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ISPS《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概述
1、目标和功能要求(1)
• 目标
– 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航运 业/港口业的保安国际合作框架 – 确立各方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在保证海上保安方面 的作用和责任 – 确保及早和有效收集并交流保安信息 – 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确定对保安等级发 生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 – 树立对具备海上保安措施的信心
7、船舶保安(2)
– 在保安等级2:
• 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措施
– 在保安等级3:
• 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特殊措施
– – – –
在保安等级2和3,船舶应确认知晓 船舶如有实施困难须及时与港口联络 如果船舶等级高于港口,须立即通知港口 如果港口规定较高保安等级,还应向船舶提 供建议保安措施
9、船舶保安计划(3)
– – – – – – – – – – 9、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 10、与港口设施进行配合的程序 11、计划的定期审查更新程序 12、保安事件报告程序 13、明确船舶保安员 14、明确公司保安员及联络细节 15、保安设备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程序 16、保安设备测试和校准的频度 17、保安警报系统触发点的位臵 18、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程序、说明和指导
– – – – 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 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 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 如果规定保安等级3,应发出适当指令并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和船舶提供信息
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2) • 政府不能将以下职责授权RSO
– – – – – – 规定保安等级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修订 确定须指定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 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 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10、记录(1)
ISPS规范
ISPS
开放分类:法规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
2004年7月1日生效。
该规则规定,1、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3、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
ISPS规则要点诠释
ISPS规则要点诠释ISPS规则产生的背景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国际海事组织作出了迅速反响。
同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定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
2002年12月9-13日,在英国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召开了海上保安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旨在建立一个加强海上运输平安、防止和抵抗恐惧主义行动的综合性海上保安体系的规章和文件,即:1974SOLAS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及其它决议。
SOLAS公约修正案和ISPS规则将在2004年7月1日生效。
如果届时不能获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将不能参与国际营运。
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由A局部〔强制性规则〕和B局部〔建议性指导〕组成。
A局部中包括对政府、港口组织和航运公司与保安相关的详细要求;B局部则是对如何到达这些要求提出的指导建议〔目前美国已把B局部也列入强制性范畴,CCS也方案随后跟进〕。
ISPS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各类船舶: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3〕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4〕效劳于以上3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
关于实施ISPS规则的目的1〕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展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2〕确立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3〕确保及时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4〕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响的方案和程序;以及确保对具备充分和恰当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实施ISPS规则的功能1/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2/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协议;3/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4/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响的报警方式;5/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6/要求在保安评估的根底上制订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方案;7/要求进展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方案和程序。
船舶和港口保安规则ISPS介绍
保安措施(保安等级2)
对等级1的附加措施:
1、详细检查所供补给品 2、通告乘客保管好行李; 3、随机炸弹搜索 4、通告船员保持警觉性 5、建立与岸上机构的联系渠道; 6、更频繁检查乘客及其行李、车辆。
保安措施(保安等级2)
7、巡逻 8、使用甲板和船侧照明设施; 9、按船长需要实施炸弹搜索 10、除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台和机舱; 11、在港口,对船体进行常规检查; 12、严格控制访问者进入船舶; 13、不遵守船舶保安要求的人员,报告港口当局。
1、传统保安关注:海盗、偷窃、偷渡等
--以经济为动机; --活动隐秘; 2、行动: --不已毁坏为目的; --准备商谈其逃脱.
IMO的行动也只处在建议性层面:
--公布信息,提醒船只注意安全;
--建议各国或地区采取适当措施
现在-恐怖注主义
特征:
--政治动机; --毁灭为目标,伤及无辜; --具有公开性; --自杀性
恐怖主义的目标:
--吸引公众关注,向政府施加压力,改变政策; --引起公众恐惧; --采用爆炸使公众怀疑政府无能保护其公民 --向政府或富裕阶层敲诈 --促进其他非法行动蔓延
打击恐怖主义
► 实施恐怖主义组织,往往涉及:
--民族分离主义; --激进分子; --国际意识形态的矛盾;--国际政治矛盾。
► 当今世界的重要任务
一个良好的船舶保安应是对普遍认同的威胁 有所准备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对策。并应考虑: -- 保安教育; -- 意识; -- 沟通。
船员培训
► 公司人员 ► 船舶保安员 ► 对检查、控制、监视人员
---值班人员 ---搜索人员 ---检查人员
针对不同人员按ISPS/B 要求分别进行培训
4.2 采取保安措施
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船舶周围100码范围内通道受限)
的保安计划、一些通讯、相对
船舶而言的小规模的武装保安
部队、外部执法队伍不能及时
到达、少量的检测系统)
1
极好的阻止(能阻止攻击;船舶周围
极好的阻止能力能阻止攻击;
500码范围内通道受限;多重物质/地域
隐蔽的保安因素
屏障)
CCS上海规范所
保安评估
STEP 4:威胁风险评价
·对经济造成大范围、多方面的破坏
2
重大
·造成众多人员伤亡
·对区域经济造成影响
·对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造成长期破坏
1
中等
·很少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造成轻微经济损失
·造成部分环境破坏
CCS上海规范所
保安评估
STEP 3:事态薄弱点评估
考虑船舶营运者最能控制的2个因素:易接近性和 组织保安 易接近性 ---接近船舶进行攻击的容易程度。这涉
编制工作表,调查船舶关键操作、区域等现有保安措施; 在假设现有保安措施适当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威胁,对
船舶的风险,作出主观判断。 制定船舶保安检查表,实施,并评价现有保安措施是否能
把威胁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 识别船舶保安措施、操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或计划,
以处理评价中发现的、需要重视的任何问题,以示改进
保安评估
构成威胁的保安事件类型(ISPS B8.9)
1、对船舶破坏或损坏,通过爆炸、纵火、恶意行为; 2、劫持或扣留船舶或船上人员; 3、损坏货物、船舶基础设备或系统或船舶物料; 4、未经允许使用或进入,包括偷渡人员; 5、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走私; 6、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损坏或破坏武器; 7、在港或锚泊时从海上发动攻击; 8、在海上攻击。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前言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简称ISPS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海上贸易的安全,预防海上恐怖袭击等事件的发生,维护海洋安全及环保事业。
ISPS规则的背景1979年,由于以色列在地中海遭恐怖分子袭击的事件,使得国际海事组织开始关注和探讨船舶及港口设施的保安问题。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史上最大的恐怖袭击,使得全球对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问题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
此后,IMO在2002年12月1日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这是国际海事组织继海上防撞规则(COLREG)和海上危险品规则(IMDG)之后实施的又一项重要的国际规则。
ISPS规则适用范围ISPS规则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船舶和港口设施: - 进出载运超过500吨重的国际航行的船舶; - 需要去往与之保持接触的另一批次港口的船舶; - 负责管辖上述船舶的港口。
ISPS规则包括哪些内容?ISPS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船舶安保计划制定与实施; 2. 港口设施安保计划制定与实施; 3. 船舶与港口设施的安保检查。
其中,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保计划,应当相互协调和通知。
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船舶安保计划船舶安保计划是指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如何保证船舶安全、如何预防和应对安全问题、船舶保安组建和培训计划、船舶保安组与泊位保证行动的协调等方面的计划。
港口设施安保计划港口设施安保计划是指综合考虑港口的各个方面问题,制定安保计划,以尽可能防止和预测可能发生的恐怖事件并迅速应对。
安保检查安保检查是指船舶和港口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检查,以防止可能的恐怖袭击。
ISPS规则的作用ISPS规则的实行,对于保障海上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贸易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ISPS《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概述
5、保安声明(1)
• 保安声明为明确各自责任的双方协议 • 政府应规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 • 船舶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具体情况
– 本船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和另一船舶 – 政府之间有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 该船或该港口设施曾发生过保安事件 – 该船位于不要求保安计划的港口 – 另一艘船舶不要求保安计划
– 确立各方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在保证海上保安方面 的作用和责任
– 确保及早和有效收集并交流保安信息 – 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确定对保安等级发
生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 – 树立对具备海上保安措施的信心
1、目标和功能要求(2)
• 功能要求
– 搜集、评估、交流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 – 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渠道 – 防止擅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 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
国际海事组织的迅速反应
– 2001年11月 国际海事组织第22届大会
第A.924(22)号大会决议
– 2002年2月 第1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 – 2002年5月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 – 2002年9月 第2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 – 2002年12月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 – 2002年12月 海上保安外交大会
5、保安声明(2)
• 如果收到关于DOS的要求,应予回复 • 保安声明的签署人
– 船舶:船长或船舶保安员 – 港口设施:港口设施保安员或其他岸上机构
• DOS的保存期限
– 港口设施:由缔约国或指定当局规定 – 船舶:由主管机关规定
注意5、保安声明(3)
• 除非有特殊保安原因或ISPS规定,船舶 不应要求签署DOS。当船舶、港口的保 安等级均为1时,通常情况下不应签署 DOS
isps规则的理解与应用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自2002年被通过以来,已经有很多船舶经历过了该项检查,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了解这些案例对我们更好的掌握该项规则,顺利通过检查有着很重要的帮助。
正确理解ISPS规则与公约要求ISPS规则是2002年才获得通过的一个相对比较新的规则,在其之前,PSC检查所依据的各个公约中,也会有一些相关的要求,通常在陈述的过程中会有一些内容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ISPS规则的同时,也要对比相关公约规则加以深入了解分析。
1、ISPS保安规则要求,*港期间,救生艇作为船上的限制区域,必须严格上锁,而SOLAS公约要求救生消防设备时刻都应处于可用状态,也就是说公约要求救生艇任何时候都不能锁闭。
保安规则与公约在表面上看,确有相冲突的地方,但究其根本,两者并非不可调和。
对所有受限制的区域加以控制或上锁是ISPS规则中明确规定的,而笔者也认为*港期间对救生艇上锁是合理而且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减少恐怖分子放置危险物的可能性,同时还可防止救生艇被某些偷渡人员利用。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船上人员从舷梯疏散到地面要比从救生艇逃生的速度快得多,而且前者也比后者要更加合理。
救生艇是在海上求生的工具,在*港期间救生艇不是必要且唯一的求生工具。
2、保安规则要求*港期间生活区各层所有通往外界的通道只留一个进出,其余通道均应锁闭。
但公约要求所有应急通道均应时刻保持畅通。
细究保安规则,不难看出,虽然规则要求通往外界的通道锁闭,但是保安规则同时还要求所有锁闭的生活区通道,必须从里面不用钥匙就能打开。
也就是说,通道只是不能从外面打开,但是在紧急逃生时,从里往外面逃生,是可以打开的。
由此可见在此问题上保安规则与公约,也是可调和的。
在其他方面,还有一些保安规则与公约要求不相符的地方。
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读,就会发现两者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分歧,都是要将船舶的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接受ISPS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现在,ISPS检查是PSCO对船舶检查的较为重要的部分,通常会用很多的精力在这方面。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是为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而制定的国际标准。
该规则的要求包括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物理保护、人员保护、信息安全、应急准备和反应、以及与港口设施的协调。
对于船舶,ISPS规则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保安计划,包括保安措施、人员培训、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船舶也需符合一定的物理安全要求,如设置相应的保安设备、监控设备等。
对于港口设施,ISPS规则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物理安全措施,如设置保安围栏、保安门禁系统等,并对进入设施的人员进行控制。
同时,港口设施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安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出入管理、巡查制度等。
此外,ISPS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加强与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港口和船舶的安全。
总的来说,ISPS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防止恐怖主义等恶意行为对航运和港口造成危害。
6ISPS
《ISPS规则》
A部分:
(一)总则 (二)定义 (三)适用范围 (四)缔约国政府的责任 (五)保安声明 (六)公司的义务 (七)船舶保安 (八)船舶保安评估 (九)船舶保安计划 (十)记录 (十一)公司保安 (十二)船舶保安 (十三)船舶保安培训操 练和演习 (十四)船舶的验证和发 证
B部分:
(一)培训 (二)演习和训练
(1)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 (2)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3)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 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4)未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 监督检查报告” (5)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四)附录
小结
2、国际海事组织采取的措施
内部改组 出台了一系列海上保安强化措施
《ISPS规则》简介
《ISPS规则》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关于修订的《SOLAS公约》第Ⅺ-2 章规定的强制性要求(A部分); 第三部分:关于修订的《SOLAS公约》第Ⅺ-2 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指导(B部分)
本节内容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Code) 2、船舶安全检查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 Code
一、概述
规则》 《ISPS 规则》的产生背景
“9.11”事件及以后的一系列恐怖活动 1、美国采取措施
“海关-贸易伙伴反恐” 海关-贸易伙伴反恐 海关 “集装箱安全倡议 集装箱安全倡议”协议 集装箱安全倡议
(一)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 进行。 船舶安全检查内容:
(1)船舶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2)船员及配备 (3)救生设备(4)消防设备(5)事故预防 (6)一般安全设施(7)报警设施 (8)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9)载重线要求(10)系泊设施 (11)推进和辅助机械(12)航行设备(13)无线电设备 (14)防污染设备(15)液货装载设施 (16)船员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性,防止恐怖袭击、非法贩运和非法入侵等安全威胁。
1.国际船舶保安规则(ISPS规则):该规则要求船舶所有者和港口设施经营者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安全计划、进行安全评估、配备安全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2.船舶登记和身份识别:船舶所有者必须向相关当局注册船舶并获取唯一标识码(IMO编号),以确保身份识别和追踪。
3.安全检查和监控:港口设施需要对进入港口的船舶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备相应的监控系统和设备,以及安全人员进行巡逻和监视。
4.安全设备和技术:船舶和港口设施需要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如闭路电视监控、防火和泄漏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
5.保安人员培训和认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获得认证,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威胁的能力。
6.信息共享和合作:船舶和港口设施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当局、国际组织和其他港口进行合作,分享和获取安全信息,以提前预防和应对安全威胁。
总之,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规则旨在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这些规则需要船舶所有者和港口设施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其运营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7. 港口入口控制:港口应设立有效的入口控制系统,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和车辆才能进入港口区域,并对进出港口的货物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
8. 港口安全计划:港口设施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应对恐怖袭击、危险品泄漏、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应急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9. 船舶安全巡航和护航:海上巡逻和护航队伍应在国际水域和敏感区域进行巡航,确保船舶的安全,并防范海盗和恐怖袭击等威胁。
10.货物安全:港口应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包括货物的安全封条、有效的货物追踪系统、货物安全检查等。
11.船舶和港口紧急通信系统:船舶和港口设施应建立紧急通信系统,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取帮助和进行协调。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 S P S规则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序言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
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
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
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
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
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
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
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
第八节 ISPS规则
第八节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1年所发生的9.11事件后,同年11月召开的IMO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
2002年12月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商定了提交IMO外交大会审议的提案文本。
2002年12月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 74公约第Ⅺ—2章的新规定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SOLAS 74公约第Ⅺ—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将公约的范围延伸至包括港口设施,但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活动。
经修正的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规定,当船舶在港内时,如果在船舶到港后已办完手续并且公共当局在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没有理由予以拒绝,公共当局应允许随船到达的外籍船员上岸。
缔约国政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充分注意到在船厂上工作和生活的船员需要去岸上海员福利设施包括就医。
一、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A部分1.总则1)本规则的目标(1)规定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规定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确保及早和有效地收集并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
(5)确保对合适和相称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2)功能要求(1)搜集和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2)要求保管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记录;(3)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4)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5)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装置;(6)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保安评估为依据;(7)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Code
(6)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IGC (IGC规则)
(7)《船舶安全运输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 性废弃物规则》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Packaged Irradiated Nuclear Fuel,Plutonium and High-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on Board Ships,INF (INF Code)
isps规则的实施对航运业的影响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防污染方面的公约和规则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fromships1973asmodifiedbytheprotocolof1978relatingthereto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的生效情况生效时间缔约国数占总吨位数我国加入对我国生效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831021489900837183102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9271130950794913941213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039271218075061120722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881231137969888112189221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0551954826506315068232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oilpollutionpreparednessresponseandcooperation1990oprc19903其它防污公约和规则1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intervention19692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c1972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4国际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shipscarryingdangerouschemicalsinbulkibcibccode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shipscarryingdangerouschemicalsinbulkbchbchcode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shipscarryingl
ISPS《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概述解读
国际海事组织的迅速反应
– 2001年11月 国际海事组织第22届大会
第A.924(22)号大会决议
– – – – –
2002年2月 2002年5月 2002年9月 2002年12月 2002年12月
第1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 第2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 海上保安外交大会
10、记录(1)
• 《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以下活动应予记录并 留存在船上
– – – – – – – – 培训、演练和演习 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 保安状况受到破坏 保安通信 内审或审查 对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定期审查 保安计划修订内容的实施 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
10、记录(2)
• 使用船上工作语言进行记录,如非英、法、西 文之一,还应包括译文 • 记录可用电子格式,但须加以保护 • 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
9、船舶保安计划(2)
• 《船舶保安计划》要对三个等级作出规定,并 涉及以下内容
– – – – – – – – 1、防止擅自携带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上船 2、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3、防止擅自上船 4、对保安威胁的反应程序,包括维持关键操作 5、对保安等级3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6、发生保安威胁或破坏时的撤离程序 7、有关人员用范围
• 国际航行船舶
–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 500总吨以上的货船 –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 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 对于偶尔才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主管机关 需要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后确定其适用程度。
• 第5-13、19节适用于公司和船舶 • 第5、14-18节适用于港口设施
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1) • 规定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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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序言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
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
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
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
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
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
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
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
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本规则的全称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
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本规则简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本规则还可简称为ISPS规则。
5. 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
同意将74年安全公约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港口设施的基础是74年安全公约具备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并发挥作用的最迅捷方式。
但是会议还同意,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
关于港口区域保安的更广泛的问题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进一步共同工作的主题。
会议还就这些规定的范围不应扩展至对袭击的实际反应或此种袭击之后的任何必要处理活动达成共识。
6. 在起草规定时,已注意确保与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及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规定之间的相容性。
7. 这些规定表明国际海运业对海运领域保安问题的态度有了重大改变。
会议注意到,这些规定可能会给某些缔约国政府带来繁重的额外负担。
因此会议充分认识到通过技术合作来协助缔约国政府实施这些规定的重要性。
8. 有关规定的实施将需要在涉及和使用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员之间有持续的有效合作和谅解,包括船上人员、港口人员、乘客、货物方、船舶和港口管理者,以及承担保安职责的国家和地方当局。
必须对现有做法和程序重新审查,如果它们不能提供充分的保安水平,则必须加以改变。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航运业和港口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必须承担额外的职责。
9. 在实施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海上保安规定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所提供的指导。
但是,大家认识到,对这些指导的适用程度可能会视港口设施的性质和船舶及其航线和/或货物的性质而变化。
10. 对本规则的解释或适用不得有悖于国际文件所规定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当尊重,尤其是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在内的有关海运工人和难民的国际文件以及关于海运和港口工人的国际标准。
11. 意识到经修订的《1965年便利海上运输国际公约》规定,当船舶抵达港口时,如果船舶抵达港口的手续已经办完,且公共当局在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无理由拒绝准许上岸,公共当局应允许外籍船员上岸,缔约国政府在批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对在船上生活和工作的船舶人员需要登岸假并需要去岸上海员福利设施(包括医疗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认识。
A部分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规定的强制性要求1 总则1.1 引言《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本部分包含了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所述的强制性规定。
1.2 目标本规则的目标是:.1 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2 确立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3 确保及时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4 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和.5 确保对具备充分和恰当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1.3 功能要求为达到其目标,本规则体现了一些功能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 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2 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协议;.3 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4 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5 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方式;.6 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7 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2 定义2.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部分而言:.1 公约系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第…条系指公约的第…条。
.3 第…章系指公约的第…章。
.4 《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5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危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6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7 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8 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9 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 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 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2.2 本规则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第XI-2/1条所定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高速船。
2.3 在第14至18节中,在任何涉及港口设施的情况下使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包括提及“指定当局”。
2.4 本部分未予另行定义的术语,其涵义与第I章和第XI-2章所赋予的含义相同。
3 适用范围3.1 本规则适用于:.1 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3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2 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3.2 尽管有3.1.2节的规定,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规则本部分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其领土内虽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但在需要时偶尔也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3.2.1 缔约国政府应在按规则本部分开展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作出第3.2节的决定。
3.2.2 缔约国政府根据第3.2节所作的任何决定不应降低第XI-2章或规则本部分所拟达到的保安水平。
3.3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3.4 本部分的第5至13节和第19节适用于第XI-2/4条所规定的船舶和公司。
3.5 本部分的第5节和第14至18节适用于第XI-2/10条所规定的港口设施。
3.6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4 缔约国政府的责任4.1 依照第XI-2/3和XI-2/7条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较高的保安等级表明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较大。
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 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2 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3 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4 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4.2 缔约国政府在规定保安等级3时,应发出必要的适当指令,并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3 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以下职责除外:.1 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2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3 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4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5 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以及.6 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4.4 缔约国政府应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度内,测试其所批准的(或对于船舶而言,代表其批准的)船舶或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或它们的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5 保安声明5.1 缔约国政府应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的危险,确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
5.2 船舶在以下情况下可要求填写《保安声明》:.1 该船运营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2 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具体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3 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如果相关;.4 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或.5 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5.3 如果收到根据本节提出的填写《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船舶应予以回复。
5.4 《保安声明》应由以下各方来填写:.1 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代表船舶;以及在适当时,.2 港口设施保安员,或如果缔约国政府另行决定,由负责岸上保安的任何其他机构,代表港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