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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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n 至于哪类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级法院或高级 n 法院管辖,尚待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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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二节 假释 n Pa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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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假释的概念
n 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
n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
n 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n 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n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 n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n (二)实质条件 n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 n 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
n 1. 可以减刑的实质要件 n 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 n 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n 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
有 n 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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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 n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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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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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n 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认真遵守监 n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 n 犯危险,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 n 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情形,就 n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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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n (1)适用对象 n 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 n 分子(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n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n 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n 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 n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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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 减刑与罚金减免以及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被减为 n 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10年情况
n 罚金减免由于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缴 n 纳罚金确实困难,由法院予以裁定减免的执行罚金 n 刑的一种变通措施,并非因为犯罪分子悔过等主观 n 原因。
n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政治权利剥夺减为 n 3-10年,只是为了配合主刑相应作出的调整,并非 n 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n 所谓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 n 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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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 n 罪犯的减刑应主要注重悔罪实际表现。
n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 n 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n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 n 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 n 应缩短。
n 减刑是在肯定原判决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 n 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程序与条件,将原判刑罚适 n 当予以减轻。总体上讲,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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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 减刑与减轻处罚
n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有的法 n 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 n 下判处刑罚。本质属于刑罚裁量规则,适用 n 对象是未决犯。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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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n 减刑可以适用于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 n 外的所有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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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实质条件 n 假释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n 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 n 减刑是适用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n 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
n (3)适用时间 n 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 n 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 n 减刑适用时间没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是被 n 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执行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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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适用次数 n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可以宣告若干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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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减刑的刑期计算 n 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n 1. 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已经执行的 n 部分,应当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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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 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n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 n 期,不得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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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三)限度条件 n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 n 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n 实际执行刑期:不仅包括监狱服刑期间,而 n 且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但是无期徒刑改 n 为有期徒刑不得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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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 n 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n 减刑本质是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对象是已决 n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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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 减刑与死缓中的减刑
n 死缓减刑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 n 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故意犯 n 罪,根据其表现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刑的制度。
n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n 减刑时间是2年期满以后,减刑的实质条件是 n 没有故意犯罪, n 减刑的幅度是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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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幅度:
n 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n 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来自百度文库1年有期徒刑,
n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 n 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
n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酌减,但酌 n 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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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其残 n 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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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 判处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 n 刑的罪犯的减刑
n 一般不适用减刑。
n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n 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n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 n 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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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减刑与改判
n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 n 误,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 n 重新判决。改判不仅可以减轻原判刑罚,还有可能 n 加重原判刑罚(被告人上诉案件除外),还可以改 n 变原判决对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认定。总体上讲,改 n 判是程序与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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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刑罚执行制度
n 第一节 减刑 n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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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减刑的概念
n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
n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
n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n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 n 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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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1. 减刑对象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 n 以及犯罪性质的限制。故意与过失、重罪与轻罪、 n 国事犯与普通犯均可适用。
n 2.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同时相 n 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n 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 n 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的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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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 n 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
n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n 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n 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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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对象条件 n 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n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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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 减刑与特赦
n 特赦是由宪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一 n 般针对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适用。使 n 用根据主要是对国家形势的考虑。
n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每次 n 适用均是针对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适用,适用 n 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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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n 限制减刑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 n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n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n 性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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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三、减刑的时间、幅度、刑期计算 n (一)减刑的时间与幅度 n 减刑的时间包括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
n 减刑起始时间: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 n 刑的最低服刑期限。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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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 n 刑期计算按照有期徒刑减刑规则,应当从前 n 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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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 对于曾经被依法减刑,后来发现原原来判 n 决有错误,经再审以后改为较轻刑罚的,原 n 来的减刑依然有效,所减刑期应当从改判的 n 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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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四、减刑的程序 n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 n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 n 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 n 行审理——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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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正在执行刑 n 罚的犯罪者; n 减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n 减刑实质条件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n 确有悔过或者立功; n 减刑幅度通过实际执行刑期来表现,判处管制、拘 n 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 n 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制减刑(50条第二款)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 n 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
n 减刑间隔时间: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 n 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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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关 n 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 n 规定20120701》 n 1. 有期徒刑 n 起始与间隔时间: n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 n 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间隔1年以上; n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比照上述规 n 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 n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n 2. 无期徒刑 n 起始与间隔时间: n 罪犯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
n 幅度: n 无期徒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 n 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n 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n 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 n 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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