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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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每月的1日至10日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应缴费数据的核定结算时间,不办理单位人员增减。每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单位人员增减等业务。
第十八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讯,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夷陵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所在县市、夷陵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与职工医保费同步缴纳(包括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及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10%或5.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宜府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以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为统筹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以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宜府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顺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涌现了一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0个单位“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许长明等98名同志“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加快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开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为加快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宜昌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日附件1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50个)宜都市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都市地方税务局宜都市财政局宜都市王家畈乡人民政府枝江市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枝江市财政局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当阳市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当阳市半月镇人民政府当阳市财政局远安县远安县茅坪场镇人民政府远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兴山县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兴山县水月寺镇人民政府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秭归县秭归县归州镇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秭归县茅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秭归县郭家坝镇卜庄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夷陵区夷陵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夷陵区财政局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夷陵区樟村坪镇人民政府夷陵区下堡坪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西陵区西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西陵区夜明珠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政府点军区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军区联棚乡人民政府点军区土城乡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猇亭区猇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猇亭区虎牙街道办事处宜昌高新区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苑管理区宜昌市直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宜昌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附件2宜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98名)宜都市许长明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凤彪宜都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周雄宜都市财政局陆城财政所所长李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部门经理张绍新宜都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农保股股长刘国富(土家族)宜都市枝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杨超宜都市高坝洲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枝江市朱华民枝江市百里洲镇党委书记李开喜枝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王晓东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副局长兰永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客户部经理袁海洋枝江市公安局人事干部余正山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助理黄萍(女)枝江市白洋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干事黄兆丹枝江市顾家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孔凡菊(女)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干事孙玉梅(女)枝江市七星台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侯克华枝江市董市镇裴圣村党支部书记当阳市李井泉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赤蓉(女)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贺玲娣(女)当阳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黄磊当阳市庙前镇财政所所长李国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客户部副经理张春华(女)当阳市两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立东当阳市半月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朱向银(女)当阳市玉阳街道子龙路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郑晓敬(女)当阳市坝陵街道童台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刘先锋当阳市淯溪镇绿林山村党支部书记曹春林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远安县陈才华远安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韩兴满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坪服务中心主任唐国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新农保代理办主任张世全远安县河口乡张桥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焦圣珍(女)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兴山县王恩学兴山县高桥乡双堰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别远喜兴山县峡口镇岩岭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万庆年(女)兴山县昭君镇响龙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陈平(女)兴山县南阳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王国英(女)兴山县古夫镇深渡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秭归县周险峰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颜君臣秭归县财政局副局长周敏(女)秭归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股长韩慧君(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秭归县支行经理颜道华秭归县茅坪镇九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杜晓林秭归县水田坝乡青蒿峪村党支部书记王魁秭归县泄滩乡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财经委员谭翠菊(女)秭归县两河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周建华秭归县郭家坝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李亚兵秭归县九畹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韩庆然秭归县公安局屈原派出所所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张红琼(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钟高慧(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股长覃兆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高凤琴(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家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孚珍(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杨明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覃新民(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长丰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彭爱晶(女,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向勋(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副主任杨发贵(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王芙蓉(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彩云(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傅家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长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杨冰冰(女,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干部张志操(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军(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党委组织委员、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夷陵区曾庆荣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琼(女)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局长郑科忠夷陵区邓村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文晓明夷陵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徐灵颢(女)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熊桂林夷陵区黄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会平夷陵区鸦鹊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华夷陵区太平溪镇韩家湾村党支部书记王勇夷陵区雾渡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启明夷陵区分乡镇高场村党支部书记邹云平夷陵区乐天溪镇下岸溪村村民委员会劳动协理员张平夷陵区三斗坪镇石板村党支部书记西陵区曹华萍(女)西陵区学院街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孙朝军西陵区窑湾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伍家岗区袁锋伍家岗区万寿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涂晓红(女)伍家岗区大公桥街道北山坡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点军区刘志强点军区艾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小玲(女)点军区点军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陈凤英(女)点军区点军街道朱市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黄正兵点军区桥边镇朱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刘湘萍(女)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办公室副主任猇亭区杨萍(女)猇亭区古老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兰桂琳(女)猇亭区云池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理员宜昌高新区杜娟(女)宜昌高新区南苑管理区王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宜昌市直夏瀛宜昌市社会救助局副局长杨静(女)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干部沈小明宜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与安全科科长刘萍(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工作人员董雪梅(女)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心主任张涛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科科长王天皓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副主任张勋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交科副科长——结束——。

社会保险法(2018版)

社会保险法(2018版)

社会保险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章至第九章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十章至第十二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本法强调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要求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规定,工会有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和监督,以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第二章阐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
只适用我市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已经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国家公务员。 在宜的中央及部省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足额自 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缴费标准的区别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有单位的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7% 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缴纳;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主要政策
严军
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
什么是社会保险? ----------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总称。 简称“生、老、病、失、伤”。 注意: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贵在社会、难在保险、重在操作; 社会保险前进一小步,社会就要向前一大步。
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享受的待遇。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
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五点说明
1法定退休年龄 2到龄即退,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女儿办退
休,父亲不同意,想多缴多拿)
主要内容: ★二个重要制度;
★五个政策要点;
★八个注意事项;
医保是世界性难题
医院看病难-------患者看病贵 表现在三个不起: ★病不起,医疗费用脱层皮;
★生不起,破腹一刀五千几;
★死不起,丧葬费用吓死你。
我国已经实现了全民医保
全民医保(3十1)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缴费标准
(一)缴纳基数:
分为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武汉社保缴费标准2017-2018年武汉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说明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7.73元;职工247.46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439.26元;职工359.81元;3、单位缴纳比例19% ,个人缴纳比例8%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47.46元;职工61.87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3418.23元;职工1439.26元;3、单位缴纳比例8% ,个人缴纳比例2%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1.65元;职工9.28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25.93元;职工53.97元;3、单位缴纳比例0.70% ,个人缴纳比例0.30% ;四、生育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1.65元;职工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25.93元;职工0.00元;3、单位缴纳比例0.70% ,个人不用缴纳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093.30元,最高缴费基数__.70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14.85元;职工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86.36元;职工0.00元;3、0.2%、0.4%、0.7%、0.9%、1.1%、1.3%、1.6%、1.9%,符合工伤费率浮动条件的单位,以浮动后实际费率缴纳。

个人不缴纳该项目;2017-2018年武汉社保缴费比例与基数一览表武汉社保缴费比例与基数一览表参加险种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最低缴费金额最高缴费金额最低缴费基数最高缴纳费基数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养老保险3093.__.7019%8%587.__.__.__.81失业保险0.70%0.30%21.659.__.9353.97工伤保险根据行业0.0%14.__.360生育保险0.70%0.0%21.__.930医疗保险8%2%247.4661.__.__.262017-2018武汉灵活人员2017年度社保缴费标准一、2017至2018年度,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在社会保险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划分为6个档次,由本人选择确定,分别为:2017-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金额第一档618.66元第二档719.62元第三档959.50元第四档1199.38元第五档2398.76元第六档3598.14元二、2017-2018年度,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费的标准为309.33元,每月加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16.33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费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金额为__元。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视同缴费年限指在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以及从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也可以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应从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15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核减手续,次月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核减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其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本统筹地区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工医保登记。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5-04-28 17:02:36 编辑: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4月2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的参保审核、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胞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二)机关;(三)事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不足支付时,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企业参保条件新参保条件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参保条件有人员增减变化,需要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的企业且截止当月不欠缴社保费灵活人员参保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宜昌市城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料:企业单位新参保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2.有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在宜分公司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3.单位公章;4.《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5.新增参保人员一寸白底彩照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6.新增人员较多(我市城区在经办业务中一般规定4人以上,下同)还需填报《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登记批量导入表》电子表格人员增减参保1.《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2.新招、聘用人员,须带招录表或劳动合同书;3.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书;4.死亡减员的,提供死亡证明。

灵活人员参保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1寸白底彩色登记照3张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流程;企业单位新参保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宜昌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单位参保登记、新增人员申报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人员增减参保用人单位携带填写好的《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三联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宜昌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参保单位基数申报、人员增减窗口办理灵活人员参保流程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宜昌机关事业养老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

所需资料:城乡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死亡待遇申领领取流程;1、到人社局工资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2、再到市社保基金征收稽查处办理保险清算、打印个人账户年帐、人员报减、录入分项工资;3、再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养老金计发手续。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89号)现将《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最新宜昌社保缴费基数

最新宜昌社保缴费基数

最新宜昌社保缴费基数* * *宜昌社保缴费基数2017年宜昌事业单位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 * 2017年宜昌社保缴费基数,2017年宜昌市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五险一金公司缴费比例是多少,2017年宜昌市五险一金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标准,* *标准执行时间至2017年6月30日。

* *标准中,基本养老保险有9个缴费档次,*低标准60%为5193.60元/年,*高标准300%为25968.00元/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九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10%和5.5%,10%为4424.40元/年,5.5%为2476.68元/年。

据市社保征收局工作人员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续缴社保费用的期限,由缴费人按照其上次缴纳的期限续缴。

原则上每年一次,可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支付,但不能超过次年6月30日。

* *标准7月1日颁布后,基本养老保险*可缴费至2017年6月;基本医疗保险*可缴费至2018年6月。

继续正常缴费的,可直接到市区三峡农行营业网点缴纳社保费用。

特殊人群:**参保缴费、中断缴费后需缴纳的缴费、社保关系异地转移后需缴纳的缴费***已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 *期满后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后按规定年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六类人员均在窗口29咨询核定,30、31、32到市人社部社保经办大厅办理,然后持审批表到市地税局办理。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领取期限为1月至12月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由960元提高至1050元;如果缴费年限从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将从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时,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2016年6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一次性生活补贴月发放标准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鄂人社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通过专家遴选、评审、论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了对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形成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版《省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省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纳入支付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组成。

凡例是对《省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类、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类、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篇1: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宜府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依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第六条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信息比对和经办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宜昌退休条件

宜昌退休条件
13.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休人员紧急援助服务,提高紧急援助的效率和覆盖面。
十四、退休人员教育培训
14.1宜昌市应为退休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鼓励其终身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14.2教育部门应开设适合退休人员的学习课程,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如线上学习、面授课程等。
14.3宜昌市对退休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退休待遇
3.1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2基础养老金按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4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宜昌市政府相关规定计发。
四、其他事项
4.1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8.6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7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调整,应确保公平、合理,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九、退休人员居住安排
9.1宜昌市鼓励退休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居住方式,尊重其自主权。
9.2对于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居住帮助。
4.2退休人员应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4.3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按照宜昌市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五、退休人员再就业
5.1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选择再就业。再就业期间,退休人员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5.2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若因工作原因导致健康受损,应按照宜昌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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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出台。

新标准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
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据了解,市统计局公布宜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193元,以此为依据,2017年
度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次仍设有九档,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年缴费标准分别为5664.00元、6607.20元、7550.40元、8493.60元、9439.20元、14157.60元、18878.40元、23596.80元、28315.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
中一个档次缴
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仍设两种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10%、5.5%。

按10%比例年缴费4719.60元,按5.5%比例年缴费2595.84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大额医疗
保险费仍维持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

医疗保险最长可选择一次性缴至2019年6月30日。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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