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70万家。
这些企业及作为其股东的非居民企业依经营管理或财务目标的需要,会调整其股权结构,其中,若发生股权转让,即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同时,中国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取消了许多针对外资企业及其股东的优惠,也使非居民企业必须更加关注对中国投资的股权结构,以避免可能的税收损失。
如2010年扬州江都发生的某外国跨国投资集团子公司就境外非居民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缴纳的1.73亿元所得税;又如2011年贵州省国税局对一非居民企业股权境外间接转让进行反避税调查,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150万元。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基本模式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其在居民企业的股权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A将其直接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C.模式二是企业A将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C.模式二与模式一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到企业B的外商投资企业地位,从而涉及到企业B某些特定政策(不限于税收政策)的适用,因此企业A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手是选择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需要综合考虑。
模式三属于非居民企业A间接转让居民企业B股权的情形。
非居民企业A通过子公司非居民企业D间接持有居民企业B的股权。
出于某种需要,企业B的股权被转让,此时可以选择由企业D转让其持有的企业B的股权,这种情形可归属到上文的模式一或模式二;也可以选择由企业A把企业D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C,企业D和企业B的股权关系不变,企业B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从而间接转让企业B.这种方式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是:交易的发生和交易双方都在境外,境内居民企业B不需要做股东变更登记。
因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及时获取交易信息,避税、逃税的操作空间大,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最关注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模式。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思考
22 直 接 来 源 于境 内所 得 与 间 接 来 源 来境 内所 得 的 区分 .
内未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或者虽设 立机构 、 场所但取得 的所得与 其所设 机构 、 所没有实 际联 系的 , 当就其 来源 于中 国境 内 场 应
转让 , 已经 在 中 国境 外 实现 了对 双 汇 发 展 的 实 际减 持 。
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 从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
的 款 项 中扣 缴 。 称 本 法第 三条 第 三 款 即非 居 民企业 在 中 国境 所
到20 年年底时 , 09 高盛问接持股罗特克斯 已降至6 %, . 进 4 而对双汇发展的持股 比例 降至 3 %。这 与2 0 年 高盛间接持 . 3 06
S ie H li s ii dS ie )完 全 控 股 罗 特 克 斯 。 如 此 一 hnB o n I m t (hnB , dgL e
人 。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 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 的款项 中扣缴 。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 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取 得工程作业和 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 务费 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应 当 扣缴 的所得税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 义务
高盛对S ie 的持股 从 3 %下 降至1 %,鼎晖则从 5 %增 至 hnB 0 5 0
6 %,这 此 期 间 的 股 权 转 让 ; )hnB 让 罗 特 克 斯 股 权 转 让 5 4 S ie 转 给 RsG a d 此 4 情 形 出 现 时 均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 为 何 仅 对 i rn ; 种 e 但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款中,所以国家会向企业征收所得税。
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获取利益时,转让方要缴税。
但是也有受让方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还有哪些会遇到的问题?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的文件,对转让所得、计税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三、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收购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关于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0 03 号《 2 0 ]7 国务院关于外 国企业来源于我 国 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 境 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以下称“ ( 国发[0 03 号通知” 则明确规定 : 自 20]7 ) “
2 0 年 1月 1日起 , 00 对在我 国境 内没有设立机构、 场所 的外国企业, 其 从我国取得的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或者虽设有机构、 场所, 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 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减按 1%税率 0
( ) 二 股权转让收益 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以前, 税务部 门在对非居 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业 所 得 税 。 。 .
近年来, 税务部 门查处了一部分在转让股权 时偷漏企业所得税的
非 居 民企 业 , 可 否 认 , 一 些 非居 民企 业 确 实 存 在 利 用 我 国税 法 的 不 有
不完善之处故意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的行为 , 同时, 但 我们也应承
认, 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实给 非居 民企业在转让股权时 申报、 缴纳 企业所得税 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具体情形如下: ( ) 一 法规 分散 、 以掌握 难 我国关于转让股权缴纳所得税 的规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 规中, 而且解释 都不尽相 同, 并且其 中只有部分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转 让股权缴纳所得税 , 因此 , 非居 民企业纳税人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 并且判 断其适用性 , 才能准确地计算及缴纳有关 的企业所得税 。 实践中, 对于 同一项非居 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 可能出现两个 以上 的税务部 门同时主张税收管辖权。 由于各 地税务 部门对现行税法的 。
( ) 率 一 税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63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文/于妍妍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对非居民企业涉及境外与境内股权转让的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如何才能在不违背税法的条件,合理筹划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外改革开放的扩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股权交易市场不断活跃,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成为了业界焦点,合理运用股权转让交易中筹划方法进行交易结构优化,实现税务优惠等,成为当下企业股权转让过程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区别概述(一)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简析居民企业是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或者依照国外法律而成立的,但其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区别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一)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或损失,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重组前亏损不得互相弥补或结转,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而收购企业对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以取得的股权公允价值确定。
财务管理: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给居民企业,应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如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由非居民企业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考虑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考虑一、引言本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甲方(转让人)与乙方(受让人)共同订立,旨在规范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本协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与考虑。
二、股权转让税务问题的概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1. 资本利得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税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而定,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若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相关企业所得也需要考虑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甲方和乙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根据企业所得情况,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3. 印花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率根据国家规定而定,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股权转让税务问题的考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需考虑如下税务问题:1. 税务尽调在股权转让前,建议甲、乙双方进行税务尽调。
这将有助于准确了解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2. 资本利得税优惠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充分利用资本利得税的优惠政策。
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3. 发票与凭证的保存甲、乙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发票和凭证。
这将有助于备案、申报及审计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4. 紧密关联交易的风险若股权转让涉及到紧密关联交易,双方需特别注意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过度依赖关联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税务规避行为,导致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5. 专业税务意见的咨询建议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咨询专业税务意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在股权转让中不会出现税务方面的问题。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国税函698号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废止)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全文废止)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三 、 业公 益 性 捐赠 股 权 的 会 计处 理 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和社会公益意识 的增强 ,企业 对外捐 赠出现 了新 的形式 , 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 , 因此 , 有关部 门
尚需完善 以下方面 : 1股权捐赠是 一个新 的事物 , () 其资产价值 的
得 我国企业的股息分 配, 均需 要缴 纳1%的企业所得税 。 0 但如果该 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 国签订了税 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 区的
居民企业 , 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 拥 有的内地居民企业 的股权 , 按照 内地与香港签 订的税收安排 , 如 果该香港居民企 业所持的内地居 民企业的股权 比例低于2 %的 , 5
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 有利于企业 承担社会责任, 在社会生活
中发挥积极作用 。4 ( )捐赠股权税前扣 除资格的认定权 限及程序 , 应颁布操作性强 的文件 ,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 参考文献 :
十字会 , 用于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 。 该捐赠项 目符合《 证券法》 及有
关证券监管 的其他规定 , 并办妥 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 已知皇明
际联 系的 ,应 当就其来 源于 中国境 内的所得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 第七条规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 中国境 内 、 境外的所得 ; 股息 、
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 受上述税收协定优 惠待遇的 , 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协定待遇,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 ,否则必须严格按照 国内税法规
性 、 济性 的捐 赠 。 救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税务处理探析
贷: 长期股权投 资( 20 甲) 0 税务 处理 : 财税 [0 9 5 号第六条规定 , 2 0 ]9 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 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 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的 ,其非股权支 付仍应在 交易当期确认相应 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
资产 的计税基 础。 其计算公式为 : 非股权 支付对应 的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 被转 让资产 的公允价 值 一被转让 资产 的计 税基 础 ) × ( 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 价值 ) 。
情况说明 中应包括 股权 收购 的商业 目的;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
投资收益 A 单位会计核算
30 7
借: 长期股权投资( ) 4 0 B 5 银行存款 投 资收益 5 0 30 0
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 出其 的所转让及支付 的股权 公允价值 ; 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的资料 , 证 包括 股权 比 例, 支付对价情况 , 以及 1个月 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 经营活 2 动和原主要股东不 转让所取得股权 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 门 核准相关企业 股权 变更事项 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 、 股权 的原 有成 本为计税基础 , 时不 确认资产 、 暂 股权转让所
理若干 问题 的通知》 财税 [095号 )20年 1月2 日《 ( 20 ]9 、 9 2 0 国家税 0
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 居 民企业 股权 转让所 得企业 所得税 管理 的通 知》 国税 函[0 9 6 8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 1 年7 6日发布 ( 2 0 ]9 号 , 0 0 月2
乙公 司股 权支付4 0 5 万元 ,占全部交 易支付额 的9 %(5 0 4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八) 其他相关因素。
四、 除 本公 告 第 五 条 和第 六 条 规定 情 形 外 , 与 间接 转 让 中国应 税财 产相 关 的整 体安 排 同时 符合 以下 情形 的 , 无 需 按 本 公告 第 三条 进行 分析 和判 断 , 应 直 接认 定 为不 具有 合理 商
称 间接转 让 机 构 、 场所 财 产 所得 ) , 应 作 为 与所 设 机构 、 场 所 业 目的 : 有 实 际联 系 的所 得 , 按 照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间 接
峻皲所穗》 谴怫 潦 誊^ 中国境内l 的鞍溢牲投 企l 业显猛徘溢 匡家 ( 地区) 登记注册 j 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
织形 式 , 但 实 际 履 行 的 功能 及 承 担 的风 险 有 限 , 不 足 以证 实 其具 有经 济实 质 ; ( 四) 间 接 转让 中 国应 税 财产 交 易 在 境 外应 缴 所 得 税税 负低 于直接 转让 中国应税 财产 交易 在 中 国的可能税 负 。
税财 产 ) 。
国境 内 ; ( 三) 境 外 企 业及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中国应 税 财 产 的下 属 企业 实际 履 行 的功 能 和 承担 的风 险是 否 能 够证 实 企 业 架构 具有 经济 实质 ; ( 四) 境外 企 业股 东 、 业 务模 式 及相 关组 织架 构 的存 续 时
理法》 ( 以下称税收征管法 )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现就 税 。
有 关 问题公 告如下 :
一
三、 判 断合 理 商业 目的 , 应 整体 考 虑 与 间接 转 让 中 国应
、
非居 民企 业 通过 实 施 不 具有 合 理 商业 目的 的安 排 ,
股权转让纳税地问题思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际联系是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 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 号)规定,应当仅就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实行源泉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 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Hale Waihona Puke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股权交易税务处理基本问题解析武警北京宠爱国际动物医疗机构有限公司摘要:股权交易的涉税处理不仅与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关乎税收秩序与市场繁荣。
本文围绕股权交易中的税务处理问题展开论述,首先阐述了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政策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然后重点对目前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提出有关解决对策,对于股权交易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完善及税收征管效果提高,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务处理;税务筹划;股权交易引言股东依法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即为股权交易。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加速,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资本市场中的股权交易也变得愈发活跃。
特别是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条件限制在《公司法》中被取消以后,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企业的方式被更多地采用,并购等股权交易行为越发频繁。
此外,在企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和多元化经营需求的推动下,重组、兼并股权交易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优化、资本金募集、产权重组流动的主要形式。
可见,在国内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企业产权重组、资产招募的主要形式已演变为股权交易。
而股权交易由于涉及财税问题较多,其操作过程往往较为复杂,而且企业的后期发展也与股权交易涉税处理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一旦处理不当,不仅法律与纳税双重危机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困境,而且还极有可能引发交易双方矛盾纠纷。
股权转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产生的各项税收是股权转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甚至成为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1]。
因此,股权交易双方都需要格外关注并全面认识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以确保涉税处理正确无误且合法有效。
一、股权交易涉及税种及税务处理基本原则(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种股权交易需要依法缴纳税款,资产实质、股权性质、企业性质等企业股权类型相关内容决定了股权交易的涉及的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税屋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引言在股权投资领域,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转移,而在这个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要面临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本文将讨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指股权转让交易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会被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税基的计算公式如下:税基 = 股权转让价款股权的账面价值在计算税基时,股权的账面价值是一个关键参数。
一般情况下,股权的账面价值等于股权的净值。
如果股权的净值无法确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账面价值。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企业所得税 = 税基税率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依据股权转让价款计算的,所以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会直接影响最终的税务负担。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在中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交易,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目前,主要的股权转让减免政策包括以下几种:1. 优惠税率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的股权转让,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转让,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
3. 资本利得免税政策: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可以享受资本利得免税政策,即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减免政策的具体条件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交易的买方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买方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需要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买方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流程,将相关的纳税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在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关解析。
一、股权转让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个人股权转让属于个人财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个人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业务收入、财产转让等收入。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税方式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个人在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权时,可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即完全减免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根据持有年限、转让价格等因素,可能还能享受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和股权转让后的被投资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纳税人的所有企业性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企业性收入,其应纳税额为转让财产的价款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总额乘以企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暂行办法》中对部分股权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可能相应减少。
股权转让后的被投资公司所得税,是指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在未来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所需缴纳的税款。
转让股权可能导致公司所有权发生变更,被转让公司在未来利润分配时,可能面临新的纳税义务。
被投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和政策,一般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股权转让对资产评估的影响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资产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标 签】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有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收入。
问: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所得,适用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所得,需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按照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关于征税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有两种情况内地有征税权:一是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二是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
如不属于这两种情况,香港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审批同意后,可不在中国缴税。
问:股权转让所得是如何计算确定的?答: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问:若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多币种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答: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问: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何时确认收入?答: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主要文件依据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收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况。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指出,《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要备案?答:需要。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受让方为另一非居民企业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受让方为居民企业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时应报送哪些资料?答: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的,应如何处理?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问:什么情况下间接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提供相关资料?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是否具有纳税义务?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判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某征税案例示例如下:D公司为一家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新加坡C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
新加坡C公司是新加坡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元新币。
2009年5月,新加坡B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境内A公司,获取股权转让收益900多万元。
股权架构图如下:通过调查核实,被转让方新加坡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新币,持有中国境内D公司50%股权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不具备对中国境内公司投资进行决策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其作为法人企业的形式与其在交易中所实际发挥的功能之间存在本质差异。
其实质是把新加坡C公司充当新加坡B公司转让中国境内D公司股权的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相关规定,新加坡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境内D公司50%的股权,以减少和免除在我国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经层报总局,税务机关对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98万元。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