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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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通劳社工[2006]14号)
市、区各级劳动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结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市区各级劳动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保障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工伤保险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费暂按每人每月10元与社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三、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
参保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保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受理并认定。灵活就业工伤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组织鉴定。
四、待遇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同等工伤医疗、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灵活就业人员
自己承担。
五、其它事项
凡在各类劳动事务所及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挂靠、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挂靠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六、本通知从2007年I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