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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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CHAPTER
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刑罚执行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改造需要。
指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刑罚权归于消灭的状态。
刑罚消灭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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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不可逆转性。
刑罚消灭与刑罚权消灭的区别
03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存在,但刑罚权本身并没有消灭;而刑罚权消灭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消灭。
假释考验期满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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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刑罚执行与消灭的关系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案例分析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01
CHAPTER
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刑权行使的直接体现。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使刑罚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超过追诉时效
指犯罪经过法定期限未被追诉,不再追诉,刑罚权消灭。
赦免
指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处罚,刑罚权消灭。
执行完毕
指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刑罚已执行完毕,刑罚权消灭。
第九章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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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法院为何准予罪犯获得假释? 2. 法院对假释犯的假释考验期为何如上 述规定? 3.法院后来撤销本案假释犯假释的理由 何在?
[答案及解析]
1.法院假释罪犯的原因在于,其情形符合适用 假释的条件。
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 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 行制度。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 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刑期1/2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于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 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案中,陈同庆的情形是在监狱中表现较 好,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属于可 以减刑的情况,因而可能获得减刑。如 果陈同庆具备应当减刑的六个条件中任 何一种情形的,其肯定会获得减刑。
[案例二案情]
罪犯游智健,1987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 市平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年,剥夺政治权利 3年。1996年12月浦口监狱以游智健在服刑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12 月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游 智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 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1998年4月10日,市 公安局认定,其在假释期间,盗开他人吉普车 并撞坏一辆出租轿车,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 关抓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
第九章 刑罚执行与刑罚 消灭制度
[案例一案情]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是建国以来走私数 额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 最多的严重犯罪案件。当时的市委书记 陈同庆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陈同庆因在狱中表现较好,监狱方 面已依法为其向省高院提请减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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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释合用旳条件
❖ 1、假释合用旳对象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 ❖ 2、假释合用旳限制条件 ❖ A、被判处有期徒刑旳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1/2以上 ❖ B、被判处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23年以上 ❖ 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
(三)假释旳程序、考验和撤消
❖ 1、假释旳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提议书
❖ 2、对假释犯旳考验 ⑴有期徒刑假释旳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旳刑期 ⑵被宣告假释旳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下列要求——同缓刑 ⑶对假释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施小区矫正,假
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要求旳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旳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来 实际执行旳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旳1/2;
B、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来实际执行旳刑期,不少于23年 C、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旳,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25年有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3年。 (修正案八)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 内容提要:
本章论述刑罚执行中旳减刑和假释问题以及时效 和刑罚消灭旳详细内容。
❖ 要点:
减刑 假释 时效
第一节 刑罚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㈠刑罚执行旳概念——是指有行刑权旳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
旳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拟定旳刑罚付诸实施旳刑事司法活动。 ❖ ㈡刑罚执行旳特征:
第十六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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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释的撤消 如果被假释的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遵守一定 的条件或出现了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就应当撤消 假释。假释的撤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⑴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的,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 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⑵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有 漏罪的,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 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⑶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 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消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的依据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刑事裁判。 以下判决和裁定是生效的刑事裁判: (1)已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缓 的判决。
(三)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把生效的刑事裁判确定的刑罚 内容予以实施。 如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刑罚执行就是剥夺犯罪人的 生命;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刑罚执行意味着强制无偿 把犯罪人的财产收归国有。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 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 刑罚权。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 第一,超过追诉时效的; 第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一、时效 (一)概念
1.种类: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种类: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⑴ 追诉时效 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 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 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⑵ 行刑时效 是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 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制度,但是没有规定行刑 时效。 因为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由 于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由于司法机关的疏漏;由于罪 犯的脱逃等。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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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 从犯罪之日起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 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 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
(二)赦免
大赦
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 定之罪的犯罪人免于追诉或 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 除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也及于其刑。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不及于其罪。
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 1、1959.9.17——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2、3、分别于1960.1.19和1961.12.16——以上两 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适用 对象
关键 条件
限度 条件
被判处管制、 犯罪分子有悔 拘役、有期 改表现或立功 徒刑、无期 表现 徒刑的犯罪 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 得 少 于 1/2 ; 判 决确 定 无期徒刑,不得 少于13年;死缓, 之 日起 计 算 不得少于17年。
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
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 重新开始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
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 已经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在入伍、就业的 时候,应当如实向有 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 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瞒。
14第十四讲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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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 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 一项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 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 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三)追诉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 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 有所区别。 首先,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13 年。死缓犯减刑的,其实际执 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20)年。自死缓2年 期满第2日起计算。 4.程序条件 减刑建议书-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
刑法典第 81 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 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原工作单 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请求假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对 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 请求假释的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 制。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累犯 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解析(094-095)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解析(094-095)](https://img.taocdn.com/s3/m/f97744f9c281e53a5902ff0e.png)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解析(094-095)1.13-02-57(多选题)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参考答案】ABCD【考点】减刑的条件;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但如果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的,不存在减刑的问题。
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从“裁定”之日起而不是“执行”之日起计算。
所以B项错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被减刑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规定并未绝对剥夺缓刑犯被减刑的权利。
认真遵守监规既包括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也包括认真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C项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本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要件,据此得出不能减刑的结论,这是错误的。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项。
2.14-02-55(多选题)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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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消灭的种类
时效
是指法定的时间经过后,不行使 权利或提出请求,导致权利或请
求权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
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不予追诉 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赦免 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
结后。
前科消灭
是指犯罪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 罚后,在一定期间内未犯新罪, 即视为犯罪记录消灭的制度。前 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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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刑罚的种类与特点 • 刑罚消灭的概念与种类 • 刑罚消灭的程序与条件 • 刑罚消灭的意义与价值 • 结语
01 引言
CHAPTER
主题简介
刑罚的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制度的意义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刑罚权 归于消灭的情形。
刑罚消灭制度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 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程序与条件
时效程序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
时效条件
在刑罚消灭中,时效是指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受到追诉或审判的法律 规定。不同国家对时效的规定不同,但通常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后, 刑罚消灭。
折抵刑期程序与条件
折抵刑期程序
折抵刑期是指犯罪人在被判刑之前或者在服刑期间,因犯同 一罪或者类似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其在被判刑之前或者在服 刑期间所受的刑事处罚可以折抵刑期的制度。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 身自由,并就近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 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
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
附加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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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和消灭一、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一)基本要点1、减刑体现:一是减轻刑种二是减轻刑期,注意有期徒刑不能减为管制或拘役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二)减刑条件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主刑中除了死刑之外都可以减刑。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又重大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1)减刑开始和幅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后方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事件适当缩短。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减刑后的刑期是指对原判决减轻后的刑期,不是指减刑后仍需要执行的刑期。
减刑后的刑期不是从减刑后开始计算,而是从原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起算;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减去已执行刑期。
无期减为有期,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刑法》第78条对原判决进行减刑,同时相应地减短其缓刑考验期。
二、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决)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背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对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对判处死缓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后,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假释。
2、禁止性条件:一是累犯。
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不包括数个不达十年的罪并罚到十年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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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 (1)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原已执行的部分,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原已执行的部分 , 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扣除。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扣除。 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扣除。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扣除。
2015 2015年1月14日 14日 2022年 2022年1月14日 14日 2012 2012年1月14日 14日
2011年 2011年5月1日以后实施犯罪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 、 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程序
死缓、无期徒刑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 死缓、 的高级人民法院, 的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特赦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 也及于其刑。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 , 也及于其刑 。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 不及于其罪。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 , 不及于其罪 。
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例1 案例1 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 价值4000 元左右, 4000元左右 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 , 价值 4000 元左右 , 乙 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 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甲乙犯罪行 40000元左右 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 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 甲:金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金额较大, 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额巨大, 年以上10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乙:金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5年;乙:15年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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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执行
(一)概述
(二)行刑制度
1、减刑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 予以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包括: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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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定。
——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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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假释考验期
A、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B、期限起算: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考验内容: 第84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 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 督机关批准。
注意: 减刑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还有减刑开始时 间的限制、减刑幅度的限制、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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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A、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应计入减刑 后的刑期内。
B、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时间(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计 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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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 短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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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与消灭法学1003 张浩1103100307 目录一、知识点总结二、试题及详解三、案例分析知识点补充①对缓刑期间的悔改、立功一般不予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可缩短缓刑考验期。
②追溯期限计算的四种情况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
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第一,我国《刑法》第88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我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③《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试题及详解1.王某于l993年2月2日犯盗窃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
l997年11月20日,又犯抢劫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l0年。
那么,对王某盗窃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a)。
A.2002年11月20日B.1998年2月2日C.2007年11月20日D.2003年2月2日【答案】A【解析】(1)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王某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2)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抢劫罪之日起计算。
2.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c)。
A.时效延长B.时效继续C.时效中断D.时效中止【答案】C4.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b)。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违法行为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答案】B【解析】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又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重罪、轻罪、与前罪同种罪或不同种罪,无论什么罪,只要又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即中断,其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同时,后罪的追诉期限也开始计算。
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区别。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的规定,时效延长的情形有:(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甲犯诈骗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则此案的追诉期限为(d)。
A.5年B.10年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答案】D【解析】参见《刑法》第88条的规定。
本题考查的是时效的延长。
注意,不要被题目中的数字所迷惑。
本题的选项A、B、c均为干扰选项,常用来考查另一个知识点——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l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l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如果此题去掉条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则应选择C。
6.某甲实施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对其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为(c)。
A.5年B.10年C.15年D.20年【答案】C7.(a)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A.时效中断B.时效中止C.时效延长D.时效终结【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因而选项BD不正确。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因而选项C应予排除。
8 以下情况,可适用假释的有(bc)A.甲被判处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C.丙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D.丁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中身患重病,需住院治疗9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abcd)A.犯新罪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D.有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5.对(abc)不得适用假释A.累犯B.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C.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暴力性犯罪10.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同时具备(abd)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A.已执行1/2刑期之后B.确有悔改表现C.有立功表现D.不致再危害社会二、多项选择题1.刑罚消灭是指下列(bcd)的消灭。
A.制刑权B.求刑权C.量刑权D.行刑权【答案】B、C、D【解析】制刑权作为国家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消灭的。
2.赦免分为大赦与特赦两种,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A.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B.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C.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D.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答案】A、B、C、D【解析】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
选项A、B、C、D是对两者差异的表述,其内容都是正确的。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B.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C.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D.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答案】A、B、D【解析】大赦与特赦是赦免的两种类型,选项A、B正是两者的区别点。
选项c错误,因为大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的“赦免”是指特赦。
选项D是正确的,参见《宪法》第67条、第80条的规定。
5.下列有关时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
A.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B.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C.我国刑法既规定了追诉时效,又规定了行刑时效D.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行刑时效,没有规定追诉时效【答案】A、B【解析】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因而选项A、B正确。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因而选项C、D错误。
案例分析1、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答:(1)对王某应当撤销假释。
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
(2)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对王某的盗窃罪进行判决时,应考虑其自首情节。
(3)对王某的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