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3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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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其变化如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 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 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5名政府机关人员受刑事处分,分别是:
1.张传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科长。 2.葛壮吉,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副科长。 3.孟 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4.王卫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科长。 5.徐洪光,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29名政府机关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交通4人
质监3人
安监4人
wenku.baidu.com
消防2人
经信3人
规划住建3人
环保2人
地方政府8人(市1人,开发区4人,镇3人)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一、修改内容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2018年2月23日在省安监局网站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了《山东省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作为第二次修订版。
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 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丁立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储运部。 3.邹再强,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4.王玉鹏,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陈会海,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 6.马晓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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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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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删除原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 责任单位5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依法侦 查。29人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 级干部11人。有关部门对涉事的6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6名企业人员受刑事处分,分别是:
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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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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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四、第三十五条修订如下: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度的通知》(鲁财工〔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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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三、第二十七条修订如下(红色字体显示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7年6月5日凌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 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 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 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 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 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 人死亡。
临沂金誉石化 “6·5”罐车爆炸事故
事故追责: 事故企业法人、总经理等6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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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311号令相对于省政府第303号令都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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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 监”,修改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 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一、修改内容
修改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
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
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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