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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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故对危险较大工程在开工前进行施工“条件验收”会。
1、需要进行开工前“条件验收”的主要项目:
深度超过8m的基坑开挖施工前、模板搭设高度超过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梁、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管段浮运和沉放、水下炸礁、起重量超过200KN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等。
根据施工实际,“条件验收”的项目可能有增减和调整。具体验收部位和环节,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后实施。
经监理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但不得将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2、条件验收时,应填写“监理工作用表”中的有关表格。如缺少所需表格时,可参照验收条件编制,经监理同意后采用。
3、监理应在“条件验收”会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和验收小组名单)并抄报业主。
4、对重要部位和关键节点验收是否成立专家组,由监理方收到承包方申请48小时内产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报业主方。
5、无论关键节点验收是否成立专家组,均须成立以总监或总监代表为组长的验收组,验收组分内业组、外业组,内、外业组成员由监理单位验收组长选定。
会议由监理单位主持,参会单位人员视验收节点A、B类归属情况。
6、验收会议主要流程:
(1)承包方对验收条件自检情况发表意见;
(2)监理方对验收条件预审情况发表意见;
(3)监理方验收组长选定内、外业组成员;
(4)内业组检查相关资料是否满足节点验收标准;外业组现场进行条件验收;
(5)内、外业组成员分别就检查的问题发表条件验收意见;
(6)监理单位验收组长对验收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组意见,组织填写验收记录,验收组参会部门及单位成员签字确认;
(7)监理单位编写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案,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7、承包方应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继续施工。
8、“条件验收”主控项目不符合要求,一律不予通过条件验收。对明显责任不到位,导致连续两次验收不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9、所用表格见“监理工作用表”,主要有:
①“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②“施工前条件验收表”;③“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④“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⑤“水下爆破施工前验收条件”;⑥“管段浮运施工前验收条件”等。
10、“条件验收”工作流程
B IV-01
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一)
B IV-01—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B IV-02
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二)
B IV-02—大钢管
注:本表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条件验收申请和条件验收意见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B IV-02
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二)
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B IV-03—
注:1、本表监理单位组织填写,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承重支架搭设(大钢管立柱)施工前验收条件
B IV-04—
注:钢管支架应按搭设次数分段逐次验收。
记录:质检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B IV-04
承重支架搭设(小钢管立柱)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钢管支架应按搭设次数分段逐次验收。
记录:质检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