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8月1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主业,产品精良或服务精准,工艺、配方、原料独特,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创新,在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等方面表现突出,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和服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基本条件1、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赣工信企指字〔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
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根据《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赣工信指导
字〔2019〕454 号)、《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信用查询、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厅认定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为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获得认定的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企业管理创新投入力度,持续提高企业管理创新水平,在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展现新作为。
附件: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5日附件
2020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赣府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2009年06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省政府决定在2009-2012年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即主攻10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培育100个创新型企业、实施100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10个国家级研发平台、办好10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组建100个优势科技创新团队。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江西崛起新跨越战略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等领域,着力培育发展我省有优势、有基础、有潜力的10个高新技术产业,使其成为符合低碳与生态经济要求和当代新产业发展趋势的龙头主导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要以主攻10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为中心任务,以创新型企业为实施主体,以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抓手,以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和优势创新团队为重要支撑,从而大力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快中部崛起步伐,实现富民兴赣目标。
二、具体目标(一)主攻10个优势高新技术产业。
1.光伏材料;2.风能与核能;3.清洁汽车及动力电池;4.航空制造;5.半导体照明;6.金属新材料;7.非金属新材料;8.生物和新医药;9.现代农业及绿色食品;10.文化及创意。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赣科发财字〔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20〕18号各有关单位:《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组建、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各牵头建设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1996年4月10日)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促进我省科技、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一、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它既包括实行集体、合作、股份制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型企业,也包括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二、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生力量,是科技进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生长点。
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失时机地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列入改革和发展地重要议事日程。
三、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应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方针,立足中心城镇,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扶植一批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年技工贸总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全面推动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
四、我省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思路是:--抓住当前科技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的时机,鼓励和动员更多的富余科技人员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政部门分流出来,走向社会,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
吸引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留学归国人员到这类企业工作或创办这类企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0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新形势下,促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培育壮大企业的重要路径,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全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管理、提质增效,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结合江西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类指导,梯次发展”的原则,围绕企业发展路线图,加强政策扶持,构建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标准化、流程精益化、手段智能化”,促进“个升企、企入规、规转股、扶上市、育龙头、聚集群”,实现企业提质量、上规模、增效益,推动工业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增强我省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引导企业突破管理模式粗放、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等瓶颈,加强和创新管理,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基础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中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大型企业(集团)综合管理绩效明显提升,实现提质增效、梯次发展。
到2020年,力争每年新增入规企业1000户左右,年均新增百亿企业3-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每年有所提升,力争达到1%;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总指数达到85。
三、主要任务(一)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赣工信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常态化、制度化推进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支持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路子,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2月31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拥有细分市场优势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引导我省更多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是指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地位突出,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实力业绩过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成长潜力的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厅)组织认定。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企业须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获得过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提质增效,根据《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赣工信规字〔2021〕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认定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三年内获认定的企业无需申报。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访问“智慧工信一网通办平台”(111.75.198.202:88/gxt_www/#/index,技术支持电话*************),通过法人登录后搜索“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点击进入“办事指南”“审批事项”,使用在线办理功能,按要求填报《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上传相关附件,并按属地提交申报。
中央驻赣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按属地申报。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智慧工信“一网通办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企业择优向我厅行文推荐。
三、有关要求(一)申报企业填报《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编制《企业管理创新实施案例报告》(提纲见附件2)。
申报材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全面,能够反映企业管理创新做法及成效。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和2021年两个完整年度会计报表,以及《认定办法》中列举的反映企业管理创新过程及成效的说明性材料。
(三)申报企业可从我厅门户网站下载《认定办法》(/Item/73188.aspx)。
(四)各申报企业需于7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上传申报系统并提交至所属市工信局审核。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赣财经〔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经〔2018〕12号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2018年3月22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书
附件1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
申报书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备案□
认定类型:
认定部门:(盖章)填报时间: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六年制
—1 —
填写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所有填写数据均为企业上一年度数据。
3.申报认定的企业填写《申报书》并上传所需全部附件。
申报备案认定的企业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批准文件,不必提供其他附件。
4.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5.申报认定流程:申报企业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书》,县(市、区)科技局初审通过且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申报材料。
企业打印装订书面材料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报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设区市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合格后网上提交,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复核后,颁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证书》。
—2 —
一、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表
填写时间:年月日
—3 —
—4 —
二、附件材料
—5 —
企业主要科技人员名单表(格式)
—6 —
7。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赣府厅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1.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引领,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树立技术引领转型、创新驱动赶超的理念,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重点突破、系统推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强大动力。
2.目标任务:力争到“十二五”末,以创新型企业为骨干,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梯队配置合理,公共创新平台作用有效发挥,产学研用密切结合,政策和工作体系完整的企业技术创新格局初步形成;全省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达到3%以上,全省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二、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3.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领域,巩固提高现有省级技术中心和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研发水平,培育、组建和认定新的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研发机构上规模上水平。
提高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比重,每年扶持20个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技术中心建设。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引导全省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省政府《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赣办发〔2018〕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西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与综合孵化器相比,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
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9.23
•【字号】赣工信企指字〔202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
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赣工信规字〔2021〕4 号)《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设区市推荐、信用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厅认定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9家企业为2022年度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得认定的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管理创新投入力度,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在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展现新作为。
附件: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3日
附件
2022年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加快新经济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步伐,优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环境,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8年7月16日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建设一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基本特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新经济企业孵化器,形成全省创新创业发展的策源地和集聚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经济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从事新经济领域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为创业企业提供成长全过程服务的载体。
具有发展方向明确、新经济企业集聚、服务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完善等特点。
第三条省工信委负责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的组织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孵化器入驻新经济类企业及团队35户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二)孵化器具备相对优质的基础设施环境,孵化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能够满足新经济企业和人才对空间的需求;(三)孵化器信息基础设施完备,公共场所WLAN覆盖率100%。
第五条产业条件(一)主导产业明确;(二)入驻企业主要聚焦在以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如无人机、机器人、3D打印、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新型显示、智慧照明、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移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医疗、车联网、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云计算、网络视听、互联网金融、大健康、文化创意等。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子,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
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构建我省企业管理创新培育体系,发挥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标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10月30日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目录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支持推广第五章认定管理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引导,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在战略管理、信息化管理、生产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向上体现出管理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手段先进、管理创新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委关于建立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调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委关于建立江西省创新型
企业调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0]1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委关于建立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调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
知
(赣府厅字〔2010〕123号 2010年7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信委《关于建立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调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调度机制的实施方案
(省工信委)
为及时调度、全面掌握创新型企业发展动态和趋势,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全省100家创新型企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度目的
建立创新型企业调度机制,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是推动落实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具体行动。
通过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调度,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工作现状、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支持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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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
为规范和推动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根据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三条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通过试点和认定,形成国家和省创新型企业梯队,成为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原则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国家或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认定。
4、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水平,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四率”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和资源能源利用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7、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以及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激励机制。
8、制定了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项目和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创新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创新型企业申报书》(附件一);
2、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研发机构认定文件、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及研发费用支出报表、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ISO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新型企业:
1、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未依法组建工会;
5、有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创新型试点企业中产生。
创新型试点企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试点期一年。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新型试点企业,试点期满后均可申报省级创新型企业。
已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或试点企业称号的,自动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十条认定程序:
1、市属企业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信委。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国资、工会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企业推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工信委。
3、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依据《江西省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二)对企业推荐材料进行评审。
4、对经评审得分65分以上的企业,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名单。
5、对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名单,经社会公示15天无异议后,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公布,授予“江西省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分至65分之间)、不合格(65分及以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称号:
1、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连续两年无新产品等技术创新项目成果;
3、企业被依法终止;
4、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组织评定时给予加分鼓励。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建立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对创新型企业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及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参加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优先推荐创新型领导参评“江西省优秀企业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总工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