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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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P60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P25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履约过程中,有义务先行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将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另一方就其能够履约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视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继续履约或停止履约。P348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百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书本)P69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地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P343

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P328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顾名思义,这类股票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P95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P444

简答题: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实际履行的态度有何不同?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践其诺言。

其中1.2为大陆法系,3为英美法系。

1.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但实际上在德国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在多数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一般都是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2.法国法

法国法人为,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在要求实际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二者之中任择其一。

3.英国法

英国法与大陆法在实际履行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英美法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对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金钱赔偿。在英美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种补救方法。

但英美衡平法规定,如原告能证明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法院可酌情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这仅是一种例外的补救方法。法院对于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由自由裁决权。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有哪些?P356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第46条第2款,赋予了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3)修理。第46条第3款,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

(4)减价。《公约》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5)宣告合同无效。依据是第49条。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约,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限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公约》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买方只有在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构成了根本违约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失效。

4、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P2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一)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国际条约可以分为两类:一、作为商事性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协定书等。二、作为多边条约(公约)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约》等。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

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国内法

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更多是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任占有重要地位。

5、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P105

6、简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取得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契约性效力

一般说来,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所谓契约上的效力,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源于当事人适用该惯例的合意。它是相对于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而言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就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而不是强制性拘束力。这种契约上的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而间接赋予的。

2.强制性效力

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普遍约束力,该国际商事惯例就有强制性效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西班牙和伊拉克已取得国内法的效力。还有些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虽未将特定国际商事惯例全盘移植,但也对其效力作了强制性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再需要借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已取得了等同于国内法效力的特定国际商事惯例都必须适用,其效力是强制性的。

3.替补性效力

有些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了国际商事惯例的替补性效力,即在有关国内法和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有关事项未作相应规定时,适用特定国际商事惯例填补其空缺。

7、合伙与公司有何区别?P50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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