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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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郊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北京公路学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附件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委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法制处(以下简称统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京交运发〔2018〕 27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27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制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应急措施。

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员工辨识风险、主动报告、科学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完善查验流程各企业要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承租人身份基本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部门,并留存查验记录。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经办人和实际驾驶人身份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并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注册用户线上线下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查验,定期核验所有已注册的用户,不得向身份查验未通过的用户提供用车服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在承租人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三)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各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电子协议,并告知承租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要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车辆用途,严禁车辆转租转借和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非自有车辆的信息平台公司不得收取押金。

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运营企业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开设全国唯一的用户专用存款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收费要求)收费标准应在企业网站、APP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和预付资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等。

第五条(服务合同)运营企业与用户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

交通、市场监管或行业组织应推荐格式服务合同范本。

第六条(风险控制)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七条(资金用途)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不得挪用,收取的预付资金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且只能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备存并签发备案证件。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法人、汽车租赁营业门店、汽车租赁经营车辆的初始情况备案和变更情况备案。

第五条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不予备案。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责任。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5〕 481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481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年是北京市交通体制改革后全面推动前进各项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市运输管理局成立后打基础、建机制、抓管理、树形象的开局之年。

新的一年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特别繁重,市领导和全市人民对此高度关注,我们面临的任务非常艰难。

依据市委、市政府及市交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年我局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仔细贯彻党的xx 大、xx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进展环境这一主线,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主动探究以特许经营和信用信息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行业监管方式,大力推动前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全面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等优化服务措施,抓好涉及交通运输治理工程的重点工作落实,不断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进展,为首都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供应有力的运输保障。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年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一)抓好3项立法前期工作。

一是完成《北京市轨道平安管理方法》的报送和论证工作,争取市政府上半年发布施行;二是做好《北京市公共交通条例》、《北京市停车管理方法》、《北京市水域游船管理方法》等3个法规草案的拟订和立法预备工作;三是依据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结果,提出修改建议,做好《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方法》、《北京市包装托运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方法》等涉及许可主体和程序变更规章的捆绑修改工作。

(二)制订、修订行业规范。

重点做好16个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制订13个,修订3个)。

详细是:制订《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修改《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平安检测标准》;制订《出租汽车车身颜色规范》;制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方法》、《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方法》、《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方法》、《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方法》等10个行业管理方法;讨论制订《公共交通电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条件》;修改《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方法》、《游船船舶检验方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违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05106279)等6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详细名单见附件),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所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违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车辆牌照号京AEW660(道路运输证号:京交运管(货)字110105109130)等2辆道路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见附件)因超过两年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决定对其《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北京楠宏伟胜商贸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05105713)等3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因法人已依法终止,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单位可以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在2024年2月19日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1:2024年1月朝阳区货运行业超期业户及其所属车辆注销名单附件2. 2024年1月朝阳区货运行业车辆注销名单附件3:2024年1月朝阳区货运注销通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2024年1月24日。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关问题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关问题的通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

一、乘车凭证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过渡期凭老龄委办公室发行的“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

待老年人专用一卡通系统开通后,老年人需持“老年人优待卡”及身份证到市老龄委办公室指定地点更换“老年人专用一卡通卡”,免费刷卡乘坐公交车。

二、使用范围“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使用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郊区县道路客运企业。

三、老年人优待卡发行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老年人优待卡”的制作、发行、年检、退换和回收等管理。

若“老年人优待卡”损坏或照片、文字模糊不清,需到市老龄委办公室指定地点更换。

“老年人优待卡”管理使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老年人优待卡乘车使用办法(一)持“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车的乘客,应遵守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相关规定,无卡乘客照章购票。

(二)“老年人优待卡”仅限本人使用,乘客需对卡片妥善保管,确保卡片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

(三)乘客在乘车时应主动向司、售及稽查人员出示“老年人优待卡”,验证合格后方可免费乘车。

(四)对违反老年人优待卡使用办法的乘客和存疑的“老年人优待卡”,持卡人必须照章购票、补票。

司、售及稽查人员有权收回该乘客的“老年人优待卡”,并转交市老龄委办公室处理。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

本文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主要包括背景、目的、内容、评价指标和监管要求等。

一、背景为了规范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工作,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完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促进交通运输企业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形成责任明确、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三、内容1.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交通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经营许可、运力、车辆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2.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交通运输企业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并根据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奖惩和监管。

3.监管要求:对于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要求,包括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违规成本、加大奖惩力度等。

4.信用公示: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提高信用评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监督。

四、评价指标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企业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注册资金:参考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况,反映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风险,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差异化评估。

2.经营许可:评估企业经营许可的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经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

3.运力:评估企业的运力情况,包括车辆拥有量、车辆状况等。

4.车辆安全:评估企业的车辆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车辆事故率、违规行为等。

5.服务质量:评估企业的服务质量,包括旅客满意度、投诉率等。

五、监管要求根据评价等级的不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评级越高,监管越宽松;评级越低,监管越严格。

北京市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北京市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北京市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及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人口持续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经济发展的推动,北京市的交通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交通问题已成为制约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

因此,了解北京市交通运输现状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对于改善北京市的交通状况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首先介绍北京市交通运输的概况,包括交通运输网络的构成、主要交通方式的使用情况以及运输需求的特点等。

其次,重点分析北京市交通运输面临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出行不便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发展。

最后,本文将展望北京市交通运输的发展前景,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旨在解决当前的问题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通过对北京市交通运输现状的全面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其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建议的提出,可以为北京市交通运输的改善与发展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本文也将深入研究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为北京市交通运输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的交通运输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可持续的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框架进行介绍,包括主要章节的标题和内容安排。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如下所示: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北京市交通运输概况2.2 北京市交通运输问题3. 结论3.1 北京市交通运输发展前景3.2 对策建议在引言部分之后,正文部分分为两个小节,分别是北京市交通运输概况和北京市交通运输问题。

在正文部分分析完交通运输现状后,结论部分给出了北京市交通运输发展前景以及对策建议。

整篇文章的结构清晰,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北京市交通运输的现状和发展。

1.3 目的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和探讨北京市的交通运输现状,深入了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前景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你了解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30号]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30号]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30号)现发布《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道路长途旅客运输行业的发展,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长途旅客运输及与其相关的旅客运输站、客运代理服务(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途客运,是指从本市城区、近郊区到远郊区、县,远郊区的区、县内和远郊区的区、县之间,以及从本市到外省市的旅客运输。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长途客运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局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长途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物价、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市的长途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长途客运必须遵循安全、正点、方便、舒适的经营原则,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定发车时间的方式运输。

第五条本市对长途客运线路实行有偿使用。

长途客运经营者有偿取得运营线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经营权。

长途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从事长途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一)符合本市长途客运发展规划。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场地、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31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31号)现发布《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货运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局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货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市的货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一)符合货运市场的规划布局。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三)运营车辆、装卸设备、服务设施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四)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从事货运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货运经营者运营车辆必须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货运经营者领取车辆运输证件后,方可运营。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3个月以上的,必须事先到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领取技术合格证件、车辆运输证件或者外省市车辆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货运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时,应当在停业或者歇业后10日内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京交运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81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城六区交通委、市公交集团、祥龙公交公司:为做好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及时维修更换缺失破损设施,方便群众乘车,按照《公共汽电车交通标志》、《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有关规定,参照借鉴市属公交运营企业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7年3月15日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为广大乘客提供良好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对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按照建设、管理一体要求做好维护工作。

紧邻地铁站的公交站站名原则应与地铁站名相一致。

三、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简洁大气的原则,做到与所处路段周围景观相协调。

四、市属公交企业公交是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的主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属公交企业要明确所属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各郊区政府建设的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市政府或有关地区、部门根据城市市容景观提升改造及其它工作需要,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交站杆站牌站亭护栏进行更新更换的,其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为加强本市路侧占道停车管理,规范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制定了《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考试报名表2.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换发登记表3.占道停车收费员信息变更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3年12月23日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岗证》样式及核发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统一确定,《上岗证》申报、制发、换发、补办、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收费服务。

第四条初次申领《上岗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与所在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关系;(三)由所在企业进行岗前培训。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用人企业统一填写《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考试报名表》(附件1)、花名册并提交相应的电子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向考试中心申报《上岗证》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上岗证》。

《上岗证》考试每月安排1次,具体报名、约考及证件发放工作流程由考试中心制定。

第五条《上岗证》实行有效期制度。

用人企业应当在收费员《上岗证》有效期届满前,填写《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换发登记表》(附件2),为有关收费人员办理证件换发手续。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京交安全发〔2012〕 245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2〕24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 为建立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要求,市交通委会同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本市交通运输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具体包括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水运游船等交通企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市船舶检验所(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局相关处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市交通委《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两项许可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推进相关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调整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区运输管理部门、委审批中心停止受理、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及机动车维修相关服务事项。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取消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管理,依法办理许可,加强安全监管。

各相关行业处室应及时废止、修订我局程序性规定涉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有关内容、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功能。

三、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和功能;组织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其他三项要求;按委法制处要求申请调整权力清单内容。

同时,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应进一步探索机动车维修行业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工作,并研提工作意见。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取消后,局相关处室和区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京交法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交法发〔2011〕12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现转发你们。

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各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一)路政局负责组织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和相关道路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公交港湾、出租车停靠设施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和通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完善。

对今后新开通的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及配套设施,要建立与交通运输场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场站功能的发挥。

既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需要改造和完善的,应分批纳入市、区年度交通疏堵工程解决。

(二)运输管理局要根据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好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工作,逐步完善远郊区县区域出租车试点工作。

围绕全市治理“黑车”重点工作任务,在进一步优化全市公交线网的同时,着力改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省际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公交换乘条件,着力完善社区短途接驳微循环线路,着力统筹好市郊公交线路与郊区境内客运线路的协调发展,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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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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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单适用于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租赁、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等行业申办单位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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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本市出租客运、省际客运(含外埠)、旅游客运、汽车租赁、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等行业经营者办理丢失、损毁证件的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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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适用于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行业经营者注销本单位已取得的行业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减少行业部分经营范围应按重新许可办理;
2、本表同时适用于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业户停业、复业,出租客运经营者办理停业;
3、申办单位为法人单位的,“申办内容说明及原因”栏中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业户停、复业的,停、复业时间必须填写,且停业时间不能无故超180天;
5、货运行业经营者办理注销经营范围的,视具体运营车辆情况与《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联合使用。

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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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许可证(分公司备案证)换发登记表
附件十
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省际客运、旅游客运、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和货运行业经营者换发即将到期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分公司备案证;
2、省际客运、郊区客运和货运行业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分公司备案证,还需提供本单位营运、停运车辆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表填报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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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换证核查流程表
注:“行业科室意见”处注明“同意换发”或“不予换发”的意见。

“不予换发”应注明原因。

须现场核查的,按日常监管检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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