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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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5.国、地税发票种类混淆
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费用发票
(三)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苏地税规【2011】13号:
(1)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
(2)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以依法取得的税票、专用票据以及证明其真实支付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含应税和免税),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注】苏地税规【2011】13号: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思考】合法有效凭证≠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 第五条(三)规定: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②自制凭证扣除。
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③有效证明。
【提示】
要判定收款方取得收入是否应纳流转税,来决定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
(1)收款方取得收入应缴流转税,一定要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收款方取得收入不纳流转税,应凭收据和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讨论:关于员工食堂的“白条”的问题。
如果采购的是初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除外),并且被采购人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个人,由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白条”可以视为合法凭证处理,具体的凭证管理可以参照一般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的相关规定,如提供乡级政府提供的自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采购的不是初级农产品,或者虽然是初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除外),但被采购人不是个人农业生产者,由于不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该白条不属于合法凭证,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提示】三方交易观。
讨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12366:我公司开发住宅项目所在土地上有一条军用通信线缆需要迁移,需支付军方30万元迁移补偿费,对方拟开具《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我公司是否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