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说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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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同时,结合办案实际,《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规定》中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规定》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全系统所有干部职工都要把《规定》内容学深学透,全面掌握,充分领会和熟练掌握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在执法实践中准确运用,全面提高行政处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所以我提出以下二点意见:

一是请各乡镇所、稽查局要组织执法人员(特别是稽查办案人员集中进行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讨论等形式,特别对如何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工作中落实《规定》进行了讨论交流。全面系统地学习《规定》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对比原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完善执法文书。

二是要求干部职工要认真开展自学,要在学习笔记本上对《规定》的重点条款进行摘抄,单位领导要对学习笔记进行调阅。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要将该《规定》学深、学透,并熟练掌握规定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处罚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和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全体执法人员要以新规定为标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格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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