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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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住建建[2014]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4〕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涉及的项目信息、合同备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内容的信息维护和传送工作。

请苏州市建设信
息中心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与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的实时、完整上传。

二、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时可以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2002‟26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进入本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市建管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城建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市政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市政施工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单项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奖惩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的手册。

第五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机械设备等情况由企业登录苏州建设网()“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审核确认后,打印书面版本的《手册》发放给企业。

《手册》电子版本中的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等级等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记录、更新,并在苏州建设网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手册》分年度和单项两种类型。

《年度手册》按年度核发,由苏州市建设局统一签发、盖章,记载企业在该年度内从事承揽项目的经营活动和已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年度期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换发新证。

《单项手册》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核发,记载企业从事对应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工程竣工验收后,该手册自行失效。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建设规〔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江苏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通知》(苏建稽〔2009〕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科学界定,明确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对象和信用信息分类1.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代建机构)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城市房屋拆迁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2.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以及商业贿赂行为信息。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联系电话等。

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号、上岗证书号、联系电话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近年来,随着苏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信用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

为了规范建筑业信用评价,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苏州建筑业协会制定了《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首先,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以“诚信为本,推动创新、鼓励发展”为指导思想,旨在通过全面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全面提高企业的信用度。

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维度:信用基本信息、信用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

在信用基本信息方面,标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注册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的信用资质、信用证明、信用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这些信息的全面采集和分析,可以客观了解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

在信用管理能力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策略、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等。

企业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用管理方针和策略,建立相关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科学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合作,提升信用管理与服务能力。

在信用风险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理。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能力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

其次,企业要保证支付工期内的劳务费用,并及时支付供应商的采购费用。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巨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最后,企业要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及时解决信用纠纷。

总之,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制定为苏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通过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提高建筑业整体的信用水平。

相信在标准的引领下,苏州建筑业将取得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并进一步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文纯属虚构,如涉及真实信息纯属巧合)。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治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治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治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组织、协调、治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治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治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治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统一电子治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工作按照统一治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差不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差不多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不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促进企业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发展诚信经济,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治理企业信用行为。

2. 公正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效率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高效、便捷,提供便利的服务,促进企业信用的建立和提升。

4. 风险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注重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置企业信用风险。

5. 私密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严格保护企业信息的隐私,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数据。

三、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1. 企业信用信息主体: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

2. 信息采集途径:通过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3. 录入内容: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纳税信息、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等相关数据。

4. 信息真实性核查: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1. 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苏州市设立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2. 信用信息查询:企业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3. 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为企业信用建设和风险预警提供参考依据。

4. 信用奖惩机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政府行政部门可给予信用优良企业奖励,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五、信用信息保护1. 信息保密制度:政府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护企业信用信息的隐私。

2. 信息安全保护: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护,防止企业信用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3.29
•【字号】苏住建建〔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3〕1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等文件,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于2023年3月21日至3月27日期间受理相关企业申诉。

经复核、确认,最终形成“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现予以公布。

企业届时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看本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详情。

自2023年4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修装饰(不含幕墙)工程的评标工作,统一使用“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分)”。

2022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装修装饰
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2022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房建、市政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废止。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9日。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1: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苏州市建设局一、企业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及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信用手册年检(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理。

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企业基本情况三、企业备案情况注:驻苏州地址……驻苏州财务负责人仅限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填写。

四、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注:本“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填写。

五、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注:本表不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管理人员。

六、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注: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七、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注: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自有劳务作业人员。

八、企业承诺书九、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表十、企业注册地管理部门意见注:在苏州设立同级办事处的,须由办事处填写意见并盖章。

一、备案地各管理部门意见二、附件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外地企业在苏州的办公场所证明或租房合同书(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申请单项备案的外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单项备案的外地企业)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原核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注:2、本年检(申请)表中“企业管理人员名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磁盘一份;3、所有提供的附件资料1-9项应采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4、联系地点:苏州市锦帆路31号,电话:6523451965236372。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1: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苏州市建设局一、企业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及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信用手册年检(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理。

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二、企业基本情况三、企业备案情况写。

四、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管理人员名册苏州的管理人员。

六、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七、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八、企业承诺书九、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表十、企业注册地管理部门意见十一、备案地各管理部门意见十二、附件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5、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6、外地企业在苏州的办公场所证明或租房合同书(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7、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申请单项备案的外地企业)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单项备案的外地企业)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10、原核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注:2、本年检(申请)表中“企业管理人员名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磁盘一份;3、所有提供的附件资料1-9项应采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件2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附件3《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换(发)证企业名册。

苏州市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1: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苏州市建设局一、企业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及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信用手册年检(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理。

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资质证书号码主项资质等级增项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企业详细地址注册资本万元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网址电子信箱企业类型建立时间法人代表电话/手机企业经理电话/手机技术负责人电话/手机安全负责人电话/手机三、企业备案情况企业备案情况驻苏州地址电话/传真驻苏州负责人职称/职务电话/手机驻苏州技术负责人职称/职务电话/手机驻苏州安全负责人职称/职务电话/手机驻苏州财务负责人职称/职务电话/手机建管处事务经办人电话/手机从业人员总数人项目经理︵建造师︶总数人管理人员人数人一级人劳务作业人员人二级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人三级人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度建筑总产值万元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万元注:驻苏州地址……驻苏州财务负责人仅限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填写。

四、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驻苏州负责人,全权负责在苏州的各项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本“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填写。

五、企业管理人员名册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号分管工作注:本表不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管理人员。

六、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序号姓名性别职称身份证号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号等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B类)注: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附件1: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苏州市建设局一、企业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申请)表及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信用手册年检(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理。

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企业基本情况三、企业备案情况注:驻苏州地址……驻苏州财务负责人仅限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填写。

四、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注:本“驻苏州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填写。

五、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注:本表不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管理人员。

六、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注: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七、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注:外地进苏州建筑业企业只填写在苏州的自有劳务作业人员。

八、企业承诺书九、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表十、企业注册地管理部门意见注:在苏州设立同级办事处的,须由办事处填写意见并盖章。

一、备案地各管理部门意见二、附件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外地企业在苏州的办公场所证明或租房合同书(原件、盖公章的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申请单项备案的外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单项备案的外地企业)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原核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注:2、本年检(申请)表中“企业管理人员名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名册”、“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磁盘一份;3、所有提供的附件资料1-9项应采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4、联系地点:苏州市锦帆路31号,电话:6523451936372。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苏州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吊销、注销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工商、财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劳动和保障、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建设、环保、水利(水务)、广电、公安、物价、房管、卫生、城管、海关、人民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有关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信息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使用等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第四条省内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及其主要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专项行政许可情况;(四)企业承接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价款、项目备案情况等。

第五条省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承接的工程获设区市以上行政机关或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二)获县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三)省建管局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六条省内企业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现有状况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二)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三)企业因违规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四)省建管局认为应该公布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省内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以及各类资质和资格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其他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二)企业一年内存在三次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三)企业被行政机关给予暂扣、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专项许可证,取消、降低资质的;(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省建管局认为应该公布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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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合得分)。

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 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附件二: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六。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项目编号:检查日期: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置图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三(专业工程)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四(工程质量专业工程)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一)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二)二、综合检查得分计算方法:在综合检查中,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无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30%+表四(二)×20%+表五(二)×20%+表四(三)×15%+表五(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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