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311号令)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311号令试题库
1.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2.本规定所称,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3.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和应急救援责任。
事故报告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金属冶炼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39.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的主管部门。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九条
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调查中如实说明问题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为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内容,执行时请严格遵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保障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享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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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要求各个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确保员工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3.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5.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隐患信息。
二、责任分解和层级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层级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层层落实、彻底贯彻;三、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工作;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和自然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倡导和培育安全生产文化,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弘扬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机制,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01-23标题: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331号发布日期:2020-02-0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安全工作知识考试试题(含答案)
学校安全工作知识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分数:一、单项选择题(共70分,每题1分)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311号令)的制定和颁布单位是( )。
A.山东省人大B.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C.山东省政府D.中共山东省委2、制定省政府311号令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A.安全B.和谐C.全面D.持续健康3、依据省政府311号令,()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A.主要负责人B.安全总监C.县级以上安监部门D.生产经营单位4、311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C.地方标准、行业标准D.国家标准、企业标准5、省政府311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的20倍计算。
A.不低于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B.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C.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D.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省政府311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
A.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依据省政府31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要求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包括()。
A.新进从业人员B.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D.在岗人员8、以下哪些不属于省政府311号令所称生产经营单位,()。
A.企业B.社会团体C.事业单位D.个体经济组织9、按照省政府311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的罚款。
311号令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主体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配合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监督检查。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总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安全生产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现行有效发布:2018-01-24实施:2018-01-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1-24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修订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18.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完整版)(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单位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2)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4)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5)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保存和归档;(6)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7)建立并定期更新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数据和信息;(8)制定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9)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三、责任的履行与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社会责任承担。
4.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应当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挂钩,以激励和约束各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2021.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范文大全》
《xx.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第一篇:xx.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1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xx-02-28山东安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xx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xx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
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施投入,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
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检查结果及时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适用的范围和细节问题,由省政府解释。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就山东省而言,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安全生产责任更加重要和紧迫。
首先,山东省政府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主体。
山东省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条件和设施。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对关键领域和高风险行业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地等特殊领域的监管,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再次,个人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严守安全操作规程,不懈于安全生产行为。
个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
政府加强领导和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
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个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各层面的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才能够保障山东省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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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29名政府机关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交通4人
质监3人安监4人源自消防2人经信3人规划住建3人
环保2人
地方政府8人(市1人,开发区4人,镇3人)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一、修改内容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2018年2月23日在省安监局网站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了《山东省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作为第二次修订版。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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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 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丁立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储运部。 3.邹再强,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4.王玉鹏,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陈会海,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 6.马晓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
《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度的通知》(鲁财工〔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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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三、第二十七条修订如下(红色字体显示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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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
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
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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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删除原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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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其变化如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 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 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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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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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四、第三十五条修订如下: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5名政府机关人员受刑事处分,分别是:
1.张传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科长。 2.葛壮吉,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副科长。 3.孟 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4.王卫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科长。 5.徐洪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
311号令相对于省政府第303号令都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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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 监”,修改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 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一、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7年6月5日凌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 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 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 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 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 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 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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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追责: 事故企业法人、总经理等6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 责任单位5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依法侦 查。29人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 级干部11人。有关部门对涉事的6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6名企业人员受刑事处分,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