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媒体发布协议(最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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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发布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有偿使用本协议约定项下广告媒体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事宜生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偿取得甲方广告位的管理运营权,供乙方开展广告代理服务。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支付费用。

3、具体广告位位置、规格如下:

(1)、位置:

(2)、媒体形式:

(3)、媒体规格: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年,起止时间为:

三、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乙方累计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项下广告媒体的使用费总额为rmb:元(大写)。本协议约定项下第一经营年度广告位使用费总额为rmb:元(大写:整)。自第二年起按每年的比例逐年递增,则本协议约定项下第二年广告媒体的使用费总额为rmb:元(大写:整)。

2、付款方式

先付款,后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甲方不接受乙方非即期承兑汇票。

3、付款排期、时限及金额具体为:

4、甲方帐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5、付款时间以乙方出示银行凭据时间为准。。

6、甲方收到乙方当期应付款项后于10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期足额正规发票。

7、为确保本协议的正常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乙方即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本协议第一年广告媒体使用费总额的10%,即:rmb: 元(大写:整)。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即向乙方足额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据。在本协议正常履行且不发生乙方违约赔偿的情况下,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约定最后一次付款期时用于冲抵当期媒体使用费,乙方不得主张履约保证金利息。

8、本协议付款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四、特别约定

1、乙方承担该广告媒体的维护费、电费。

2、如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此合同涉及广告媒体有使用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付款,如乙方延期付款7天以上,则视为乙方自行放弃此广告媒体的使用权,甲方将无条件的收回该广告位的使用权。

五、甲乙双方的保证

1、甲乙双方均承诺其已向对方出示的各自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是真实的。

2、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就乙方使用的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向乙方收取约定的使用费,有权对乙方发布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广告位重复发包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3、对于乙方为发布、安装、维护广告媒体所需做出的一切合理安排,甲方应给予合理配合。

4、甲方同意乙方在约定场地位置内发布、修理、维护、更换广告设施。

5、甲方有权对乙方广告设施提出安保建议,但不负责乙方广告设施的安保措施,

所有乙方安装的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6、协议期间,乙方在发布、维护上述广告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配合乙方,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甲方应当给予工期的顺延。

7、任何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该广告位的宣传资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8、乙方不得私自拆除或损毁甲方的广告设施,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与甲方相应的赔偿。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行联系客户在其设置的广告媒体上发布广告,发布内容必须报甲方审核通过,不得私自发布未通过甲方审核的广告。

2、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有权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多次更改或改变广告内容。

3、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如甲方仍继续采取与其他方合作的方式租赁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续约的期限及其它条款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不继续续约,乙方需在合同到期提前壹月,通知甲方继续招商。

4、乙方需在广告媒体设置、安装或更换后,负责清理安装现场。

5、乙方需及时修复破损的广告媒体。

6、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媒体上,乙方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内容。

7、乙方在其自主经营过程中与其广告客户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对广告位使用权的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使用期限届满前,如甲方因政府规划修改、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提前收回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广告位使用权时,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双方另行协商补偿办法。

九、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

式予以公开。

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3、甲乙双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定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政府政策、法规、规划等的改变及/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广告媒体阵地从事广告经营的情况。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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