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一、引言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刑罚执行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监狱管理的漏洞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确保刑罚执行科学、合法、有效。
二、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意义重大。
一方面,可以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减少不当执法行为给受刑人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
因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执法监督。
1.加强对刑罚执行设施的监督: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设施的监督,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他人侵入的潜在威胁。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操作,杜绝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3.加强对受刑人的监督:加强对受刑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受刑人的基本人权,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违规行为发生。
三、强化程序规范规范执法程序是确保刑罚执行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必须要通过程序规范来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依据:在刑罚执行前,要明确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的程序和依据不能省略。
2.遵循程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尊重法律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执行过程合法无误。
3. 甄别证据:要加强证据的甄别工作,杜绝排除证据、非法取证等不当行为,保护被刑罚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的效果和合法性与监狱管理有直接相关性。
因此我们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狱管理。
1.加强对监狱守卫员的管理:监狱守卫员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确保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滥权和受害人身伤害的情况发生。
2.加强对受刑人的关注和照顾:确保受刑人的基本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为受刑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心理环境。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必须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第一,教育性原则。所谓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 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 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其具体要求是: (1)准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 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 的执行措施为辅。 (4)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犯罪种 类、个人情况(性格、性别、年龄文化水平)、人身危险 性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二者有如下区别: (1)前者是刑期未届满的释放,仅享有附条件的自由, 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后者刑罚已经执 行完毕,自释放之日起,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2)前者必须经由法官裁定;而后者由劳动改造机关 发放释放证明即可释放。 假释与减刑不同: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而减刑 则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 罪人。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 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 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 务。 所谓“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 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即指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犯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本文将以不同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一、古代刑罚种类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虽然多种多样,但也可以分为几大类:鞭刑、笞责、磔刑、剪耳、杖刑、斩首、流放、监禁和赐死等。
其中鞭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多用于轻罪和执行死刑前的酷刑。
另外,笞责和磔刑等也是常见的惩罚方式。
剪耳和杖刑属于轻微刑罚,而斩首和赐死则是最终的极刑。
二、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因时因地而异,但大多数的惩罚都是公开的,以警示他人。
在古代,官员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处决犯人,但必须事先经过审查和汇报。
罪犯通常被带到特定的场所进行判决和处罚。
一些惩罚是由一群人执行的,例如鞭打、斩首等,往往会是极其残忍和令人震惊的。
三、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古代刑罚制度是随着中国历史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在战国期间,惩罚的方式趋于严厉,人们因为担心罪犯再次犯案而对他们进行残忍的处罚。
秦朝时期,实行严控制度,将刑罚进一步的规范化,确立了奖罚分明的制度。
汉朝时期大力推行法制化,逐渐规范刑罚执行过程,开展司法制度改革。
这些努力逐渐改善了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
四、刑罚与社会观念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不仅体现了它的社会观念,也反映了国家文化。
中国社会一直注重“以儒治国”的思想,认为通过道德和礼节的规范可以使人们行为端正。
因此,在古代中国,很少有以私人为目的的惩罚,而是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古代人们还遵循着“痛罚必见之而弗犯”的观念,认为刑罚的使用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防止罪犯再犯罪。
五、刑罚现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改变。
如今,国家已经将鞭打、杖责、绞刑和磔刑等极其残忍的刑罚禁止,并逐步推进司法制度和法律普及教育。
现代刑罚不但注重惩罚犯罪行为,也重视其改造和教育功能,尽可能地减少被判刑的人的惩罚和伤害。
六、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思考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了它的社会文化观念。
刑法 第八版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在决定对某一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的时候,应当同时宣布假释的考验 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 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 期限是10年。
假释的考验期限,无论是有期徒刑犯还是无期徒刑犯,都一律从假释之 日起计算。凡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假释之日起执行。按照《刑法》 第84条的规定,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服 从 监 督 ;(2) 按 照 监 督 机 关 的 规 定 报 告 自 己 的 活 动 情 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刑罚执行的 原则
(三)人道性原则 ➢ 所谓人道性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
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 待罪犯,应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 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
(四)社会化原则 ➢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的
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 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 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
假释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罪犯实行的宽 大处理政策,对于激励罪犯,特别是被判处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使其积极向上, 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假 释
二、假释的条件
(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二)假释的刑期条件
(三)假释的实质条件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的概念和意义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 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的制度。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问题
01
刑罚执行体制概述
刑罚执行体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刑罚执行体制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的一种制度。
特点
刑罚执行体制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和排他性。
刑罚执行体制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中国古代的刑罚执行体制经历了从肉刑到徒刑、流放、发遣 等不同阶段。
发展
现代刑罚执行体制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在加强人权保 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程,降低权力寻租的空间。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可行性
现有法律资源的可利用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足以支持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包括监狱、司法人员、法律制度等资源,可以有效地整合 并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技术和经验的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 体制的技术和经验已经具备,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 刑罚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国外刑罚执行体制的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以监禁刑 和社区矫正为主,重视罪犯的改造和回 归社会。
VS
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以监禁刑和 死刑为主,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
01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
01
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加强外部监督
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对刑罚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对刑罚 执行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提高内部监督水平
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可以更好地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监督 效果。
加强刑罚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刑罚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确 保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关注的是社会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有效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监狱制度、缓刑与假释、社区矫正等方面探讨刑罚执行制度的不同实践和改革。
一、监狱制度监狱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起到了保护社会安全和惩罚犯罪的作用。
然而,监狱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现行监狱制度往往过分注重惩罚,忽视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准备。
这导致很多罪犯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概率较高。
其次,监狱制度中存在着种族和经济不平等的问题。
某些群体在刑罚执行中往往更容易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监狱制度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更加注重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入,以及对所有罪犯的公正对待。
二、缓刑与假释缓刑与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两种替代方式,倡导非监禁刑罚。
缓刑允许罪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免除刑罚执行,进而通过社会服务、教育和心理疗法等手段对其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和改造。
而假释则是指在罪犯刑期届满之前,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对其进行提前释放。
这两种方式减少了监狱资源的占用,也给罪犯提供了改造和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
然而,缓刑与假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再度犯罪。
因此,刑罚执行制度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三、社区矫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社区矫正成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是指不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而是通过社区监督和协助进行惩罚和改造。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监狱资源的占用,还更好地促使罪犯在社会中承担责任和重新融入。
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源的投入和付出。
社区监督人员的能力和专业化程度、社会对于罪犯的理解和支持、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监狱制度、缓刑与假释、社区矫正等都是刑罚执行的不同方式和工具。
刑罚执行制度解读
刑罚执行制度解读刑罚执行制度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改造,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社会得到更好的治理。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扮演着防止犯罪的重要角色。
通过实施刑罚,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了潜在的犯罪。
当犯罪分子看到身边的人因犯罪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就会对犯罪行为感到恐惧和不安,从而降低了犯罪的发生率。
其次,刑罚执行制度促进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犯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定。
而通过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的扩散,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刑罚执行制度还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错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罚执行制度还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犯罪行为常常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破坏了他们的生活和幸福。
而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惩处,可以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保护他们的权益,恢复他们的尊严和安全感。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司法人员在判断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主观意识和实践经验不同,可能导致对同一类犯罪分子的处罚不一致,从而引发公平正义的争议。
其次,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问题。
尽管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和保护社会安全,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非人道的待遇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正确对待。
此外,刑罚执行制度还需要不断与社会发展和变革相适应,进行改革和完善。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和社会治安形势也在不断改变,刑罚执行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防控工作。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2)一人犯数罪,只要一罪是累犯 或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暴力性犯罪,不能适用假释。
四、假释的程序、考验
1、假释程序同减刑程序。 2、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有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余刑,无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考验内 容是刑法第84、85条的规定。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
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已执行 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部分不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以后再 减刑的,按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D、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 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所减 刑期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二、假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 2、假释与监外执行 3、假释与缓刑 4、假释与减刑
三、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条件:
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有 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1/2以上(起 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 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有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的过程和程序,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主要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监督等方面。
刑罚执行程序包括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包括刑罚执行的申请、审查、批准、执行和结束等环节。
其中,刑罚执行的初始申请主要由刑罚执行机关、犯罪被害人和犯罪人提出。
审查和批准环节主要由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完成。
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包括罚金缴纳、拘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公民权利、监禁、死刑等多种方式。
刑罚执行监督是保障刑罚执行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刑罚执行监督主要由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完成。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人的人身安全、精神健康、劳动教育、改造成果等方面的监督。
刑罚执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权自由的必要手段。
但是,由于刑罚执行涉及到犯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因此在刑罚执行中要注意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和法律权利,防止出现不当执法、徇私舞弊等问题。
- 1 -。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必然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所肯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以下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一、减刑(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是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建功表现的,能够减刑。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是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建功表现的,能够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按照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能够减刑两种。
应当减刑与能够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对于犯法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建功表现”。
另外,刑法还规定若是有下列重大建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法活动的;(2)揭发牢狱内外重大犯法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法分子通过一次或几回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法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很多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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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计算(第89条)
•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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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时效的中断(第89条)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 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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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诉时效的延长(第88条)
第二节
时效
•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 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未规定行刑时效。 •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其意义在于: • 1、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 •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 • 3、节省人力、物力 • 4、有利于社会稳定
1、成功的缓刑:不 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性条件: 2、不成功的缓刑 累犯、犯罪 (1)犯新罪:并罚 (2)有漏罪:并罚 集团的首要 (3)违反规定:执 分子 行原判刑法
限制条件: 对于有期自
由刑:不能少 于原判刑期 1/2,无期徒 刑不少于13年
减 刑
假 释
1、确有悔改 被判处有期徒刑、2、没有再犯罪危险 无期徒刑的犯罪 3、对所居住的社区 分子 没有重大影响 ppt课件 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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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
•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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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注意事项: (1)“不满”与“以下” (2)法定最高刑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中的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量刑准则与刑罚执行机制
刑法中的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量刑准则与刑罚执行机制在刑法中,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犯罪量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应当受到的刑罚程度;而刑罚执行则是指对已经被判处刑罚的人进行服刑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一、犯罪量刑准则犯罪量刑准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刑罚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量刑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性质与情节: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直接关系到判决时的量刑结果。
一般来说,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罪行将会受到更重的刑罚。
2. 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是量刑准则的重要指标之一。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大,刑罚相应会更严厉。
3.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犯罪时的主观动机和犯罪态度。
主观恶性的高低也是考虑刑罚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4.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判决时,法庭也会考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对社会的危险程度。
如果认定其对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刑罚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二、刑罚执行机制刑罚执行是判决确定后对罪犯进行的具体实施过程。
我国刑罚执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狱管理: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关键机构,负责监督罪犯的行为,确保其服刑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2. 刑罚的个性化执行: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罪行的不同性质,刑罚执行机构会采取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剥夺自由、缓刑、假释等。
目的是使刑罚执行更加符合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需要。
3. 宽严相济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宽严相济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即既要使罪犯感受到刑罚的严厉,又要考虑到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为其提供改造的机会。
4. 人权保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防止刑罚的过度限制和虐待行为。
同时,还应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改造措施,促进罪犯的良好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重建。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概述减刑,普通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合用条件1.减刑合用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
2.减刑合用的根据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3.减刑合用的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份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份,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减刑合用的根据1.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普通不得减刑2.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挠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1 )阻挠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合用的限度减刑的合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份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以下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一、减刑(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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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制度
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罚执行制度
n (三)限度条件 n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 n 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n 实际执行刑期:不仅包括监狱服刑期间,而 n 且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但是无期徒刑改 n 为有期徒刑不得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
刑罚执行制度
n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 n 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n 限制减刑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 n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n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n 性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三、减刑的时间、幅度、刑期计算 n (一)减刑的时间与幅度 n 减刑的时间包括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
n 减刑起始时间: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 n 刑的最低服刑期限。
n 2. 无期徒刑 n 起始与间隔时间: n 罪犯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
n 幅度: n 无期徒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 n 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n 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n 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 n 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
刑罚执行制度
2020/11/10
刑罚执行制度
n 第一节 减刑 n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刑罚执行制度
n 一、减刑的概念
n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
n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
n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n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 n 现的,可以减刑。”
n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其残 n 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刑罚执行制度
n 5. 判处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 n 刑的罪犯的减刑
n 一般不适用减刑。
n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n 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n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 n 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幅度:
n 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n 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
n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 n 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
n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酌减,但酌 n 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1. 减刑对象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 n 以及犯罪性质的限制。故意与过失、重罪与轻罪、 n 国事犯与普通犯均可适用。
n 2.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同时相 n 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n 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 n 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的缩短。
刑罚执行制度
n 减刑可以适用于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 n 外的所有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实质条件 n 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n 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 n 减刑是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n 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
n (3)适用时间 n 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 n 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 n 减刑适用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是被 n 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执行1.5年以上。
刑罚执行制度
n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正在执行刑 n 罚的犯罪者; n 减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n 减刑实质条件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n 确有悔过或者立功; n 减刑幅度通过实际执行刑期来表现,判处管制、拘 n 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 n 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制减刑(50条第二款)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 n 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
n 减刑间隔时间: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 n 的间隔时间。
刑罚执行制度
n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关 n 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 n 规定20120701》 n 1. 有期徒刑 n 起始与间隔时间: n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 n 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间隔1年以上; n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比照上述规 n 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 n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刑罚执行制度
n (4)适用次数 n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可以宣告若干次。
n 所谓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 n 的罪犯。
刑罚执行制度
n 4.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 n 罪犯的减刑应主要注重悔罪实际表现。
n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 n 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n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 n 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 n 应缩短。
n 减刑是在肯定原判决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 n 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程序与条件,将原判刑罚适 n 当予以减轻。总体上讲,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减刑与减轻处罚
n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有的法 n 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 n 下判处刑罚。本质属于刑罚裁量规则,适用 n 对象是未决犯。
n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n 至于哪类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级法院或高级 n 法院管辖,尚待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刑罚执行制度
n 第二节 假释 n Parole
刑罚执行制度
n 一、假释的概念
n 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
n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
n 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n 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n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 n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刑罚执行制度
n 5. 减刑与特赦
n 特赦是由宪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一 n 般针对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适用。使 n 用根据主要是对国家形势的考虑。
n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每次 n 适用均是针对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适用,适用 n 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刑罚执行制度
n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刑罚执行制度
n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n 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认真遵守监 n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 n 犯危险,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 n 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情形,就 n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n 1.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n (1)适用对象 n 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 n 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n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n 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n 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 n 犯罪
n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 n 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
n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n 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n 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刑罚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n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注意:
n 减刑本质是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对象是已决 n 犯。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减刑与死缓中的减刑
n 死缓减刑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 n 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故意犯 n 罪,根据其表现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