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未来 收益 现 金流 的预 测 。 但是, 知识 产权 资产 的价值 会 受到
专 利技 术 因 素 、 市 场 经济 因 素 、 法 律 因素 等 多方 面影 响 , 专 利 技 术 因 素 又 受 到 技 术 产 业 化 效 果 、替 代 技 术 等 多 种 不 可 测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评 估 困难 。 知 识 产 权 这 种 价 值 不 确 定 性 较 高, 增加 了知 识产 权 的评估 难度 。
( 三) 知识 产权 变 现风 险。有些 知识 产权 除 了对 提供 担 保 的企业 外 , 对 于其 他企 业甚 至竞 争者 而言 都不一 定适 用 。
这类 知识 产 权虽 然有 很好 的价 值 , 但是 市场 流通 性 比较差 ,
有 成本 法 、 收益 现 值法 、 市 场 比较 法 , 而选 用 不 同 的评 估方 法 或者 不 同的评 估机 构会 导致 评估 结果 大相 径庭 。二 是 知
政 部 虽然 发 布 了《 资 产评 估 准 则—— 无 形 资 产 》 , 但 到 目前
为止 , 我 国对 无 形 资 产 评 估 只 是 制 定 了 总 体 标 准 , 而 没 有 对
专 利技术 、 商标 、 版 权等 知识 产权 制定 独立 的评 估法 规 和准
则. 导 致操 作性 不强 。实践 中 , 对 知识 产权 评估 的方 法 主要
l 灏群
浅” 波知嘏 投质 押 i 法律风 险及 防范
口 雒 园 园
( 大连 理 工 大 学城 市 学 院 辽 宁 大连 1 1 6 6 0 0 )
摘要 : 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在我 国迅速发展 , 但其 法律风 险客观存在 , 产生的原 因包括登
记 制 度 的 不 完善 、 评 估 制度 的不规 范等 。 亟 需 完善 知识 产权 质押 登 记 制度 、 重 构 知识 产 权 评估制度、 发 展 知 识产 权 交 易 市场 和 建立 多方 主体 共 同参 与 制 度 来 防 范知 识 产 权质 押 的
现行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分析
忽视 了 专利 权人 和质 权人 的利 益 。专 利权 与其 他 质权标 的 不 同 ,专利 权 的价值 主要 体现 为转让 、 施 、许可 实施 而 实
获 得 的收益 ,限制 出质专 利权 的转让 、实施 实际 上就是 限 制 了专 利权 人 经济利 益 的实现 。专利 权具 有 时间性 ,只有
层 次 的试点 工作 。 20 0 6年 ,国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联 合 人 民 银 行 召 开 知 识 产
权 质押 融资 工作研 讨 会 ,探 讨知 识产 权质 押融 资 的资产 评 估 、风 险控 制 及 信 用 担 保 等 问 题 并 达 成 政 策 共 识 。2 0 08 年 ,在 全 国开展 知识 产权 质押 融资试 点 _作 ,率先 探索 基 T 于知识 产 权 价 值 实 现 的创 新 融 资 机 制 。2 1 0 0年 ,国家 知 识 产权 局会 同财 政 部 等 六 部 委 发 出 《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关 质 押融 资与 评估 管理 ,支 持 中小企 业 发 展 的通 知 》 ,从 建 立 协 同推进 机制 、创新 服务 机制 、完 善风 险管 理机 制 、深
国许 多地 区都 已开展 专利 权质押 融资试 点工 作 ,各地根 据 自已的不 同情 况 出台 了相 应 的政策 。但是 现行 的专利权 质押 法
律 制度 还存 着 的缺 陷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 着专 利权 质押贷 款 的全 面展 开 ,本 文 分析 了 目 法律 规定 上 的缺 陷 ,提 出在 立法 前
场 状况 、技 术发 展程 度 的影响 具有不 确定 性 、衰减 性 ,安
1 专 利权 质押 融 资现状
近年来 ,国家知 识产权 局 围绕 知识产 权投 融 资服务 体 系建设 ,积 极推 进知 识产权 与 金融 资产 的有效 融合 ,通 过 加 强专 利权 质押 登记 管理 ,开展 知识 产权 质押 融 资试点 工
一起典型案例引发的对我国质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兼论民法典质权制度对物权法、担保法的完善与发展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1年2月(第2期,总第286期)Feb .,2021(No.2,G eneral No.286)收稿日期:2020-12-16作者简介:韦伟强(1965-),广西都安县人,广西高级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广西审判专家,广西师范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政法学院客座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经济法。
一起典型案例引发的对我国质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兼论民法典质权制度对物权法、担保法的完善与发展韦伟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广西南宁530028)摘要:质押是一种设立质权的行为。
新颁布的民法典多个条文从多个方面对质押、质权进行了规定,从内容看,是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进行了补足和发展。
文章正是在一起典型案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概述目前对质押、质权如何理解和适用的不同法律观点,通过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质押、质权及其设定质权的效力分析,对我国质押、质权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深入探讨,总结民法典对质权制度的补足和发展情况,提出笔者对民法典质权制度对我国传统民法的发展、适用的理解,进而提出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与填补的相关问题和思考。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账户质权;优先受偿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21)02-0111-07一、一起典型案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一)案例。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银行支行、一审第三人某融资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基本案情:2011年某银行支行与某融资公司签订《授信业务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订立保证合同,乙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乙方在甲方的营业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履约保证金账户;乙方将新增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存入在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合作期限至2016年4月7日。
”某融资公司在某银行支行开立了账号为06315的履约保证金帐户,户名为某银行(某融资公司)。
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括 有 限公 司和 股份公 司的股 权 ,并且 在 登记 管辖 、 登 记 事项 、 申请 条 件 、 申请 人及 责任 、 类 登记情 形 及 材 各 料 要求 、登记 办理 原则 和 时限 等方 面做 了详 细 规定 。 至 此 . 国的股 权质 押 制度基 本 成 型 我 但 纵 观我 国股 权质 押 的现 行法 律制 度 . 还存 在 一 些 不足 之 处— — 立 法过 于简 单 . 部分 规定 不 合理 并 缺
这 种情 况 下会 造成 《 物权 来自 》 《 司法》 矛盾 与 公 相
政 管理 机 关作 为 股权 出质 登记 机 关 。2 0 0 8年 1 0月 , 国家工 商 总局 出 台了《 工商行 政 管理 机关 股权 出质 登
记 办法 》 为办 理股 权质 押放 行 , , 规定 股 权质 押 范 围包
重 庆科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l年 0 01 第1期
Junlo hnqn n e i fSi c n el l ySc l c ne di ) N .0 2 1 or fC ogi U i rt o c ne adT e o (oi i csE i n o 1 0 1 a g v sy e mo g aSe t o
有 记 录 . 出 质时也 就谈 不 上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登 其
记; 如果 是 记 名股 票 , 为《 司法 》 10条 第 l 因 公 第 4 款 规 定记 名股 票 由股 东 以背 书方式 或者 法律 、 政法 规 行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转 让 : 让 后公 司将 受让 人 的 的基 本 转 情 况 记载 于股 东名 册 物 权法 》 定股权 质 押 只需要 《 规 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 . 无需在股 东名册办理登 记, 考虑 到债权 人实现质权时 . 发生股权转让 的情 况 . 会
专利权质押融资难题及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难题及应对作者:刘思敏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03期摘要: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可供抵押资产较少,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
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权质押相关法律不成熟,质押风险大等问题,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进程较缓慢。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找出了其中的问题,并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措施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有效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出质给某一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专利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起步较晚,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来,专利申请逐年增加,专利权质押数量也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是被用来质押的专利数量占专利总量的比例仍不足1%,被政府和企业寄予厚望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状况并没有预期的那样顺利。
在不断的实践和摸索中,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逐渐多样化。
在不同的区域背景下形成了以银行创新为主导且相对市场化的“北京模式”、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上海模式”、直接质押融资+间接质押融资混合的“武汉模式”。
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中所暴露出的“政府热、企业热、金融机构畏缩不前”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制约因素1.专利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物权法》中规定对于权利质权没规定的参照动产质权的规定,而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专利权质权。
《担保法》中关于专利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较少,大多数都是部门规章或者管理办法的程序性规定。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不够重视专利权等相知识产权的流转制度,限制了专利权价值的实现,影响了专利权市场化的进程。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注:以下选题方向仅供参考;在确定选题方向后,各位同学应当与指导老师交流,对题目进行调整并加以确定;在参考选题以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指导老师的要求,自行选择确定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
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开源软件与版权保护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法院相关问题研究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日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研究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技术标准中“专利池”问题研究Robots协议法律效力分析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对策分析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法理学思考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论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论版权法上的首次销售原则论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论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论创意的法律保护论创意的法律保护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论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信息技术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传统版权法的挑战信息技术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传统版权法的挑战版权作品复制品再销售价格控制的合法性分析版权作品复制品再销售价格控制的合法性分析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冲突与协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冲突与协调论作品的概念论作品的概念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著作权法中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中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著作人身权探析著作人身权探析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研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研究 P2P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中复制权问题研究著作权法中复制权问题研究建筑作品知识产权利用问题研究建筑作品知识产权利用问题研究论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论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论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论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论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论书法作品的版权保护字体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字体的著作权问题研究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论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论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对策研究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对策研究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博客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博客收益分配问题研究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论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制度的完善论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制度的完善论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我国数字电影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我国数字电影版权保护问题研究古籍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古籍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扩张性管理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扩张性管理论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论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论版权使用费的确定方法论版权使用费的确定方法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论商业方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商业方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剽窃的判断与规制剽窃的判断与规制网络共享与MP3保护保护论表演者权论表演者权信息社会中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信息社会中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论版权代理业务的新发展论版权代理业务的新发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改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论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设计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设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研究著作权继承制度研究著作权继承制度研究法人著作权问题研究法人著作权问题研究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专利诉讼费用保险机制研究专利诉讼费用保险机制研究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研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研究论技术创新中的专利回避策略论技术创新中的专利回避策略论企业技术创新中专利地图的应用策略论企业技术创新中专利地图的应用策略大学专利技术商品化策略研究大学专利技术商品化策略研究地方政府专利资助机制之完善研究地方政府专利资助机制之完善研究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研究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研究我国发展专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发展专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专利许可中的风险防范策略研究专利许可中的风险防范策略研究论专利权的权利归属论专利权的权利归属论专利权的共有论专利权的共有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论专利权的评估论专利权的评估论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论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论专利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论专利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专利侵权抗辩研究专利侵权抗辩研究专利产品再制造中的侵权分析与许可对策专利产品再制造中的侵权分析与许可对策高新技术产业专利联盟对产业集群发展的推动作用研究高新技术产业专利联盟对产业集群发展的推动作用研究我国专利质押融资机制研究我国专利质押融资机制研究论专利权滥用的规制论专利权滥用的规制论职务发明创造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研究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研究论节能减排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论节能减排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论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论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论商业方法专利论商业方法专利 论专利池的价值与应用论专利池的价值与应用建立专利池联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建立专利池联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专利的先用权论专利的先用权论专利权的滥用与规制论专利权的滥用与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专利复活问题研究专利复活问题研究专利权质押研究专利权质押研究大学专利技术商品化模式研究大学专利技术商品化模式研究中小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中小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价值评估研究专利价值评估研究论假冒行为论假冒行为 论商标的反向假冒论商标的反向假冒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论商标的许可使用论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商标的合理使用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关键字广告商标侵权问题研究关键字广告商标侵权问题研究论滑稽模仿与商标的合理使用论滑稽模仿与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论非传统商标论非传统商标论商誉的法律保护论商誉的法律保护第二含义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二含义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论证明商标论证明商标论集体商标论集体商标商标权取得制度研究商标权取得制度研究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及其完善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及其完善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和解决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和解决信息网络背景下的品牌建设研究信息网络背景下的品牌建设研究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论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论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商品性状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责任认定商品性状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责任认定从王老吉案看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从王老吉案看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研究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研究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制度中的应用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制度中的应用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展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国外展会知识产关键字广告权保护措施研究国外展会知识产关键字广告权保护措施研究云计算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云计算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研究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研究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问题研究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问题研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研究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研究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战略分析——以餐饮业为例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战略分析——以餐饮业为例军工转民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军工转民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再制造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再制造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斩落研究研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斩落研究研究低碳经济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构研究低碳经济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构研究论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与指标体系的构建论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与指标体系的构建论质押融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论质押融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产学研联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产学研联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国际技术许可与转让趋势研究国际技术许可与转让趋势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重庆市摩托车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重庆市摩托车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研发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研发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技术标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技术标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性思考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性思考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的策略条款的策略美国337条款的应对策略研究条款的应对策略研究论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论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TRIPS 协议与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协议与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TRIPS 协议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协议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论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反向工程论反向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研究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究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现状与对策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现状与对策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瓶颈与对策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瓶颈与对策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全球低碳技术转移与扩散的路径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全球低碳技术转移与扩散的路径分析再制造专利纠纷案例分析及其对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启示再制造专利纠纷案例分析及其对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启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践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践分析科技创新政策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的关系研究——一重庆市为例科技创新政策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的关系研究——一重庆市为例 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联合战略研究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联合战略研究专利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阶段的适宜性研究专利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阶段的适宜性研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战略研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战略研究 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不足完善论文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善,而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缺陷,本文在介绍动产抵押及其公示方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立法建议一、动产抵押及其公示方法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债权人之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就该动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根据民法理论,物权变动须以交付或登记进行公示,以使物权变动取得对世效力,维护交易安全。
动产抵押,因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只能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核心。
动产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登记簿上的行为。
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1)动产抵押公示登记方式不统一。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动产抵押的要件并不统一,同是动产抵押权有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有的则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样的规定割裂了法律的统一性,并且违反了相同问题作相同处理的法律原则。
而《物权法》对于动产抵押,采取了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
然而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
采取两种公示方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还会导致两种方式并存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弄不清何物该否登记,显然不利于交易。
(2)动产抵钾登记机关不统一。
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因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登记机关分散、登记程序、规则各不相同,没有集中统一的抵押登记系统。
(3)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权责不明确。
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
经济法作业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班级:12级金融班学号:**:***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专利法实施30 年,随着技术竞争的加剧变得日益重要,已经成为中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的建立与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专利法修订完善一、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的欧洲,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为了鼓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一些国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经营权,并保护特有技术人在商品交易关系中的特权。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
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
到了19 世纪末期,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数量与国际交往激增。
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而提供的专利国际保护由于其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的需求。
完善知识产权的质押制度
标专用权、 专利 权、 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可以用于质押。” 该法 同时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其
2 . 美国 的知识产权质押 制度。 美国 《 统一商法典》 规 定了 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物, 从其描述中可以确认包括知识
知识产权质押的 标的做了 明确约定, 直接划定了可做为知识 产权质押的 标的物的 范围、 特征以 及合同模式等, 基本上形
最好保障。为了保护质押当 事人双方的 利益, 德国 允许有关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0 3
作者简介 : 主力军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 副研究员 。
完善知识 产权 的质押制度
i 力_ 军 萆
( 上 海社会 科 学院 , 上海 , 2 0 0 0 2 0 )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刺激下, 企业的技术基础始终处
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直接登记 申 请, 另一方应当同意且有书面 同意的承诺 , 该登记才是合法有效的。德国建构的包括专权 质权在内的动产担保登记系采取声明登记制, 登记的担保声
效, 《 担保法》 规定质押合同登记后生效。《 物权法》 规定质押 的知识产权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双方另行同意, 那么是否允许出质人 自行使用知识产权呢? 另外 , 如果出质
化。 在知 识产 权质 押合同中明 确规定借款人和贷款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所出 质知识产权的 使用限 制以 及所出质知识产权的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完善
的知识产权在出 质前已经被 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出质后第三 方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呢? 在这些问题上《 物权法》 和《 担保法》 的规定都存在矛盾。
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及展望
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及展望【摘要】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及展望是当前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专利保护体系建设情况、专利运营现状分析、展望预测、政府政策支持以及市场环境变化对专利运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在当前形势下,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变化对专利运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文章最后总结了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和展望,探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促进我国专利运营水平提升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为我国专利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专利运营、现状、展望、保护体系、分析、预测、政策支持、市场环境、影响、总结、发展趋势、建议、提升水平。
1. 引言1.1 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及展望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物,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我国专利运营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我们需要对我国专利运营做出更深入的分析和展望,以更好地推动专利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
在当前我国专利保护体系建设情况方面,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建立了完善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了专利审查和执法力度。
我国还加入了多边和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提升了国际专利运营的规范化水平。
我国专利运营的现状分析显示,我国专利数量在不断增加,但专利质量和技术含量有待提高。
一些企业存在着过度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的问题,导致专利战略的失衡。
专利侵权和维权难题也亟待解决,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专业化的维权服务。
对于我国专利运营的展望预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专利数量和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政府将会更加重视专利运营的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为企业提供更多支持和激励,促进专利运营的良性循环。
我国专利运营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并存的局面。
只有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体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我国专利运营才能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未来。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知识产权企业资金紧张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通过不同途径和措施来推动该业务的发展。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服务和管理体系不适应等问题,致使产权价值无法准确评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过大。
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发展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扩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将知识资本转化为资金资本,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人们开始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有了更深的认识,知识产权质权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逐渐开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所以,要想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我们必须理解知识产权质押的定义。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以吴汉东为代表,他主张:"知识产权质押是以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
[1]这种说法侧重于说明质押的性质,而对质押标的描述过于笼统。
另一种是以陈华彬为代表,这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质押是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2]这个定义凸显了质押的标的,忽视了质押的性质并且对质押标的范围规定较为狭窄。
因此,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市场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排他效力。
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我国,专利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本文将对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利质押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专利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专利质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专利权人的融资能力。
2. 特点(1)融资速度快:专利质押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审批流程简单,融资速度快。
(2)融资额度较高:专利质押的融资额度通常较高,可满足企业较大的融资需求。
(3)风险较低:专利质押的质押物具有独特性,不易被复制,风险较低。
(4)适用范围广:专利质押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中国专利质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质押的法律基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专利质押的相关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质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专利权人应当自愿将其专利权作为质押物。
(2)平等原则:专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3)合法原则:专利质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公示原则:专利质押应当进行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专利质押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专利质押合同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4. 《专利质押登记办法》《专利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了专利质押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根据该办法,专利质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专利权人应当是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
(2)专利权应当未被撤销、终止或失效。
(3)专利权人应当自愿进行质押。
论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完善
摘 要 : 类 在 漫 长 的历 史 长 河 中 形 成 的 关 于“ 体 物 ” 利 用 制 度 , 许 多 方 面被 借 用 于 知 识 形 态 的 “ 体 物 ” 于 各 人 有 的 在 无 由 国不 同的 法律 发 展 传 统 , 国 关 于 商 标 质 押 制 度 的 规 定 也 各 不 相 同 的 , 们 要 借 鉴 各 国科 学 的 商 标 权 质 押 制 度 来 不 断 的 完 各 我
l 我 国 商标 权 质 押 制 度 概 述
于 商 标 权 质押 设 立 的 效 力 , 据 《 保 法 》 8 根 担 第 O条 规 定 , 以
显 示 了 立 法 的进 步 , 是 其 他 方 面 未 根 本 改 变 《 保 法 》 但 担 的
更 商标专用 权出质后 , 质人 不得转 让或 者许 可他 人使 用 , 出 但 规 定 , 多 的 是 对 已有 立 法 的 重 复 。 2 商 标 权 质 押 制 度 的 比 较 研 究 经 出质 人 与 质 权 人 协 商 同 意 的 可 以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出质 人 所 得 的 转 让 费 、 可 费 应 当 向 质 权 人 提 前 清 偿 2 1 美 国 的 商 标 权 质 押 制 度 许 . 所 担 保 的债 权 或 者 向 与 质 权 人 约 定 的 第 三 人 提 存 。 同 时 依
国担 保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1 5条 规 定 , 标 专 用 权 质 形 财产担保利益 , 若 第 0 商 必须 签 订一 个 由债 务人 签 名 的商标 质 押 一 押后 , 出质 人 未 经 质 权 人 同 意 而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已 协 议 。这 个 协 议 将 会 导 致 担 保 财 产 被 扣 押 , 旦 财 产 被 扣 出质 商 标 权 的 , 当 认 定 为 无 效 。 因 此 给 质 权 人 或 者 第 三 押 , 保 协 议 就 在 签 署 各 方 之 间 发 生 效 力 。尽 管 如 此 , 权 应 担 债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出 质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这 弥 补 了 《 保 人 的 利 益 必 须 得 到 完 善 以 便 于 经 得 起 设 定 在 后 的 抵 押 权 由 担 法》 8 第 O条 未 规 定 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押 后 、 质 人 未 经 质 权 人 人 、 务 人 的 普 通 债 权 人 、 至 是 债 务 人 破 产 托 管 人 的 挑 出 债 甚 同意 而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已 出 质 商 标 权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战 。而 完 善 无 形 财 产 担 保 需 要 提 交 给 主 管 政 府 部 门 一 个 财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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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国家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用于保专利法的作用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专利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1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02专利法的主体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实施与许可等。
03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制度。
专利法的体系结构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专利制度的起源01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类似专利制度的萌芽。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0215世纪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现代专利制度逐渐形成。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03中国自清朝末年开始引入专利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01发明创造性02外观设计创新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一、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本文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加大知识产权立法力度,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门法律为主干,以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为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日益健全。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政策,涵盖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等,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布局。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高了知识产权管理效率。
三、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大。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完善。
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审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四、知识产权运用1.知识产权转化成效显著。
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企业深度融合,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效益。
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业务将逐渐增多,融资规
模也将不断扩大。
融资效率不断提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 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评估等 环节将更加科学、高效,从而提
高融资效率。
融资渠道多样化
未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将 更加多样化,包括银行、证券市 场、保险等多种渠道,以满足不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知识 产权的合法权益。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 识和意识。
制定知识产权处置策略
01
提前规划知识产权处置方案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期,制定具体的处置策略,包括转让、许可使用
、拍卖等方式,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及时处置知识产权。
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如专利、商标等可能会被 撤销或无效,导致质押物价值下降。
侵权风险
如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影 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安全。
知识产权处置风险
流动性不足
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一旦出现违约情况,银行难以迅速将其变现。
处置成本高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处置过程可能涉及较多的法律、技术等专业问题,导致处置成本较高。
是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 个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通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缓解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 业的融资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可以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和重视,促进知识产权 的保护和管理。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摘要: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新形式,在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尤其是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金融信贷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知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作用重大。
本文通过对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策略探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是打破中小微企业融资桎梏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势推动中小微企业实现产业升级、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信贷产品”。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意义(一)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扩大企业的融资途径,促进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经济形式多样化,涌现出大批初具规模,积极活跃且带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中小型企业。
这些中小型企业通常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资产少、规模小、风险大、回报率高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与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
因此,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将成为担保的主要标的物,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及财产价值,扩大现代经济社会的融资途径,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使用。
(二)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模式,对减少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验表明,有缺陷的担保制度往往会导致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借贷风险,最终导致信贷萎缩;而完备的担保制度,有利于金融机构减少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降低贷款利率,深化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些年一直在发展,但其发展速度不尽理想,存在以下一些难点和问题。
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不甚完备。
例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是否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不清楚:《著作权实施细则》中也缺乏关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缺乏严密、完整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
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问题都缺乏全面的规定,也缺乏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制度和政策。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程序方面也不够完善,影响了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
②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价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和制度不够完善,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易确定。
我国目前对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和成熟的评估规则、程序和制度,权威度和认可度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很少。
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少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
同时,各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
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
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理一般动产的担保权益方面都还有欠缺。
④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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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质押的理论基础与经济功能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专利权以登记的方式作担保,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价值优先受偿。《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将专利权质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实质内容是对作为担保物的专利权之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并以此来确保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它具有物权的属性,可以对抗被质押专利权的持有人和第三人。由于作为专利权质押客体的专利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专利权质押除了具备一般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殊之处:
2、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由于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允许抵押,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受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的抵押尚未被法律明确肯认,这就使得信贷机构如果仅依赖不动产担保来对外贷款,可能遇到抵押资源供给不足,从而诱发更为严重的存贷款不平衡的问题;而房地产市场中潜在的价值泡沫又会放大银行风险,因此银行对不动产抵押贷款也会越来越谨慎。[6]而专利权质押的积极创新,迎合了金融业的实际需要,使其贷款更为安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也能够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金融市场的开放指日可待,当外资银行抢滩登陆时,中资银行为与之抗衡和竞争,必须掌握相应的理念与技能。专利权质押尽管具有上述融资风险较高的缺点,但还是可以通过监控和评估予以规避的。若中资银行因其风险过大而有意回避,大量业务将被外资银行抢走,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及民族企业的保护都非常不利。
应该说,法律将专利权质押的标的限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妥当的。但和专利权相关而且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同样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权利,诸如专利申请权、临时保护期内的权利和专利实施权等,是否能够质押融资,在《物权法》中并未能明确。在1996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甚至直接否定了专利申请权出质的合法性。理由正如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办事指南《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中所言:“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9]另外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在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加之实践中未有合适的公示方法,实际上是否定了临时保护期内的权利和专利实施权的质押融资。立法者的目的当然是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安全回收,但却人为的缩减了企业可资利用的担保财产,束缚了其手脚。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已逐渐完成公司制改造,作为一纯粹私法上的主体,若其愿意接受专利权之外的权利作为质押物,且自愿承担风险,国家强行干预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二、我国对专利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分析
(一)专利权》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物的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包括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亦即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还包含有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7]专利人身权只能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不能成为质押标的。而专利财产权指专利作为一种财产,其专利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后者是将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上述权利兼具财产性和可让与性,是专利权质押的主要标的。[8]
2、标的物的变现能力有其难以预测性
专利权质押的最终实现依赖于专利权能否顺利变现。但由于作为专利权质押客体的专利权权益关系复杂,流动性比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加之我国的专利权转让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狭窄,转让程序与其他动产相比更复杂、更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1]这种变现能力的难以预测性进一步增加了专利权质押的风险。
3、从专利权自身的特点来看,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除了使用价值可以被企业充分利用外,交换价值也不应被忽视。专利权质押是一种非占有质,以专利权质押,无需像对待有体物那样需要通过运送交付来转移质物,而只需到相应的机关办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效果,从而可以节约担保的成本;同时,专利出质人按照与质权人的约定还可以继续实施利用该专利权,从而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因而是一项具有较高效率的担保工具。
(二)专利权质押设立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专利权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可见,专利权质押合同属要式合同。然而,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签定之后,该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只有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完出质登记后,质押合同才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随后为配合《担保法》出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也称专利权质押登记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这些规定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未区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将质权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混为一谈。[10]确实,若出质人不主动将专利权质权依合同的约定进行登记,质权人不仅不能取得质权,而且也不能请求出质人登记,因为质押合同尚未生效。这样由于出质人未履行登记义务而使质权人受到损失时,质权人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请求出质人赔偿。显然,这不利于保护质权人利益,也与质押合同订立的目的相悖。所以,“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质权的成立”,应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成立区分开来。质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专利权质押登记完成时成立。《物权法》在通盘考虑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形之后,在其总则第15条中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而确定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11]《物权法》并把这一原则适用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于第227条第1款中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明确区分了专利权质权合同的生效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专利权质权合同是专利权质权设定的主要方式,其成立和生效依《合同法》的规则进行判断,而专利权质权的设定虽是专利权质权合同生效的结果,但仅专利权质权合同的生效尚不足以导致专利权质权的设定,还需践行出质登记的手续,亦即出质登记是专利权质权的成立要件。[12]
(三)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经济功能
现代社会中,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在人类财富构成中的地位已经逐渐跃居传统的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权之上,即人类所拥有的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信息。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技术信息,在现代知识经济竞争的背景下,专利的价值和重要性已经在国际社会达成普遍共识,如何更加有效的利用专利权,推进科技实力的迅速发展,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当然,与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一样,专利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也可化分为两类,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使这两种价值均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物尽其用,专利权质押成为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许多国家也纷纷在探索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这一新的利用方式,以解决科技发展对资金的巨大需求问题。在发达国家对专利权质押进行广泛利用的背景映衬之下,我国大力发展专利权质押还具有以下特殊意义:
2、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其出质就无须也无法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是否转移占有是区分抵押权与质权的标准之一,[4]而专利权质权的设定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不以交付专利权作为质押权的成立要件。主要的原因在于,专利权无法像传统有形财产一样转移占有,因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知识产权中难以发挥作用。在信息技术极端发达的今天,由于专利申请过程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与公示,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易如反掌的做到,所以社会不可能赋予这些行为以公示力和公信力。鉴于公示方法在划分物权类型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专利权担保更多具有抵押的特点。[5]
(二)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价值
正如上述,专利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把它规定在权利质权中,在立法体系上是将与动产质权并列规定在质权一章。但在某些方面,专利权质权又不同于一般的质权,而具有抵押权的一些特征,其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专利权质权有其用益性,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不会因设质而丧失使用权。专利权之所以能作为质权标的就在于其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的经济价值,而不在其它。[3]这就使得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大规模和产业化的实施,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所以专利权设质后,一般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该质物,这是其与动产质权相比更为优越之处。而此特征与抵押权中抵押物仍归抵押人使用收益相同。
论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 纪金洁 发布时间: 2011-07-07 10:03:22
摘要:专利权质押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质押,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质押方式。由于专利权是科技创新型企业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甚至是唯一的资产,因此专利权质押除了具备普通权利质押共有的功能外,其还应该成为缝补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技术企业资金缺口的重要手段。可遗憾的是,虽然早在1995颁布的《担保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实践中这种方式却未得到广泛和有效的利用。分析其原因,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自己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上预估和规避风险能力信心不足外,更为重要的恐怕还是法律环境的制约,尤其是专利权质押相关制度的缺失,使融资机构无法迈出创新的关键一步。因此若要以专利权质押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与发达国家逐渐接轨,必须对症下药,即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制度。本文即以专利权质押的现实经济功能及其制度缺陷为切入点,分析完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结合实践,说明现行法律制度应该如何完善,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其功能。
3、标的物的价值有其一定的预期性
在一般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是可以实实在在的确定及把握的。而作为专利权质押客体的专利权的价值不过是出质人、质权人的预期值,从而在设立专利权质押时,其价值是以出质人、质权人或第三人(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的。[2]因此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但要对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的获得受益年限进行预测,同时也要对获得这种受益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因此,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专利权价值只能是一个预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