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贷记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贷记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农行信用卡发卡流程和授信政策(新员工)
分行信用卡中心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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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个人卡发卡流程
一 营销和受理 二 录入 三 客户调查 四 审查审批 五 发卡复核 六 制领卡
2
信用卡个人卡发卡流程
一 营销和受理
1、基本流程与岗位制约 2、概念及主要职责 (1)三亲见环节影像留存 (2)具体职责详解 3、处理时效
3
主要职责
申请资料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一
二
(1)在系统中附加申请资料时,要 按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三亲 见证明材料、行内客户信息(如 有)、资信材料(如有)、特殊事 项材料(如有)的顺序附加扫描件。
(2)有特殊事项的需在备注栏中备 注。
(1)处理退回的申请,受理人根据 退回意见自行或联系实地调查人修 改或补充资料,补充完毕后重新提 交。
录入—网点不同进件方式及系统操作—纸质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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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网点不同进件方式及系统操作—纸质进件
影像件管理—待上送影像件
含义:已建档但 未上传的申请
注意事项: 注意不要重复
建档,重复建 档的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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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网点不同进件方式及系统操作—纸质进件
影像件管理—被退回影像件
含义:分行录入环节退回的纸质申请 注意事项: 对于取消的申请, 可作废处理 对于需重新上送的申请,需根据退回原因修改申请资料,重新扫描上传
(3)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等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中对信 用卡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指导客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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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和受理—具体职责
申请资料核查——规范性
规范是指申请表项目填写符合扫描录入要求。 (1)申请表项目填写正确、详细,笔迹辨清,如电话号码、手机号码长度正确, 地址信息详细可辨认。
中国农业银行金新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一)依据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清算要求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是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资金清算及时,资金往来一致。
(三)清算原则贷记卡业务的资金清算,按照“逐级滚动,两次清算”的原则进行。
总行与省分行间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省级分行辖内按照综合应用系统资金清算原则进行。
1、第一次资金清算第一次资金清算是将总行信用卡中心视为代理发卡行,由各省级分行(受理行)与总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清算。
其中,跨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均以银联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本行之间的清算,以总行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为依据。
2、第二次资金清算第二次资金清算是将信用卡中心视为代理受理行,由信用卡中心与各省级分行(发卡行)之间进行清算。
清算数据以贷记卡业务处理系统(V+)入账后产生的清分数据为依据。
(四)清算时间第一次资金清算在贷记卡批量处理系统(WIP)批量处理后完成(交易的次日),第二次资金清算在第一次资金清算的次日完成。
(五)清算金额对于受理行,采用本金与手续费分开清算的方式,即在受理行受理贷记卡业务当日只清算交易本金,次日根据总行信息交换中心下发的手续费清算报表完成手续费的入账。
对于发卡行,本金与手续费的清算同时完成。
(六)清算对账各分行要及时同总行清算部门及辖属行进行清算资金的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二、分行端交易受理网点受理贷记卡交易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ABIS)的贷记卡子系统记账,由系统自动做入账处理。
(一)联机交易处理对于个人卡的境内预借现金、消费及商务卡的消费等联机交易,由WIP处理后生成清算数据。
(二)脱机交易处理对于脱机交易,包括手工压单消费、紧急取现、退货、还款、成功的约定还款及成功的电话银行转帐还款等,日终由省级ABIS数据中心人员登录贷记卡批量处理系统(WIP),手工上送,并通过“查询文件处理日志”功能,确定文件处理结果。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0.12.02•【文号】•【施行日期】1990.1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1990年12月2日)第一条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是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以及存取款服务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
第二条金穗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
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个人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的银行申请领取金穗卡,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
第三条单位申请的金穗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领用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使用的金穗卡可申请一张主卡,并可同时申领一张附属卡。
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计入主卡帐户。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请金穗卡时必须在发卡行开立存款帐户。
单位卡起存金额3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银行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帐户办理结算。
发卡行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帐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
第五条单位申领金穗卡应办理填表申请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银行审查。
个人申请金穗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一名担保人。
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消费债务时,担保人即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单位卡持卡人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持卡人,须提前通知发卡行,并及时来行办理更换持卡人的手续。
在此之前,所在单位应负担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凭金穗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支取现金,要出示身份证,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支付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的支付手续费10元。
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1)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持卡人长城信用卡内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对于该非现金透支交易,持卡人可享受最长为5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可凭长城信用卡在发卡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存款、提取现金、转账结算、代缴付及其他有关业务,可以在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信用卡组织会员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现金及办理有关业务,可在中国境内外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交易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
第三条长城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万事达或其他品牌;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人民币及其它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员申领附属卡,并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单位须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第五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长城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合约-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下称“专项分期业务”)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指定农行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申请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及指定的商户范围内使用该专项额度支付购买款项的业务。
二、业务申请及使用1.申请人自愿向银行申请专项分期业务。
客户申请后,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申请时的信用情况、消费用途、以及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与有效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及专项分期额度。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专项分期功能。
2.银行审批同意后,对指定的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分期额度,申请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及指定的商户范围内使用该专项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
申请人使用该信用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申请人申请的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3.信用卡一个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自使用分期本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申请人申请办理专项分期业务时的商户公告为准。
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所有期数手续费全部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
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一)以下交易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
3、消费金额加分期付款手续费占用到账户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或消费金额全部占用账户超额还款的交易。
(二)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1、持卡人致电农行800客服热线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农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分期申请事项。
2、对于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不可撤销,若发生退货情况,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算精确到元位、分期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舍去小数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若当期有部分超额还款,则分期付款金额为消费金额减超额还款,若低于500元则不能申请。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消费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记入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应随本金按期还款。
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5、符合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展期条件的,可向农业银行提出分期付款展期业务需求,每个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
持卡人账户出现农业银行规定的异常状态或者持卡人已经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不能办理展期业务。
6、分期付款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已还部视同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还款期数自动递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7•【文号】农银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的通知(2000年2月17日农银发[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基本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塑造农业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农业银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义务和行员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业银行的信誉和整体利益,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
第三条本守则是农业银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各级行进行员工行为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守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全体员工。
第二章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第五条认真学习政治理论。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
(二)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识别真伪,区分善恶。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学习时事,关心国家大事。
第六条勤奋学习业务知识。
(一)学习经济金融理论,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了解经济和银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知识。
(二)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
(三)积极应用现代管理手段,并掌握电脑操作、网上银行等新技术,更新知识结构。
不断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努力提高岗位技能。
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介绍
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介绍一、普通信用卡1. 农行VISACreditCard该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与VISA公司联合发行的,具有国际通用性。
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并享受刷卡消费、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功能。
该卡还提供多种信用优惠,如0分期手续费、境外消费免年费等,适用于个人在国内外的消费需求。
2. 农行MasterCardCreditCard农行与MasterCard公司合作推出的信用卡,也是国际性的信用卡产品,具有与Visa卡类似的功能和特点。
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刷卡、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并享受多种信用优惠,如境外消费免年费、购物优惠等。
二、金卡1. 农行VISA金卡该金卡面向高级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客户,拥有更高的信用额度和更多的信用功能。
持卡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刷卡、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特权,并且还可以享受境外消费免年费、机场贵宾室服务等尊贵待遇。
2. 农行MasterCard金卡农行MasterCard金卡是农业银行金卡系列中的另一款高端信用卡产品,专为高级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客户打造。
持卡人可以享受更高的信用额度和更多的信用功能,同时还可以享受众多的信用优惠和高端服务。
除了以上这些信用卡产品,农业银行还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创新和推出新的信用卡产品,如家庭卡、商旅卡、汽车卡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和个性化服务。
农业银行信用卡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全面覆盖: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不仅覆盖国内各省市,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可以满足客户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消费需求。
2. 多样化的功能:农业银行信用卡具有刷卡消费、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多种功能,不仅可以方便快捷地支付,还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智能管理和控制。
3. 专属优惠和服务:农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以享受多种信用优惠,如0分期手续费、免费取现、金卡特权等,并且可以获得丰富的积分,随时进行兑换。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农银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2000年2月21日农银发[2000]15号)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信用卡只限在中国使用。
第二条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协议。
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还需提供担保。
农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赋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者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者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 VISA、MasterCard、 JCB,下同)。
第四条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章程所涉部份名词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者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者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者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 (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前,请仔细阅读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或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申请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申请人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一)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乐分易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授予分期额度,在信用卡进行分期计账并将分期本金转入乐分易专户,申请人分期偿还该笔分期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手续费的业务。
乐分易业务仅支持在农业银行指定生活消费类商户(以下简称“指定类型商户”)消费。
(二)“分期本金”是指申请人在本业务条款及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项下办理乐分易交易获得的分期资金。
二、业务申请及资金使用(一)申请人可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农业银行允许的渠道申请办理乐分易业务,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农业银行I类户借记卡。
(二)农业银行有权依据申请人资信状况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乐分易业务的申请及给予申请人分期本金的数额。
审批结果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农业银行为申请乐分易业务的申请人提供6期、12期、24期、36期、48期、60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并通过农业银行官方网站公布分期期数及手续费率。
具体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率、手续费收取方式以农业银行办理乐分易业务的业务凭证记载为准。
(四)乐分易业务成功办理(分期本金转入乐分易专户)后,申请人不得申请撤销。
(五)乐分易业务成功办理后,申请人可使用分期本金进行消费,但不可提现。
关于分期本金的使用规则详见农业银行乐分易专户特别条款。
(六)农业银行将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指定类型商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7.1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部分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定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一)开办申请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臵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臵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从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来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成年人发行的信用卡从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可分为金穗万事达卡和金穗维萨卡农业银行先后加入了万事达卡和维萨卡两大国际组织,发行的信用卡也将使用两大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推广的商标使用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万事达信用卡,使用维萨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维萨信用卡以后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信用卡种类时,由总行统一作出规定各级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但无权决定是否增加信用卡种类第四章信用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和稳定的专业队伍信用卡机构的设臵和人员的配备分四级管理,即总行--省、自治区分行--发卡中心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第八条省、自治区分行只要在其辖区内开办了信用卡业务,就必须设臵信用卡业务管理机构,辖区发卡中心在5个以下的可先在资金组织处下设信用卡科,配3--5名专职人员管理信用卡业务;辖区发卡中心在6个以上的必须设臵信用卡业务管理处,配6名以上专职干部管理信用卡业务;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第九条各发卡城市行必须设臵专门信用卡业务机构,大城市行至少要配备20名专职人员,中小城市行至少要配备15名专职人员;发卡量达到万张以上的行,必须配备25名以上专职人员以后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要及时地增加业务人员第十条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必须配备2--3名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卡业务,业务量大的可以设臵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增加信用卡业务人员第十一条信用卡业务是全行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各级农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抓好这项业务,各营业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信用卡业务,各发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五章持卡人第十二条持卡人是指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同意发给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要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审核、批准,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后,方可成为持卡人第十三条凡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居住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年满18周岁、有稳定职业、有正常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金穗卡申领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领用金穗卡协议,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担保,办理一切合法手续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及时交纳年费三、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领用金穗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合法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具有担保条件的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担保四、单位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雄厚、经济状况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五、个人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不良动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第十四条申领金穗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经济担保,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其全部债务担保形式分以下三种:一、单位担保,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单位均可为持卡人担保,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有存款帐户二、个人担保凡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担保人但持卡人直系亲属不能为其担保三、资金、财产担保指申领人用本人的合法财产作抵押进行担保申领人用资金作担保时,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定期存款帐户,个人金卡贰万元,个人普通卡伍仟元,存期应超过金穗卡有效期,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用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品价值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将经过公证的产权证交发卡机构保管当资金不能归还时,用以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追索无论单位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遵守金穗卡章程,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为其偿还一切债务第十五条为了确保信用卡资金安全,各发卡机构必须对申领金穗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调查、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其资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如何等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持卡人档案资料,降低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必须及时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各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时,可根据不同的卡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一般可参照以下的内容:评估申领单位、担保单位的主要项目: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平均存款余额、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等;评估申领人、担保人的项目:所在单位性质、职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行为表现、担保形式等第十七条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如持卡人需要通过金穗卡进行透支,透支限额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透支超过限额时,必须提前向发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透支如未经发卡机构批准,在一天内持续透支三次以上,透支总金额超过限额的,应视为恶意透支,发卡机构可停止其继续使用金穗卡;对情节恶劣、有*行为的可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特约商户第十八条特约商户是指银行约定的、接受信用卡购物和消费的单位特约商户的多少和服务质量的好坏,是信用卡能否广泛使用的关键,各发卡行必须积极地发展特约商户,以便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二、服务面广,使用金穗卡结算方便;三、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协议,接受发卡机构的业务培训,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受理金穗卡第二十条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与商户间的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和凭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没有受理金穗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必须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银行搞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凡不按银行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的业务,如有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对协助银行截获假冒卡的商户,要给予奖励第七章银行受理网点第二十二条银行受理网点是指银行指定的办理金穗卡业务的营业机构,银行受理网点的多少关系到信用卡使用范围的大小,各发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尽可能多的银行营业网点受理金穗卡业务第二十三条信用卡业务是农业银行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新业务,受理信用卡业务是各营业机构的一项应尽的职责,各行应把信用卡业务纳入各营业网点的经营计划,凡被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金穗卡业务,并努力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第二十四条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网点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第八章开户计息及收费第二十五条符合金穗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收到客户交来的申请表后对有关内容要认真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为其开立金穗卡帐户一、申请表内容填写符合要求,有关资料属实;二、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真实可靠;四、按规定交费发卡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在一个月内为持卡人开立金穗卡帐户,并发给金穗卡,金穗卡帐户只供持卡人消费结算和存、取款使用,不得转借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立金穗卡帐户时必须按金穗卡章程规定的起存金额存款,存款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变动,信用卡存款的利率按照统一规定计息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利率,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标准各发卡机构组织吸收的存款,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本着讲究效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利率情况灵活掌握使用第二十七条申领和使用金穗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机构必须统一执行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信用卡的结算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金穗卡年费,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补发新卡按年费标准收费,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使用金穗卡异地取款,需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取款,在一万元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超过一万元的按取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异地存款千元以下的按1%收费,最低收1元,最高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存款一律免收手续费;信用卡转帐结算按每笔转帐金额的5‰收费,最高收500元,最低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免收转帐手续费特约商户手续费率,按交易金额的1--4%掌握第二十八条收单行收取的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要与发卡行按比例分成,持卡人异地消费、购物和取款的手续费收入,收单行要按交易额的0.5%划给发卡行,信用卡非商户大额结算或异地存款收取的手续费,收单行要将其收入的50%划给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要与资金清算同时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划拔手续费第九章信用卡的使用第二十九条为保证金穗卡使用方便、快捷,持卡人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在指定的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使用金穗卡各行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金穗卡使用渠道的畅通,发卡机构要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指南,帮助持卡人掌握正确使用金穗卡结算的方法,如持卡人需到异地提取大额现金或办理较大金额的转帐结算,应提前与对方发卡机构联系,收单行要认真配合,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随意拒绝或拖延受理金穗卡业务,如无理拒绝或拖延受理金穗卡业务给客户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各发卡行接到商户或银行受理网点办理信用卡结算的通知后,要积极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索权、授权,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发展的特约商户,必须保证主动、熟练地受理金穗卡业务,银行各受理网点要尽力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发卡机构之间应密切配合,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共同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如遇客户投诉,双方应本着维护银行的利益和信誉的原则,妥善研究解决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卡工作发展缓慢、服务工作长期比较差、全国投诉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发卡行,总行将及时通报批评,对批评后不见成效的,将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见工作有大的起色的,将取消该行单独设臵发卡中心的资格,将其业务并入就近的发卡中心管理第十章授权管理第三十二条授权管理是降低信用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中最关键的一环因此,各发卡机构必须加强信用卡业务授权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第三十三条各发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值班制度,挑选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授权授权工作必须做到: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服务热情、周到;值班时间不擅离岗位二、收到的索权信息,要逐笔检验,认真审查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办理授权业务要准确及时,对超过权限的授权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对授权系统密码及本人授权代号要保密,妥善保管好授权资料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授权业务顺利进行,各发卡行必须配备授权专用设备,遵守授权值班制度目前授权业务主要通过电话和传真进行,将来电传网开通以后,信用卡异地授权将运用电传设备进行因此,要求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信用卡授权业务专用的全国直拨电话2--4部,电传设备和传真机各一台,授权专用设备除授权业务外不得随意占用各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授权值班制度,授权值班时间从早8点至凌晨1点如不按规定进行授权值班或授权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各发卡行需异地授权时,在授权值班时间内如连续拨通电话无人授权,可请其管辖行代授权,有关省、区分行要配备专人和必备的通讯设备加强授权管理如仍无法授权的也可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收单行必备的通讯设备加强授权管理如仍无法授权的也可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收单行代为授权,因代授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发卡行如遇授权电话变更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总行及各发卡行第三十五条为减少和防止信用卡风险,各特约商户和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在受理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当地信用卡机构索要授权,并提供持卡人卡号、有效期、身份证号码、交易内容、金额、本单位编号、索权人姓名等内容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超过规定的授权限额;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同一单位连续三次以上在授权限额以下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其金额合计超过了授权限额;三、对持卡人的证件或交易等有疑问;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如遇上述情况,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取现第三十六条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的索权电话,应热情、主动地办理授权,将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根据持卡人的卡号确定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然后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是当地卡应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发卡中心有无此卡档案、此卡是否过期或止付、索权人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与档案中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交易额是否超过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等,经审查未发现问题,应及时授权,并编制授权号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是异地卡,应及时将索权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通知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进行索权,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做出授权答复,索权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答复内容通知索权单位第十一章挂失与止付第三十七条持卡人遗失金穗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申请挂失应填写两联“金穗卡挂失申请书”,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填写的“金穗卡挂失申请书”的内容与持卡人档案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将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凭以登记“金穗卡挂失登记簿”和办理止付手续受理异地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所填的挂失申请书通知传真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在二联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意见,加盖单位和个人名章后,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第三十八条金穗卡挂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办理挂失30天后为其补发新卡补发新卡应将原卡申请表及有关档案登记簿取出,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领新卡标记,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未被领新卡前仍想继续用原卡的,须书面向发卡机构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同意后,持卡人可在30天后使用原金穗卡发卡机构要将持卡人的书面证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第三十九条认真做好金穗卡止付工作,是防止和减少金穗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金穗卡止付,要及时、准确地将已挂失卡和失去信用的持卡人所持的金穗卡进行止付,并将其上报总行编入“金穗卡止付名单”为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发卡机构在审查发卡时一定要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向持卡人说明丢失卡将会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对挂失后又找到的卡或过期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第四十条对于发卡机构因工作失误造成已打好的待发卡丢失或发现持卡人有严重恶性透支以及司法部门通知涉嫌作案的金穗卡,可以办理紧急止付紧急止付名称单位应及时发送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各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紧急止付工作的管理,以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损失为减少紧急止付的数量,各发卡机构对紧急止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一般情况不得随意发送紧急止付,符合条件的紧急止付要由业务主管审批,并报经管辖行同意后方可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紧急止付对持卡人主动提出要求办理紧急止付的,每卡需向发卡行交纳手续费500元第四十一条对于各发卡机构未按规定向总行发送止付名单或发送有错误的,总行将不予受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承担,对收到止付名单不及时送达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二章发卡中心管理第四十二条发卡中心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对外直接发行金穗卡的机构,发卡中心既直接负责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又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作信用卡业务管理,是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机构,各行必须加强对发卡中心的管理,配备*可靠、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有章可循、业务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各发卡中心必须设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打卡,打卡机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离开打止机应及时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打卡机临时交他人代管打卡员不得兼管空白卡片,其他不得随便出入打卡机房,应保持打卡号的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打卡工作秩序第四十四条发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资料搜集、审查、保管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等应建立比较全面的档案,专门保管,对客户申请表、担保情况及持卡人购物消费和存取款动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不予发卡,发现有问题的商户和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信用卡风险和损失第四十五条加强帐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地清算资金,按有关规定对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进行分成,保证结算渠道畅通,避免和减少差错的产生第四十六条信用卡空白卡片是重要的空白凭证,各发卡中心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07.25•【文号】农银发[1995]204号•【施行日期】1995.07.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7月25日农银发〔1995〕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一、目的和要求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款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各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加强存款管理。
存款管理要坚持增加总量、优化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方针。
要树立“存款立行”和全行办存款的思想存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行要设立资金组织部门,以保证存款工作顺利进行。
存款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各级行要成立由行长领导下的,计划、资金组织、会计、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存款管理领导小组。
全行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存款管理工作。
二、储蓄存款管理(一)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全部负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因此,组织并管理好储蓄存款,是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的重要保证。
(二)各级行资金组织机构(或储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储蓄计划制定、下达,各项制度的制定、检查,存款情况分析、储蓄核算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专业竞赛及开展储蓄宣传等职能。
(三)储蓄所(柜)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究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需要增设储蓄机构,要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报上一级农业银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报总行,再由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如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持卡人已发生且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消费分期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申请时间为消费入账后至首个账单日营业终了前。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消费分期功能。
2.办理消费分期的人民币单笔消费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单笔消费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
单笔消费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为账户永久额度,临时额度调整和溢缴款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消费分期。
3.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按该笔交易的全额办理,不可任意选择分期金额。
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为该笔交易透支金额和申请消费分期时持卡人相应币种账户当期消费欠款之间的较低者,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消费分期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消费分期申请最低金额的,该笔交易不会转为分期交易。
4.已办理12期、24期消费分期且账户状态正常、分期付款本金未结清的持卡人,可申请办理消费分期展期业务,申请日期为分期付款申请成功后至该笔期分期付款结清前三个月之间,生效时间为持卡人申请展期后第二个账单日。
每笔消费分期交易最多展期一次。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消费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展期期数有3期、6期、9期和12期可供选择,展期后分期总期数为原消费分期期数与展期期数之和。
人民币展期手续费100元,外币展期手续费为10美元/欧元/澳元,在展期成功当日计入账户当期欠款。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必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耗后还款的信誉领取工具。
存在消耗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用,契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用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当。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商务卡,其中团体卡分为主卡和隶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依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运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
信用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存在完整民事行为才能,有非法支出的团体可凭自己无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团体卡主卡,还可为别人申领隶属卡,隶属卡无效期限与主卡相反。
主卡持卡人有权请求登记或止付其隶属卡,隶属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可以非法安排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团体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署并恪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请求后,发卡银行依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决议能否同意其请求。
请求同意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依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情况的变迁对其信誉额度停止调整。
团体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分析信誉额度的3%,无分析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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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领用合约前,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领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行客户经理。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贷记卡卡片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
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账户管理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
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
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9、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
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
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6、甲方可依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五条对账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予改正。
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还款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欠款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乙方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甲方可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有效期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其他约定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和修改。
合约修改的,甲方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不接受合约修改的,可在公示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