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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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凡具有东莞市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以自愿、就近为原则,以个人为单位,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员,统一改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镇区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曾在市属单位参保的人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允许继续参照市属单位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按镇区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参照市属单位缴费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

每年5-6月,灵活就业人员须向本人参保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不按时申报的,由参保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全年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全部由个人承担,今后的缴费比例按规定随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我市开办社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的时间(1998年10月),同时按规定计收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因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报中断缴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保障部门视其自动停保。参保人经济情况好转后,可申报接续参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能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申请延缴至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其中,原在市属单位或镇区单位参保的人员,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办理停保手续且本人申请延缴的,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续缴和延缴。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延缴手续后,按月缴费至本人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止,延缴期间不支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已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中断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同时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各缴费1个月以上的参保人除外)。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逐月缴纳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一次性缴纳从退休之月起至75周岁的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逐月缴交。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因疾病接受诊治时,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足1年或满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按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医疗费结算和待遇支付方式等,均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但未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才能按规定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此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此后续保的,不补

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视同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时段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变换保险关系时,须相应变更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改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时,按连续参保享受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因就业状况改变等原因改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在2个月内办理续保并按规定缴费的,视同连续参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改制企业有关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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