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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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设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营业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及其相关设备的标准和规范化建设,保障营业网点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根据国家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包括财富网点、精品网点、基础网点和离行式自助网点等。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我行网点转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标准,结合我行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在网点的部署情况与未来发展方向,针对网点各功能分区的业务要求制定,以满足不同类型网点的差异化需求。

第四条本规范分为供电规范,UPS设备规范,环境布线设计规范,防雷、防静电与接地规范,消防系统规范,以及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设计验收规范等六部分。

第五条适用原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建设。

(二)网点所在管辖区域监管当局规范高于本规范要求的,以所在管辖区域监管当局规范为准;低于本规范要求的,以本规

范为准;如与国家规范有差异的,以国家规范为准。

第六条术语释义与实施要求用语

(一)术语释义

1、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指为网点信息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提供基础动力与使用环境的设施、设备及配套设计等;

2、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设备:包括网点应用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UPS设备等;

3、网点营业电子设备:指与网点营业直接相关的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终端、外设、自助服务设备等;

4、信息点:是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一般指数据点和语音点的合称;其中,数据点指可直接联入我行内部网络的接口,语音点一般指电话接口;

5、网点设备间:指集中摆放网点供配电设备、UPS设备、网点应用服务器和网络通信设备等设施的房间或独立区域。

(二)实施要求用语

本规范执行时,依严格程度,实施要求用语的用词如下:

第二章供电规范

第七条供电设计规范

(一)网点市电的总输入线路应避开变电站、锅炉等大型用电设备,并须与大型用电设备采用不同的用电线路;网点市电供

电宜采用双路供电。

(二)网点市电供电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频率变化:50〒0.2Hz;

2、电压偏差: 220V/380V〒5%;

3、相数线制:三相五线制。

(三)网点市电供电电压偏差超过〒5%,且年度平均累计天数>14天的,应在市电总输入端配置稳压器。

(四)网点应分别配置市电配电箱与UPS配电箱,实现市电供电插口与UPS供电插口的单独控制与统一管理。

(五)网点市电配电箱应预留发电机连接插口,并在配电箱内配置停电互投切换开关,保证市电中断时可由发电机向UPS及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六)网点营业电子设备必须与网点空调、照明设备采用不同的供电回路;网点设备间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

第八条供电量的计算

(一)网点装修改造前,应提前核查所有的用电设备,并根据相关设备的额定功率估算网点的最大用电量;网点常用用电设备的配电类型与参考功率请参见附表1。

(二)如无法提前核查所有用电设备情况,则可采用面积估算法来估算最大用电量:对规模较小、用电量稳定、短期无增容需求的网点可按每平米40W-80W估算;对规模较大、业务发展较快,用电需求较高的网点可按每平米80W-120W估算;有特殊需求的网点可按每平米120W-250W估算。

(三)网点实际总输入供电容量应是估算出的最大用电量的1.5倍以上。

第三章 UPS设备规范

第九条UPS设计规范

(一)根据市电供电质量不同,网点UPS配置要求如下表:

(二)所有UPS输入端不得加装漏电保护器。

(三)UPS应配置专用输入开关,严禁其他用途的用电设备与UPS设备共用一路开关;UPS的输出宜采用多个开关分路控制。

(四)网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应采用单UPS或多UPS并联冗余供电;当采用多UPS并联冗余供电时,宜采用等功率UPS并机方式,且UPS并联数量不宜超过3台。

(五)网点UPS供电范围及容量应能保证网点信息系统基础环境设备,网点营业电子设备,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消防、安防报警系统设备等重要设备的使用要求;有条件的网点可考虑整个网点的供电需求。

(六)市电供电质量为A类以外网点配置的UPS,均应配备满载使用至少2小时的蓄电池;市电供电质量为C类和D类的网点,可配备满载使用至少4小时的蓄电池。

第十条UPS负载量计算

(一)网点装修改造前,应提前核查所有接入UPS的用电设备,并根据相关设备的额定功率估算接入UPS的所有设备的最大用电量;实际使用的UPS容量应是估算出的最大用电量的1.5倍以上;网点常用用电设备的配电类型与参考功率可参见附表1。

(二)如无法提前核查所有用电设备情况,则自助网点与基础网点使用3-6KVA的UPS,精品网点和财富网点使用6-15KVA 的UPS;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UPS容量。

(三)网点如采用单UPS供电,则在正常工作时的功率不得超过其满载功率的80%;如采用多UPS并联冗余供电,则每台UPS 的工作功率不得超过其满载功率×80%×(N-1)/N(N为UPS并机台数)。

第四章环境布线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环境布线设计原则

(一)各功能分区的强电布线(市电供电线路、UPS供电线路)应汇聚到配电柜(箱)内;各功能分区的信息点弱电布线应汇聚到网点设备间网络机柜内。

(二)强电布线时,各相导线颜色须按照以下规范区分:

1、相线、零线、保护线的颜色须各不相同;

2、所有相同相序的相线(L)颜色须统一,且相线L1、L2、L3三个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宜为黄、绿、红色;

3、零线(N)宜用蓝色或黑色;

4、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5、插座按照左零右火上地的方式接线。

(三)弱电布线时,须使用超5类或以上的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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