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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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车辆租用及安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指定7-9座及15-17座客车
一、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甲方租用乙方7-9座/15-17 座车辆。
二、车辆租赁价格:400元/天,油费:1元/公里,不含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
三、甲方确定用车的线路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如堵车、恶劣天
气可通过协商解决)。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用车,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出发
前五天通知甲方,若不提前通知,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车辆各项保险齐全(含第三者责任险、交强
险、车辆乘客险等),乙方须提供甲方所需车辆缴纳各项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六、乙方在车辆租用期内,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行车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以及
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如因在租车过程中机件损坏而无法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甲方额外费用及不良影响的,应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七、乙方驾驶员应提供安全、舒适、准时的服务,接送客应比约定的发车
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做好出车准备,准时发车。
八、甲方在租用车辆的时间内,应按车辆核定的座位上客,不得超载人员,
(因超载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影响驾驶人员的正
常操作,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
九、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督促乘车客人配合乙方驾驶员工作,确保行车
安全。
十、租用期内,驾驶人员的工资及加班的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
十一、费用结算方式:合同期内,款项按月结算,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3%。
十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乙方法人代表(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