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
垄断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取垄断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垄断协议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主要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 类型(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链中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包括限制转售价格、独家销售、搭配销售等。
三、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1. 违法垄断协议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垄断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垄断协议的事实;(2)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3)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垄断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垄断协议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如垄断罪、价格操纵罪等。
(4)损害赔偿:垄断协议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2017年,我国某地两家化肥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约定固定化肥销售价格。
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该垄断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反垄断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就反垄断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利益。
一、协议目的1. 合作方共同致力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拒绝参与任何垄断行为。
2. 合作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合理的竞争策略,促进市场公正竞争。
二、禁止垄断协议1. 合作方明确知晓并同意,禁止制定或执行与垄断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公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约定。
2. 合作方禁止就价格、生产、销售、采购或其他市场行为进行任何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 合作方保证绝对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限制竞争者的进入或向其施加不合理的压力。
2. 合作方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商业道德,实行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四、合规监控和风险防范1. 合作方应设立专门的监控部门,负责监测、维护合作方的合规经营。
2. 合作方应及时了解并适应市场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争议解决1. 合作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合作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仲裁。
六、保密条款1. 合作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 合作方应妥善保管协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避免泄露。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制定签署日期起执行。
2. 若一方丧失合格的垄断地位或合作方不再存在需求,本协议可被终止。
终止时,双方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八、其他条款1.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本协议未提及的情况,各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各方均持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件。
(以下为签约页)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研发、推广及运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在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占据了领先地位,其旗下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然而,随着市场地位的提升,XX科技逐渐展现出垄断行为的倾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XX科技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限定交易:XX科技通过技术手段,强制要求合作商家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广告推广服务,不得使用其他广告平台。
2. 价格歧视:XX科技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商家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市场地位较低的商家进行价格歧视。
3. 搭售:XX科技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同时,强制要求商家购买其他非必需的服务。
4. 排除、限制竞争:XX科技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限定交易;(二)价格歧视;(三)搭售;(四)排除、限制竞争。
”三、调查过程1.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相关市场、行为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相关合作商家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限定交易、价格歧视、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3.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竞争对手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
垄断协议范本
垄断协议范本垄断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旨在规范各方在垄断协议下的行为和权益。
各方应遵守本协议,并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 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垄断:指在一定经济范围内,受限制的市场竞争状态,存在某一或某几个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的情况。
2)协议:指各方在垄断行为和垄断事项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口头约定以及电子邮件等。
3)竞争法:指适用于各方所属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第二条协议内容2.1 本协议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就市场份额、价款、销售范围等进行一致行动;2)对竞争对手实施威胁、打压或其他限制其合法竞争行为的行动;3)共同商议或者达成垄断条件下的价格设置、销售策略等一致行动;4)在技术标准、合作条件、授权许可等方面限制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5)就市场准入、区域划分、客户分配等事项进行一致行动;6)其他与垄断有关的约定和行为。
2.2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适用的竞争法,并愿意依据竞争法执行本协议。
第三条协议效力3.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或其他形式达成,自生效之日起具有合同效力。
3.2 各方在协议签署或达成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的商务往来,应被认定为本协议的前期行为,相关内容将被纳入本协议并受其约束。
第四条协议期限4.1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竞争法规定的期限届满。
4.2 任何一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以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未能解决,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认可该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一经签署或达成,即视为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充分理解和同意,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详细描述: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划分市场(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联合抵制(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3.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当一个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它就有能力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的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当一个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它就有能力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的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同样可以达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
因此,反垄断法在制裁单个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其触角还涉及相互竞争公司的协同行为,相互竞争的公司可以分为横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同一产品的不同的制造商。
以电视机为例,长虹、熊猫、福日、金星等电视机的制造商;和纵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制造商与供应商、销售商,以花生油的制造商为例,花生的供应商与制造商是竞争的,同理,花生油的销售公司与制造商也是竞争的,上述两个层面相互竞争的公司间的协同行为,就可能涉嫌反垄断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固定价格的形式很多,有协议向某些或全部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协议共同提价;协议计算价格的标准或公式;协议统一折扣或消除折扣;协议减价的程序;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敏感问题,固定价格协议也是严重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首当其冲地予以禁止,根据他国实践来看,一旦企业价格密谋和固定行为被确证,其有无有效损害结果已不再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固定价格协议成立。
2、划分市场。
是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画地为牢的方式,取消彼此的竞争。
其表现形式有,以地理区域为界(一个经营于城市的西部,一个经营于城市的东部,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以客户群为界(一个服务老人产品,一个服务于青少年产品);以商品功能为界(一个专供专业用商品,一个专供于非专业之用)。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协议,又称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垄断协议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垄断协议的定义垄断协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固定、变更商品价格,或者通过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 销售市场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分割销售市场、销售对象或者销售渠道。
3. 购买市场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限定他人购买商品的价格、数量、对象、方式等。
4. 技术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其他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三、法律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 《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 《反垄断法》第1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后果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所得没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获得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2. 罚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将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 责令改正: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将被责令改正。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第1篇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发凸显。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大型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成立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
在电商领域,电商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商平台纷纷涌现,对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构成挑战。
为维护自身市场地位,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包括:1. 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2. 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3. 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限制其他电商平台进入市场。
这些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决定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并能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电商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用户基础庞大,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采取的垄断行为包括:(1)歧视性定价:电商平台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差别对待消费者: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通过横向垄断协议的方式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主体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文将探讨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
二、横向垄断协议的定义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类协议通常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购买或销售、联合抵制等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2. 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3. 协议内容违法,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三、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2)罚款: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一般根据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3)吊销营业执照: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吊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使其失去市场准入资格。
3.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方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经营者违反横向垄断协议,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案例:2018年,某市两家水泥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限制水泥市场供应。
反垄断协议(完整版)
反垄断协议(完整版)反垄断协议反垄断协议是一种法律工具,用于限制并防止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
这种协议的目的是打破市场上的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反垄断协议的背景、目的、实施手段和效果。
一、背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动力。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权力,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垄断行为不仅对市场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引入反垄断法律,并通过反垄断协议来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制约。
二、目的反垄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这种协议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鼓励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以增强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反垄断协议还可以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选择,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
三、实施手段为了实现反垄断协议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手段:1. 禁止垄断价格和操纵市场价格:这种手段主要是通过限制企业操控市场价格来防止垄断行为。
垄断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格,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2.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协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协议可能包括共同定价、区域分割、排他性协议等。
这些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3. 强制公平竞争:反垄断协议还可以通过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例如,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权力,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等。
4. 促进企业合规:反垄断协议可以鼓励企业主动遵守反垄断法律,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机制。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降低违法垄断行为的发生概率。
四、效果反垄断协议的实施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反垄断协议的效果:1. 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协议限制了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促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64讲_《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P485)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被《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提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具体表现为:①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提高商品销售价格/降低购买价格;②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③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④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⑤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⑥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提示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具体表现为:①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②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提示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具体表现为:①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②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③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提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具体表现为:①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②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③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④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⑤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提示5】“联合抵制交易”具体表现为:①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②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③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协议范本
反垄断协议范本介绍:反垄断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旨在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
本文将提供一个反垄断协议范本,以便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修改和使用。
协议范本:协议标题:反垄断协议协议编号:【填写编号】生效日期:【填写日期】甲方:【填写甲方名称】地址:【填写甲方地址】联系人:【填写甲方联系人】电话:【填写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填写乙方名称】地址:【填写乙方地址】联系人:【填写乙方联系人】电话:【填写乙方联系电话】1. 目的与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任何垄断行为,并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商业活动。
2.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2.1 垄断行为:指任何可能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公平交易或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排他性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3. 合规承诺3.1 甲方和乙方均确认遵守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从事任何垄断行为。
3.2 甲方和乙方同意执行政府相关机构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报告和信息等,以确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 保密义务4.1 甲方和乙方保证对双方之间的商业信息和相关文件保密,除非经过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
4.2 甲方和乙方同意,即使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要遵守保密义务,除非经过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
5. 违约责任5.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无论是否故意,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6.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受适用法律的管辖。
双方同意,对于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7.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填写有效期】年,协议期满后若未提前终止,则自动续期【填写续期时长】年。
8. 终止条款8.1 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填写提前终止期限】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中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业是指在某一领域内,由于资源、技术、市场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
在中国,垄断行业的存在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平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我国法律对垄断行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垄断行业的界定1. 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大、运营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使得行业内企业数量有限,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电力行业:包括火力发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
(2)石油、天然气行业:包括石油勘探、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
(3)电信行业: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等。
(4)交通运输行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
2. 行政垄断行业行政垄断行业是指由于政府行政干预、行业准入限制等因素,导致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在我国,行政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2)证券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3)保险业: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4)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三、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业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实施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收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行为。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公司,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避免限制竞争行为,双方本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反垄断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甲方和乙方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进行公平竞争,防止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协议内容1. 甲方和乙方均不得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方式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2. 甲方和乙方不得通过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等手段,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3. 甲方和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限制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 甲方和乙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贿赂、欺诈、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
5. 甲方和乙方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或交易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三条协议的执行1.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设立反垄断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确保本协议的执行。
2. 甲方和乙方应定期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反垄断意识。
3.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监督,发现对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因违反本协议而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反垄断合规协议书范本范文
反垄断合规协议书范本范文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均致力于遵守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的反垄断合规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作不违反任何反垄断法律法规,特此签订本反垄断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1 “反垄断法”指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1.2 “相关市场”指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和需求所涉及的地理区域和时间范围。
1.1.3 “价格垄断协议”指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限制竞争的协议。
1.1.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条反垄断合规承诺2.1 甲方和乙方均承诺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
2.2 甲方和乙方均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协议、市场分割协议或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2.3 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限制性商业行为或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信息披露与沟通3.1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对方了解可能涉及反垄断法的合作内容。
3.2 甲方和乙方应定期就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合规。
反垄断协议书
反垄断协议书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反垄断相关问题,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垄断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准则,防止出现垄断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定义与解释1、“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
2、“相关市场”指双方所参与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市场范围。
三、承诺与保证1、双方承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垄断行为。
2、双方保证独立决策,不与其他竞争对手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四、竞争行为规范1、价格竞争(1)双方不得通过协议、协同或其他方式固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2)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如操纵价格、实行价格歧视等。
2、产量与销量控制(1)不得通过协议或协同行为限制商品的产量或服务的供应量。
(2)不得共同决定商品的销售数量或市场份额分配。
3、市场划分(1)不划分销售市场或采购市场,不得限制彼此进入特定地区、客户群体或业务领域。
(2)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在特定市场的竞争。
4、抵制交易(1)不得联合抵制与第三方的交易。
(2)不得限制或阻碍供应商、客户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
5、技术与创新(1)鼓励各自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不得通过协议限制技术进步。
(2)不得联合阻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五、信息交流限制1、双方在交流业务信息时,应避免涉及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敏感信息,如价格策略、产量计划、客户名单等。
2、不得利用交流的信息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六、监督与执行1、双方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查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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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执笔人魏士廪马瑞兴审稿人甄庆贵张黎)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欢迎关注公众号“反垄断观察”--------------------------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2]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
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3]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15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
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4]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行政罚款。
具体宽大与处罚情况如下:八家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且当事公司违法情节严重。
对于日本邮船,执法机构认为日本邮船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持续配合、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而对于另外七家当事公司,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
其中,对川崎汽船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3,980,869元;对商船三井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7%的罚款,计人民币38,121,126元;对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9%的罚款,计人民币284,731,338元;对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垄断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45,061,269元;对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076,680元;对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68,578元;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1,198,354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八家当事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
滚装货物包括汽车、机械等非集装箱装运,并且可以在轮船上通过滚上、滚下的方式装卸的货物。
至少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与中国进出口海运相关的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事项,相关当事公司频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滚装货物海运企业通过电话、会议、聚餐、专程访问等方式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就特定滚装货物制造商涉及中国航线海运业务的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相关当事公司与竞争对手在业务承揽过程中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的运输业务,一方面针对相关当事公司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要求竞争对手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相关当事公司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相关当事公司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
部分违法事实列举如下:如在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邮船”)垄断协议案[5]中,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日本邮船至少从事了下列行为(节选):欧洲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市场调研,日本邮船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以下称“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商船三井”)和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克船务”),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4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威克船务进行讨论,交换投标意向,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7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进行电话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3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报价水平,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多次联系,反复讨论,约定日本邮船以高于威克船务目标运费的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11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在正式招标前后,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互访、面谈等方式多次沟通,反复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协助威克船务最终获得订单并实现了涨价。
北美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配合条件,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约定日本邮船在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之上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进行沟通,约定日本邮船按照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