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和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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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英文为Do mai n Na me,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就象我们门牌号码一样。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份。比如www.sca u.e 指华南农业大学。商标(英文Tra dem 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商标是企业在传统经济模式中的形象。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形象,两者互相不能代替。

域名能代表企业的无形资产,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注册是实现网络营销和网络宣传广告的第一步。目前它已成为公司或个人在I NTE RNE T上体现“品牌”形象的有力武器。并且域名在全世界具有唯一性,很多的企业定位网站时,都希望使用自已的公司名称或商标名作为域名。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

一是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而已。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

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当然地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时,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加以解决。

二是恶意抢注域名。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近些年来,国内外都发生了域名使用人对他人拥有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进行在先注册的现象。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二是一种非恶意的行为,是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间的真正的权利冲突,注册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

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通常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

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即索以高价转让,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昭然若揭;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信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抢先注册域名中的“善意行为”则主要是由于域名命名中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与行为人的意思或意志无关。

三是域名注册在先。这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所有人才对该域名具有识别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况且域名注册在先,它本身具有先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是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众所周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的现象相当普遍。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分析

导致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首先,是由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所决定的。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排他性和认可性。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则不同,它具有地域性,它只在特定国家或特定地区在特定的行业内受法律保护,同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为不同的人所拥有,从而造成商标权权利主体的多重性。但域名权利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中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申请域名注册,这样就使域名注册人与其它商标权利人的冲突不可避免。

其次,在制度上,域名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核准注册和管理,由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规范来调整。商标注册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域名注册则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商标法并未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办法”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

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由现行立法状况造成的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缝隙”使一些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也使无辜者陷入纠纷中。

第三,现行域名系统技术存在局限性。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都是公用部分,只有三级域名才能体现注册人的个性。而三级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在这个狭小的空间内,竞争就格外激烈。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探讨域名分配紧张状况的方案。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机构,经过广泛协商,决定在原来三个

国际顶级域名的基础上,增加7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并由设在世界各地的几十家机构负责注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但由于互联网资源的有限性,这一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第四,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络空间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域名是否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域名注册者之所以积极注册域名,一方面可能是自己要使用其域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便获取更多的贸易和商业机会。另一方面,有的域名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域名,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但不论怎样,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五,对域名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且现行的域名管理机制不健全。域名的出现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制度相应的保护域名制度的法律,而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规则。不仅效力低,更改的频率非常高,而且其本身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从目前各国的管理规则来看,各国都以方便、快捷、便宜为原则,鼓励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实行先申请不审查政策,即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另外还规定域名注册机构的免责条款等。其实,正是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制度的滥用提供了可能,从而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第六,域名注册规则不够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沟通目前世界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多为民间组织,对域名的注册没有行政管理权,而且它们一般不负责商标检索,对域名注册大多采取不审查政策,普遍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不能有效防止域名注册申请人使用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利出现冲突。

我国的域名注册由C NNIC负责,具体操作规范是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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