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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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论文提要:

随着互联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了。互联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众多通过建立站来展示本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于是,存在于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纷纷在互联上建立起自己的站,以提高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信息中心)注册了20XX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上数码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的。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站在因特上

的。真正的络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络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等都是相应站的域名。其中的“sohu”、“sina”就是域名的核心部分。

2、域名的特点

⑴唯一性

互联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域名存在。从技术上说,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址(即IP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址的唯一性。IP址由几组数字组成,计算机通过识别这些数字而联结相应的站。两组数字不同,即使只差一个数字,所对应的站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IP址相对应的域名自然不同,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

⑵排他性

互联源于美国。1992年,经美国国会要求,NSI公司(NETWORKSOLUTION,INC)成立了国际互联络域名管理机构,成为统一注册、分配互联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后来,NSI公司的权力逐步转交给了ICANN (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Mumbers)。ICANN是负责管理络域名体系的一家美国公司,它仍然延续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我国互联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CNNIC),仍然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在《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由此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先到先得,一人一个域名,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他人不可能再注册和取得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

⑶识别性

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各个站,以方便人们的记忆。于是,用户们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那些容易记忆又能体现自己的特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因此,域名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就如同上的“商标”,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1、表现形式

实践中,关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域名的恶意抢注问题,另一类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域名抢注”这一名词的最早出现大概源于1995年底至1996年中,据当时的有关统计,我国有600多个著名的商标在互联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全球性的域名抢注比中国还要早,最为典型的(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究竟何为“恶意抢注”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一份题为《互联络名称及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以下简称WIPO报告)的报告中给此种恶意抢注行为下了一个定义,它对恶意抢注的定义名称是“域名注册不当”:“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排除恶意抢注的行为,

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处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而此域名恰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特征,域名持有者与该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善意使用”。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使用这种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域名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一位电脑爱好者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一个非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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