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课件 第18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PPT精品文档
(四)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 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 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 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假释。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考察内容
依据刑法典第8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 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 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 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 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 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 公开予以宣告。
(三)减刑的程序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本章重点:刑罚执行的概念、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本章难点:刑罚执行的原则、减刑和假释与其他刑罚制度的区别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减刑的概念、条件、程序、刑期起算;掌握假释的条件、程序、考验和撤销条件。
本章课时:3课时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1、教育性原则。
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
2、人道主义原则。
尊重犯罪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的处罚手段,把犯罪人当人对待。
3、区别对待原则。
针对不同犯罪人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
4、社会化原则。
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培养犯罪人再社会化能力。
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关于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是否属于这里的减刑,理论界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减刑。
因为死缓的法律后果尚未确定,所以一般认为减刑不包括死缓的减刑。
减刑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次是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由15年有期徒刑减为10年有期徒刑。
减刑不同于改判。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重新判决的结果可能有利于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被告人。
而减刑是对正确判决的刑罚予以调整,只能有利于被告人。
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在量刑的过程中,低于法定刑以下处罚,而减刑是在行刑的过程中,罪犯有悔改表现,对原判刑法的调整。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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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适用根据——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 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 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注意 假释与刑满释放、与监外执行 、与 缓刑 与减刑都不同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刑期的限制。
(二)假释的考验
1、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
3、假释犯的执行
(三)假释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 销包括三种情况 。
例题解析
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 ,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第18、19章行刑制度
意伤害罪而中断,其追诉期限从2000年5月6日其重新计算,追诉期
限于2005年5月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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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追诉
朱某于1987年2月因琐事殴打邻居齐某,致齐某重伤。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
控告,公安机关以互相斗殴为由不予立案。齐某此后多次向县公安局提出
立案要求,公安机关都未予理睬。1998年4月,朱某因故意伤害同时王某致 其死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朱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殴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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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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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对累犯,不管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
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4、因前款情形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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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诉期限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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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的中断
某甲于1998年7月8日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
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某甲与2000
刑法总则18
分 析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该18年有期
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即2004 年1月15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经 执行的2年刑期以及先行羁押的6 个月不得计算在内,这样此时某 乙还需要实打实地执行18年有期 徒刑(如果没有再获得减刑或假 释),其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 至2022年1月14日。
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获得减 刑,但多次减刑必须有一个限度, 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该10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 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也就 是说,某乙通过多次依法获得减 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 获得刑满释放。 同理,如果某乙符合假释的 条件,则其最早也只能在2012年 1月14日之后才能被适用假释。
注意
减刑实质是对原判刑罚 的减刑,因此应当先减原判 刑期,再相应缩短考验期。 不能不经过减原判刑期的阶 段直接减缓刑考验期。
2、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 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 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 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三、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 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判处拘役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 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 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3、限度条件:与减刑的限制相 似,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 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 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12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实际执行刑期起点的计 算与减刑相同。
《刑罚执行》课件
假释和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法进行。
假释和减刑的申请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并经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审查 和评估。
假释和减刑的裁定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纠正对于保障 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
重要意义。
监督机构应当对刑罚执行机关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
分析技巧
注意细节,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理论,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例。
案例结论与启示
结论
通过对王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故 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 害性等因素;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罪犯的表 现和改造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或假释。
启示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充分体 现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活动的最后环节 ,目的在于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罚 得以实现,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
刑罚执行的种类
主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如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02
附加刑执行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 如罚金、没收03
缓刑执行
《刑罚执行》PPT课件
目录 CONTENT
• 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的程序 • 刑罚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 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发展 • 案例分析
01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定义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刑罚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必须 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概述减刑,普通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合用条件1.减刑合用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
2.减刑合用的根据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3.减刑合用的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份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份,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减刑合用的根据1.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普通不得减刑2.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挠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1 )阻挠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合用的限度减刑的合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份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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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执行
(一)概述
(二)行刑制度
1、减刑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 予以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包括: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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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定。
——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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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假释考验期
A、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B、期限起算: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考验内容: 第84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 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 督机关批准。
注意: 减刑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还有减刑开始时 间的限制、减刑幅度的限制、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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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A、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应计入减刑 后的刑期内。
B、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时间(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计 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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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 短不得少于1年。
第18章 刑罚执行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假释的考验期限( (一)假释的考验期限(第83条) 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年 。 假释的考验期限 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3条 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刑法第 条 ) 。 原判决附 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 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 , 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 权利。 假释的考察( (二)假释的考察(第84条) 条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1)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 2)按照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 ) 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离开所居住的市、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第84条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第 条) 。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 )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 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刑 ( 相 对减刑) 对减刑);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当减刑(绝对减刑) 当减刑(绝对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 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的 ; (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 4)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 ) 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 )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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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假 释
一、假释概述(第81条)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有执行一定刑期后, 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 刑罚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 (二)适用的限制条件 (三)适用的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 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 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 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二十年。
第80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010年试卷二第10题
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 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 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有行刑权的司法 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 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 事司法活动。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惩罚原则 (三)教育与改造原则 (四)个别化原则 (五)人道主义原则 (六)保护主义原则 (七)社会化原则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 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 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 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83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十年。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述(第78条)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 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 (二)适用的根据 (三)适用的限度 (四)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解析: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 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 而死缓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属于这里的 减刑。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 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 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 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 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 次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 罪的,不构成累犯
解析:D。本题主要考查假释与累犯的基 本理论。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假释 的犯罪分子不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 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规定,根据刑 法第39条的规定,该规范是管制的犯罪分 子应该遵守的。所以A是错误的。刑法第 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2006年试卷二第9题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 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 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 法修正案(八)已经提升为13年),其起始时间 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 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 《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 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 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 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 项错误。
第78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 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一)假释的程序 (二)假释的考验 (三)假释的撤销
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