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
中国高等法律院校教材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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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
减刑条件:罪犯 在服刑期间表现 良好,有悔改表 现
减刑幅度:根据 罪犯的犯罪性质、 情节和悔改表现 等因素确定
减刑程序:由监 狱提出减刑建议, 报请人民法院审 核批准
减刑效果:有利 于罪犯的改造和 社会的稳定
假释制度
假释条件: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如表现良好、悔过自新等 假释程序:由监狱提出建议,经法院审理决定 假释期限:根据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等因素确定 假释监督:假释期间,服刑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和管理
申诉和抗诉的条 件:申诉和抗诉 需要满足一定的 条件,如判决结 果存在错误、程 序违法等
申诉和抗诉的程 序:申诉和抗诉 需要按照一定的 程序进行,如提 交申诉书、抗诉 书等
申诉和抗诉的结 果:申诉和抗诉 的结果可能包括 撤销原判决、重 新审理等
刑罚执行中的 问题和改进
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腐败现 象
刑罚执行制度的种类和特点
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
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监禁、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等 刑罚执行特点:注重人道主义,尊重人权,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注重教 育改造,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执行的具 体制度
缓刑制度
定义:缓刑是指 对被判处一定刑 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暂 缓执行,由社区 矫正机构进行监 督和管理的制度。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侵犯人 权的现象
刑罚执行不规范,存在随意 性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公平 现象
刑罚执行制度的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监督: 确保刑罚执行 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提高执行效率: 优化执行流程, 缩短执行时间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则课件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罪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 上述三类罪的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1.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并非一律判处法定
最高刑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4.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演练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 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 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 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 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成立累犯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recidivist——是指因犯罪受 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可以分为普通 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
普通累犯
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的概念界定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并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
1.前提条件——自动投案。
2.核心条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
• 自动投案的时间可以是如下: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被发觉,但未查清犯罪人 3.犯罪事实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 教育后,主动交待犯罪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的过程和程序,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主要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监督等方面。
刑罚执行程序包括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包括刑罚执行的申请、审查、批准、执行和结束等环节。
其中,刑罚执行的初始申请主要由刑罚执行机关、犯罪被害人和犯罪人提出。
审查和批准环节主要由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完成。
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包括罚金缴纳、拘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公民权利、监禁、死刑等多种方式。
刑罚执行监督是保障刑罚执行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刑罚执行监督主要由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完成。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人的人身安全、精神健康、劳动教育、改造成果等方面的监督。
刑罚执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权自由的必要手段。
但是,由于刑罚执行涉及到犯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因此在刑罚执行中要注意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和法律权利,防止出现不当执法、徇私舞弊等问题。
- 1 -。
刑罚执行制度 ppt课件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第89条)
•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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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时效的中断(第89条)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 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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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诉时效的延长(第88条)
第二节
时效
•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 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未规定行刑时效。 •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其意义在于: • 1、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 •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 • 3、节省人力、物力 • 4、有利于社会稳定
1、成功的缓刑:不 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性条件: 2、不成功的缓刑 累犯、犯罪 (1)犯新罪:并罚 (2)有漏罪:并罚 集团的首要 (3)违反规定:执 分子 行原判刑法
限制条件: 对于有期自
由刑:不能少 于原判刑期 1/2,无期徒 刑不少于13年
减 刑
假 释
1、确有悔改 被判处有期徒刑、2、没有再犯罪危险 无期徒刑的犯罪 3、对所居住的社区 分子 没有重大影响 ppt课件 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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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
•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 • • •
• • • • •
1、法律规定(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注意事项: (1)“不满”与“以下” (2)法定最高刑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1、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应具备的条件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未归案前, 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投案,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并且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的管束、控制之下,等候处 理。犯罪后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 理解自动投案时注意以下几点: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时,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第一,必须如实供述,即供述的必须是真实的罪行、 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犯 罪事实和情节。一人犯有数罪时,如果只交代了其中的一 部分犯罪事实,只就已经交代的部分成立自首,未交代的 不能成立自首。如果如实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则均成 立自首。
对于自首的适用,应注意两点:
一是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 自首从宽只适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 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从宽只适用于自首的
犯罪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二)立功
1、概念和类型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以及其他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表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表现 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 实,经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投案对象。一般是向有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
检察等机关投案,向其他司法机关投案的,向纪律检查机 关、行政监察机关投案的,向单位内部的纪律检查部门或 其工作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或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的,也 属于自动投案。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以下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一、减刑(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概述 减刑 假释 社区矫正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执行主体 执行对象 执行依据 执行内容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 人道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 个别化原则
第二节 减刑
三、考验期
1. 期限 (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10年 (3)累犯、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暴力犯罪,判死缓, 减为无期后不得再减:15年 起算点: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 社区矫正 3. 遵守规定(与缓刑同)
四、假释的撤销
1. 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 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 3. 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 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 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社区矫正
一、概念: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 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 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适用范围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 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5.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 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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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内容
? 减刑不是对原判决的否定,而是在 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表 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包括:
? 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 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 对象条件 ? 实质条件
1、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起始时间 ? 减刑的幅度 ? 减刑的间隔 ? 减刑的限度 ?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减刑的起始时间
? 指犯罪分子开始服刑多长时间以后可以对 其进行首次减刑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2年后,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 有立功表现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有重大立功表现
(1)悔改表现
? 认罪服法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
?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 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 ? 假释
第一节 减刑
? 减刑的概念 ? 减刑的内容 ? 减刑的条件 ? 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程序
一、减刑的概念
? 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 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减刑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 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 能少于1年
? 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 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少于1 年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对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 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 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 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1、假释与减刑
?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 罪犯,只能宣告一次,且附有考验 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罪犯在考 验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假释, 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 原判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 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 的问题
3、减刑的间隔
? 指同一受刑人进行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 当间隔的时间距离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 减刑之间的间隔一般应当在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 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 当缩短间隔时间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执行1年半以上后可以减刑
?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 间
2、减刑的幅度
? 指一次减刑可以减除的刑期 ? 无期徒刑减刑幅度 ?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1)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 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 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 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 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 改判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五、减刑的程序
? 减刑的适用机关 ? 减刑的适用程序
1、减刑的适用机关
? 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减刑的适用程序
? 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 ? 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 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裁定减刑 ? 人民检察院监督减刑
第二节 假释
? 假释的概念 ? 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的条件 ? 假释的考验 ? 假释的法律后果 ? 假释的程序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限制
4、减刑的限度
? 指罪犯在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之后,最 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少于13年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一、假释的概念
?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 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 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与减刑 ? 假释与缓刑 ? 假释与监外执行 ? 假释与刑满释放
? 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1年有期徒刑;确 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2年 有期徒刑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一次减 刑不得超过 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 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3年有期徒 刑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的 ? 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