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说明解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逐条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逐条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该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
通过规范程序,可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二、加强事先告知:该规定强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向被处罚方告知相关的法律依据、证据和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被处罚方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有机会进行申辩。
三、加大问责力度:该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不当使用行政处罚权力的情况发生。
四、规范处罚方式:该规定规范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方式,同时明确了对各种不同情况下可能的处罚幅度。
这样可以保证处罚措施的适度和公正。
五、保障申诉权利:该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继续解读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六、加强执法公开和透明:该规定强调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条款的出台,使得行政处罚过程更加透明,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还可以提高社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度。
公开透明的执法过程也有助于消除企业和个人的担忧与猜疑,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民以食为天,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经营问题。
现在,比如说食用油这一块。
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转基因油的危害性。
现在市面上非转基因油的消费市场增加。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方法或者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法律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二、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概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食品药品经营者采取的法律行政惩罚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流程,包括相关的章节细化。
二、立案调查阶段在接到违法违规食品药品格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立案调查。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会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2.立案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后,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采集相关证据。
4.听证程序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5.案件分析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调查工作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决定。
1.处罚方案制定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处罚方案。
2.听证程序(如合用)在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3.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对该案件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4.送达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方,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诉讼权利与救济途径。
四、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在接到处罚决定后,被处罚方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被处罚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被处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格附件2: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附件3: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指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是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1.1 法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1.2 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3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1.4 证据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
1.5 程序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2.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警告。
2.2 罚款:对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执照却未取得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许可证、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执照。
2.4 强制停产停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措施。
2.5 没收违法所得:对从违法行为中取得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物予以没收。
2.6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3.2 调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3.3 告知、听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向涉案单位或个人告知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4 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
3.5 决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6 公告和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将决定公告,并依法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4.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有余,在办案过程中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不甚了解,本文选取了执法过程中使用率较高的条文进行解读,旨在加深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理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七十九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本文主要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较多的条文进行重点解读:第九条[特别管辖-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解读:首先,要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店主为平台内经营者。
对于淘宝网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地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实际经营地位于潜江的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由潜江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是,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潜江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条[特别管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管辖]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现场 笔录
电子 数据
●尽量原始载 体。 ●复制件注明 制作措施、制 作时间、制作 人等。
▲应该告知当事人 到场。 ▲制作现场笔录, 载明时间、地点、 事件等内容,由办 案人员、当事人署 名或者盖章。
问询 笔录
■问询应该个别进 行。 ■被问询人在笔录 上逐页署名、盖章 或者以其他方式确 认。 ■办案人员应该在 笔录上署名。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详细内容,简要扼要旳论述您旳观 点。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文字,以便观者精确旳了解 您传达旳思想。
缴纳罚款
●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经过指定银行缴纳 罚没款 ●当场缴纳旳情形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旳,每日按 罚款数额旳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行政处分旳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书证 物证
◆尽量原件。 ◆复制品由证据提 供人核对无误后注 明与原件、原物一 致,并注明出证日 期、证据出处,同 步署名或者盖章。
域外 证据
阐明起源,经 所在国公证机 关证明,并经 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
视听 资料
★尽量原始载体。 ★复制件注明制作 措施、制作时间、 制作人等。 ★声音资料应该附 有该声音内容旳文 字统计。
告知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分决定旳 事实、理由和根 据,并告知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说 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说 和申辩旳,办案 人员应该记入笔 录。
作出行政处分决 定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交至所在 旳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归档保存。
执行与结案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03
0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人以为 应该提交集体讨论旳其他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2021)
《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规定》逐条解读(2021)⽇起施⾏。
1996年9⽉18⽇原国家技术⽇起施⾏。
1996年9⽉18⽇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公布的《技术监督⾏政监督局令第45号公布的《技术监督⾏政处处罚委托实施办法》、2001年4⽉9⽇原罚委托实施办法》、2001年4⽉9⽇原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的《质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的《质量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20072007年9⽉4⽇原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年9⽉4⽇原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令第28号公布的《⼯商⾏政管理机关⾏28号公布的《⼯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3⽉2⽇原国程序规定》、2011年3⽉2⽇原国家质量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2011年3⽉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3⽉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总局令第138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第138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4年4⽉28案件审理规定》、2014年4⽉28⽇原国⽇原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公布的《⾷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同《⾷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
时废⽌。
解读:本条规定了施⾏⽇期和本规定取代的规章。
考虑到《专利⾏政执法办法》除假冒专利⾏为的查处外,还包括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等内容,如将该办法予以废⽌,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纠纷的调解的⼯作造成障碍,因此暂未废⽌。
但假冒专利⾏为的查处程序应按照2号令的规定执⾏。
由于《价格⾏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国家发改委的规章,总局⽆权废⽌。
但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发展和改⾰委于2019年3⽉31⽇发布第24号令,决定于2019年4⽉1⽇起废⽌《价格⾏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饮料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食品饮料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我国对食品饮料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行政处罚规定,以严格监管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饮料行业的监管起到了基本的框架作用。
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在处罚中,首先是警告措施。
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属于比较轻微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提醒和警告,督促其改正并遵守法规。
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某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或者违反法规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最后是罚款。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且影响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反的法规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衡量,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和震慑。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饮料企业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书等。
典型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是责令停产停业。
当食品饮料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危及公众食品安全时,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法定的安全要求为止。
此外,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书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书,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详细列举了食品饮料行业中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和措施。
依据这些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例如,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将会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一、背景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日益加强,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相关部门予以了食药行政处罚制度。
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是指对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一系列程序。
本文将介绍食药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调查阶段1. 基本信息收集在开始调查阶段之前,相关部门会先进行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
这包括涉事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信息、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相关记录等。
2. 现场调查在收集到基本信息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走访、查阅记录等方式,了解涉事企业或个人的具体情况,对涉及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
3. 证据分析在现场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
证据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检验涉事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食品或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并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4. 环节确认在证据分析完毕后,相关部门会对涉事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确认,确定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环节和责任人。
三、处罚决定阶段1. 违法事实通知书送达在涉事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确认后,相关部门会将违法事实通知书送达给涉事企业或个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2. 申辩权行使涉事企业或个人收到违法事实通知书后,有权利行使申辩权。
涉事企业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解释其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3. 处罚决定在涉事企业或个人行使申辩权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包括罚款金额、罚款期限、整改要求等,并告知涉事企业或个人。
4. 处罚通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会将处罚通知书送达给涉事企业或个人,并要求其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缴纳罚款。
四、整改阶段1. 整改要求执行涉事企业或个人收到处罚通知书后,需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要求可能包括产品召回、生产工艺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等。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7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75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罚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生产经营者将无法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活动。
3.停业整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具体实施停业整顿的时间长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4.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执行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适用罚则: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罚则,同时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3.人为因素: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
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也不能将个人恩怨或个人情感纳入处罚的考虑范畴。
4.追溯原则: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和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较长时,应遵循追溯原则。
即使违法行为已发生较长时间,也要确保违法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意义和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降低违法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长的追诉时间是二年,在二年内没有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车祸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处罚包括2个方面: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标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对其违章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给予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一)当事人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同时处吊销驾驶证。
1、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二)当事人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处10天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1、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2、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处罚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四条立案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掌握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事实的情况下,及时立案调查。
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展现场检查或者抽样检测等调查取证活动;2.向当事人了解事实和听取陈述;3.核实相关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反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和证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申辩权利当事人享有提供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经过审核后,能够参与申辩、质证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行政处罚。
第八条处罚结果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方政府公告栏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处罚结果;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还应当在全国性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申诉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优惠政策对于积极主动揭发问题、及时补救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给予惩前优惠或减轻处罚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处罚制度完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制度,不断提高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效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流程概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本文将以流程图的形式呈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流程及各环节的主要内容。
流程图-![Flowchart](flowchart.png)流程说明--1. 立案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违法举报后,需要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将正式立案,并分发给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处理通知阶段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起草处理通知书,明确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措施。
处理通知书需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当事人听证阶段将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若当事人申请听证,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会,并记录听证过程和。
4. 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调查情况和听证结果,权衡利弊,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需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5. 处罚执行阶段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执行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若当事人拒不执行,可采取强制措施。
6. 结案阶段当事人完成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并通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进行结案审批,整理案件材料并归档。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涉及许多细节,流程图只是其中的一个简要呈现。
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个别步骤的调整或变动,具体以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定为准。
药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药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药品行业作为国家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对质量和安全问题的监管要求严格,行政处罚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以增进对相关规定的了解。
一、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类型及依据1.罚款处罚在药品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之一是罚款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对于违法销售药品、生产假药、假冒药品、销售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的大小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定。
2.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药品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或经营活动,以治理违法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3.吊销许可证药品行业的监管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吊销企业的相关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
吊销许可证将使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刑事处罚对于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走私药品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相关人员还将面临刑事追究和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三、处罚程序和主体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多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管理机关。
这些部门拥有对药品行政监管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行政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违法行为与相应处罚形式之关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6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颁发,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并适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程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程序》制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级药监部门依据《程序》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抓紧落实。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吊销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管辖分工和实施程序,基层药品监督部门向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时,应当将违法事实、调查的主要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建议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意见一并报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责成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直接组织调查。
四、各级药监部门在贯彻和实施《程序》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同时,结合办案实际,《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规定》中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规定》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全系统所有干部职工都要把《规定》内容学深学透,全面掌握,充分领会和熟练掌握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在执法实践中准确运用,全面提高行政处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所以我提出以下二点意见:
一是请各乡镇所、稽查局要组织执法人员(特别是稽查办案人员集中进行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讨论等形式,特别对如何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工作中落实《规定》进行了讨论交流。
全面系统地学习《规定》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对比原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完善执法文书。
二是要求干部职工要认真开展自学,要在学习笔记本上对《规定》的重点条款进行摘抄,单位领导要对学习笔记进行调阅。
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要将该《规定》学深、学透,并熟练掌握规定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处罚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和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全体执法人员要以新规定为标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格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