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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Endorsement(背书):指持票人基于一定的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粘页上进行签字的行为。
Bill of Exchange(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Preliminary Voyage (预备航次):指船舶从前一港口驶向租船合同指定的装货港的航次。
Hardship (艰难情势):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
Clean Bill of Lading (清洁提单):指没有有关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Voyage Charter Party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Initial impossibility (自始不能):合同订立起就不能履行,包括自始履行不能和没有合法所有权或权利。
Lay Days(受载期):明确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和进行装货的最早日期。
Remittance (汇付):汇款人委托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有该银行解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单): 是跟单托收的一种,即代收银行必须在债务人付清票款后才能将商业票据交给债务人。
二、简答题:1、《纽约土产定期租船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Party, NYPE土产格式(NYPE)的主要条款P128-129(1)船舶说明条款(2)租期条款(3)交船条款(4)航区条款(5)供给分担条款(6)租金支付条款(7)停租条款(8)转租条款(9)还船条款2、《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代号金康“GENCON”金康(GENCON)的主要条款P126-128(1)船舶说明条款(2)预备航次条款(3)货物说明条款(4)装卸条款(5)运费条款(6)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7)绕航条款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Principl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2004通则的主要特点(笔记):1)适用合同种类的广泛性(适用于一切国际商事合同,消费合同除外)2)适用条件的灵活性(04通则为国际惯例,不需要政府批准)3)内容新颖4)内容详实,易于理解4、艰难情势(hardship)的构成条件:定义: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构成要件:a.Fundamental alteration of equilibrium 合同的均衡发生了重大改变b.At the time after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c.Events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been into account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d.Events beyond the control 事件不为当事人所控制e.Risk must not have been assumed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没有义务承担此风险5、艰难情势(hardship)和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区别租船运输(Liner Transport)又称不定期租船运输(Tramp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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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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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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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传统上以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为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两部分。
其形成于英国,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其他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登。
3.个人企业的特征:(可能为简答题)(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想混同。
4.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3)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以及参加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7.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因此总结和归纳其含义和相关解释,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10.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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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章节:一、二、三、四、五、七)名词解释5×2′判断题10×1′简答题7×5′论述题3×15′一、名词解释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显名代理:指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隐名代理:指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实质是对要约表示同意。
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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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条约: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规范。
三个条件: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3.大陆法系的渊源法律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习惯习惯是渊源之一4.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2)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3)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4)在审判方式上,一般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5)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它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律。
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混合)(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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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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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 20题 20分多选题5题15分简答题4题 25分案例题 2题40分公司法案例25分CH11、国际商法的基本定义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的界定传统国际商事:货物贸易(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现代国际商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融资、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制造等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关系(1)国际商事主体(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2)国际商事行为(商行为)(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2、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基本的)实体法规则:197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6年《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1978年《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冲突法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国际贸易定义》注: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CH21、要约、承诺成立的条件(1)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第15条):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悬赏广告、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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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涉外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额,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按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审理的义务。
我国企业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对仲裁地点主要采取的规定办法有哪些?答:(1)明确规定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我国大多数涉外经济合同都是这样规定的。
(2)明确规定在被告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这往往是双方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而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所采取的一种折中做法。
一般交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3)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在采取这种做法时,应选择对我国友好的国家作为仲裁地点。
7.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的内容。
答:(1)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在承认应该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规定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为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
(2)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经过适当证明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还应附具译本。
(3)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机关可依被诉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①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根据仲裁协议选定的准据法,或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该项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②被诉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③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
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
⑤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4)公约还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按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方式处理,或者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予以执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冯大同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邹建华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2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产生:分阶段(1)萌芽:1)原因: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2)萌芽:古代罗马法中(2)产生:商人习惯法:近代欧洲各国商法的来源,十一世纪威尼斯1)内容:2)特征:跨国性和民间性2、发展阶段:17世纪---二战国内法化(1)大陆法系1)法、德、日:民商分立吸收2)瑞士、荷兰、意大利:民商合一吸收(2)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判例吸收商人习惯法18世纪中叶:大法官曼斯菲尔特3、新发展:二战后(1)特点: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得到恢复(2)原因:1)经济的国际化;2)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化;3)国际组织的推动。
3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1)含义(2)分类(3)重要的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含义(2)性质地位作用(3)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41*西方两大法系的别称、特点和趋势(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③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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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展开全文判断题一单元1.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是国家与国家的意思。
(×)2. 大陆法国家原则上都承认判例具有法律同等的效力。
(×)3. 一般来说,学理也是大陆发国家法的渊源。
(×)4.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平衡阀,这种分类结构使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5. 美国法律协会编纂的《法律重述》虽不是法典,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6. 国际商法属于公法性质。
(×)二单元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负无限连带责任。
(×)2.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就不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3.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企业。
4. 英国公司法认为,董事兼有公司的受托人与代理人的双重身份。
5. 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发型无记名股。
6. 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建立在公司资本基础之上是“资本的组合”。
7. 西方发达国家对公司创办人的国籍一般都作限制性要求。
8. 依照德国法监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或经理。
9. 公司章程中所在名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购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这一制因是法定资本制。
10. 英美法认为发起人合同是有效的。
三单元1. 英美法强调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着预案受约束的意旨。
3. 催告制度是英美法上的一项制度,是指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应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方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4. 承诺可以有要约人以外的他人作出。
5. 法国法认为承诺到达生效。
6. 根据英美法,“不得自食其言”原则是对“对价”原则的限制。
7. 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而且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
8. 德国法和法国法都规定法院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尚属可能性,才会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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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 B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 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考核知识点: 美国法的特点,参见P12考核知识点解释: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如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等。
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例2.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A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B. 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C。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D。
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考核知识点:可预见规则,参见P95考核知识点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但对付款地点未作明确规定,则买方的付款地应为( C )A.货物所在地 B.卖方营业地C.合同规定的交单地 D.买方营业地★考核知识点: 买方的义务,参见P8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二)判断题例1。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考核知识点: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P127考核知识点解释: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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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1.汇兑功能 2.信用工具3.支付工具4.结算工具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的分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5.参加承兑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有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理论基础的对立:等同论与区别论独资企业概念:在我国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地控制、支配权力3.投资者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合伙企业概念:是指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特征1.自治性强2.普通合伙人企业是人合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人、资两合组织,均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既是人的联合,又是财产的联合,合伙企业须有合伙人的出资构成的一定的财产,合伙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期限等由合伙人约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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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简答题:1、商法民法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传播方式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3、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4.法律术语不同 5.管辖权不同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
16、合同的主要特征:(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7、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或条件)(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18、一项有效的要约符合的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19、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0、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范围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以下意外事故:(1)它们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2)它们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3)它们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是无法预见的、无法避免的与无法预防的。
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水灾、风灾、旱灾、大雪与地震等;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例如,战争、罢工与政府封锁禁运等。
至于应当把哪些意外事故列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自行商定。
21、产品责任的特征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2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3、票据在法律上的特点1.票据可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2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什么不同的规定?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签名或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起作用的,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这种签名而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付了款而解除责任,或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
英国法是着重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利益的。
英国法认为,应当由直接从伪造背书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
大陆法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汇票伪造签名的处理方法与英国法不同。
在出现伪造签名时,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后来的执票人退还汇票,除非他能够证实执票人是以恶意而取得汇票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一旦对有伪造签名的汇票付了款,就可以解除责任,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他再次付款,除非他能够证实付款人有欺诈行为或有重大过失。
由此可见,大陆法与日内瓦公约所着重保护的是善意的执票人,而让失去汇票的真正所有人蒙受伪造签名所引起的损失。
25、商标的三种类型商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制造商标、商业商标与服务商标。
26、产品缺陷的种类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1)制造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
2)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3)警示缺陷。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款对警示缺陷的解释是: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27、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它具有跨国际的统一,普遍适用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他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人国际仲裁和调解3其程序较简易、迅速、不苟泥于形式4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2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较的特点1在大陆法国家,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而在普通法国家主要实行判例法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影响深度和广度与大陆法国家有所不同29、简述平衡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2法院组织系统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30、中国法律的渊源(1)制定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此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2)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31、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尊重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市场经济32、简述大陆法中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1法院只能在立法机关的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活动,判例只是对成文法的解释,法官不能越出成文法律通过判例创新的法律规则2判例法所形成的规则不有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相同效力33、简述行政解释作为中国法律渊源的内容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国务院及其管理机关本身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34、简述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具管辖权。
在确定联邦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时,主要的依据是:诉讼的性质与当事人的状况。
除联邦法院管辖权以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且即使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诉。
但是凡第一审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州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35、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36、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37要约灭失的原因有那些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38、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和他至少有当事人双方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违法合同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39、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0、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41、什么叫合同落空,那些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1标的物的灭失2违法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41、什么是抵消,其优点有哪些?抵消是两个人彼此互负债,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
而且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优点:1手续方便,可以避免交换履行2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消方,可以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比公平的结果42、混同的含义?产生的的原因?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性,应归于灭失。
原因: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因混同而灭失2商法上的继承: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3特定继承: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以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灭失43、简述根据英美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不予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情况1凡金钱损害赔偿已可以作为充分的救济方法2凡属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3凡属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4对当事人的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5如判决实际履行会造成对被告过分苛刻的负担44、大陆法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损害的事实2须有归债于债务人的原因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5、简述世界主要国家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德国法认为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2法国法与德国法的规定相同3英国法认为计算损害赔偿范围,应按违约的一般过程,直接地而自然地发生的损失4美国统一商法规定损害赔偿中包括附带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5中国规定当事人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46、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1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可能终止履行义务2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47、时效制度的作用1保持社会的关系稳定,如占有他人财产经过长时间之后,如无人提出异议,法律即承认善意占有人的所有权嗣后不能在提出异议2避免举证上发生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