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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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税案】浙江金华国税查结一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入库税款4200多万元

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税案】浙江金华国税查结一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入库税款4200多万元

【非居民企业税案】浙江金华国税查结一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 股股票征税案入库税款4200多万元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国税局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非居民企业L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其持有的境内企业W公司1900万股股票,取得巨额收益。

经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税收法规,企业最终申报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281.93万元,为金华市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例。

大股东大减持,引起税务人员关注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火爆,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套利,形成大规模减持潮。

金华市婺城区税务人员出于职业敏感,认为大规模减持可能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因此在那段时期特别留意本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动态。

2015年6月,非居民企业L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W公司股票1900万股,取得收入43600万元。

了解到股票减持情况后,税务人员认真审核分析了申报资料,由于此次股权转让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无法确定受让方,因此无扣缴义务人,于是请W公司协助通知L公司自行申报税款。

税企多次沟通,税款缴纳方式确定为维护税收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及服务纳税人,税务人员多次与企业沟通。

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票转让所得能否适用税收优惠L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根据内地和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在股票转让之前,L公司每年取得W公司年度分红配息均减按5%税率纳税,享受了税收优惠。

于是,L公司提出本次股票转让也减按5%税率纳税的要求。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财产收益没有按5%税率征收的条款。

2.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W公司股票发行时每股股票面额为1元,L公司认为计算投资成本时应按每股1元计算。

而税务机关在全面梳理W公司公开的资料后发现,W公司曾有过2次送配股。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股权成本价,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税务案例

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税务案例

案例介绍
疑点二:C公司2009年、2010年审计报告显示,除银行利息收 入95港元外无其他经营项目,在香港未缴纳任何税款,2011年情况 大致相同。2009年、2010年费用支出分别仅约3万港元、1万港元, 内容为2009年的开办费,以及维系公司存在所必需的会计费、核数 师酬金、商业登记费和秘书服务费等,其中核数师审计费占总费用 的70%,除此无其他经费费用。审计报告中未列示支付其委派担任C 公司董事会成员费用,资产只有货币资产28万港元。除持有H公司 股权外,C公司不拥有任何资产或负债。
英属维尔京群岛B 公司
100%
香港E公司
100%
香港C公司
4家中资公司
60%
40%
H公司
案例介绍
2011年9月,B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43亿港元将 全资子公司E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D公司。由于E公司100%控股C公 司,C公司直接持有H公司60%的股权,所以转让后,D公司将间接 持有H公司60%的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B 公司
100%
香港E公司
100%
亿港 元
香港C公司
4家中资公司
60%
40%
H公司
D公司
案例介绍
2012年2月20日,青岛市国税局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要求B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 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在 2012年3月13日前提供相关文件材料。B公司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了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境外股东方注 册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
英属维尔京群岛B 公司
100%
香港E公司
100%

山东国税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案例

山东国税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案例

A公司历年主要财务指标
烟台A公司经过十年发展,资产规模已由2000 年的484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11255万元,十 年间增长了22倍;经过5次以税后利润再投资 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由最初的83万元增加到 4078万元,扩大了48倍;主营业务收入由 2000年的892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22495万元, 增长了24倍,销售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 资产收益率等项指标也较好地反映了企业的获 利能力,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则显示了企业的发 展能力,也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了保障。香港公 司从被投资企业赢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已分 回投资利润569万元。

(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由于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 2009年3月18日,有关部门于2009年4月8日 予以批复,加之烟台A公司2009年3月末净资 产较上年末变化不大,因此确定2008年末烟 台A公司净资产5279万元为股权转让的基础价 格,在此基础上测算代表A公司发展能力的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并以2006—2008年该项指 标的平均水平来预测企业未来三年的收益。

经进一步调查,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关联关 系也逐步显现出来:烟台A公司董事长由香港 公司委派,尽管不是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我们怀疑其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烟台B公 司由6名自然人发起成立,包括烟台A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烟台A公司董事长拥有 烟台B公司33%的股份,为公司董事长;烟台B 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在合资企业 烟台A公司章程、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30日内 向香港公司支付375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该 款项至今挂在烟台B公司账面上。
四、体会思考

(一)切实提高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税务管理 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作为财产转让形式之一的股权转 让已成为当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业务增多,形式复杂,手段隐秘,真相难揭,特别是 关联方交易几乎百分之百以成本价转让,管理更是困 难。因此,随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的日益增多 和复杂,为维护国家权益,加强税务管理,减少税收 流失,切实提高各级对该项业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就显得尤为重要。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非居民企业在间接转让中国内资企业股权时,可能利用有关条款规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反避税。

本文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起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

案例描述:2020年1月,外资企业Castia Asia Investment Pte. Ltd(以下简称Castia Asia)以1.184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浙江省的中国内资企业AMC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MC)100%的股权。

AMC持有的一个全资子公司旗下有一家生产石英玻璃制品的子公司证券。

Castia Asia在购买AMC的股权后,将持有的AMC股权100%出售给了其母公司Casti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Castia Holdings),Castia Holdings即为一家设在塞舌尔的外国企业。

Castia Asia在此次交易中获得了2.1亿美元的净资本收益。

此案的反避税行为具体为:Castia Asia以1.184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AMC的股权,并将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了Castia Holdings,采用了间接转让的方式来规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境外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进行出售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以外国公司股份的形式购买中国内资企业股权,直接参与交易的相关企业应该在交易完成后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上述案例中,Castia Asia虽然是外资企业,但其为规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采用了间接转让的方式,通过将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母公司Castia Holdings,从而规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

此外,Castia Asia在此次交易中获得了2.1亿美元的净资本收益,但该收益并没有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这也涉嫌逃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者参与其中。

随着外商投资的增加,涉及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境内股权转让的背景。

我国《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需要在境内进行审批。

这一政策保护了国家的利益,防止资本外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操作的复杂性,非居民企业是否能够成功进行境内股权转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详细分析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的过程。

案例:某国际公司A与中国公司B签订合作协议,其中A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权。

由于A公司要撤资,决定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C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步骤:合作协议签订、境内转让审批、股权过户手续。

首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确认A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权。

这个步骤是整个转让过程的前提,也是保证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的基础。

第二步,A公司准备向相关机构提交境内股权转让审批申请。

根据《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需要通过审批程序。

A公司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企业章程、出资证明等相关文件。

审批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第三步,一旦获得了审批机构的批准,A公司和C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这一步骤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变更企业股东登记、出资登记等。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确保所有的法律程序和法规要求都得到满足。

除了这些关键步骤外,还需要考虑到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是税务问题。

在国际股权转让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

对于境内股权转让,需要考虑中国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境内转让涉及到的资本利得可能需要缴纳税款。

因此,A公司和C公司需要进行税务规划,寻求最优合规的解决方案。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义务【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义务【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 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义务【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志群按语:1、本案让人忆起浙江此前发生过的美国律所律师代客户咨询税务问题导致被补缴间接转让股权税款的案例。

只能说涉税咨询有风险, 决策需谨慎。

2、直接出现了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名称。

这。

?日前, 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历经数月的艰苦努力, 成功征收了一笔5730万元的间接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案很有特点, 是我国上市公司通过收购避税地公司股权, 从而间接收购国内资产的典型案例。

这种收购模式下, 转让避税地公司股权要不要在我国纳税?此案可能成为一个范例, 也为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疑问:上市公司收购避税地公司股权今年3月, A医疗上市公司下属的宁波保税区全资子公司B公司负责人, 来到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咨询涉税问题, 提及准备向4家非居民企业巨资收购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DHY公司。

从形式上看, 这起交易很容易理解为境外交易, 与境内税收无关。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地, DHY公司会不会是“离岸公司”“导管公司”?凭借职业敏感, 宁波保税区地税局意识到这起交易可能存在着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行为。

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国家税收权益大事, 而且追缴税款的时机稍纵即逝。

为避免税源流失, 该分局立即向市地税局汇报, 在市局职能处室的安排部署下, 市、区两级机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国际税收专家团队, 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多管齐下, 开展情报收集和风险应对工作。

分析:剖析股权架构还原股权交易实质利用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对外公告这一突破口, 专家团队运用互联网和公开媒体收集A上市公司公告, 了解到DHY公司没有开展其他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唯一的业务就是对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

随后, 专家团队第一时间与受让方取得联系, 对其有针对性地宣传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收规定, 让其了解相关的协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并要求其加强与股权转让方的沟通联系。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跨省涉税数据共享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跨省涉税数据共享

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案例: 跨省涉税数据共享通过跨省涉税数据信息共享, 深圳市国税局海洋分局日前联合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 成功对一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征收企业所得税3830万元, 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税收主权与税收利益。

近日, 深圳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海洋分局)联同海南省三亚市国税局开展专项行动, 充分运用涉税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成功征收入库香港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830万元。

信息共享把握征管先机据介绍, 该项联合行动针对香港某非居民A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合同标的为三亚市C企业股权, 受让方为总部驻深圳B企业, 股权转让涉及交易金额达3.83亿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8月底在中国香港签署, 协议约定香港A企业将持有三亚C企业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企业, 并于协议签订后120日内办理完成转让交易相关所有手续。

根据协议规定, 协议签订后7日内, 受让方深圳B企业将转让对价支付至以转让方A企业名义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 由买卖双方共同监管。

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 受让方深圳B企业从资金共管账户款项中支付转让方香港A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款, 并协助办理资金共管账户付款手续。

三亚国税部门在日常征管中获悉辖区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后, 第一时间把它作为重大事项报告海南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海南省国税局随即迅速知会受让企业所在地深圳市国税局。

由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行为涉税金额巨大,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两地税务机关迅速启动双方沟通联动机制。

深圳市国税局指定受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海洋分局具体跟进处理, 海南国税机关也及时将三亚C企业的基本资料及纳税信息发送深圳市国税局, 并着重提示股权过户交易完成时限。

两地涉税信息数据的充分共享, 为推动该笔股权交易的如期完成和税款征收的顺利入库提供了有力保障。

解惑答疑确认征税权限考虑到非居民税收征管的特殊性, 海洋分局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受让方B企业相关负责人沟通联系, 一方面指定专人实时跟进股权交易进度, 同时就纳税人提出征税权限疑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历史资料。

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成功案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成功案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成功案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案情概述
非居民企业香港YB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其持有的国内某市CK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32%B股股权,取得巨额收益。

经过税务机关长达两年的追缴,企业最终主动申报入库企业所得税2262万元,成为全国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B股征税的成功案例。

相关事实
CK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K公司)成立于1988年,主要经营开发生产家用电器、电子、轻工产品、现代办公用品、设计制造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

该公司于1993年改组后在深圳交易所B股上市,2006年经核准非上市外资股获准上市流通。

香港Y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B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持有CK公司股权比例为29.19%,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YB公司将持有的CK公司B股142830658股在深圳交易所卖出,取得收入港币38359万元。

转让后YB公司仍持有CK公司16.35%的股份。

案件处理
2008年初,当得知YB公司转让CK公司B股取得巨额收益的信息后,主管税务机关迅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着手开展该股权转让的税务调查。

1.认真研究,明确政策。

民办非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

民办非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

民办非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教育培训机构的“易主”风波。

在咱们这个城市里,有一家小有名气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叫它“慧学坊”吧。

这“慧学坊”在当地开了好些年,口碑还不错,不少家长都乐意把孩子送那儿去学习。

这机构是民办非企业性质的。

老板呢,是个姓张的大哥。

张大哥经营了这么多年,感觉有点累了,就寻思着把这个培训机构转让出去。

这时候呢,有个姓李的老板对这个机构很感兴趣。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看似顺利的开端。

张大哥和李老板那是一拍即合啊。

两人坐下来,商量好了股权转让的各种事宜。

签了一份看起来很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里写明了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还有一些关于机构现有资产、师资情况的说明之类的。

按照协议,李老板付了一部分定金给张大哥,约定剩下的款项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再付清。

双方都觉得这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就等着交接,然后李老板正式接手“慧学坊”呢。

三、纠纷出现:隐藏的债务和办学资质问题。

可谁知道,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在交接的过程中,李老板发现了一些大问题。

首先是这个机构居然还有一些隐藏的债务,之前张大哥可没提过。

这就好比你去买一个房子,以为干干净净的,结果发现还背着不少贷款呢。

而且啊,这个“慧学坊”的办学资质也有点小麻烦。

原来的一些审批手续有点小瑕疵,需要重新审核和完善。

这可把李老板给急坏了,他觉得自己被张大哥给坑了。

四、矛盾激化:互相指责与僵局。

李老板就去找张大哥理论啊。

他说:“张大哥,你这可不行啊。

你之前没告诉我有这些事儿,这不是骗我吗?我这钱可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给你啊。

”但是李老板可不听这套,他说:“那不行,你得先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我才能把剩下的钱给你,不然这事儿就没法办。

”就这样,双方陷入了僵局,这“慧学坊”的转让就这么卡在中间了。

五、法律介入:理清责任与解决方案。

没办法,最后李老板把张大哥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法官就得好好审理这个案子了。

法官看了他们的股权转让协议,又调查了机构的实际情况。

会计实务:例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会计实务:例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例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2012年1月,香港A公司(非居民企业)以2000万美元投资成立了上海M公司,假设当时的汇率为1:7,折算为人民币14000万元;2013年2月,M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4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假设当时的汇率为1:7; 2015年1月,A公司以人民币18000万元价格,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美国B公司,假设交易当日汇率为1:6。

M公司分红享受5%优惠税率,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率为10%。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该项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B.M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行为,应视同分红扣缴预提所得税20万元C.香港A公司将M公司转让给美国B公司的行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万元D.M公司是该项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答案是ABDA选项错误在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本题中,被投资企业设立在上海地区,所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选项错误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 2013年2月,M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4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并不视作是股息分配,而且A公司对M公司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不变,还是2000万美元。

D选项错误在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个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从案例背景、分析1、分析2、分析3和结论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案例背景,然后通过逐步分析揭示其存在的反避税行为。

在分析过程中,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最终得出结论,总结该案例的反避税特点及其对税收征管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问题的认识,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案例分析、引言、案例背景、分析1、分析2、分析3、结论。

1. 引言1.1 引言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并通过转让该非居民企业股权来实现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退出。

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存在避税行为,即非居民企业通过涉及多个企业和多个国家的金融工具或法律结构,规避或减少应纳税款的情况。

这种反避税行为在国际上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在税收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各国纷纷加大力度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

据统计,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所涉及的税收规避金额巨大,直接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在本文中,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风险与挑战。

也将提出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建议,以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税收公平。

2. 正文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并通过非居民企业进行股权间接转让的情况。

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可观的利润,但为了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旗下的非居民企业,并通过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该行为引起了中国税务部门的关注,因为这种股权转让涉及到中国境内资产的转让,并可能涉及逃避中国税收的行为。

在中国税法中,针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和税务申报等程序。

cpa非居民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例题

cpa非居民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例题

cpa非居民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例题【原创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CPA 非居民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2.例题概述3.例题解答:步骤和方法4.总结和建议正文1.背景介绍:CPA 非居民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CPA(注册会计师)是指在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从事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服务的人员。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股份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对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份转让,我国税收法规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通过一个例题,介绍非居民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2.例题概述假设一家非居民企业 A,将其持有的另一家非居民企业 B 的股权转让给企业 C。

企业 A 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企业 B 在我国设立了机构、场所。

现在需要计算企业 A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例题解答:步骤和方法(1)确定税收管辖权由于企业 A 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因此我国对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没有税收管辖权。

而企业 B 在我国设立了机构、场所,我国对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具有税收管辖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其中,股权原值为企业 A 购买企业 B 股权时的成本。

(3)计算税率和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所得,适用 20% 的税率。

因此,企业 B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 20%(4)缴纳税款企业 B 在收到股权转让收入后,应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结和建议本例题通过一个具体的非居民股份转让案例,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熟悉相关税收法规,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及时缴纳税款,以确保税收合规。

从南通一案例看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从南通一案例看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从南通一案例看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从南通一案例看如何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南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通过第三方信息得知某企业外国投资方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交易金额达733万元,同时该企业外方获得2008年利润分配356万元,经核查,补征预提所得税79万元,缴纳滞纳金4.1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

南通A公司成立于2006年,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

外方香港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X公司)占股25.2%。

该公司2007年进入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二)交易情况。

2009年1月8日,香港X公司与维尔京W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南通A公司25.2%的股权转让给维尔京W公司,转让价格为733万元,转让收益=733-1200*25.2%=431(万元)。

协议规定维尔京W公司应于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香港X公司。

同时,南通A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决定将2008年度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全额分配给各投资方,香港X公司获得分配利润356万元,南通A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中国某银行办理了购汇手续并将356万元汇给香港X公司(南通A 公司就该笔款项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付汇证明)。

(三)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直属分局向南通A公司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其积极协助履行扣缴事宜。

南通A公司积极与香港X公司联系并取得其授权办理涉税事宜的委托书,香港X公司同意南通A公司履行协助扣缴税款事宜,并于2009年4月24日办理了补充申报手续。

会计干货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会计干货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一、案件简述
东营A公司的原股东B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C公司,未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在税务机关的努力下,补缴入库税款=(股权转让收入4100-股权转让成本100万)*10%=400万美金。

二、案例分析
案件线索是A公司股东变更信息,疑点:原股东B公司注册地在避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股权转让未申报纳税,有可能是避税或未按规定申报。

案件突破:A公司代扣代缴B公司产权转让的印花税25万元,从A企业记载该笔业务会计凭证摘要中了解到,该项产权转让价格为4100万美元。

但这只是间接证据,关键证据是B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税法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A公司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在A公司的帮助下,税务机关获得了股权转让协议。

税款的执行入库,东营市国税局在中国银行东营市分行开设专门账户,B公司从境外将美元资金汇入该账户,银行进行换汇处理后,再将该笔税款直接划转至国库。

最后,B公司税款入库,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开出,案件顺利结束。

三、文件依据。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实用1份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实用1份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实用1份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 1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方法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案例1】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由于需要,A 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设立非居民企业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甲设为B的全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

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C,这样A通过转让B股权,达到了间接转让甲股权的目的。

【政策依据】(1)确定境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由于B位于境外,A转让B股权的所得就是境外所得。

(2)境外所得一般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除了发生在境外且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外,非居民企业其他境外所得都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中,A直接控股B,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在境内缴纳所得税。

【注意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筹划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否定。

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案例2】在__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30%的股权,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

依照税法规定,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筹划方法】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然后在12个月后,再转让剩余股权(不足2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__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青海非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预提所得税征收案例

青海非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预提所得税征收案例

青海⾮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预提所得税征收案例青海省国税局加强⾮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站 ⾃《⾮居民承包⼯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办法》(税务总局令1 9号)和《⾮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9号)⽂件下发后,青海省国税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居民税收的管理,截⾄2009年6⽉底,对所辖某企业的外⽅股东转让股权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21253万元。

青海省国税局⾮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作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的肯定。

⼀、基本情况 (⼀)股权转让情况 2009年初,我省对辖区内⾮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情况进⾏调查时,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三家外资股东(以下称B股东、C股东和D股东)的股权发⽣较⼤变化,马上约谈了三家外资股东,对他们持有A企业的股权变化情况进⾏深⼊了解,情况如下: A企业于2007年7⽉在国内上市,2007年A企业利润分配⽅案为每⼗股配送五⼗股。

B股东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家外国公司。

该公司于2004年2⽉18⽇以4807.5万元⼈民币等值外汇购买A企业定向增发的股票1602.5万股,2007年A企业利润分配之后B股东持有A企业股份9615万股,占A企业总股本的5%。

2008年9⽉⾄2009年3⽉限售流通股禁售期满后,B股东将持有的全部A企业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卖出。

C股东是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家外国公司,该公司与10⽉经商务部批准以9615万元⼈民币的成本受让A企业股东东风实业公司的股份,2007年A企业利润分配之后该公司持有A企业股份19230万股,占A企业总股本的l0%。

2008年9⽉⾄2009年3⽉限售流通股禁售期满后,陆续售出11393.84万股。

D股东是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家外国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3⽉取得A企业2243.5万元股股份,2007年A企业增资扩股后,持有A企业股份13461万股,2008年7⽉15⽇以后限售流通股禁售期满,截⾄2009年6⽉底,陆续售出1000万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

⾮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地⽅税务局 ⼀、案例 2003年3⽉⾹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省如东县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江苏省南通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江苏省如东某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联合投资成⽴某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E公司股权结构为⾹港A公司股权占⽐60%,出资额8199万美元;B公司股权占⽐5%,出资额683.25万美元;C公司股权占⽐10%,出资额1366.5万美元;D公司股权占⽐25%,出资额3416.25万美元。

2011年3⽉28⽇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规定,B公司以⼈民币150700.8万元购买A公司持有的E公司50.1%的股权,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起40⽇内,向A公司⽀付⼈民币10000万作为定⾦,该定⾦作为⾸笔转让价款的⼀部分;本协议经相关部门批准之⽇起7⽇内,⽀付⾸笔转让价款⼈民币75350.4万元;剩余转让款分三年付清即2011年12⽉31⽇前⽀付⼈民币15070.08万元、2012年12⽉31⽇前⽀付⼈民币30140.16万元、2013年12⽉31⽇前⽀付⼈民币30140.16万元,上述分期⽀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计息对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从第三⽅了解到该⾮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意愿后,南通市如东地⽅税务局即时派专⼈跟踪,了解股权转让过程及时提供涉税服务,解答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前后历经三个多⽉,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特许权使⽤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源泉扣缴,以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居民企业直接负有⽀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争议焦点 在整个股权转让的涉税服务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焦点: 1、股权转让所得能否由A公司在⾹港缴纳所得税? 对此问题,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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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A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经营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

2005年8月,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2.5万美圆的价格收购了A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后,A公司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8年3月18日,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的10万元出资(占1%)以210万元转让给深圳C公司。

B公司共取得股权变更收益210万元人民币,深圳C公司对B公司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源泉扣缴。

2009年4月28日,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的全部出资进行转让,其中258万元出资(占25.80%)转让给香港D公司、732万元出资(占73.20%)转让给香港E 公司,B公司共取得股权转让价款3303.34万美元,未在我国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项目税收专项调查、检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57号)要求,菏泽某区国税局组织相关人对B公司股权转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经认真核查,扣除股权成本后,该笔股权转让业务B公司应交纳企业所得税2254万元。

对于此案例的处理,B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以下异议:
一是纳税地问题。

B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业务属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转让,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均发生在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应在中国纳税。

税务人员回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公司虽然为非居民企业,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也发生在境外,但是其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二是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口径问题。

B公司提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收取的金额-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得税。

税务人员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国税函【2009】698号的法律效力优于国税发【1997】71号的法律效力。

由于B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在2009年4月份,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开始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因此,必须按新法规定执行,而不能执行旧法。

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四条规定:“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权股东留存收益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即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24964万元、税后提存的留存收益495万元,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

按照该文件口径计算,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应为22536万元。

税务机关计算的股权转让收益表
额和投资时点的美圆兑换人民币汇率计算投资成本,按照股权转让的美圆金额和转让时点的汇率计算转让价格。

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美圆贬值的损失冲抵了股权转让的收益3万元(20-17)。

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资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税务人员认真审核了2009年4月股权转让协议,发现B公司转让该股权是以美圆而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

B公司受让股权时支付3万美圆,转让股权时收取价款3303万美圆,股权转让收益3300万美圆,折合人民币22536万元。

税务人员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的规定,向A 公司讲明了应赋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A公司最终向税务机关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正副本资金托管协议、相关授权书等。

税务人员与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次谈判、交涉,B公司最终同意缴纳企业所得税2254万元。

案例:香港转让给维尔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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