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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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初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指南(参考范本)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教育局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初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个人或法人。

适用对象说明: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列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受理机构区教育局五、决定机构区教育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尊敬的教育部门领导: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繁荣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了《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旨在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一、审批程序1. 准备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表格:详细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项目、拟招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 办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

- 经济实力证明:提供机构的资金证明,以确保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教育活动。

- 师资力量: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聘任合同等材料,以评估机构的师资力量。

2. 提交申请:民办教育机构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3. 审核评估: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教育理念和办学目标的合理性。

- 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 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的配备情况。

- 经济实力和资金管理情况。

- 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的培训情况。

- 其他与教育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因素。

4.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结果,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并向民办教育机构发出审批通知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公示在相关栏目。

二、审批要求1. 教育质量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明确办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队伍,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2. 学校安全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

3. 经济管理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实力的监督,确保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
在中国,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机构逐渐兴起,并在提供多元化教育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保障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办事指南。

二、审批主体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教育机构根据规定的格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审核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的法人身份及资质、办学计划、教职员工及其资质等。

3.现场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硬件设施、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

4.审查决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材料及现场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教育机构设置的决策。

如果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向教育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成都市教育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2、办理单位:成都市教育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4、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上述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决定将送达申请人。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联系方式:窗口电话 86924849 行政审批处电话 61881669、618816897、投诉电话:61881680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5、《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领取材料:1、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事指南和表格,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联系电话:869248492、在网上下载办事指南和表格,网页:成都教育(网)->民办教育->办事指南,网址:/index.jsp ;第二步:确定学校名称: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有关民办学校命名规定。

拟用学校名称经教育局原则同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核名通知书》;第三步: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步:审查申请材料:市教育局依法组织对申请材料及办学场地进行审查考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在相应的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

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

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二、办理事项白云区所辖的民办幼儿园筹设和正式设立三、办理条件(一)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国家、省、市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于白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规划,达到相应民办幼儿园的设立条件。

(二)举办者的资格条件1.属于社会组织举办的(其中国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除外,仅限于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属于公民个人举办的,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三) 办学选址民办幼儿园办学场地的选址应当合理,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应的卫生、安全、噪声等方面要求,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并经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四)办学场地申请设立幼儿园的,其设置标准应当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要求。

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办学场地条件要求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办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民办幼儿园办学场地要求:(2)自有场地办学的,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举办者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资料及其所租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合法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资料等。

(五)办学规模办学规模原则上幼儿园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六)师资要求(1)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符合广东省一级幼儿园配备要求(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配备要求)。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认定审批办事指南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认定审批项目类型:认定审批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设置标准: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报审批相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及审批流程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及审批流程
政治权利的证明,并有本市常住户籍,没违规办学经历:
1、若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持离退休证;
2、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办学流动资金)。
(三)办学资金验资报告。
九、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举办者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
(委托)的书面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大专以上)、年龄按各类
30个工作日。
会:评议。
业务主管单位:
加审核意见。规定不需要评议的
经审核直接报批
申办者:批准设置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
领取办学许可证、批复文件或通知对不同意设置的发给通知。审批。
完成时限:
30个工作日
6
备注:举办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自越秀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受理齐备、
有效的办学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学校的要求执行,公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出任法定代
表人的证明。
十、校长、中心主任(有本市常住户籍)需提交的材料。
(一)校长、中心主任登记表(由审批机关发);
(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大专以上)、教师资格证、
职称证、校长上岗证、离退休证(离退休者需交)及从事教学、教
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四、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所使用的教材。
五、办学可行性报告及办学风险防范措施。
六、《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七、以单位名义申请办学的需提交的材料(相关证照要通过
近两年的有效年检)。
(一)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满足职业培训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区人社局制定了该办事指南,旨在提供详细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该办事指南适用于在本区内设立、变更或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人。

三、设立办事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准备并填写完整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格,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信息、经营范围、教学设施等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交给区人社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教师资质证明等。

3. 审核和评估区人社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机构设施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教学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如若申请材料不完整,区人社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4. 审批并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和评估之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区人社局将进行审批并发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需妥善保存该证书或通知书。

四、设立办事要求1. 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要确保办学行为合法合规。

2. 教学设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设施和环境。

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

设施要保持良好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3. 教师资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经验。

教师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

4. 学习课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

课程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培训深度和广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求。

五、注销办事流程1. 申请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果需要注销,申请人需向区人社局递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等三个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等三个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等三个
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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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等三个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许可服务指南(试行)》、《广州市民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审批许可服务指南(试行)》、《广州市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高级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审批服务指南(试行)》等三个审批服务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9日
——结束——。

西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及流程.

西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及流程.

西湖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及流程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发给受理通知书及申报审批表3、审查合格后递交局长办公会研究4、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答复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实地考察3、审批4、合格后发给办学许可证三、受理时限: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申办指南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章程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刑事犯罪纪录的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银行存款证明,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更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校园土地证明、校舍房产证明);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教师证、会计师证的复印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二(条)中(3)、(4)、(5)项规定的材料。

四、审批范围: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及其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

西湖区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图规定不需要评议的经审核直接报批对批准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批准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的发给书面通知。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是指2024年中国政府针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的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由私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机构。

根据2024年的制度,民办教育机构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审批的内容可能包括申请机构的法人资格、办学计划、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师资力量、教育设施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民办教育机构能够提供符合教育要求和标准的教育服务。

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防止存在不合规、低质量的机构。

同时,审批制度也能促进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除了审批制度,政府可能还会建立监管机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教育活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审批制度可能会受到政策和法律的调整,因此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时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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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办事指南

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实施机构
教育局、审批局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承诺办结时限
30天
结果名称
结果样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文本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中小学、幼儿园另加发展规划、规划平面图);
10、董事会章程;
11、董事会成员名单
12、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样表见附件)
13、民办教育机构申请直接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首环节
受理
刘志辉
3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审核
高福鸿
3个工作日
第三环节
承办
高福鸿
10个工作日
第..环节
志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名称、地址、房产证法人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3、房产证及复印件(租房协议及复印件)
4、管理人员及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5、管理人员、教师聘任合同
6、有关规章制度;
7、招生广告、简章;
8、培训科目、课时数、授课安排(培训班);(指课程表)
9、办学章程;(样表见附件)
2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审查标准
武邑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通办范围
武邑县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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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2、办理单位:青白江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3680278
8、投诉电话:(028)6893653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现场审验,组织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局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到青白江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含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步:审查。

区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五步:批准。

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筹设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学的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区民办学校设立申报表(含10个资格证明附表)。

(四)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五)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消防卫生安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六)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验资报告)。

(七)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前置条件
核名通知、验资报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备注

七、权力事项类型(选择填写:承诺件、即办件)
承诺件
八、办理结果(选择填写:证照、批复、单据、系统确认、其他)
证照
九、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行政许可审批
十、编码(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十一、网上预审

十二、表格(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申报表
十三、是否上下协同(区市、区市省)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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