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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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题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A)。

A、国际私法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B)。

B、民事主体的普遍商化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D)。

D、美国1、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其中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是(D)。

D、股东会2、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召开的这种会议,在法国称为(D )。

D、类别股东会议3、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可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是基于股东(B)。

B、持有的股票份额4、能够成为董事的是(B )。

B、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无需继续存在的必要事由,此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终止公司,这种是(D )。

D、破产解散1、下列不是英美法系中代理权产生依据的有(A)A、意定/委托2、有关无权代理的后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C、相对人有追认权3、有关表见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4、英美法律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人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类似,其主要区别是(A )。

A、本人享有介入权,无需代理人移转权利5、《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适用的货物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判定标准是(C )。

C、当事人的营业地1、《公约》按照特定物和非特定物分别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为(A )A、,卖方营业地B、特定物所在地C、承运人所在地D、买方营业地5、非根本性违约不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是(B )B、宣告合同无效1、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C、见票即付的汇票2、背书为( B)。

B、附属票据行为3、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C)。

C、占有票据既能行驶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4、汇票的“背书不可分割性”意味着(C)。

C、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人3、最早产生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是(C )。

C、英国2、下列规则中不属于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的是(C )。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民事关系C 国际商事关系D 国际关系2、下列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B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C 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处于次要地位D 国际商事判例对各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3、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A 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部分B 接受合同规定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C 拒收全部货物D 接受全部货物4、国际贸易术语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A 成本加运费B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 运费付至D 运费、保险费付至5、下列关于提单的表述,错误的是()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 提单是货物收据C 提单是物权凭证D 提单是运输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交易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交易便捷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A 品质规格条款B 价格条款C 支付条款D 争议解决条款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专业性C 保密性D 终局性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5、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A 设权性B 无因性C 要式性D 文义性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特点包括:(1)主体的国际性,即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对象的广泛性,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3)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等;(4)发展的动态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变化和完善。

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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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章节:一、二、三、四、五、七)名词解释5×2′判断题10×1′简答题7×5′论述题3×15′一、名词解释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显名代理:指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隐名代理:指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实质是对要约表示同意。

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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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

P60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P25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履约过程中,有义务先行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将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另一方就其能够履约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视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继续履约或停止履约。

P348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百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书本)P69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

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地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

P343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

P328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

顾名思义,这类股票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

P95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方法。

国际商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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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总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是调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2.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

A.3人 B.5人 C.7人 D.9人3.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

A.要式性B.无因性 C、文义性 D.流通性4.发明家期利尼于2000年10月20日就其一项发明在法国申请专利。

2001年9月30日,斯利尼又就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申请了优先权。

后斯利尼的该项发明在法国和中国分别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8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

据此,斯利尼的该发明专利权在中国有效期应截止哪一天?( )A.2020年10月19日B.2022年8月14日C.2015年9月29日D.2021年9月29日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

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

A.抵消B.免除C.合并D.混合6.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依《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A.8月5日B.8月9日C. 8月11日D. 8月10日13.下列属于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办法是( )A.开口保单B.定额保单C.定期保险单D.航程保单16.洪昌家具厂设计了以下几个产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是( )。

A.“洪昌”B.奥林匹克五环图形C.“长白山”D.“幸福”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 )。

A.付款日期B.付款地C.出票地D.出票日期21.填明收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提单被称作是( )A.提示提单B.记名提单C.固定提单D.预约提单22.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能根据票据上所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其效力,这一特性说明票据是( )证券。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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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备用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债务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4、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5、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6、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7、汇票的承兑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承兑对于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并且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得拒绝付款。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二、简答题1、简要叙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全球性原则(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3)平等双赢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安全原则(6)发展原则2、简述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3)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大陆法系国家的看法,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必须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才算是要约的生效。

)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和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①交付货物②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③品质担保义务④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款②收取货物4、简要回答什么海上保险委付,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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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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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各国法律关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义务 (1)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3)谨慎与注意的义务。 (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1)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 (2)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 (3)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1、商事主体的概念 2、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3、商事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 (个人企业、合伙、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第 一 节
商事组织 的法律 组织形 式
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方发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接受要约邀请提 出的条件,合同也不能成立。
一项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一、对价和约因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 容的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 果违反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就要根据不同 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的概念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某中原因, 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 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1、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合同法概述 2、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1、要约和承诺 2、对价和约因 3、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成立 4、合同的形式 5、合同必须合法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1. 2. 合同的履行 3. 4. 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违约 违约的形式 违约的补救方法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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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冯大同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邹建华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2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产生:分阶段(1)萌芽:1)原因: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2)萌芽:古代罗马法中(2)产生:商人习惯法:近代欧洲各国商法的来源,十一世纪威尼斯1)内容:2)特征:跨国性和民间性2、发展阶段:17世纪---二战国内法化(1)大陆法系1)法、德、日:民商分立吸收2)瑞士、荷兰、意大利:民商合一吸收(2)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判例吸收商人习惯法18世纪中叶:大法官曼斯菲尔特3、新发展:二战后(1)特点: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得到恢复(2)原因:1)经济的国际化;2)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化;3)国际组织的推动。

3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1)含义(2)分类(3)重要的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含义(2)性质地位作用(3)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41*西方两大法系的别称、特点和趋势(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③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国际商法 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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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认购完毕。

2.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

(二)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法定资本制的优缺点优点: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欺诈、投机行为的发生。

缺点:对于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于严格,限制了公司的设立。

2.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只要认购并交付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新股以募集资本。

授权资本制的优缺点优点:方便了公司的设立,可避免资金限制。

缺点:容易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的脱节,影响到交易安全。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1.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4.合同形式合法;5.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四)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品质担保(4)权利担保2.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五)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六)专利授权条件1,新颖性: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2.,实用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创造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七)商标的构成条件(一)可视性 1.平面商标2.立体商标 3.颜色商标(二)显著性,也称识别性、区别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

1.固有显著性 2.获得显著性(三)非冲突性商标不得与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他人已有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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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伙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执行共同拥有的营利事业而组成的联盟。

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伙协议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联盟。

简述国际商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协议的内容合法简述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要约过了有效期限;要约被有效的撤回或撤销;要约变为非法;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简述国际商事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发盘的要件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作出;发盘人必须明确表示经受盘人接受即发盘约束的意思;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承诺的规则承诺必须由受发盘人作出;承诺应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卖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主要包括三项:提交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简述提单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合同原则;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赔偿原则;简述票据的主要特征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的要式是证券;票据是文意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简述票据流通转让背书的有效条件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必须由收款人或持票人或其代表作出;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背书必须书写与票据上或与票据连成一体的粘页上;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必须对票据上的全部金额背书转让才能构成流通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曹诚的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单纯的产品本身损坏的民事赔偿主要有合同法调整)内容为调整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民事侵权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不排斥给予合同对产品质量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赔偿责任原则一般为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包括退定过错原则)法律性质以私法为主,兼有公法属性判例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源(√)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渊源(√)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拥有中国国籍(×)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甲乙欲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确定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万元(√)公司所有者利用公司这个实体,来达到长久欺骗的目的时,法律会“剥掉公司的外衣”,判决公司股东或母子公司中的控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公司所有者利用公司这个实体,来达到长久欺骗的目的时,法院也不会判决公司股东或母子公司中的控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合同对交货的地点未作明确约定,而合同又涉及货物运输时,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交给买方(×)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提单内容为准(×)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内容为准(√)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签发票据或者为其他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签发票据或者为其他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之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有效记载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票据须是有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指令,受票人在可确定的时间向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指令,受票人在可确定的时间向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说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最有利(√)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违反担保说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最有利(×)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疏忽说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最有利(×)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现在的多数州法院倾向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顾侵权地法(×)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现在的多数州法院倾向由原告在数个与案件有联系的连接因素中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现在的多数州法院倾向以侵权地法为主,兼顾法院地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协商、调解等其他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手段相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自愿性(√)《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不以缔约方领土为限(√)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A)A. 1人以上50人以下B. 2人以上50人以下C. 1人以上200人以下D. 2人以上200人以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D)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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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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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1.汇兑功能 2.信用工具3.支付工具4.结算工具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的分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5.参加承兑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有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理论基础的对立:等同论与区别论独资企业概念:在我国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地控制、支配权力3.投资者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合伙企业概念:是指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特征1.自治性强2.普通合伙人企业是人合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人、资两合组织,均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既是人的联合,又是财产的联合,合伙企业须有合伙人的出资构成的一定的财产,合伙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期限等由合伙人约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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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贸易惯例。

国内法渊源:A制定法B判例法。

2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指定的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3大陆法:以法德为代表;成文法;渊源是法律、习惯、判例、学理;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普通法:以英美为代表;习惯法;英国法的结构:普通法、衡平法渊源是:判例法、成文法、习惯主要特点:二元性的结构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①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两种救济方法,一是金钱赔偿,另一种是返还财产法,以前者为主。

衡平法弥补前者不足,主要有实际履行(又称为依约履行)和禁令。

②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衡平法则不设陪审团;普通法法院听取口头答辩,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而衡平法院则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③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优于普通法;在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法院,适用变通法的诉讼程序法;另外设有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书面诉讼程序。

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衡平法则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遗嘱与继承法等。

④法律术语不同:英国法重视程序法,大陆法重视实体法。

英国法中“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这是属于程序法,而权利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4.英国法是判例法,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王座法院、枢密大臣法庭、亲属法庭)、上议院的判决才是先例,才有约束力,至于其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产判决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5.成文法包括两种:一种是由立法机关——国会制订的法律,一种是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制定的条例。

6.两大法系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渊源只能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国家使用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后者为主;②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③法典编撰不同:大陆法系偏重法典化,而普通法注重单行法律法规;④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英美法采取对抗诉讼,而大陆法采取纠问式诉讼。

7.中国法律的渊源:A.制定法(最重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B.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C.判例第二章合同法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行动作出。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引诱,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引诱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3.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否则,要约人就不受要约的约束。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通过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能撤销:①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依赖行事。

5.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生效。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6.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对承诺采取所谓的投邮主义(或发信主义)的原则,即受要约人只要把承诺通知投入邮箱或送到邮电局,承诺即告生效;大陆法国家采取到达主义原则,即须在承诺到达于相对人时开始发生效力,合同于此时成立。

7.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从原则上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它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效力);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8.《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对是否构成反要约的规定是:①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如载有附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②但如承诺所载的附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承诺。

如要约人不提出异议,合同条件即以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和所载的更改为准;③凡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支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方面的附加条件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

非实质性修改可以为承诺,实质性修改不能为承诺。

9.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素。

这个要素,英美法称之为“对价”,法国法称之为“约因”,并以有无对价或约因作为区别有诉权的合同与无强制执行力的约定或社交性的协议的一个根本标志。

10.英美法的对价:英美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们签字、加盖印鉴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的;一类是简式合同,它包括口头合同和非以签字腊封式作成的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拘束力。

11.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对价必须是合法的;②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前两者对价是有效的,后者无效;③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④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⑤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12.①待履行的对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②已履行的对价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③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已履行的对价与过去的对价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是在对方作出允诺之时提供的,是以此作为换取对方允诺的对价;而过去的对价,是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的,并不是以此来换取对方的允诺。

13.法国法中的约因: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与动机相区分。

德国法有所谓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它利益。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这种财产或利益,而必须把它归还给真正的所有者。

14.醉酒者在订立合同时,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但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15.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多数采用不要式合同)。

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另一种是作为证据要求。

16.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违约的形式:大陆法把违约情形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给付不能又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英美法把违约情形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的条款、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地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与违反条件有所不同。

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18.在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法国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是可以同时行使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即两者不能就同一债务关系并存。

19.解除合同的后果:法国法认为解除合同是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未履行的债务当然不再履行,即使已经履行的债务,亦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

在解除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把从对方所取得的东西归给对方,如应返还的物品因毁损、消耗而无法返还时,则应偿还其价额。

英国普通法只可以发生撤销的效力,由于违约造成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向将来,即只是在解除合同时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

至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的问题。

英国法在解除合同时,允许当事人提起“按所交价值偿还”之诉,以便收回他所提供的财务或服务的代价。

20.禁令: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

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仅在下述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21.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22.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23.提存的效力:①债务人免除责任:债务人一旦把应给付的物品寄存于提存所后,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②风险转移: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后,其风险即由债权人承担,如发生损坏或灭失,债务人概不负责;③费用负担: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但债务人取回提存物者,不在此限。

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所之间的寄托合同,同时又具有向第三者为给付的合同的性质,它使债权人取得直接向提存所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第三章买卖法1.公约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不适用:⑴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⑵不适用以下几种货物:①购买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货物;④货币、债券销售;⑤船舶、飞机与气势船的销售;⑥电力销售。

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所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公约不适用法律问题:①合同及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③所售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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