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财产保全制度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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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之前使用财产,避免扩大纠纷,因此,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3篇)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3篇)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____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

申请事项: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____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____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房产证号:____135600)。

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2)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间,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

该担保书通常由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签订。

以下是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的详细陈述。

一、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定义和作用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或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

它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担保合同,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支付义务。

财产保全担保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财产名称和数量: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2. 财产评估和估价: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经过评估后的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3. 债权金额: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支付的金额。

4. 保证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即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时间段。

5. 担保责任:保证人独立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财产保全担保书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保全工作规则》

《保全工作规则》

《保全工作规则》【原创版】目录1.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2.保全工作的基本原则3.保全工作的具体内容4.保全工作的实施流程5.保全工作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保全工作,即保护和维护工作,是指对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设备、资料等进行有效保护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完整、正常运作的一种管理活动。

保全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能够有效地降低财产损失、保障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

同时,保全工作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保全工作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保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要提前预测和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及时处理:一旦发生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全面负责:保全工作涉及到的范围广泛,需要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

4.持续改进:保全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保全效果。

三、保全工作的具体内容1.设备保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资料保全:对重要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份,防止资料丢失、损坏。

3.环境保全: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4.人员保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事故。

四、保全工作的实施流程1.制定保全计划: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保全计划。

2.落实保全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全职责,确保保全工作的全面实施。

3.开展保全活动:按照保全计划,定期开展设备保养、资料整理、环境整理等工作。

4.检查和评估:对保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保全工作的注意事项1.要注重预防,不要等到问题发生后再进行处理。

2.要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特别是对一些易被忽视的地方。

3.要注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尊敬的[受理机关/相关人员]:您好!我想跟您好好唠唠为啥我觉得财产保全在我这事儿里特别有必要。

我叫[您的名字],最近卷入了一场[纠纷类型,比如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之类的]。

事情是这样的,对方[简要描述对方的行为或者争议情况],这可把我给坑苦了。

我先说为啥我觉得需要财产保全吧。

您看啊,我现在就像站在一个悬崖边上,脚下的石头(也就是我的财产权益)随时可能被一脚踢飞。

对方呢,那表现就像是个不太靠谱的家伙。

比如说,[举例说明对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像有消息说他打算把值钱的东西悄悄卖掉或者转移到别人名下之类的]。

如果我现在不赶紧做财产保全,就好比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救命钱被别人偷偷拿走,到时候我就算赢了这场官司,那也只是拿到一张纸,啥实际好处都捞不着。

再从我的角度来看,这个纠纷对我影响可太大了。

我为了这个事儿,[描述您在这件事里已经遭受的损失或者面临的困难,比如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精力,或者因为这件事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这些损失得靠对方赔偿才能弥补回来啊。

要是不保全他的财产,万一他把财产都折腾没了,我这损失可就没地儿找补了。

而且啊,财产保全就像是给我的权益上了一道保险锁。

有了这把锁,我心里就踏实多了。

这就好比我把我的宝贝(我的应得权益)放在一个带锁的盒子里,别人想乱动都不行。

这样呢,在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无论是对方还是我,都能规规矩矩地按照规则来办事儿。

您再想象一下,如果不做财产保全,那这个纠纷的解决就像是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

对方可能就会为所欲为,反正他知道自己可以把财产藏起来或者弄没了,到时候吃亏的就是我这个老实人。

我可不想当这个冤大头啊!非常感谢您能耐心听我把这些话说完![您的签名][日期]。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沪高法[2002]381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02]381号2002年11月26日)为规范本市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仲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产保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一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规范、周全,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二条财产保全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条财产保全审查应当严格、认真,从严掌握标准,慎重作出裁定。

除必要的原因外,一般宜慎用保全措施。

第四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二、审查、立案、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经仲裁机构提交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国家监察机关提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第六条申请财产诉讼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所涉案件是给付之诉;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的财产;4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金额不得超过诉讼或裁决请求的数额;5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非诉保全案件应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实践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存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如财产隐匿、毁损证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问题1. 申请条件:当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2. 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时间过长等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执行效果:虽然行为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五、完善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使更多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

同时,应简化申请流程,降低当事人的申请成本。

2. 明确审查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明确审查标准,缩短审查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实用范本)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实用范本)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市XX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已预缴诉讼费用,并于年月日提交财产保全相关的材料、财产线索、保函并同意向贵院缴纳保全费用。

现原告特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要求,现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阐述如下:
一、截至年月日,经双方对账,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元,被告吴某某自愿加入上述债务,二被告对欠款事宜不持异议但始终拖延拒付,明显没有偿付意愿,具有很高的逃避合法债务的可能性。

二、被告XX市XX 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为被告吴某某一人,且出资为认缴出资,实缴出资额为0元,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内容,吴某某另涉及多宗民事案件,如不对吴某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的胜诉判决极有可能出现变现困难情况。

三、据原告调查了解,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现阶段涉及诉讼案件至少宗,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宗,其他民事纠纷宗,涉及执行案件至少3宗,在此种情况下二被告极有可能会转移、隐藏、处置、变卖公司资产,原告即使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胜诉后,也无法保证最终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为防止二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从而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恳请贵院立刻裁定保全,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实现原告的合法债权。

此致
说明人: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细则作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指南。

第三条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对其财产实行或者暂时禁止进行法律处分的一种强制手段。

第四条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实施等程序。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第五条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2. 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处分、转让;3.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进行冻结;4. 向有关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金融账户;5.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评估;6.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执行人财产类型、规模及价值情况;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情形;3.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操作性;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协助。

第三章: 财产保全申请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证据;3.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注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2. 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 出具冻结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冻结;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产估价、评估等工作。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调研报告范文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

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

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

资产保全管理制度

资产保全管理制度

资产保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公司资产保全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的保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资产得到有效保全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设立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资产保全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公司资产保全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本制度由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所有员工。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保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二章资产保全目标第九条公司资产保全目标是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损失风险。

第十条公司资产保全工作应当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台账和档案,做好资产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保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资产保全责任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资产保全的最高责任人,负责公司资产保全工作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和管理公司各类资产,提供必要的资产保全支持。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自己所属资产的保全工作,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资产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资产保全措施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措施、风险评估和防范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逻、安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担保公司所保证的债权权益,稳妥进一步推进公司内控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稳健、规范运营,遵循诚信经营、风险自负,提高自我保有能力,规范资产保全业务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资产保全部门,资产保全人员、经理监察员、合作支持机构、资产拥有人及资产处置方等。

三、定义1.资产保全:指通过采用法律和自愿协议的形式,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抵押担保等方式,保全担保公司担保的债权人义务的权益,减少风险损失的行为。

2.资产保全处置:指担保公司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由于债务人违反约定而需要以担保物担保的债权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置,获得担保债权的偿还。

3.资产保全人员:指担保公司专门从事保全业务的人员。

四、资产保全流程1.接触当债务人出现还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应及时果断进行接触并告知其保全的目的和方式,促使债务人及时妥善处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查明在进行担保的资产保全之前,担保公司应先对资产状态和价值进行调查核实,以判定资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协商在尽最大努力保全资产之际,担保公司应充分协商债务人,与其达成协议从中找寻解决办法。

4.决策在充分考虑担保公司利益、债权人权益、债务人利益及及其它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应做出决策并执行具体的担保方式,以确保担保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5.实施根据决策结果,担保公司将会实施相关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公证处等机构进行担保资产的保全和处置,以达到减轻担保公司相关损失的目的。

五、资产保全方式1.法律保全担保公司依法可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保证担保公司及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方法。

2.担保物变现当出现贷款逾期、抵押品价值下降以及借款人破产清算等情况下,担保公司应在拍卖、协商等方式下将担保物变现。

3.减免债权当债务人履行能力较差时,担保公司应充分协商,重新约定偿还计划,做出适当的债务减免决定。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担保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申请人的财产不被非法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业务。

第三条业务原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机构资格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担保范围和条件担保机构应当明确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

担保条件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

第六条担保程序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签订合同、出具担保函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担保责任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担保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风险控制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财产保全担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或者担保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财产保全方案

财产保全方案

财产保全方案【财产保全方案】一、方案背景在现代社会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遭滥用、侵害或损失。

为了解决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制定本财产保全方案,以确保财产安全、保障财产所有人的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目的与原则1.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确保财产所有人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2. 原则:(1)法定性原则:财产保全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2)及时性原则:在财产遇到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以防止财产受到进一步的损失。

(3)有效性原则:保全措施应有效实施并能确保财产安全。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及措施1. 程序:(1)申请保全:财产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保全措施。

(2)审查申请:法院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

(3)决定保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作出保全决定,明确保全范围和方式。

(4)执行保全:当保全决定生效后,相关执行机关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保全措施。

(5)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保全目的实现或者其他原因,法院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解除保全。

2. 措施:(1)查封、扣押:对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其被转移、隐藏或损毁。

(2)冻结、划拨:冻结或划拨财产,限制其流动性,确保其安全。

(3)登记备案:对财产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财产权属的清晰和无争议性。

(4)委托保管:将财产委托给可靠的第三方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保全。

(5)其他合法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措施,以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四、监督与责任1. 监督:(1)法院:负责监督财产保全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

(2)政府部门: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2. 责任:(1)法院:负责审理财产保全案件,及时作出决定,并监督保全的执行过程。

(2)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确保保全的有效实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正文]1、绪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定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两钟,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大量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本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等强制性措施。

无疑,这一措施一旦采取,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规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水平和形象。

《民诉法》施行近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了大量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

今后,这一法院特有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将继续长期地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只规定了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只有11条,其他司法解释也较少;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人民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理解不透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从而,因“财产保全”而时常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侵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里暂不说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也不讲地方保护的影响和干扰,单就法院本身在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作些分析。

这些不当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有求必应,审查时把关不严。

最新关于财产的保全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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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财产的保全协议书范文甲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争议事项”)与乙方产生纠纷,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财产保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保全的范围1.1 甲方申请保全的乙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

1.2 具体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金额,由甲方根据争议事项的性质和金额,以及乙方的财产状况合理确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的申请2.1 甲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2 甲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条财产保全的执行3.1 人民法院接受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法对乙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3.2 乙方应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执行工作,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

第四条财产保全的解除4.1 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或甲方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甲方应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4.2 若甲方与乙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且乙方已履行完毕,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及时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导致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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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财产保全制度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简论财产保全制度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生活中得到实现。

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

下面我就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保全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一定会起诉,即使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

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尽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减少将来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极一面。

财产保全的裁定毕竟是在判决生效前做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胜诉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事,因此如果其败诉,将无法避免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从另一方面讲,即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判决生效前就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受到强制也会影响财物效用的发挥,造成损失。

因此,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规定一定的条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滥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产的内容,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

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因其无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所以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出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

如诉讼标的物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段时间内,否则,就失去了诉讼保全的意义。

当然在例外的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判决后做出。

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的一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案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着的区别,主要有:1、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

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二、财产保全范围的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民诉法对财产保全范围作以上两项限制性的规定,其适用情况和侧重点是不一致的。

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是特定物,但特定物已被毁损、转移的案件,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

后者适用于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被毁损、转移的案件。

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产与案件的关系。

如何理解“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请求”,对诉前保全申请人来说是权利请求,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来说是诉讼请求。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就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人民法院不能任意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

这样规定,是因为若保全范围小于请求范围,则达不到保全目的,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全部实现;而保全范围大了,就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其不应有的损失。

当然,这种大致相等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人履行的一定债务数额,还可以包括当事人因为诉讼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实践中,有人解这一规定,认为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请求的范围,以致在这一思想下,常导致碰到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而不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客观事物很复杂,应保全的财产往往与其它财产在一起不可分开,或者被告可以保全的财产大于请求范围,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1000万元,被告公有房价1200万元,实际价格法院无法计算,所以人院仍可对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不属于超标的保全,符合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④人民法院对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比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000万元作为担保。

此2000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情形或者已无必要继续进行保全的情形而撤销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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