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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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避免解除权滥用而导致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当损失。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一点必须引起律师的足够注意,否则,律师必将陷入尴尬的境地。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条规定明确了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但对于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未加以规定,这就会导致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及时行使异议权,解除合同的效力就会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稳定。

为及时稳定交易关系,避免怠于行使异议权的情形出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通知达到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于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审批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出现了一些争议,其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是否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为要件,也就是说,解除方通知解除合同,如果非解约方未在法定或者约定异议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不作实质审查(审查解除权是否存在),或者虽然实质审查但不考虑实质审查的结果,从而不论解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都直接判定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解除权则对方不受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间的限制。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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