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规定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1. 介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企业的形象和名誉的象征。
保护商标权益,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重要的法律议题。
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在全球范围内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对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有着重要的认识和了解。
2. 中美商标保护制度比较申请商标的难易程度:美国商标审查制度严谨,审查标准高,审查周期长,申请商标难度较大;中国商标审查制度较为宽松,审查标准相对较低,审查周期短,申请商标较为便利。
商标异议制度:美国商标异议制度严谨,申请商标后需要面临公众异议,异议的经常性较高;中国商标异议制度相对繁琐,异议申请人需提供大量证据和理由。
商标延伸制度:美国商标延伸制度相对灵活,可以延伸至服务项目上;中国商标延伸制度仅限于商品,不能延伸至服务项目。
3. 欧洲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欧盟商标注册制度为在欧盟范围内注册商标提供了便利,可以一次性提交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覆盖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
欧洲商标申请实务相对繁琐,审查标准高,审查周期较长,但一旦注册成功将获得全欧盟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欧洲商标注册后,可以通过国家转变制度,在欧盟内的国家进行商标转变注册,实现在单一国家内的商标保护。
4. 亚洲国家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亚洲国家中,日本、韩国的商标保护制度相对成熟,审查标准高,申请难度大,但一旦注册成功将获得较高的商标保护水平。
东南亚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相对较为落后,审查标准相对较低,审查周期长,申请难度较低,但商标保护水平也相对较低。
5. 个人观点在全球化时代,企业的商标保护需要跨国界地考虑,了解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对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国家的商标管理条例,制定相应的国际商标保护战略,以获得最佳的商标保护效果。
6. 总结全球范围内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实务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结合不同国家的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商标保护战略,以获得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
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近两年来,域名争议及其解决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媒体大加炒作的话题。
1999年10月24日,国际互联域名系统最高管理机构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由此拉开了以明确的“规范”及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制度”解决互联域名争议的序幕。
美国国会则于1999年11月通过了《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unications Omnibus Reform Act of 1999)》,其中的一部分即是针对域名争议专门制定的,即“反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反域霸占法”)。
该法的通过进一步使域名争议问题被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虽然不论是ICANN的UDRP,还是基于美国国会的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而修改的美国商标法,都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制定的规则,是美国政府通过互联实现其全球控制战略目标的集中体现,但由于美国在国际社会的特殊影响及其在互联领域的霸主地位,使得这两个文件一经通过即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与效仿的榜样。
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对美国“反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作出全面的介绍,并在适当地方加注个人评述,以期引起中国读者对域名争议及其解决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以深切的关注。
“反域霸占法”通过后,其核心部分已经成为美国现行商标法(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d)款,即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5条(d)款(15 U.S.C. 1125(d)),从而使兰哈姆法第43条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 经典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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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论是大公司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也许注册一个商标会让您一夜暴富的,但是注册商标会和域名有关系吗?请听小编举例说明。
通用汽车诉“凯迪拉克”相关域名案。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关键点:域名与商标无很大相似性,且没有恶意注册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即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点:域名具有显著性,又与驰名商标近似,影响驰名商标使用,也会被判侵权。
蛋糕公司诉yahoo公司域名侵权案。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
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 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
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
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
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
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
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
但正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2)适用的统一性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武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贸中,商标的保护更是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因此,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愈加显得必要。
商标的概念和分类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和区分来源,反映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和特征。
商标可分为实体商标和虚拟商标。
实体商标是指有物理的商标,如产品包装、商标牌等;虚拟商标是指在网络等虚拟环境中使用的商标,如微博、微信的账号和昵称等。
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即可实现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保护商标的目的。
国际商标注册是一项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活动。
它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企业的注册时间和精力,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
2、通过非注册方式保护商标,如在国际上争取通过商标异议或撤销等诉讼手段,以及在国际市场上通过竞争和市场化手段进行保护。
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依靠国际商标法规和多边协议来实现。
国际商标法规是指针对商标保护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际商标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并促进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应用。
国际商标法规的主要制定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商标的国际保护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巴黎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保护商标在多个会员国内的有效性和特许使用,并规定了商标异议和撤销等诉讼手段。
2、《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建立了一种覆盖多个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方便的注册途径。
3、《商标法》:该法规制定了我国商标的真正意义、商标的登记、商标的使用等内容。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的财产权和行为权,并规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和惩罚。
4、《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保护,并规定了涉及外商投资的商标使用、注册、转让和纠纷解决等细节问题。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说明书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HK-1100336投诉人:BASF SE(BASF Aktiengesellschaft)被投诉人:Shi Faping争议域名:注册商: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1、案件程序本案的投诉人是BASF SE(前称BASF Aktiengesellschaft),地址在Carl-Bosch-Strasse 38, 67056 Ludwigshafen, Germany。
投诉人的代理人是霍金路伟律师行,地址在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期11楼。
被投诉人是Shi Faping,地址中国130000河北省邢台Ma Yan Si Cun64号。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11年3月4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会(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提交的投诉书。
2011年3月8日,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收到了投诉书,同日,要求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
2011年3月9日,注册商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1年3月22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送达投诉书,说明被投诉人应当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的要求提交答辩书;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中心香港秘书处还通知了ICANN和注册商。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2011年4月14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2011年4月20日,中心香港秘书处确认指定薛虹女士作为专家,组成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2011年5月4日(含4日)前将裁决告知中心香港秘书处。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程序。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WIPO仲裁规则,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WIPO仲裁规则的深度解析1. 规则的适用范围WIPO仲裁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则为纠纷各方提供了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从而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 仲裁程序的程序性规定WIPO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的具体流程和程序性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仲裁申请的提交、仲裁庭的组建、证据的呈递等。
这些程序性规定的制定,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并确保了纠纷的公正解决。
3. 法律适用的规定在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WIPO仲裁规则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保障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二、WIPO仲裁规则的广度分析1. 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关系WIPO仲裁规则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知识产权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仲裁规则的广度体现在其与其他机制的协调配合,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2.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WIPO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通过仲裁规则的适用,不仅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为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3. 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方向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复杂化,WIPO仲裁规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仲裁规则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总结回顾通过对WIPO仲裁规则的深度和广度分析,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这一重要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WIPO仲裁规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解决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由于⽬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1、完善域名注册在进⾏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之间签署域名注册合同,对域名注册⼈的相关权利、义务进⾏约定以及约定当发⽣争议时将争议提交哪⼀个争议解决机构。
这样,对域名注册⼈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为进⾏限制及制约,可在⼀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
2、仿效商标制度采⽤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根据⽬前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则,域名注册⼈不需要进⾏任何的维护,⼀经注册将长期有效。
这样使本就有限的域名资源变得越来越少。
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
例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每10年进⾏续展,经过续展后的商标将继续有效。
这样,将使某些被长期遗忘的域名重新进⼊公众领域所使⽤。
3、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的制度有些域名被注册后,并没有被有效的利⽤,这样不能将有限的域名资源加以利⽤造成资源的浪费。
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制度,对于长期不使⽤⽽丧失其价值的域名,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的制度予以撤销。
防⽌有些域名持有⼈的恶意强占⾏为,也可以将有限的域名资源被充分的利⽤起来,发挥其价值。
4、完善域名保护的司法制度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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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国际、国内保护措施
域名因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商标、商号等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其产生之初即引起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
由于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域名系统初创于1983年11月的美国。
随着域名系统应用的推广,1992年底,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与私营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公司签署协议,授权NSI管理DNS的注册和数据库,协议从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
此后,美国对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为向私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过渡。
由于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控制行为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非议,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渐接管NSI的注册管理服务,ICANN遂成为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
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统及提供稳定的Internet根服务器等。
ICANN的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国对它的操纵。
NSI与ICANN均将域名视为一种商标权的客体并主要通过商标法对之进行保护,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NSI重点强调对抢注著名商标所有人域名行为的法律规制,ICANN对商标的域名保护则不限于著名商标,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与商标的混淆及误认。
同时,WIPO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在ICANN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向其提供建议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如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在经过广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协调的基础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负责对全国对外贸易商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贸易商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会员企业的商标使用进行监督、协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标,系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商标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处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商标管理机构,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制订商标战略,创名牌商标。
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只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依法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方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严格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执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亚马逊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
亚马逊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
亚马逊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是指亚马逊作为一个全球电商平台,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设立了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亚马逊国际站进行销售的商家必须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首先,商家在上架产品前需要确保自己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者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
这意味着商家不能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未经授权的仿冒商品、盗版商品等。
亚马逊国际站提供了知识产权投诉服务,以便权利人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亚马逊的投诉系统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亚马逊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来处理侵权行为。
除了提供投诉服务外,亚马逊还设立了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商家和权利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如果存在对商标、专利或版权的争议,亚马逊将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亚马逊国际站对于违反知识产权规则的商家将会采取严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移除商品链接、限制账户权限甚至永久禁止销售等处罚措施。
这样的举措旨在维护平台的信誉和保证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总之,亚马逊国际站的知识产权规则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家在使用亚马逊国际站进行销售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境外主体商号(字号)的保护规则
境外主体商号(字号)的保护规则作者:韩正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9期域名行政争议程序投诉人基于简单的初步证据在CNDRP或UDRP程序中胜出,但仅仅依赖相同证据作为被告参与由投诉人提起的域名争议诉讼,最后因证据形式原因输掉了民事诉讼域名争议一案(以下简称Mercer案)自2007年开始,经过域名争议投诉、一、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终于尘埃落定,以支持美国Mercer (US) Inc.请求告终。
对于该案判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也由此引出了境外主体商号保护的若干问题。
第一,商号是否及如何构成在先权利;第二,如何认定商号的内容;第三,商号需要到达何种高度才能排斥他人对所涉“词汇”的正常使用;第四,涉及境外企业集团多个主体时,商号的权利主体如何认定、权利如何主张;第五,商号保护的边界在何处。
Mercer案的启发意义在于尽管终审裁判未就有关的认定和裁判规则予以阐述和辨析,但较好地归纳和反映出了上述问题。
这使得就有关境外主体商号保护的问题可以在实体及程序上进行较为完备和深入地讨论,进而为建立法律规则创造了条件。
因作者认为本案中的域名争议本身实际不是讨论重点,因此不就该案裁判结果进行评论,而仅在下文必要处围绕“境外主体商号如何成为一项在先权利”为核心适当引用该案内容。
一、商号保护的法律渊源从权利源头看,企业名称或商号的保护源自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八条关于“厂商名称”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法国、德国、西班牙均已赋予了商号独立的法律地位。
当然该等保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根据“实际商业存在”为原则,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商业活动者不能主张其商号形成一项在我国有效的“在先权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一份裁决指出,“对于投诉人主张其商号应当基于《巴黎公约》第八条而得到保护,该商号要在某成员国得到法律保护还必须同时满足一个附加条件,即应当已经在该国内使用且已经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的适用及其产生的一定影响。
域名纠纷的案例
域名纠纷的案例1. Facebook vs. FacebokXXX:在这个案例中,Facebook起诉了FacebokXXX的域名所有者,指控其侵犯其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没有企图侵犯Facebook的商标,但法院最终判决面向大众的普通人会容易将FacebokXXX与Facebook混淆,因此裁定所有者侵犯了Facebook的商标权。
2. Google vs. GooogleXXX:Google起诉了GooogleXXX的域名所有者,声称其域名侵犯了Google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辩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没有使用Google的商标。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Google的商标相似度非常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Google的商标权。
3. Apple vs. AplleXXX:Apple起诉了AplleXXX的域名所有者,指控其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没有企图侵犯苹果公司的商标。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苹果公司的商标相似度很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
4. Microsoft vs. MicrosfotXXX:Microsoft起诉了MicrosfotXXX的域名所有者,声称其域名侵犯了微软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且他的网站与微软业务没有任何关联。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微软的商标相似度非常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微软的商标权。
5. Airbnb vs. AirbnbbXXX:Airbnb起诉了AirbnbbXXX的域名所有者,声称其域名侵犯了Airbnb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且他的网站并不提供与Airbnb类似的服务。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Airbnb的商标相似度很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Airbnb的商标权。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是商标注册领域的重要国际协定。
接下来将从尼斯协定的背景、目的、分类原则和分类系统等方面介绍。
一、尼斯协定的背景和目的尼斯协定起源于1883年,最初是为了解决商标在地理边界之间注册的问题而制定的。
尼斯协定的目的是实现国际商标注册的统一和协调,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方便商标注册全球化的管理和运作。
二、尼斯协定的分类原则尼斯协定的分类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对象性和针对性。
1.普遍性:尼斯协定的分类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不受国家、地域和地理边界的限制。
2.对象性:尼斯协定的分类原则基于商品和服务的本质和实际用途,而非个别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
3.针对性:尼斯协定的分类原则针对商标注册需要,将商品和服务分类为不同的类别,以实现分类的合理和有效。
三、尼斯协定的分类系统尼斯协定的分类系统由45个类别组成,其中包括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
1.商品类别:商品类别从第1类到第34类,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例如化妆品、食品、服装、家具、电子设备等。
尼斯协定的分类系统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本质和实际用途进行划分的,类别之间既有相关性,又有明确的区分,方便商标注册的管理和检索。
四、尼斯协定的应用与意义尼斯协定的应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标准:尼斯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标准,使商标注册更加统一和协调。
2.国际互认:各签署尼斯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在商标注册时可以根据尼斯分类系统进行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保护。
3.商标检索和管理:尼斯协定的分类系统方便商标检索和管理,使商标商务运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标在国际间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保护商标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然而,商标保护中存在着国际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是全球商业活动中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将探讨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商标侵权的国际法律问题商标侵权是商标保护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1、地域性的商标保护规则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中,对商标的认定、保护和侵权行为都有所不同,这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跨境商标侵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境商标侵权的情况越来越多见。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不同,越界商标侵权的行为到底是谁的过错,怎么处理,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3、跨境商标侵权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跨境商标侵权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探索各种解决方案。
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是诉讼解决方法,即在起诉者所在国家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法律进行判断和制裁。
另外,还有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的问题。
二、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是商标保护中的另一个法律难点。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也有不同的规定。
1、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的法律规定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在不同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商标法律要求将转让和许可行为进行书面合同,有些国家还要求将这些合同备案,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2、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的跨境规则在跨境商务活动中,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转让和许可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较多。
因此,在贸易中,差异法律适用和合同明确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关键。
三、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除了商标侵权和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外,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也存在着相应的国际法律问题。
国际商标保护条约
国际商标保护条约主要构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订立,规定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
商标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同在其他成员国包括原属国家内的注册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个成员国内过期或撤销,并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效力。
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都按照各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
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注册申请和保护,但如该项商标侵犯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与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时,得拒绝给予注册。
公约还规定了商标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等禁例。
当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建议"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禁止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自1900~1967年6次修订。
至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25个成员国。
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成员国。
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一年内未做上述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期限20年。
协定还规定,在国际注册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
国际注册对商标所有人的好处是,商标在原属国注册后,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而不需要用许多不同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
办理续展每20年一次时相同。
对国家机关,也可以减少工作量。
国际局的收费一部分转交给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成员国,年终有盈余时,还可以分给各成员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译文).doc
(II)该域名中包括该人真名或其他通常用于识别该人名称的程度;
(III)该人在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先前进行过的任何使用(如果有的话);
(IV)该人在该域名之下可到达的网站中,对于商标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D) (i)本段之下对物诉讼的救济措施应仅限于没收或注销域名,或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所有人的法院命令。在收到由商标所有人依本段规定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已提交之起诉书加盖印鉴的副本后,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管理机构应──
(I)迅速将足以确立与法院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处分权相关的控制和管理文件提交于法院保管;并且
第3006一般规定在本法案通过后180日内商务部长在同专利与商标局及联邦选举委员会协商后应就解决涉及某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另一人的姓名整体或局部或将与该人姓名混淆性相似的名称注册为域名所引发争议的方针和程序进行调研并向国会提交建议性报告其中应考虑和就以下议题提出建议防止姓名被他人注册为二级域名以达到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该等域名转让给原有人或任何第三人换取经济收入的目的
(II)除非根据法院命令,在诉讼未决过程中不得转让,中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域名。
(ii)除非有恶意或故意漠视(包括蓄意不遵守任何法院命令)之情形,否则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管理机构不应对依本段作出之禁令性或金钱性救济承担责任。
[d](3)依第(1)段提起之民事诉讼与依第(2)段提起之对物诉讼及根据上述任一种诉讼所能获得的任何救济,均应是对其他可适用的任何其他民事诉讼或救济的补充。
(II)在域名注册之时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域名与该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淡化了该商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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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做相应的规定。
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1、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996年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RL.104-98,1996),实际上该法仅有5个条文,是对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修改。
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己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
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
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
该法案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
(That this anti-dilution statute can help stem the use of deceptive Internet addresses by those who are choosing marks that are associates with the products and reputation of others)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200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对驰名商标认定、混淆可能性证明、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法律空缺而制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有关商标侵权、淡化和假冒法的修订,以保护消费者,并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该法是全球首部规范域名的成文国家立法。
该法规定,一旦注册行为被认定为域名抢注,法院可提供禁令性救济,包括没收或撤销域名或将域名转让给原告。
法院可同时依其酌定权,判令胜诉方获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该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其显著特点在于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不但强调了对商标传统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还新规定了法定赔偿等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对善意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的保障等
分析起来,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趋向有三:
一为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
二为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
三是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注意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滥用原则,防止商标滥用,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从其运作上看,该法对于防止由互联网而产生的商标淡化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2、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不得使用假冒行为造成域名与商标的混淆,出现混淆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禁止使用混淆标志(Not to use the domain name and the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caused confusion, the right holder may require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confusing signs) 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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