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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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投资或投资管理等行为,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省国资委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和分类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五)工程建设及运营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PPP模式(含BOT模式、BT模式等)、政府购买模式等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审批管理:1、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和第(四)项;2、除本条审批管理第1点外,单项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项目。

对于纳入省国资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企业,并完成国企发展基金入股和员工持股的企业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3、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办事机构和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4、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其中,按规定由集团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核后再作审批的项目包括:(1)投资额达到归属于集团公司上年度期末所有者权益50%或以上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2)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但不控股也非实际控制人、且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投资项目;(3)运用信托、期货或其它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金融工具支持主业发展且时点余额达到上年度期末归属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5%或以上的投资项目;(4)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重大投资项目。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引导XX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完善投资管理机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参照《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包括资本性支出项目、股权投资项目等:(一)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资本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二)股权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独立成立子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中省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以及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申请实施投资项目的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原则。

投资要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和方向,保证和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效益第一的原则。

要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改善投资结构,争取最佳效益;要注意长远效益和近期效益相结合。

(三)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

投资必须依据市场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求。

(四)符合企业规模的原则。

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某某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政府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某政办发〔2022〕某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政府)出资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委托某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县国资办)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已投入实体化运作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含各级子公司中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国资办以某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制定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2. 效益性原则:以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确保投资效益。

3.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4. 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投资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投资分类:1. 固定资产投资:指在一定时期内以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

2. 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

3. 证券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资产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投资范围:1.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项目。

2. 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产业链整合、拓展市场空间等目的。

3. 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资决策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项目建议阶段:由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等,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决策审批阶段: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4. 项目实施阶段:根据批准的决策,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5.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七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二)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三)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四)上报年度投资计划;(五)上报重大投资项目;(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项目后评价。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1 - / 11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项目单项投资额、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50%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25%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或不足10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50%(含)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或不足5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25%(含)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境外投资项目;(四)新设境内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自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交由政府收储后,联合其他企业竞标开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及利用他人资金在本企业土地上建造构筑物等投资项目;(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核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2 - / 11(一)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25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四)涉及国家战略和省、市级重大任务的投资项目;(五)其他需要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6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6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省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将投资计划决定权授予出资企业行使。

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

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五条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八)项目后评价制度;(九)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六条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

决策要件主要包括:(一)投资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尽职调查报告;(四)专家论证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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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中 央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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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和 市 场 变 化 提 出具体 要求 ; ( ) 导 企业 做好 年度 投 资计 二 指 划 与 发展规 划 的衔接 工作 ; ( ) 导 企业 做好 年度 投 资计 三 指 划 与企 业 财 务预 算 有 关 指 标 的 衔 接工 作 ; ( ) 他 事项 。 四 其 第八 条 国 资委 按照 《 法 》 办 第 六条 、 八 条 、 九 条 、 十 条 、 第 第 第 第十 一条 的规 定 , 理 企 业 年度投 受 资 计 划 的 报 送 、 大 投 资 事 项 的 报 重 告 , 依 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对 投 资 项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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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投 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 据 《 央 根 中 企 业 投 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 资 委 令 第 1 - ,以 下 简 称 6 N-

企业投资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条为依法履⾏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职责,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列⼊河北省⼈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产权股权投资,即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企业、收购产权、股权、对出资企业增资; (⼆)固定资产投资,即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投资; (三)⾦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和⾮银⾏⾦融机构投资及证券、保险、期货、⾦融衍⽣品等⾦融类产品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监督管理,指导监管企业建⽴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职能处室统⼀归⼝负责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国资委可以将其对企业投资活动的部分监管事项授权给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办理。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

监管企业必须制订并执⾏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体制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可⾏性研究和论证⼯作的管理;项⽬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后评价⼯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的风险防范与重⼤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编辑本段]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湘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湘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湘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湘潭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企业以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

投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合资合作等);(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六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四)充分进行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在每年年底根据经营需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下年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投资项目主要内容、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构成、标志性目标、预期收益、时间进度计划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一)在《公司章程》授权额度(注:额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对同一项目的投资总额计算)内的;(二)超过《公司章程》授权额度但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获批准的;(三)政府已批准的公益性投资项目。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事项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其它投资。

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评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上报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五)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投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发(2006)7号(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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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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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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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

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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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它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经过。

(二)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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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示。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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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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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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