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质量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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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质量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修理质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归档及移交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船舶修理涉及质量相关的单船档案,包括质量文件、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归档。
第三条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船舶修理质量档案的收集建档工作。
2、修船工程部、安全环境监督部、生产车间负责及时提交单船质量相关文件和数据工作。
3、办公室负责单船离厂后修理质量档案的保管工作,船舶修理质量档案保存年限为五年。
第四条单船质量文件和数据的收集
1、船舶进厂后修船工程部单船总管下发质量计划,质量主管根据质量计划和相关文件编写检验试验计划。
2、生产车间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提交工艺文件到质量管理部审核,并由船东船检确认。
3、各生产车间及时向质量管理部质量主管提交编写船舶检验报告必须的各项数据,包括船体换板完工图、机电各种设备和部件的检测数据、各责任车间委外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
4、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
第五条船舶修理质量档案所需文件及相关要求。
1、“质量计划”由修船工程部制订并下发,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2、“质量计划更改通知单”由修船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并下发,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质量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3、“检验报告”由质量主管根据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提交的检验试验数据编写。报告分类装订(船体、机电、坞检),报告需注明页码及总数。提交部门长审核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4、“工艺文件”由生产车间工艺组制订,提交本部门领导审核,并经船检和船东确认后实施,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5、“报验登记表”由质量主管根据现场报验项目填写,交船检、船东确认相应项目,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6、“备忘”记录船舶修理相关信息,如由本部门编写的,在总管、经营代表、船东确认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7、“检验通知单”保存在MIS系统。
8、“船舶修理工程例外放行审批报告”记录船舶修理工程例外放行审批报告信息,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9、“检验试验计划”保存在MIS系统。
10、“让步接收申请表”记录让步接收信息,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1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由安安全环境监督部制订并下发,船舶出厂后归档,并在档案封面清单对应项目注明归档状态。
第六条质量主管应于船舶出厂后5天内将船舶维修质量档案整理完毕,并交事务员统一编号并核对。
第七条单船质量主管必须保留船舶维修质量档案电子版本(报告、记录、数码照片等),并定期备份。
第八条任何人员借阅质量档案均需填写借阅申请,并征得质量管理部经理的同意。
第九条档案的移交必须填写移交记录,移交人员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本规定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