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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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大教师的职业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依法执教。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授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要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精神,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集体荣誉,不得刻意索取待遇,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和缺课,不得不备而教、不批改学生作业。
三、服从分工,讲求团结。要服从学校分工安排,维护集体利益,同事之间要互敬互谅、讲求团结协作,不得拉帮结派闹小团体。
四、爱护学生,平等相处。要关心爱护、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强迫学生休学、转学、退学。
五、严谨治学,遵章守纪。要树立优良的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校外兼职,不准参与赌博、邪教、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
六、廉洁从教,严于律己。要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变相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礼物,不准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宴请,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
私利,不准向学生和家长推销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课外书籍、教辅资料等,不准在职教师组织和参与有偿家教,或通过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为社会培训机构、退休教师提供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七、尊重家长,相互信任。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教师要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训斥、指责、刁难和侮辱学生家长。
八、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要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言行举止等方面以身作则,自觉为学生率先垂范,做到行为规范、为人师表、教学相长。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向学生施以任何名目的罚款,不得在评优、晋级、晋职、调动、招生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治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邯郸市教职工六条禁令
1、严禁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严禁私自雇用他人代课。
3、严禁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4、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在课堂上吸烟及携带手机。
5、严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及一切以教谋私行为。
6、严禁在校园穿拖鞋、施浓妆、染彩发。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监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邯郸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查处在职公办教师私自办班或参与社会有偿补课的通知》、《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中小学减负工作“八不准”》、《邯郸市教师六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或课余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一)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在本人家里或租借房屋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本人或他人的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利的。
(六)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利的。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全县所有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学校的所有在职在岗教师(包括教研人员)。
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一)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在岗教师提供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或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二)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任何教学活动,或以学生家长自愿的名义组织任何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