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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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房总:您好!

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运用。

一、泰宇公司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

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复印件。

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口述。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上海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的基本陈述,贵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物业移交标准以及借款协议的内容以及与我所律师的初步沟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泰宇公司与美怡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怡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签署了租赁合同,泰宇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美怡公司,租期为20年。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中国上海天山路600弄1号同达创业大厦22层

邮编:200051

电话:(8621) 61132988 61132989

传真:(8621) 61132913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unYue Law Firm

22F No.1 600 Lane

Tianshan Road ,

Shanghai 200051, China

Tel: (8621) 61132988

61132989

Fax: (8621)61132913

2011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该物业交付美怡公司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实际起租日从交付验收结束的次日计算。目前,泰宇公司因施工进度原因尚未将该物业交付美怡公司。美怡公司已向泰宇公司支付该合同履行前期的风险保障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另外,泰宇公司与美怡公司约定了该物业的移交标准以及双方还约定了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

另据贵司反映,美怡公司的招商工作已进行了一段时间,经常带客户前往该物业商谈转租事宜,为此也花费了一定的八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可能已与租户达成了转租协议。美怡公司可能也已对该物业的二次装修做好了准备工作。

三、委托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泰宇公司因经营计划的调整,避免租赁关系带来的不确定性,初步决定解除与美怡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该物业租赁。

如果泰宇公司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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