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合集下载

海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调查

海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调查

一、海门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成效显著(一)主要做法2003年,江苏省决定在海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海门市政府根据限定土地用途、控制流转总量、合理分配收益等原则,先后制定下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办法》等文件,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和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有序地流转。

1.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件、流转范围和产权代表。

海门市限定的试点土地范围包括城区、开发区和一般区域内纳入当地整体工业区域范围的集体出让土地及工业用地。

流转条件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建设规划;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无争议。

土地用途限定不得用于开发房地产和娱乐项目。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小3.注重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适当向农民倾斜。

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求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海门市在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基础上,将土地收益中的大部分调整划归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属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和红利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90%,海门市财政占10%;所有权属村农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75%,乡(镇)财政占15%,市财政占10%;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75%,村占5%,乡(镇)财政占15%,市财政占5%。

按照这种调整后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在地段相同的条件下,农民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要比工业用地征用收益多得6000元/亩。

由于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是指农村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变的过程中所需经过的报批程序。

由于城乡建设规划的不同,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转换为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以下是农转用报批流程的具体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土地规划、用地评估和环境评估等工作,证明土地转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村民协商:项目所涉及的农村土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群众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村民的书面同意。

3.调查测量:项目用地必须进行调查测量,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和边界等情况。

二、报批程序:
1.申请报批:申请单位根据农转用政策和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农转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初审合格后,提交审批机关。

3.评估审查: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包括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评估等内容。

4.征求意见:审批机关会向相关单位、村民、环保部门等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项目影响及各方意见。

5.公示: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可能需要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6.审批决策: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和征求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农转用的决策,形成决议文书并送达申请单位。

7.三级审批:审批结果需要依次提交至审批部门、上级审批部门和省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三级审批。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1。

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

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在现代社会,大家都知道在农村存在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常发生。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兴办的乡(村)企业或联营企业用地。

3、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使用农村土地。

4、农民宅基地。

操作提示1、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是合法使用农村土地的形式。

除此以外,都是国家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2、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打破这一局面,实际操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目前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交易的,你怎么能买到集体土地了.如果你是集体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申报集体土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但是这个过程是相当麻烦的.目前在我国审批集体土地转为国土土地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啊你先到计委立项,然后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了!然后交很多费用。

具体讲:只有重大项目征地才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必须要办理农转用等一系列的征地手续,居民个人无权改变土地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宣传政策,包括流转政策、流转成本、土地流转效益等,以提高农民对流转的理解和接受度。

2.流转意向征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张贴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征集流转意向,农民可以自愿提出流转意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流转信息登记: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流转信息登记系统,收集并登记农民提供的流转意向信息,包括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

第二阶段:流转协商阶段1.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流转意向信息发布流转需求,包括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并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流转申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流转需求提出流转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流转计划等。

3.流转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包括流转土地的使用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方面的谈判,并签订流转协议。

第三阶段:审批阶段1.流转申请审批:相关部门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流转土地的合法性、流转的必要性等方面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流转。

2.流转协议备案:如果流转申请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将流转协议进行备案,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之间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

3.流转手续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按照流转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流转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土地过户手续等。

第四阶段:监督阶段1.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流转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流转土地的合法性、流转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等方面的监督。

2.问题处理:如果发现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流转协议。

3.终止流转:流转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流转终止时,相关部门应对流转土地进行回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流转协议。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流程,通过以上阶段的步骤,可以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佛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流程及决策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流程及决策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流程及决策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要入流程,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调查与储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流程,首先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划和用地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储备工作。

这一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功能,以及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建设条件。

二、立项和审核在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功能后,需要进行立项和审核工作。

这一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和审查计划,确定建设可行性,保证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三、征收和补偿如果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征收,就需要进行征收和补偿工作。

这一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建设进程,确保征收和补偿工作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

四、建设和验收经过前面的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建设才能正式开始。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建设和验收工作,保证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确保建设用地投入使用后具备良好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流程的一般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意见和当地农户的利益,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硬性约束条件。

在决策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政策法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决策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相关工作安全、合规和规范性。

二、建设需求决策需要考虑到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建设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

三、风险评估决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工作,了解相关工作的风险和控制策略,确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和运营风险最小化。

总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流程及决策需要从多个角度考虑,确保农村建设的规范、合规和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流程及决策办法,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将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探讨。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图

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图

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图
说明:1、村集体拟定流转方案:由全体村班子参加讨论,拟定出土地流转的面积、流转方式、年限和缴款方式,评估土地的价格作为标底等,做好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名。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土地属经联社所有的,要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土地属合作社的,要有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会上由社长公布流转方案,由村民代表充分讨论,经归纳修改后,由村民代表表决,占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本方案通过并签名确认。

3、公布已表决的方案:在村公众地方,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村集体提交来的流转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规范、流转内容是否真实和合理、手续是否完善等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代理流转的批复。

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确定土地流转中心的代理地位和工作责任。

通过网络等发布流信息。

在委托权限内进行初步的洽谈,以公开投标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协助做好公开投标的准备工作,协助流转过程的手续。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对整个流转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合法、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重建、改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流转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五、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作者:闰拥军来源:《投资北京》2010年第08期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全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然后进行建设房屋,或自用或转租他人,从中获利。

但是现阶段,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果企业不按照以上规定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但是,如果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先由上级政府进行征地,将土地性质从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然后进行出让,成为建设用地。

这个过程中程序繁杂,环节很多,一个项目运作下来一般需要两年时间。

近年来,部分地区逐渐放宽了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

2001年2月和6月,国土资源部分别在苏州、安阳召开了两次土地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设立了河南新乡、安阳、江苏苏州、昆山、安徽芜湖、上海南汇、浙江湖州、福建古田、广东深圳等多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此举是对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法》的重大突破。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及其相关手续一、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批准专用或取得的用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3)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4)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5)再次流转的,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初次流转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委托交易机构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等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1)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区(市)、县规划局按总体规划要求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规划设计条件;(3)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4)满足上述3个条件之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5)挂牌公告期满以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其网站以及所属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LED显示屏上发布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应当包括挂牌集体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挂牌出让起始价等。

挂牌竞价期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6)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应从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挂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前2日按规定在交易机构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对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报价;(7)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竞买牌号后,须按《交易规则》和《竞买须知》的要求填写报名竞买宗地《竞买报价单》报价;当报名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有其他竞买人报价时,必须按《竞买须知》规定的加价幅度高出已有报价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第一步:申请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第二步:批复
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法性后出具同意流转批复;
第三步:转化土地性质
产权交易中心协调国土局注销原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图斑宗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步:挂牌
产权交易中心将集体建设用地在交易中心挂牌
第五步:摘牌
用地单位通过竞拍方式报价,价高者取得第一中标人的资格;
第六步:公示
对报价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步:办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竞买人向交易中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附件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温江区国土局:
根据产业规划,发展我村第三产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流转刘家仓、李家烧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