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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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最新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补充规定

最新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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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康佳店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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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益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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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益店B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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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益店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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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虑到康佳、广益两个分店与中心店的客流量差异,凡在康佳或广益工作排名本分店第一的,按公司排名第二论。
4.连续二年当选公司优秀干部(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的,每月增加工资50元。
5.加薪奖均于年度末评定,翌年1月开始执行。
(五)提高精勤奖奖金数额
1.全月无休息记录的(请假不超过3小时),当月发放精勤奖30元。
6000
0.01097
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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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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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5
37000
0.01737
6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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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规定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企业的工资发放和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工资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资支付标准1. 本企业工资支付以市场化水平为基准,遵循“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岗位等级和绩效表现等因素确定工资标准。

2. 工资支付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条工资支付时间1. 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 工资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在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将工资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

第四条工资计算1. 工资计算按照应出勤工作日天数计算,并综合考虑加班、绩效奖金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工资。

2. 工资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违规扣除或克扣工资的情况。

第五条加班工资1. 员工加班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且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标准。

2. 加班工资应当在工资结算中独立计算并支付。

第六条绩效奖金1. 绩效奖金是对员工日常工作表现的肯定和鼓励,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定,奖励因素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2. 绩效奖金应当在相应的考核周期内独立计算并支付。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公积金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将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公积金。

2.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支付比例、计算标准等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税收管理1. 本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依法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至税务部门。

2. 对于应纳税项的计算和缴纳,本企业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证税费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工资保密1. 本企业将员工的工资情况视为保密信息,未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

2. 公司内部工资情况只能由有权部门和人员了解,不得随意传播。

第十条工资异议处理1. 员工对工资发放和计算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解决。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4篇)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4篇)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员工的激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薪酬,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补充规定来确保薪酬的公正、合理和可行。

以下是____字的薪酬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薪酬管理,确保公司薪酬体系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包括领导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一线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岗位等级、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二章职位级别与薪酬第四条公司设立职位级别,根据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工作经验等因素划分。

第五条职位级别与薪酬水平相挂钩,职位级别越高,薪酬水平越高。

第六条具体的薪酬水平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场薪酬调研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测算确定,经公司高层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职位晋升和薪酬提升是相互关联的,晋升后薪酬提升的幅度应符合规定的晋升薪酬增长比例。

第三章工作表现与薪酬奖励第八条公司将员工的工作表现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薪酬奖励。

第九条公司设立奖励基金池,用于奖励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奖励基金的金额由公司每年设定。

第十条员工的工作表现评价由直接上级进行,评价结果经过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进行薪酬调整。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第十一条公司将员工的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绩效优秀者薪酬增长幅度较大,不合格者则可能面临降薪甚至解聘的风险。

第十三条具体的薪酬调整幅度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测算确定,经公司高层核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薪酬调整周期为一年,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全员薪酬调整。

第五章特殊岗位和特殊员工的薪酬管理第十五条对于特殊岗位的员工,如高级技术人才、市场营销专家等,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提供相应的薪酬福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背景介绍工资支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项重要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原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二、加强工资支付的时效性工资支付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劳动者对工资的需求具有时效性。

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补充规定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并不得拖延支付。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及时准确。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银行、财务部门之间的合作,采取电子工资支付等方式,提高支付效率。

三、规范工资支付的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的规范化是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权益的重要内容。

为此,补充规定如下:1. 工资计算的基本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公正合理原则。

2.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的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并及时明确通知劳动者。

3. 采取计件计酬或按业务量支付工资的,应当建立计算标准和计件单价制度,确保工资计算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资支付涉及各方利益,为确保工资支付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明细,对于发现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和申请仲裁。

3. 用人单位应当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法律保护力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必须加强法律保护力度,补充规定如下:1. 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顶岗工资补充规定

顶岗工资补充规定

顶岗人为补充确定之阳早格格创做一、手段完备薪酬计核办法,精确顶岗待逢.二、真施范畴公司止政办公、后勤、出卖内勤、车间一线辅帮岗位等非计件人为人员.三、定义:顶岗:止政办公、后勤、车间辅帮工等非计件岗位,果部分临时性缺员,公司经取职工商谈普遍,职工志愿顶替缺员岗位的补充形式.兼任:特指管造人员除任职岗位除中兼任本部分或者其余部分管造工做.四、办法1.准则:正在谦脚岗位任职央供的前提下,以没有特殊减少人力成本为目标,根据顶岗岗位薪酬尺度赋予顶岗人员薪资调配.2.支配办法:1)顶岗人员月薪=本岗位月薪+顶岗人为2)止政办公人员:顶岗人为=顶岗岗位人为尺度×20%÷顶岗人数+顶岗补揭503)止政后勤、保安、车间辅帮:顶岗人为=顶岗岗位人为尺度÷计薪天数21.75÷8×顶岗时数+顶岗补揭504)顶岗补揭,每月谦勤且已出现处事错误的职工均可享有.5)顶岗职工没有再特殊计收加班人为.3.顶岗申请:应由用人部散提倡,经人力资材部考查,总经理审批后真施.4.顶岗人员:止政后勤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安插顶岗人员,准则上没有超出该岗位定编正在岗人员;办公室岗位准则上没有得安插超出2人顶岗,特殊情况应正在申请表中备注证明.5.顶岗责任:用人部分安插职工顶岗时应取职工商谈普遍,遵从志愿准则.由用人部分控造体例责任确认书籍,精确顶岗主要处事事项、处事尺度取上班时间、祸利待逢等;顶岗人员签订责任确认书籍,按岗位央供履止处事工做,人力资材部考查.6.顶岗考核:顶岗功夫岗位责任降真到顶岗职工,纳进顶岗职工月度绩效,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按月真施考核.7.顶岗考勤:顶岗时段职工应挨卡考勤,用人部分应于每月2日前主动取人力资材部核查于顶岗考勤,接职工自己签名确认后,人力资材部估计顶岗薪资.8.薪资计收:顶岗人为及补揭由人力资材部每月按考勤估计顶岗人为,并每月连共职工本岗位人为共时收搁,于薪酬表单中证明顶岗人为数额.9.其余:兼任人员薪酬另止定位.五、附则本确定自9月1日起接受真施,阐明权归人力资材部所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范文(三篇)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范文(三篇)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范文一、目的与背景1.1 目的:本薪酬管理补充规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合理、透明和激励性的薪酬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员工的薪酬体系与其工作业绩和贡献相匹配,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1.2 背景:公司为了更好地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和公司的业绩状况,制定本薪酬管理补充规定,对薪酬结构、薪酬核算和薪酬福利进行规范管理。

二、薪酬结构2.1 岗位薪酬等级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公司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薪酬等级,并为每个等级设定相应的薪酬范围和福利待遇。

2.2 变动性薪酬激励:公司将设立绩效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奖金将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公司整体业绩进行测算和调整,以确保奖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3 福利待遇:公司将提供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福利待遇将根据员工的薪酬等级和工作年限进行测算和调整。

三、薪酬核算3.1 薪酬核算原则:公司将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进行薪酬核算。

具体核算方式和标准将根据岗位性质和员工福利待遇进行制定。

3.2 薪酬核算周期: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薪酬核算周期。

一般情况下,薪酬核算周期为一个月,具体周期根据公司需要进行调整。

四、薪酬福利管理4.1 薪酬信息保密:公司将对员工的薪酬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将其薪酬信息向外界披露。

4.2 薪酬福利通知:公司将及时向员工通知其核算期间的薪酬及福利相关信息,并确保员工了解其薪酬构成和核算标准。

4.3 薪酬调整: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市场薪酬水平和公司的业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和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五、薪酬争议处理5.1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员工对薪酬核算和福利待遇存在争议的情况,公司将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由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最终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策。

1995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1995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 1994.12.06发布 / 1995.01.01实施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部发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1994有效】(劳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

【1994有效】(劳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

【1994有效】(劳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01-01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批准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财外字[1997]8号【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十条”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1.16【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6日财外字[199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部、外经贸部以财外字[1995]259号文颁布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保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需要对该办法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为此,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同时,为了同国际上对这部分收费的称谓保持一致,《补充规定》中将“管理费和手续费”统称为“服务费”。

请你单位将本《补充规定》转发给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并监督其认真执行。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派。

2023年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2023年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2023年薪酬管理补充规定____年薪酬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薪酬管理,是指企业对员工提供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薪酬待遇的管理与调整。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贡献程度进行薪酬制度设计,并加强薪酬管理与监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职位层级、工作岗位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薪酬档次和薪酬等级。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薪酬差异化管理,并确保差异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企业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薪酬调整和适度浮动,确保薪酬与员工价值相匹配。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制,使员工有望通过努力提升自己的薪酬水平。

第十条企业应当借鉴员工意见,开展薪酬满意度调查,及时修订完善薪酬体系,提高员工的薪酬满意度和认同度。

第三章薪酬计算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薪酬计算制度,确保薪酬计算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工作时间、出勤情况、绩效等因素,计算员工的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和比例。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级,确定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其他薪酬报酬。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绩效表现,发放相应的奖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合理设计员工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薪酬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薪酬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是指对现有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组织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1. 工资调整机制: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包括按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薪资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进行适当的奖励。

2. 年终奖金制度:设立年终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年度表现和部门或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估,给予一定比例的年终奖金作为激励和奖励。

3. 绩效奖金制度:引入绩效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额外的绩效奖金来激励和鼓励员工的努力和创新。

4. 弹性福利制度:提供弹性福利制度,例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带薪休假、员工福利和补助等,以使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之间取得平衡,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5. 薪酬透明化:建立薪酬透明化制度,明确薪酬的计算方式和调整机制,并向员工公开薪酬结构和范围,以避免薪酬不公和不满的情况。

6. 员工培训和发展:提供员工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从而提高其薪酬水平。

7. 薪酬差异化:根据员工的职责、工作内容和级别的不同,合理设定薪酬差异,以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8. 离职和退休福利:建立完善的离职和退休福利制度,确保员工在离职或退休时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这些薪酬管理的补充规定可以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实现薪酬管理的目标和效果。

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公司工作发展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工资定级、进档、套改等工作,现对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员工(不含执行年薪制的人员)。

第二条公司本部员工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条全国统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按本人岗位标准高套一档执行。

第四条非统招大专及以下学历员工按本人岗位标准下调一至三档执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中评议为“优秀”的人员(含中干及以上人员),下年度工资标准上调一档计发,直至本人对应岗位等级最高档次止;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一般员工,执行上一级工资等级的A档,直至“主管一级”C档止。

第六条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或排名最后的人员,根据其个人表现及考核结果,下年度工资标准可下调一至三档。

第七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排名最后的员工,给予辞退处理。

第八条公司新聘任的中干及以上领导,原则上执行所聘职务等级A 档工资标准;
第九条做为管理、技术骨干、特殊专业人才引进或上级机关委派等形式被公司招聘录用的人员,原则上执行相应职务等级B档工资标准;
第十条特殊专业人才可执行相应职务等级C档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在公司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将提升一档工资标准。

顶岗工资补充规定

顶岗工资补充规定

顶岗工资弥补规定之迟辟智美创作一、目的完善薪酬计核法子,明确顶岗待遇.二、实施范围公司行政办公、后勤、销售内勤、车间一线辅助岗位等非计件工资人员.三、界说:顶岗:行政办公、后勤、车间辅助工等非计件岗位,因部份临时性缺员,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自愿顶替缺员岗位的弥补形式.兼任:特指管理人员除任职岗位之外兼任本部份或其他部份管理职责.四、法子1.原则:在满足岗位任职要求的前提下,以不额外增加人力本钱为目标,根据顶岗岗位薪酬标准给予顶岗人员薪资分配.2.把持法子:1)顶岗人员月薪=本岗位月薪+顶岗工资2)行政办公人员:顶岗工资=顶岗岗位工资标准×20%÷顶岗人数+顶岗补助503)行政后勤、保安、车间辅助:顶岗工资=顶岗岗位工资标准÷计薪天数21.75÷8×顶岗时数+顶岗补助504)顶岗补助,每月满勤且未呈现工作失误的员工均可享有.5)顶岗员工不再额外计发加班工资.3.顶岗申请:应由用人部份发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4.顶岗人员:行政后勤人员根据岗位需求安插顶岗人员,原则上不超越该岗位定编在岗人员;办公室岗位原则上不得安插超越2人顶岗,特殊情况应在申请表中备注说明.5.顶岗责任:用人部份安插员工顶岗时应与员工协商一致,遵从自愿原则.由用人部份负责编制责任确认书,明确顶岗主要工作事项、工作标准与上班时间、福利待遇等;顶岗人员签订责任确认书,按岗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人力资源部审核.6.顶岗考核:顶岗期间岗位责任落实到顶岗员工,纳入顶岗员工月度绩效,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法子按月实施考核.7.顶岗考勤:顶岗时段员工应打卡考勤,用人部份应于每月2日前主动与人力资源部核对顶岗考勤,交员工自己签字确认后,人力资源部计算顶岗薪资.8.薪资计发:顶岗工资及补助由人力资源部每月按考勤计算顶岗工资,并每月连同员工本岗位工资同时发放,于薪酬表单中注明顶岗工资数额.9.其他:兼任人员薪酬另行定位.五、附则本规定自9月1日起批准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范文(4篇)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范文(4篇)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薪酬管理政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的管理和发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绩效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补充规定的宗旨是合理激励员工,确保员工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并建立公正、透明、可操作的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薪酬管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薪酬体系的设计、薪酬发放的程序、薪酬调整的方式、薪酬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向员工进行通知和培训。

第二章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激励、可操作性和透明。

第七条薪酬管理应遵循绩效导向的原则,将员工的薪酬发放与其工作表现和绩效挂钩。

第八条薪酬管理应遵循贡献导向的原则,将员工的薪酬发放与其在公司经济效益和业务发展方面作出的贡献挂钩。

第九条薪酬管理应遵循市场导向的原则,结合市场薪酬行情和公司经济状况,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第十条薪酬管理应遵循岗位导向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和水平。

第三章薪酬体系的设计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薪酬体系,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和员工培训等方面。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是员工基本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难度和业务导向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绩效奖金是对员工绩效评估结果的一种奖励机制,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绩效水平发放。

第十四条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个人能力等因素,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培训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公司将根据员工培训需求和公司发展需求进行安排。

第四章薪酬发放的程序第十六条公司将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并及时将工资信息反馈给每位员工。

第十七条员工的工资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公司将为每位员工开设工资账户。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为了更好地实施薪酬管理,可以补充以下规定:
1. 确定薪酬结构:明确不同职位的薪酬水平,建立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和市场行情合理设定薪酬水平。

2. 引入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达成的目标来评估绩效。

将绩效与薪酬挂钩,高绩效员工给予更高的薪酬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公正、透明原则: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对薪酬制度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让员工了解薪酬结构和评估标准。

禁止因身份、关系等非工作相关因素而影响薪酬的分配。

4. 差异化激励:对不同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差异化的激励,通过设立特殊奖励,如年度最佳员工奖、优秀员工奖等,增强员工对薪酬激励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5. 薪酬保密:对员工的薪酬信息进行保密,确保薪酬待遇的公平性和机密性。

避免员工之间因薪酬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6. 定期评估和调整: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及时对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与市场薪酬水平的一致性,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以上是关于薪酬管理的补充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提高薪酬管理的效果。

员工工资发放及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员工工资发放及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员工工资发放及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准确发放员工工资、规范公司考勤管理,结合《员工手册》及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员工工资结构及标准统一依据公司工资结构及发放标准执行,
行政部于员工入职时需告知其本人工资结构及发放标准、试用期等事项。

各部门经理可征询人事部相关规定予以解释,原则上进入公司员工需经过三个月试用期,特殊岗位以及人才引进,部门于该员工入职时予以定岗、定试用期及相关工资标准申请说明,报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予以执行工资发放。

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由行政部下发该员工职务变动考评表,部门上报转正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调发正式员工工资。

2、关于绩效工资发放:根据员工工资结构,绩效工资分为与绩效
挂钩和与工效挂钩两部分,两者各占50%,其中与工效挂钩部分根据公司整体和各部门工效挂钩细化方案予以核发;与绩效挂钩部分根据绩效考核得分予以核发,绩效得分在40分至50分按100%全额发放;得分在30至39.8分按80%发放;得分在20至29.8分按60%发放;得分在20分以下则扣除与绩效挂钩部分工资,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凡绩效得分在45分以上者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评选优秀员工的依据。

3、关于全勤及全勤奖的发放:员工当月全勤的核定标准为:无特
殊情况,当月无迟到、旷工、早退、请假等缺勤,以部门二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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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办法(暂行)》补充条例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心薪酬管理体系,在推行新的奖金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中心工资管理制度,特制订补充条例如下:
一、销售类岗位的工资标准
1、参照销售类行业的薪酬设计方法,增大奖金对销售人员的激励作用,特对销售类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科学地调整(具体工资构成推算见附表);
2、初上岗销售人员的任职岗位工资标准均定为C级(外部特聘的除外)。

二、待岗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凡属于待岗人员(包括被停职人员)在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350元/月;
三、编外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是指在中心人力资源规划以外的岗位人员,但由于其工作在短时间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此类人员的工资按原岗位工资标准续发一个月,后按待岗人员处理,直至重新上岗;
四、外借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1、各部门外借人员的工资费用全部计入该部门的管理费用;
2、在申请外借人员的同时写明工资标准,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3、外借人员的工资按小时支付,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并在工资结算时将考勤资料交人事部审核;
五、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留用察看期间的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0元/月发放,并取消岗位奖金;
六、假期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1、法定假期和福利性假期(婚假、年假、丧假、陪产假)不影响工资发放标准;
2、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除工资的日均额(月度工资总额/当月应勤天数);
3、病假期间的工资改为发放医疗补贴,标准为15元/天,并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4、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按该岗位基准内工资的标准发放生育补贴,并享受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5、工伤假期间的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标准为20元/天,并享受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本补充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有与之相抵触的管理规定废止。

八、本补充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中心。

附表:销售类岗位收入构成推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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