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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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办法(暂行)》补充条例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心薪酬管理体系,在推行新的奖金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中心工资管理制度,特制订补充条例如下:
一、销售类岗位的工资标准
1、参照销售类行业的薪酬设计方法,增大奖金对销售人员的激励作用,特对销售类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科学地调整(具体工资构成推算见附表);
2、初上岗销售人员的任职岗位工资标准均定为C级(外部特聘的除外)。
二、待岗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凡属于待岗人员(包括被停职人员)在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350元/月;
三、编外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是指在中心人力资源规划以外的岗位人员,但由于其工作在短时间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此类人员的工资按原岗位工资标准续发一个月,后按待岗人员处理,直至重新上岗;
四、外借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1、各部门外借人员的工资费用全部计入该部门的管理费用;
2、在申请外借人员的同时写明工资标准,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3、外借人员的工资按小时支付,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并在工资结算时将考勤资料交人事部审核;
五、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留用察看期间的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0元/月发放,并取消岗位奖金;
六、假期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1、法定假期和福利性假期(婚假、年假、丧假、陪产假)不影响工资发放标准;
2、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除工资的日均额(月度工资总额/当月应勤天数);
3、病假期间的工资改为发放医疗补贴,标准为15元/天,并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4、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按该岗位基准内工资的标准发放生育补贴,并享受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5、工伤假期间的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标准为20元/天,并享受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本补充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有与之相抵触的管理规定废止。
八、本补充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中心。
附表:销售类岗位收入构成推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