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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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为规范和推动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根据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三条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通过试点和认定,形成国家和省创新型企业梯队,成为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原则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国家或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认定。
4、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水平,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四率”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和资源能源利用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7、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以及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激励机制。
8、制定了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项目和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创新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创新型企业申报书》(附件一);
2、附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研发机构认定文件、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及研发费用支出报表、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ISO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型企业:
1、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未依法组建工会;
5、有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创新型试点企业中产生。创新型试点企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试点期一年。凡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新型试点企业,试点期满后均可申报省级创新型企业。
已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或试点企业称号的,自动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十条认定程序:
1、市属企业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信委。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国资、工会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企业推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工信委。
3、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依据《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二)对企业推荐材料进行评审。
4、对经评审得分65分以上的企业,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名单。
5、对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名单,经社会公示15天无异议后,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公布,授予“江西省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分至65分之间)、不合格(65分及以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称号:
1、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连续两年无新产品等技术创新项目成果;
3、企业被依法终止;
4、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组织评定时给予加分鼓励。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建立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对创新型企业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及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参加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优先推荐创新型领导参评“江西省优秀企业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总工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