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刑罚裁量制度是什么,其包含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是刑罚论部分承上起下的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特征、功能和目的。 特征、功能和目的。 重点: 重点: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㈠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㈡刑罚的本质属性——强制性和惩罚性 刑罚的本质属性 强制性和惩罚性 主刑( ㈢刑罚包括——主刑(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刑罚包括 主刑 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㈠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从国家方面看——破坏与反破坏、反抗 破坏与反破坏、 1、从国家方面看 破坏与反破坏 与扼制的关系 2、从犯罪人方面看————逃脱制裁与不 从犯罪人方面看 逃脱制裁与不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㈡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1、起源统一 2、相互依存 3、命运相同
三、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的功能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㈠剥夺功能 ㈡惩罚功能 ㈢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㈠威慑功能 ㈡教育鼓励功能
案例分析题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将该户男主人乙打成重伤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缉拿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通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 15年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在甲被判处刑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而甲在监狱中通过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汽车修理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 力。 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问(1)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2)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1) 概述
A. 以刑法由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 情节
❖ 酌定情节: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 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 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B. 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 为标准
❖ 应当性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C.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为标准
累犯的课堂练习2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E.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
3)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
自首和立功的课堂练习
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 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 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 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 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 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 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缓刑
1. 概念 2. 缓刑的适用条件 3.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4. 缓刑的法律后果
1. 概念: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种制度。
正因为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各异,刑罚裁量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官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调整,从而实现量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罚裁量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法治的特征。
它充分发挥了法官的裁量权,使刑罚能够适应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既能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裁量制度不仅考虑到了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还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宽容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判决。
首先,司法机关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
其次,需要评估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同的犯罪主体和客体所承担的责任和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这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采用了残忍手段,那么刑罚就应该更严厉。
最后,需要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刑罚的幅度也应该更大。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注重量刑的公平性,还要注重其合理性。
公平性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合理性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量刑,使刑罚能够符合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操作上,法官或法院可以参考历史判例,借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刑罚裁量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的法官或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但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意愿或经验不同,可能会出现量刑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有时刑罚的幅度过轻或过重,难以保证刑法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再次,刑罚裁量过程中可能受到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法官或法院可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作出不合理的判决。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刑罚的裁量

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自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关键的区别。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量
刑
制
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
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②并科原则;③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的是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3、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量刑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的种类:①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节;②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③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为此,必须做到: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
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
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5.刑罚是分别由特定强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就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一)适用根据不同 (二)适用机关不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2、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的根本措施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三)特殊预防的实现 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
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的适当性 2、刑罚的公开性 3、刑罚的及时性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方法。
我国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 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
思考题: 1.刑罚的主要特征如何? 2.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 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国 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活动,对不同 的对象可能产生不同的功效与作用,根据 功效作用和对象的不同,刑罚的功能可从 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 (二)处罚功能 (三)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一)威慑功能 (二)教育鼓励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刑法总则综合练习二

刑法总则综合练习二第十章共同犯罪一、名词解释1.共同犯罪 2.主犯 3.从犯 4.胁从犯 5.教唆犯 6.首要分子二、选择题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__________全部罪行处罚。
A.他参与的B.他组织的C.集团所犯的D.他指挥的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__________。
A.不予处罚 B.免予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3.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
共同犯罪中的蔡某属于__________。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4.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千多元,四人平分。
对甲的行为__________。
A.不以犯罪论处B.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单独论处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D.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论处三、填空题1.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__________。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__________。
4.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__________、__________几类。
5.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__________、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__________处罚。
四、问答题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3.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4.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1.1 刑法分论的概念与意义1.2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1.3 刑法分论的主要内容与体系第二章:犯罪论2.1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2.2 犯罪构成要件2.3 犯罪形态2.4 犯罪种类第三章:刑罚论3.1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3.2 刑罚的种类3.3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3.4 刑罚的改革与完善第四章:刑法责任4.1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4.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归责原则4.3 刑事责任的时效4.4 刑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五章:刑法的适用范围5.1 刑法空间效力范围5.2 刑法时间效力范围5.3 我国刑法的空间与时间效力规定5.4 刑法的冲突解决原则本章节教案以多媒体形式呈现,通过图片、案例、动画等丰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刑法分论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培养其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第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6.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6.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6.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6.4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7.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7.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7.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征8.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8.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8.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事责任第九章:财产犯罪9.1 财产犯罪的概念与特征9.2 财产犯罪的种类9.3 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9.4 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章:贪污贿赂犯罪10.1 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0.2 贪污贿赂犯罪的种类10.3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10.4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教案以多媒体形式呈现,通过图片、案例、动画等丰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各类犯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法律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9月20日通过,2011年4月25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量刑原则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章量刑基本方法第一节量刑步骤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四、根据量刑的指导原则,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一、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二、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以下量刑情节的,应当优先进行调节,即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刑法讲义:刑罚论各章内容提要

(三)刑罚功能
刑罚功能即刑罚的功效,是指刑罚设定、适用和执行所产 生的客观效用。如果说刑罚目的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刑 罚功能则是指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 刑罚功能可能是外显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可能是正向的, 也可能是负向的。[注意:在这一点上,本人与校内教科书上的观
点相左。教科书认为,刑罚功能只能是积极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 负面的、消极的作用不属于刑罚功能。]
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实现形式是刑
法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观点简介)
(一)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与法的责
任论(略)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间的分野:行为人是
否有自由意志(意思自由),是否有“他行为可 能性”(自由选择可能性)。 法的责任论是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之间调和 与折衷的产物。在德、日刑法学中有较大影响。
3、人格责任论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由德国学者梅茨格尔和博克 尔曼提出。日本的团藤重光进一步发展了人格责任论。 行为责任论与性格责任论的折衷。 基本观点:责任非难的对象是行为人自主形成的人格。 一方面,人格以及人的行为既受素质和环境的决定或制
约,另一方面,人又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
的量刑情节;后者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酌 情考虑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 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犯罪后 态度、犯罪人一贯表现等。
3、从宽情节(从轻、减轻情节)与从严情节(从重情 节)。[注意,我国刑法中无加重情节] 4、“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的再分 类]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观点把刑罚功能理解为刑罚的积极的、 正面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那么,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 就是相通的或者重合的。对刑罚功能,教科书列举了9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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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科原则
数罪并罚的方法
(一)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几个原则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 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数罪并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限制加重原则
• 对数罪中有无 期徒刑、死刑 的,只能采取 吸收原则。 •对自由刑的,应在 最高刑以上,总和刑 以下,决定执行的刑 罚。
•对有附加刑的, 其与主刑并科 适用。
吸收原则
重大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员对其审讯期间,他 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100万元的犯罪事实, 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 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 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答案:D
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四年后获 得假释,随即又参加间谍组织,刺探我国机密情 报。郭某 A.构成一般累犯 B.构成反革命累犯 C.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D.不构成累犯
自 首
67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 称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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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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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总则性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型情节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型情节 分则性情节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 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 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犯新罪
2、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答案:A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 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 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 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贿赂1万 元,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D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因甲犯 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 自己和乙所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 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 劫罪受到刑事追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不成立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不成立立功
A.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 案 : D. 对 于 盗窃罪只有重 大立功情节, 对于诈骗罪具 有自首和重大 立功情节
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某甲伙同他人入户抢劫,杀死3人,重伤2人。 某甲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某甲的 量刑,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判处死刑 B.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C.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 D.必须在10年以下量刑 答案:ABC
先减后并,10 — 15年
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 将同监犯人打成轻伤,被判有期徒刑5年,同时又发
现其在前罪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3年有期徒刑。
关于甲某该如何处罚?
先旧后新
1、漏罪:先并后减 5 — 8年
2、新罪:与上并罚 5 — 13年
缓 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 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答案:ABCD
立 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 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 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案中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其他犯罪);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黄某(19岁)和赵某(17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 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走进牛棚牵牛。由于 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 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 赵某捅了王某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 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神色慌张形迹可疑,遂带回问 话,黄某如实将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 代。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家属扭送归案,只要能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
6.自首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仍可视为自首 7.共犯的自首,要交代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否则不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的构成
1、主体的特殊性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刑的罪犯。
2、供述罪行的特殊性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不同)。
一般累犯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人。过失犯 罪与不满18周岁犯罪的除外 66条
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诉人一 类罪的的犯罪人。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1、自动投案。 一般自首的构成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首可以是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 2.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3.已经准备去投案,在投案途中被逮捕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4.在外地或生病,请他人代为投案,或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只要能如实供 述罪行的,也可视为自首
特别累犯的构成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前罪和后罪不受判处或应当判处刑罚种类的限制。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 1.对累犯从重处罚 2.不适用缓刑 3.不适用假释
答案:A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 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 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 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 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 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有 重大贡献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 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 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不执行原判刑 罚的制度。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 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
一般缓刑
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
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 4、限制条件: 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犯罪除外
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加罚金5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3年。
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 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判决,该罪应判10 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甲的刑期如何确定? 先并后减,5 — 13年 某乙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 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该罪应判有期徒刑10年。此时 乙的刑期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