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 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 三、减刑的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 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 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 行过的刑期,不得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 (二)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 执行机关 • (三)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 • (四)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生效裁判 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实现 • (五)刑罚执行过程中还须解决一些法律 问题
第二节 减
刑
• 一、减刑的概念和特征 •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 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 行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减刑的适用对象的限定性,即只能是被判 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 第二,减刑的适用时间的限定性,即仅限于刑罚 执行过程中。 • 第三,适用减刑的后果的限定性,即基于法定事 由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
第三节 假 释
• 一、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 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 制度。 • 第一,假释是将部分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 第二,假释是追求最佳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 手段,因而不同于监外执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本章重点:刑罚执行的概念、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本章难点:刑罚执行的原则、减刑和假释与其他刑罚制度的区别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减刑的概念、条件、程序、刑期起算;掌握假释的条件、程序、考验和撤销条件。
本章课时:3课时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1、教育性原则。
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
2、人道主义原则。
尊重犯罪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的处罚手段,把犯罪人当人对待。
3、区别对待原则。
针对不同犯罪人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
4、社会化原则。
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培养犯罪人再社会化能力。
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关于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是否属于这里的减刑,理论界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减刑。
因为死缓的法律后果尚未确定,所以一般认为减刑不包括死缓的减刑。
减刑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次是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由15年有期徒刑减为10年有期徒刑。
减刑不同于改判。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重新判决的结果可能有利于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被告人。
而减刑是对正确判决的刑罚予以调整,只能有利于被告人。
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在量刑的过程中,低于法定刑以下处罚,而减刑是在行刑的过程中,罪犯有悔改表现,对原判刑法的调整。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 (二)人道主义原则 (三)区别对待原则 (四)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 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 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思考题: 1. 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2. 简述假释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 而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假释的适用对象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 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二)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 定的刑罚,才能适用假释。
(三)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才可以假释。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以后, 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尚未超过追诉时效 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 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刑罚执行概述1.刑罚执行的概念(1)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特征①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②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必须由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③刑罚执行的对象是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只有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才能成为执行刑罚的对象。
④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刑罚执行的内容(1)刑罚实现刑罚实现,是指将刑罚执行的内容付诸实施。
刑罚实现是刑罚执行内容的核心。
(2)罪犯矫正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刑罚变更刑罚变更,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相应地缩短刑期或者变更刑种,或者改变刑罚实现的方式。
3.刑罚执行的原则(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和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两项最基本手段。
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改造罪犯的目的。
(3)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和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4)行刑个别化原则行刑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5)行刑社会化原则行刑社会化原则,是指要尽可能地打破监狱与外部社会之间的隔绝状态,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较多的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刑法总则课件 第18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假 释
一、假释概述(第81条)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有执行一定刑期后, 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 刑罚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 (二)适用的限制条件 (三)适用的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 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 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 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二十年。
第80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010年试卷二第10题
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 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 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有行刑权的司法 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 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 事司法活动。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惩罚原则 (三)教育与改造原则 (四)个别化原则 (五)人道主义原则 (六)保护主义原则 (七)社会化原则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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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适用根据——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 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 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注意 假释与刑满释放、与监外执行 、与 缓刑 与减刑都不同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刑期的限制。
(二)假释的考验
1、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
3、假释犯的执行
(三)假释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 销包括三种情况 。
例题解析
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 ,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18刑罚执行制度(1)
5. 判处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 刑的罪犯的减刑
一般不适用减刑。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 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2. 假释与缓刑 (1)适用对象 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
八类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 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有组织暴力型犯罪
缓刑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1. 减刑与改判
幅度: 无期徒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 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
3. 对于曾经被依法减刑,后来发现原原来判 决有错误,经再审以后改为较轻刑罚的,原 来的减刑依然有效,所减刑期应当从改判的 刑期中扣除。
四、减刑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 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裁定予以减刑。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三个一律”的合理性探讨
• 2009年,重庆市展开了专项打黑行动,重 庆司法部门提出了“三个一律”,即从 2009年7月14日起,重庆市各级法院对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 不予减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 减刑,在裁定前也要一律公开听证。媒体 认为,这些措施表明,司法部门已认识到 减刑、假释不当的危害性,显示了彻底打 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 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适用的对象 • (二)适用的根据 • (三)适用的限度 • (四)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 计算
• (一)减刑的程序 •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活动,并且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为国家节省了10多万元的资金投 入。因此又被监狱所在地中级人 民法院减刑为8年有期徒刑。减 刑后,李某仍然一如既往地进行 自我改造,进行多项与监狱生产 有关的发明创造,并且及时制止
了一名犯罪人的自杀行为,因而 被记功一次。2000年12月李某所 在的监狱提出了对李某进行假释 的建议。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刑罚执行——有行刑权的司法 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 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 事司法活动。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 (一)教育性原则 • (二)人道主义原则 • (三)区别对待原则 • (四)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述
• 例如,陈明亮团伙两名团伙成员因故 意杀人获刑后,团伙首脑便定期为其 发“生活费”,每月还向其父母发安 抚费5000元,并派专人负责接送其父 母到监狱探监。
刑罚执行制度教材(PPT 48张)
• 四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五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
•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 立功表现,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是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对待原则
• 刑罚执行的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根 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
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
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
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社会化原则
•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 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社会化原
• 首先,改判是审判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指原判决在认定事实
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
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是对原判错误的纠正。而 减刑则是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指在肯定原判决的前 提下,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按照减刑条件和程序,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 其次,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活动,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 有的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 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而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后,对
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
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 (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患乙肝“小三 阳”而未被录用,刺杀公务员被判处 死刑。
(1)考察期限
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 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的 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 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 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 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所谓“一定刑期” 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 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 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 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 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81条还规定:“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 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被告人马加爵被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18、19章行刑制度
意伤害罪而中断,其追诉期限从2000年5月6日其重新计算,追诉期
限于2005年5月7日结束。
08: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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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追诉
朱某于1987年2月因琐事殴打邻居齐某,致齐某重伤。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
控告,公安机关以互相斗殴为由不予立案。齐某此后多次向县公安局提出
立案要求,公安机关都未予理睬。1998年4月,朱某因故意伤害同时王某致 其死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朱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殴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8:46:04 35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08: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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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对累犯,不管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
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4、因前款情形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08:46:04
36
四、追诉期限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08:46:04
37
追诉期限的中断
某甲于1998年7月8日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
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某甲与2000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概述减刑,普通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合用条件1.减刑合用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
2.减刑合用的根据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3.减刑合用的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份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份,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减刑合用的根据1.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普通不得减刑2.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挠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1 )阻挠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合用的限度减刑的合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份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罚金刑的减免、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后剥夺政治权利的 减少等。 二、减刑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罪犯。 (二)实质条件: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 ▪ 相对减刑: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一的,即可以减刑。 ▪ 绝对减刑:有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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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刑的程序(79条,新增内容)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
收到后,1个月内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 ❖ 受理:无期由省院;无期以下中院。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减刑条件的,
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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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执
行部分,应当计算在刑期当中); ❖ 原判无期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
行的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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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
定的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而将 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即“假释放”。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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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对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刑度条件——必须已执行一定的刑期 ❖ 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 无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第18章 刑罚执行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假释的考验期限( (一)假释的考验期限(第83条) 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年 。 假释的考验期限 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3条 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刑法第 条 ) 。 原判决附 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 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 , 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 权利。 假释的考察( (二)假释的考察(第84条) 条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1)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 2)按照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 ) 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离开所居住的市、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第84条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第 条) 。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 )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 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刑 ( 相 对减刑) 对减刑);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当减刑(绝对减刑) 当减刑(绝对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 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的 ; (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 4)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 ) 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 )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分析】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该18年有期徒刑应当 从裁定减刑之日即2004年1月15日起计算,在此之 前已经执行2年刑期以及先前羁押的6个月时间不得 计算在内,这样,此时某乙还需要实打实地执行18 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再获得减刑或假释),其刑 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如果某乙 度,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上述司法解 释),该10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即2002年 1月15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某乙通过多次依法 获得减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获得刑满释 放。
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 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 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
为执行刑罚
【分析】答案为A、B、C。
同堂练习
一、判断题 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
(2)其次考虑并罚。由于发现的抢劫罪是漏罪, 本罪即原判的故意伤害罪已经实际执行了7年,故 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用故意伤害罪的10年 有 期徒刑与抢劫罪的8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结果是 10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实际执 行的7年,那么此时(即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之际) 某甲的刑罚应在3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 内确定。这是《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二、简答题 1.简述假释的考察。 2.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3.简述追诉时效期限。 4.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 三、论述题
1.试述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2.试述假释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第三节 假释(2)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㈠假释适用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㈡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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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减刑
3、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 补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
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 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 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 以视为有立功表现
第一节 减刑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 有重大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 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1、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第一节 减刑
2、减刑的条件 a、对象 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2)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 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 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第一节 减刑
b、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
根据2012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 面情形: 1)认罪悔罪;(与“申诉”区别)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考量)
第二节 假释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二第56
题)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 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 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 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 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 假释
第一节 减刑
4、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 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 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 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 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第二节 假释
2、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 属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假释 条件的可以予以假释。 但是,因累犯或者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一节 减刑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 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 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 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第一节 减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由“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 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二节 假释
4、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 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 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 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失败的假释: 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假释考验规定;②在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③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 罪。
第二节 假释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只要是指根据犯罪的具 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 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 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节 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内容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 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
第二节 假释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年卷二第 12题)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 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 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 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 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 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对丁可以假释
第二节 假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10年有期徒刑, 也不得假释。 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 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 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仍可适用假释。
第二节 假释
2)限制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 以上,才可以假释。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 折抵刑期1日。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 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 的情况。
第二节 假释
3)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影响。
“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一节 减刑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无期徒刑将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从“减刑之日”起算 “实际执行”,指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20年。
第二节 假释
5、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 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二节 假释
补充: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 对一次减去2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 间不能少于2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2年,决定假释的,可以 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节 假释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年卷二第9 题)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 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 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 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