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配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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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配套规章制度

目录

一、微型消防站运行保障制度

二、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架构

三、微型消防站学习训练制度

四、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制度

五、微型消防站值班备勤制度

六、微型消防站装备管理制度

七、微型消防站防火巡查制度

八、微型消防站应急响应制度

微型消防站运行保障制度

第一条【总体布局】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消防规划、政府实事工程或城市综合整治范畴,予以统筹推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按照《消防法》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外,都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社区内每个设有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都应建1个微型消防站。

第二条【经费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落实微型消防站前期建设与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所承担的任务,确定经费同步增长机制,保证微型消防站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人员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出台队员出勤补助和岗位补贴标准,并参照公安消防队员标准为微型站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残保险,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优待抚恤】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待抚恤办法,对在灭火救援或防火巡查工作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给予适当优待与抚恤,增强队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五条【表彰奖励】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微型消防站纳入“工会、青年、119消防”等表彰奖励范畴,依据微型消

防站工作实绩,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大力宣传,激发队员的从业活力。

第六条【购买服务】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微型消防站队员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提升微型消防站队员消防从业水平,从而增强区域火灾防控能力。

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架构

第一条【管理主体】乡镇(街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别是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主体,应加强微型站建设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第一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是微型消防站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岗位编制】微型消防站队员配备通常不少于6人,设置站长或副站长、消防员、驾驶员、值班员等岗位;二类站每次出动不少于3人,一类站每次出动不少于5人。

第四条【任务编组】微型消防站人员出动较多时,应合理编组,设破拆、救人和灭火等小组,人员较少时,应明确分工,保障安全,做好处置协同。

第五条【站长职责】站长是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开展学习训练、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指挥初起火灾扑救,以及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队员职责】队员应遵守微型消防站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必要基础理论常识和防火巡查实地操要点,达到“三知、四会”灭火救援能力要求。

第一条【计划制定】微型消防站应依据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印发的年度训练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训练计划。

第二条【训练组织】业务学习训练工作由站长负责,区域联勤联训工作由区域联防组织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对微型消防站的训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条【训练形式】业务学习训练主要立足于本区域或单位组织开展,也可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培训基地、社会化培训机构、区域联防培训点开展集中训练与培训。

第四条【岗位练兵】微型消防站每年都应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并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微型消防站业务技能比武竞赛。

第五条【时间要求】每半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每月组织学习训练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季度开展实战演练不少于1次。

第六条【达标考核】每年应组织1次业务技能达标考核,并建立训练考核档案。

第一条【组建形式】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划定微型消防站联防区域,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会同综治、公安、安监等部门,以乡镇村居、街道网格为中心,成立区域联防组织。

第二条【工作会商】区域联防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1次,阶段总结联防情况,分析形势任务,查找存在问题,落实工作措施。

第三条【联防任务】联合组织常态化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定期开展综合灭火演练,配合承办消防技能培训,协同实施值班备勤检查和火灾扑救。通常每半年组织1次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区域火灾扑救演练,提升区域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建章立制】应针对区域联防任务,制定学习培训、技能训练、防火巡查、在岗备勤、讲评通报和表彰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区域联防组织有序运转。

第五条【情况通报】对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问效,并通报联防组织。

第一条【组织领导】单位安全负责人或乡镇(街道)安全负责人应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值班备勤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值班备勤各项规定,保证值班备勤工作正规有序。

第二条【时间规定】值班备勤工作具体由站长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不间断值班备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要做到24小时值班,社区微型消防站要做到工作时间段值班,非工作时间段备勤。

第三条【人员规定】通常值班备勤每班(组)不少于3人,配备消防车(泵)的,每班(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值班任务】值班备勤人员必须值守工作岗位,落实值班备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消防宣传、火灾防控和消防设施巡查等值班备勤任务,兼职队员做好随时出动准备。

第五条【出动要求】接到警情时,通常应在3分钟之内到达现场,核实灾情,并将现场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先期处置。

第六条【值班交接】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日进行交接班,由当日值班站长组织,对人员在位、装备器材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火灾扑救、防火巡查及消防宣传等情况,部署当日值班备勤工作,填写值班日志。

第七条【值班教育】微型消防站应当开展经常性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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