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股权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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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股权反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人、质权人):
乙方(反担保人、出质人):
鉴于(以下简称债务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限内(年月日至年月日)形成一系列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此期间的债务人借款(包括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为了有效降低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反担保。
2、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①乙方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
②乙方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万元;占总股权的),作价出质设立最高额股权质押。
二、反担保债权最高额
1、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万元(大写:万元)。
2、在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内,及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反担保债权最高额,以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确定日”)确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质物在质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的,质权人收到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之日;
(3)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4)甲方就反担保债权最高额确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
(5)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质权时。
主债权的发生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担保贷款、融资款或者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4、自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至反担保最高额债权确定日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措施,以确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四、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与期间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间为:自甲方享有追偿权之日起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与期间
1、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2、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对质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2、乙方保证质物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质押的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
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3、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赠与、出质股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出质股权的,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偿还反担保债务,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在股权质押期间,股权派生所得利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九、甲方在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有权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或者选择就乙方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
十一、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最高债权余额10%的违约金,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十三、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间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资金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质权自登记并记载于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