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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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1.21【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修改【失效依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21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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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11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的通知》(赣建规〔2014〕1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九府办发〔2002〕47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暂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2014年6月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二、由市规划局根据《技术导则》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工作,并尽快组织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结束——。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江西省建设厅一九九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术语、代号 (3)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4)第一节总述 (4)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 (5)第三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5)第四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6)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7)第六节环境景观控制 (7)第七节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8)第四章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3)第一节土地使用规定 (13)第二节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13)第三节建筑后退管理技术规定 (13)第四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4)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规定 (14)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5)第五章土地级差评定 (16)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16)第一节总述 (16)第二节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17)第三节规划图则编制内容 (18)第四节规划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20)第七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1为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城镇地区及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中两个规划阶段、五个规划层次中的一个中间层次;是落实、深化、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既可以是成片开发的新区,也可以是旧城改建地区。

新区(包括开发区)既可以是城市不同功能区,如中心区、工业区以及居住区等,也可以是某一期建设用地。

如近期建设地段,城市干道网及自然界线划定的综合区。

但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

1.5开发区、成片开发地段的起步区、分期开发的首期区在编制控制性详规之前应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1.6控制性详细规划—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6.1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江西省建设厅一九九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术语、代号 (3)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4)第一节总述 (4)第二节.土地细分及其兼容性控制 (5)第三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5)第四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6)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7)第六节环境景观控制 (7)第七节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8)第四章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3)第一节土地使用规定 (13)第二节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13)第三节建筑后退管理技术规定 (13)第四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4)第五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规定 (14)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15)第五章土地级差评定 (16)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16)第一节总述 (16)第二节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17)第三节规划图则编制内容 (18)第四节规划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20)第七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1为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城镇地区及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中两个规划阶段、五个规划层次中的一个中间层次;是落实、深化、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既可以是成片开发的新区,也可以是旧城改建地区。

新区(包括开发区)既可以是城市不同功能区,如中心区、工业区以及居住区等,也可以是某一期建设用地。

如近期建设地段,城市干道网及自然界线划定的综合区。

但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

1.5开发区、成片开发地段的起步区、分期开发的首期区在编制控制性详规之前应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1.6控制性详细规划—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6.1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江西省城市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市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市规划条例江西正处于加快调整结构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需要合理的城市规划来发展经济,那么江西省城市规划条例有哪些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江西省城市规划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8-3-1生效日期:1900-1-1(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是指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城市进行科学、综合、可持续的管理。

江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省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现状、问题与挑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

现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很多城市规划只是简单的草拟和执行。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手段相对单一,缺乏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导致很多城市规划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问题与挑战目前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管理不够科学,对城市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预测能力较弱;二是城市规划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难以满足复杂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城市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性不够强,导致很多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需求。

发展方向为了推进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科学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等因素,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模型和评估体系。

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等,提高城市规划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创新技术应用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创新,应用新兴技术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例如,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来分析城市发展趋势,通过无人机技术来监测城市建设的进程,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评估城市规划的效果等。

强化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评估。

同时,加强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可持续性。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二)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K(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K--折减系数,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当L≤60时, K=1,当L超过60米时,K ≤0.85。

计算方法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应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of Nanchang City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一部技术性文件,是江西省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依据。

它从法律、政策、理论、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等角度,强调“以规划为先导,以规范为根本,以技术为手段,以实施监督为保证”的原则,提出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论,构成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体系。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制定。

包括市、县级城市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城乡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以及江西省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规划实施。

着重介绍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流程及具体要求,即城市规划实施的阶段、方法、操作步骤、数据编制、技术支持、质量检查等。

(3)规划监督。

规定了城市规划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流程、措施、技术手段等。

(4)空间规划管理。

空间规划管理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管理空间变化和土地利用,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的过程。

(5)特殊规划管理。

针对江西省特殊环境、特殊地域、特殊规划项目等,提出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措施。

赣江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赣江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三章城市土地利用 (6)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 (9)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 (9)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12)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19)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23)第五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 (24)第五章城市绿化景观控制 (27)第一节城市绿化控制 (27)第二节城市景观控制 (28)第六章公共配套设施 (32)第一节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 (32)第二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第三节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40)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 (42)第八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56)第一节给水排水工程 (56)第二节供电和通信工程 (63)第三节智慧能源设施 (66)第四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及充电设施 (67)第五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控制 (71)第六节环卫设施 (74)第七节城市消防、人防及抗震防灾 (79)第九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84)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84)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85)第十章附则 (90)附件1:名词解释 (91)附件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93附件3:日照技术分析参数 (103)附件4: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计算 (104)附件5:建设项目绿地计算 (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赣江新区城市规划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赣江新区建设质量,切实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围绕赣江新区“创新引领、绿色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倡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赣江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点站位,符合实际的原则。

按照赣江新区“两区两地”总体定位要求,遵循各组团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着力推进城乡规划和开发建设。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_附图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_附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摘要本文档是针对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导则,旨在促进江西省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包含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与步骤,并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技术指导。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旨在为江西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来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和功能,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越发重要和复杂。

江西省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内陆省份,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项功能和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协调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使城市规划更加民主和公正。

•智能化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3.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与步骤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常用的方法与步骤包括:3.1. 数据收集城市规划前需要充分收集各类城市发展相关的数据,包括人口统计、区域地理信息、经济发展情况等。

数据收集是制定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

3.2. 规划编制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多种规划工具和技术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编制需要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城市功能布局。

3.3. 方案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能够帮助决策者选择合适的规划方案,并进行优化调整。

3.4. 规划实施确定规划方案后,进入规划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学习班测试题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学习班测试题

泰和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学习班测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30分,每空1分)1、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时不得单独建设,居住用地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平方米。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式、起居室,疗养院、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

3、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倍,且不小于米。

4、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倍,在新城区为倍,且均不得小于米。

5、用地面积为20000m2的居住用地,建筑层数为19-33层时,其容积率应小于,建筑密度应小于% 。

6、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7、行政处罚的几个基本原则:①②③④⑤。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种:①②③④⑤⑥⑦。

9、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10、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内未申请施工图复核的自行失效。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续延一次,续延期限年。

二、选择题(30分,每题2分)1、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少于()平方米。

A、100B、110C、120D、2002、宽度为24米的道路一般为下列哪种道路等级()A、快速路B、主干道C、次干道D、支路3、在新城区,当一栋18层住宅建筑(高度为55米,南侧面宽为30米)位于一栋7层住宅建筑南面时,其间距应不小于()米。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专家评审稿)第一章总则(修订)1.1(制定依据,原第一条,修订)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原第二条,修订)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遵守本导则。

1.3(执行要求,原第三条,修订)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各地在实施本导则中可以适当提高要求,但不得降低。

同时还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及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修订)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修订)2.1.1(用地分类,原第四条,修订)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2.1.2(用地兼容,原第五条,修订)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

2.1.3(兼容原则)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节建筑容量(修订)2.2.1(建筑容量参考指标,原第六条,修订)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1)注: 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2、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4、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70%;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

抚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抚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抚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抚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及进行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施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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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10%。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

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小于0.9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南侧为塔式高层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南侧为高层板式或连体塔式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2、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旧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板式和塔式连体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四条多功能商住综合楼,其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之间,核算建筑间距时可在扣除裙房的高度后按本规定的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差乘以间距系数;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南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和乘以间距系数;以上间距最小值不得少于9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得小于6m,多层不得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在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旧城区增加10%以上,新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功能要求、环境要求,按其相关规范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则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三十一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下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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