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利用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信息进行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启用—-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启用—-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室塑宣_●■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启用—-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8年1月7日,建设部在北京举行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启用仪式.建设部副部长黄卫按动按钮,宣布”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正式开通启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是推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非常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3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建设部提出:”要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信息平台,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已经成为各方的共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开通启用,标志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出了关键而坚实的一步!也是全国建筑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近年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违法违规的失信成本较低;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各个管理环节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缺乏联动.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就十分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2o05~r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同年l1月, 在江苏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并确定上海,江苏和浙江为试点省市,要求三地加快推动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06年建设部又启动了环渤海区域试点工作,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有关省市,使得两大区域形成了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态势.与此同时,全国其他地方的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广西,四川,福建等地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做了积极地尝试,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奖惩机制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区域试点的经验做法,响应地方和行业的建议呼声,2007年1月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发布了《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随后,按照实现”标准,平台,法规,奖惩四个统一”的工作思路,建设部下大力气着手构建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一方面,建设部充分发挥试点先行的积极作用,会同上海,江苏和浙江等试点地区先后召开了22次专题协调会议,组织技术方案论证和专题5调研,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建设部市场司以课题委托的方式,与建设部信息中心等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协同机制.市场司负责提出业务需求,设定工作目标,监督系统运行,推进信息应用,争取经费支持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服务器,带宽等网络基础设施的提供,及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由信息中心选择有关软件公司,负责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调试,以及今后系统的升级完善等技术支持工作.顺畅的协调机制确保了工作的效率,从拟定工作计划,到落实各自工作分工,控制好关键任务节点,平台建设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2007年l1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提出将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l2月25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链接到建设部门户网站, 开始进行信用信息数据的模拟传输和调试运行.今天,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将正式开通启用,这意味着以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为突破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入了实质性工作阶段.二,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重要作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是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权威渠道.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信息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风采的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全国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诚信信息平台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解决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引发了建筑市场诸多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将信用信息记录下来,并向全社会公开,有关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都可查询彼此的信用状况,共享信息资源,将大幅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状况,信用信息的公布将有效遏止失信行为的发生.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功能不仅仅让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益, 它还将成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或授信者手620082安装中,国务院要求,要先从各部门和行业开始,逐步建立成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子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建筑市场的监管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就要把政府监管这支”看得见的手”同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有效地结合起来.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正是对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是通过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整合甚至再造目前的管理流程.借助于信用信息平台强大的动态数据库系统,突破封闭式的部门监管与地方割据,将彼此脱节的管理资源充分整合,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管理联动,达到全方位, 全过程的管理.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分析,加工和处理,政府有关部门还可以进行市场预测,制定行业政策,加强市场引导,使监管工作有的放矢,从而有效地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存在的”三强三弱”的问题:即准入管理手段强,清出及后期监管手段弱;对承包方监管手段强,对发包方行为约束力弱;对重大事故处理能力强,对市场日常不规范行为处罚弱.三是有利于促进长效信用机制的完善.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对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披露,使各方主体失信行为曝光于市场之中.市场自然会选择信用记录良好者作为交易对象,而那些失信的企业或个人在建筑市场中将无容身之地,并将最终被清出市场,这是对失信者最有效最严厉的惩罚.市场各方主体由此尝到甜头,将从被动遵守规则转为主动信. 守承诺.”守法诚信”将作为市场主体共同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观被认可,信用意识被强化,并逐步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而这正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追求的长远目标.由此可见,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将促进政府监管与市场选择的相互融合, 有力地推动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为核心的长效信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建筑市场信用水平的提升,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日益规范.三,当前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工作重点当前,要抓住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启用的良好时机,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一是要认真做好诚信信息报送工作.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今天正式启用了,接下来最当紧的任务就是要切实做好平台启动后信息数据充实的工作.建设部将督促各地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进行诚信行为信息的报送.为此,2007年11月27目,建设部特地在广西举办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报送培训会,全国31省区市都派人参加了培训,有关技术操作和资源分配问题已经解决.按照《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07年12月30目以前,完成本区域内2007年全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目前,有不少地方已经将诚信信息报送到了建设部,但还有一些地方还没有及时上报信息.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将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负责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等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试点省市要率先将有关信息报送建设部,为全国做好表率.今年一季度,建设部将对各地诚信行为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二是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应用.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ff’J#F”,大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按照这一要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都是公共信息,理应实行公开公布制度.由此可见,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已成为加强市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科学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为此,部省市三级要形成层级监督和协调联动的机制.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有权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网上公布.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数据库的基本信息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本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查询界面,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动态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己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三是试点区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2007年12月7H,建设部在江苏南京举行了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开通仪式.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启用,并不意味着长三角信用信息试点工作的结束,而是新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始.目前,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就是统—对夕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而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则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功能,不断创新,在诚信手册电子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互认等方面取得突破. 2007:f~z3月,建设部曾向全国转发上海,江苏和浙江三地联合发出的《关于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建设方案纲要》.纲要提出,长三角要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建立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三大基础数据库,完善区域,省(市)两级信息交换平台,做到长三角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功能.为实现这些目标,长三角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另外,前不久,在建设部组织协调下,环渤海区域有关试点省市也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组,明确了牵头领导和负责人员,完善了协同工作机制.有关省市表示将抓住环渤海区域陕速发展的大好机遇,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试点工作.建设部将继续从多方面对两大区域试点工作给以切实支持.通过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必将有助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有助于解决当前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的问题,有助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7。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4]99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4〕99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徐州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徐州市城乡建设局2014年10月28日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为依据,以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为主线,以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并有效利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充分发挥“两场联动”作用,将监管处罚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五方责任主体)的自身发展相挂钩,同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招投标、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相结合,从根本上让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三节讲义
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三章第三节讲义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 信用体系的内涵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3.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4. 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5.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1.信用体系的内涵■指企业或注册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一种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两类)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5大类41条)■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2012年真题】施工企业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有()。
A.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C.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D.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E.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B属于资质不良,E属于质量不良。
参见教材P108。
【2011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有()。
A.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B.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C.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D.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E.未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正确答案】DE【答案解析】A属于资质不良行为,B属于承揽业务不良行为,C属于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可以分为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一共五类。
此题可凭常识解答。
参见教材P109。
4.建造师的不良行为(13条)■不用背,凭常识就知道肯定属于不良行为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5.1 公布期限5.2 公布内容和范围5.3 公告的变更5.1 公布期限■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经申请可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的也可以延长公布期【重点难点】招标投标中的特殊公布规定■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85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85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红黑名单”应用以县级以上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表彰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因表现突出获得荣誉和奖励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情况的信用主体信息列入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信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警示或惩戒等措施。
守信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从红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一)守信“红名单”认定:1、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等信息;2、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3、5A级青年志愿者。
(二)失信“黑名单”认定: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7•【字号】温政办〔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7日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平台,统一发布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
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1cl xhne全国建 设工作会议专栏 ・ .aE cag o 地方 交流
告 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
1 范市场秩序 的重要举 措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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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来 ,我 省高 度重 视 建筑 市场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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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省苏 北城市 的建 筑市 场信 用 为规 范建筑市 场秩序 , 遏制建设 领域 违 法违纪行 为和职务犯罪 的发生 , 加 《 州市建设 市场不 良行为记 录和公 泰 示暂行办法 ,该办法 界定 了建筑市 场不 良行 为的范 围, 明确 了不 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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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质量信用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对于推动辽宁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数据库建设的背景、作用和未来展望等方面探讨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一、数据库建设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就必须要有较高的质量信用。
而质量信用的建立和维护需要依托完善的数据库体系。
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正是基于这种需求而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提升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数据库的作用1. 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将收集整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质量认证情况、产品质量状况、服务质量评价等,让社会公众、消费者和合作伙伴都能了解到企业的真实情况。
这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同时也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形成有效的约束。
2. 促进企业提升质量诚信意识通过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可以将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公之于众,这将激励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质量诚信水平。
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的企业予以约束和惩戒,从而形成厚植诚信的企业环境。
3. 促进行业发展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了一个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估的平台。
通过对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更有效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4.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有助于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意见,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市场定位,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这对于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鄂建文[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07]1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根据此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时间安排,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进度,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报省建设厅。
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方案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现就《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提出以下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通过建立《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和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建设业主、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监管水平;通过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发布工程信息,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有力的诚实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信用保障机制。
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实施联合惩戒
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资质升级、吊销 资质等联合惩戒措施。
强化现场监管
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 大现场检查频次和力度。
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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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修复标准
为失信企业设立信用修复 的标准和程序,鼓励企业 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 信用。
修复途径与方式
提供在线学习、培训、整 改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帮 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成果效益
经过修复,该企业信用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重新获得了良好的信用评级,为其后续发展 奠定了坚实基础。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是可行的,能够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
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可以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缓解中小企业 融资难问题。
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可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样本量不够大, 可能存在一定的数据 偏差。
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方案的长期效果 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 究。
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方案的具体实施 细节需要进一步探讨 和研究。
THANK YOU
05
实施保障措施
政策保障措施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与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信用信 息采集、评价、公开、使用等环节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联合信用惩戒,对失信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限制,形成有效的 市场约束。
强化行政监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行政监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规范企业市场行 为。
实践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该省市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企 业守信意识显著增强,有效降低了建筑业领域的风险。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
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论文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数据库发展论文摘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阐述了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想法,并提出只有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经济市场中的无序竞争、信用缺失行为和现象。
目前,信用缺失现象在我国建筑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
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款拖欠严重、招投标过程的“暗箱操作”和合同履约率低等失信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失信行为如此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建筑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
1建筑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健全信用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国市场经济正在健康有序高速的发展。
按照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时代。
西方观察家分析,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中国市场提前进入成熟期。
市场巳全面从买方市场进人到卖方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信用交易日益频繁。
信用交易是信用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加入WTO后,信用交易将更加活跃,信用经济特征也更加显现。
2)健全信用体系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和监管方式。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管方式的一大变革,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较,除可以形成监管合力外,还有以下一些特点:a.突破了传统的道德和单纯依靠道德规范,建立起一套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强化对各种社会经济行为的约束.b.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监管,转变为将信用信息制作成商品,在市场上广为传播,更多地发挥市场自身的约束力量,实现社会联防;C.突破了传统的即时管理、个案监督,转变成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全过程的监管;d.突破了仅限于国内市场的监管,转变为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监管。
3)健全信用体系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现实需要。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治工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部署和安排,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谭新亚任组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毕志彪,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殷时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驻厅监察室、厅法规处、规划处、审批处、建管处、科技设计处、标准定额处、房管处、风景园林处、住房保障处、建设监察总队、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造价管理总站、招投标管理总站、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厅信息中心、省代建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三、职责与分工(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工作检查、交流和总结.(二)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并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更新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目录,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录入、更新涉及本部门工作的项目公开信息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建市函[2007]337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诚信行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建设部门户网站(网址:)中的“信用体系”栏目为指定公布平台。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
主要要求如下:用户登录。
进入建设部门户网站,点击导航栏中的“信用体系”栏目后,点击左侧菜单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弹出的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平台。
平台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其操作内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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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
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可以登录建设部系统平台,按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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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利用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信息进行信用体系
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建设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而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则是实现这一举措的有效手段和载体。
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__1138号)的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的基础上加以建设。
它的建设不应仅仅简单的作为一个企业、个人信用查询平台还应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联系起来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使企业真正认识到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虽然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作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也已引起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全国很多省、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相继在其网站上开通了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信息发布处于各自为政状态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与发布平台。
目前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有很多如省、市、县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各部门及单位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彼此之间互不联系相互割裂。
这种情况的后果是既造成系统的重复建设也不利于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整体的评价。
正是由于信用管理系统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对于公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大多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致使一些无效信息长期放在网上不利于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是信用信息征集力度不足内容过于简单陈IEI查询方式不够灵活。
从各地网站的信用档案专栏上公布出的信息来看普遍存在信用信息内容过于简单陈旧、查询不够灵活的问题。
一些网站只是将处罚文件加以简单罗列根本不具有分类查询功能有查询功能的也只是企业简单信息、往年业绩等而且数据很长时间没有更新整体缺乏对处罚记录、履约记录等征信过程中更广泛的信息及时录入和更新。
三是缺乏有效的应用已经成为制约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瓶颈。
目前很多地区不能将信用档案系统与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联系起来致使很多信用档案系统不能发挥作用很多系统流于形式成为“鸡肋”更不能起到奖优罚劣警醒企业的作用。
四是没有通用的数据接口数据共享性差。
现有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省、市级的系统虽然具有数据采集功能但是数据录入完成后就与录入单位没“关系”了缺少有效的下行机制直接影响了信息录入单位的积极性也成为信息更新不及时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目前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
问题我认为应在完善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要建立统一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和完善、灵活信息数据库由于信用管理系统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各单位对建筑企业处罚项目各不相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一样为了能使各单位的信息得到共享这就需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一套完整、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建立完善而又灵活的信息数据库。
数据库建设是整个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
为了能使建筑企业在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就必须建立独立完备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企业信用情况的整体综合评价。
它的建设也是实现整个系统“四个统一”的基础。
2、按类别建立不同的数据库。
系统应按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如按处罚或奖励文件建立信用档案文件数据库按处罚或奖励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按处罚或奖励的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等。
只有按类别建立详尽的数据库才能使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提供完备的各类信用信息。
3、各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尽量的格式化、规范化。
基础数据库应按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加以建设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也是将来数据共享的基础。
目前可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分别建立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企业不良行为数据库并以此为蓝本建立企业获奖情况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情况数据库。
二、要配合
建设部对监管主体与职责的要求建立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由于信用记录的录入分属不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使公布出去的信用信息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必须建立完善的用户及权限管理系统。
系统应根据不同部门建立相应的用户并赋予一定的权限。
如对下属单位只具有信息的输入、上传、修改和删除本部门信息的权限而上级主管部门有对记录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发布的权限。
通过建立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可以减少或杜绝一些不实信息的发布也可避免本部门发布信用信息被其它人员篡改进而有效建立起信用发布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