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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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随着高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从规范安全措施、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做出规范,保障活动的安全性、有序性和规范性。

一、安全措施1.安全检查与排查在活动前,由主办方负责对场地、人员及相关物品进行检查和排查,确保各方面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活动的安全。

2.现场安全保障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必须配备专业安保人员,坚决杜绝酒后闹事、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

并且在活动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安全疏散。

3.医疗保障针对一些比较危险的活动,必须配备专业医疗保障团队,及时处理一些突发状况或急救事件。

二、人员配备1.主办方与承办方主办方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组织、协调等工作;承办方负责活动的执行、现场管理等具体操作,必须进行充足的沟通和协调,以保障活动的平稳进行。

2.志愿者为加强现场人员配合,一定要配备充足的志愿者,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以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意识,必要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知识普及。

三、场地设施1.场地选用场地的选用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场地宽敞度、停车场方便性等,同时还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场地,必须进行整改或另行选择。

2.场地布置场地布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避免一些尖锐物、易燃物等,以防止安全隐患。

场地安排一定要规范,避免混乱和拥挤,更好地保障观众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活动当中有些状况需要及时应对,如突发安全事件、邪恶等,这些都必须有应急预案。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应急措施及时有效。

总之,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不仅仅是对活动的规范管理,更是对学生的保障,学校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尽量避免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湖政办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5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公安局《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性大型活动,是指在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场所,或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由众多人员参加的有益于社会的节庆、经贸、文体活动。

影剧场(院)等文化、体育经营单位经营范围之内的活动除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建设、工商、交通、科技、旅游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建立健全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责任制度,对所举办活动的治安安全负责。

第五条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根据参加人员数量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参加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9.14•【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警事百科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条文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商业化比例不断加大;参与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

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管理中必须转变观念、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理念,加快正规化、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突出,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体育比赛,经常发生球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球迷闹事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

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大型群众性活动数量、安全风险的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治化越来越重要。

下文是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1/ 17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服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发布日期】2007-09—14【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上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1 —第四条(原则导向)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导向。

第五条(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管理、质量技监、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气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新闻、食药监、信访、国家安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七条(倡导投保)本市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职责划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与场所活动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 2 —动的单位、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政府部门依法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校集体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05号)、《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对所属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也应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审查程序。

3.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1)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2)(2)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3)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活动。

(4)进校机动车在30辆以上的活动。

(5)跨校举办的活动。

(6)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或危险性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4.对学校内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须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

5.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型活动组织单位(或校方联络者、出租联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办公室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竞技比赛、运动健身等体育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美食节、大型促销、重大开业庆典等商业活动;(四)拜祭、游园、灯会、花儿会、赛马会等民俗活动;(五)法会、晒佛、酥油花展、开斋节会礼、古尔邦节会礼等宗教活动;(六)公益慈善晚会、人才招聘会等其他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以及宗教场所内举办的日常宗教仪式,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或相应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四)大型活动场所、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

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一)活动方案和说明;(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四)场地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济南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济南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济南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一、活动前期准备1.确定活动性质、规模和参与人数。

要明确活动类型,如文化节、体育赛事、庆典等,以及预计的参与人数,以便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选择合适的场地。

根据活动性质和规模,选择安全、宽敞、易于管理的场地。

同时,要考虑场地附近的交通、医疗等配套设施。

3.完善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如火灾、拥挤、意外伤害等,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应对措施及时有效。

4.落实责任。

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如安保部门负责现场安全,医疗部门负责医疗保障,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疏导等。

二、活动现场管理1.设立现场指挥部。

在活动现场设立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安全有序。

2.加强安保力量。

根据活动规模,合理配置安保人员,确保现场安全。

同时,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3.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

在活动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站,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确保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救治。

4.完善交通疏导。

制定合理的交通疏导方案,确保活动期间交通秩序井然。

同时,提前发布交通管制信息,提醒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5.加强现场巡查。

对活动现场进行定时、定点的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6.保障通讯畅通。

确保活动现场通讯设备完好,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

三、活动结束后工作1.清理现场。

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场地整洁,恢复原貌。

3.完善应急预案。

根据本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防火措施:活动前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活动中禁止使用明火,设立禁烟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立消防观察员。

2.防拥挤措施:合理规划活动现场布局,设立疏导通道;设置临时隔离带,避免人群过度聚集;提前发布活动信息,提醒市民错峰参加。

3.防意外伤害措施:设立警示牌,提醒市民注意安全;加强对活动现场设施的检查,确保设施安全;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提供现场急救服务。

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8月13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9月6日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信访、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安全预防,确保群众文化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3.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安全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群众文化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活动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3)对参加活动的群众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 安全培训(1)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2)对参加活动的群众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 应急预案(1)制定群众文化活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设施(1)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5. 安全保卫(1)加强活动场所的安保工作,确保活动现场秩序。

(2)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群众文化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是指参加者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性体育活动”,是指在XX职业技术学院区域内举办的下列活动:(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或与观众见面、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四)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五)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XX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治安保卫科为XX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二)受理单位或个人举办非全校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报,负责安全审核或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三)指导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学校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必须于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前十个工作日之前,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文件。

第七条治安保卫科收到《XX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申请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院领导、市公安局许可的在七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予以补齐,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群众性⽂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公通字[1999]87号颁布⽇期:1999-11-25执⾏⽇期:1999-11-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对群众性⽂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确保群众性⽂化体育活动健康、安全、顺利地进⾏,公安部于1999年11⽉18⽇发布了《群众性⽂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贯彻执⾏《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加强群众性⽂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活⽔平的逐步提⾼,各类群众性⽂化体育活动⽇益⼴泛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以及安全监督不规范、不到位,致使群众性⽂化体育活动中多次发⽣治安问题甚⾄恶性伤亡事故,有的还被别有⽤⼼的⼈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办法》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群众性⽂化体育活动的管理职责、任务和要求,规范了管理的程序、⼿段和⽅法,对于保障⼈民群众的⽣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将起到积极推动作⽤。

各级公安机关⼀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群众性⽂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作的重要性,进⼀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办法》,把群众性⽂化体育活动逐步引⼊依法有序管理的轨道。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办法》,正确理解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其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

重点抓好治安、交通、巡警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培训⼯作,⼀级抓⼀级,不断增强做好群众性⽂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作的⾃觉性和执法⽔平。

要结合群众性⽂化体育活动的特点,充分利⽤⼴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办法》的宣传⼯作,做到家喻户晓,⼈⼈皆知。

对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场地单位负责⼈以及经常举办群众性⽂化体育活动的单位和个⼈进⾏专门培训,使他们切实了解《办法》,并在⼯作中⾃觉遵守有关规定。

大型群众文化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群众文化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举办的所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节、庙会、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庆典活动等。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3. 各活动主办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风险评估(1)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活动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安全预案制定(1)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

(2)安全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内容。

3. 安全设施设备(1)活动场地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

(2)活动期间,应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人员管理(1)活动主办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活动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等工作。

5. 消防安全(1)活动场地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活动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6. 食品安全(1)活动期间,应确保食品来源正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活动主办单位应设立食品供应点,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7. 医疗救护(1)活动期间,应设立医疗救护点,配备专业医疗人员。

(2)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医疗救护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治伤员。

五、责任追究1. 活动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文体活动群众安全管理制度

文体活动群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节庆活动等。

第三条文体活动群众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文体活动群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文体活动群众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文体活动群众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2. 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3. 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 处理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5.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成立安全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活动前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施安全;2. 对活动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4. 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上报;5. 活动结束后进行安全总结。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预防第七条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活动场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2. 活动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3. 活动线路、通道是否畅通;4.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5. 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第九条举办单位应当对活动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内容包括:1. 活动安全注意事项;2. 紧急疏散路线和方法;3. 安全防护措施;4. 紧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第十条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2. 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3. 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4.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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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令第114号--废止《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1999.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4号)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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