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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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评析
• 七、关于“庄丰源案”的判决及其对内地孕妇赴港生 子潮的影响
• 第二节 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 务
• 第三节 际人权公约和劳工公约在香港 的适用
第一节(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 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
• 香港终审法院对小人蛇案的最终判决被称 为一·二九判决,一·二九判决所涉及到的问 题主要有如下两个:
第三节、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 一是依照当时香港法例第1097章《新界乡 议局条例》规定,乡议局为政府的合法咨 询机构;依照第385章《区域市政局条例》 规定“新界乡议局的正副主席为该局的当 然议员”;依照第366章《区议会条例》规 定“新界”27个乡事委员会的主席为该区 议会的当然议员。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含义?一公民与居民?二永久性居民?三非永久性居民?四永久性与非永久性的区别?五香港居民的国籍及相关问题?六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七关于庄丰源案的判决及其对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潮的影响?第二节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第二节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第三节对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的认可和保护第三节对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的认可和保护?第四节国际人权公约和劳工公约在香港的适用第四节国际人权公约和劳工公约在香港的适用第一节六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香港终审法院对小人蛇案的最终判决被称为一二九判决一二九判决所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两个
• 终审法院裁决: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后,父或母享有 香港居留权。与香港特区政府的理解不同。
第一节(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 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
• 人大解释指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 项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 或一方必须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慕课资料在推广香港基本法、加强法治教育方面的作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 正文部分将包括三个小节:香港基本法简介、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和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在这些小节中,将详细介绍香港基本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慕课资料在学习和传播基本法方面的作用,以及具体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 结论部分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强调慕课资料对于香港基本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展望未来慕课资料在促进基本法学习和推广中的发展方向。

以上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内容的安排。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推动香港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罗晓军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2 目录前言 (664)第一章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一节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665)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6)复习和思考题 (666)参考阅读书目 (666)第二章“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667)复习与思考题 (668)参考阅读书目 (668)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669)第一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670)第二节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670)复习与思考题 (670)参考阅读书目 (670)第四章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涵义 (671)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三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2)复习与思考题 (672)参考阅读书目 (672)第五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673)第一节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导论 (673)第二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73)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674)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67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675)第六节区域组织、公务人员 (675)复习与思考题 (675)参考阅读书目 (676)第六章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677)第一节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 (677)第二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政策 (677)第三节土地契约、航运与民用航空 (678)复习与思考题 (678)参考阅读书目 (678)第七章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79)第一节关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政策 (679)第二节专业资格与专业的执业资格民间团体与组织 (679)复习与思考题 (679)港澳基本法参考阅读书目 (679)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80)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680)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681)复习与思考题 (681)参考阅读书目 (681)66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4前言港澳基本法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负责开设的一门面向全体本科生的选修课。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部基本法律文件,也是香港实现“一国两制”、保持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基本法在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基本法的重要性以及对香港的贡献。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司法权,并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确保了香港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也使香港能够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保持高度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宗教和思想自由等。

通过这些条款的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和权益。

基本法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基本法确立了行政长官制度及特首选举办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组织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这些规定保证了香港的政府能够高效地管理和推进社会发展,并确保了香港的正常运行。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两地的发展。

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有合作的机制和协议。

通过这些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借力发展,助力两地共同繁荣。

基本法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指导。

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系统,包括特别行政区的普通法体系、立法机构的组成和运行以及独立司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和公正司法体系的建设。

总的来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基本法的确立和实施,既保障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一国两制制度,也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的存在和执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治理提供了指导和限制,并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解释: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
1、中央政府保护香港神圣的管辖权和完整的权力,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2、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卫和外交、的军事安全和法律,地方政府负
责管理和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3、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实施特别行政区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领域的
有关措施;
4、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协助或设定有关香港及地方政府管理的法规,并
同意地方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
5、中央政府负责维护香港的安全,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
制订和实施对香港的公民安全的相关措施;
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合协作,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繁荣和
发展。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
1、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直接沟通机制;
2、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自治权,有权决定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其法律、权力和程序由皇家特许不可侵犯;
3、中央政府可以财政贴息的形式对特别行政区提供资助,支持和落实
特别行政区政府决策;
4、中央政府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等方式,补充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5、中央政府遵守“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特别行政区的英联邦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各项政府职能,尊重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定;
6、地方政府有义务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行使职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有关的责任;
7、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应该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统治基础上进行,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港区国安法全文

港区国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香港社会背景资料12.01.04

香港社会背景资料12.01.04

参考数据香港地处中国南部,2011年中人口711万,面积1104平方公里。

分为三大部份:新界、九龙、港岛。

香港面积虽小,但经济活力十足,朝气蓬勃,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商业和金融中心,亦是效率超卓的航运中心和极受欢迎的旅游中心。

香港得天独厚,拥有世界上极其优秀的天然良港,位处远东主要贸易航道之上,促使香港转口贸易首先蓬勃发展,之后,制造业得到长足发展。

过去20年,服务业迅速发展,对香港发展贡献很大,占本地生产总值约92%。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1997年7月1日成立。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港人治港。

除防务和外交事务,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

《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

此外,《基本法》亦订明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香港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方法;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政府: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

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香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由一个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委员会大部份成员由选举产生。

《基本法》为修改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提供了一个机制。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第四届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选举定于2012年3月25日举行,循由四大界别(共38个分界别)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投票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作出决策的机构,行政长官作出重要决策和提交法案前,须征询行政会议。

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与国籍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只有一个条件,即具有我国国籍。

世界各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因出生而取得,称为出生国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称为继有国籍。

这两种方式均为我国所确认。

对于出生国籍,世界各国有三种,即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原则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具体内容: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2)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申请加入我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三个条件。

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出于本人的意愿。

三个条件是: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但审批权属于中国公安部。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公民可以保留外国的居留权。

二、公民与人民公民这一称谓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有三:1)性质不同;2)范围不同[公民>人民];3)后果不同。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香港入境条例

香港入境条例

入境条例- 第115章入境条例- LONG TITLE详题VerDate:30/06/1997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入境及递解离境有关的法例。

[1972年4月1日] 1972年第62号法律公告(本为1971年第55号)入境条例- SECT 1简称VerDate: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入境条例》。

(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入境条例- SECT 2释义VerDate:14/11/2009“人事登记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人事登记审裁处”(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入境”(land)“入境事务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入境事务助理员”(immigration assistant)“入境者”(immigrant)“入境船只认可碇泊处”(approved immigration anchorage)“入境证”(entry permit)“子女”(child)“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 identity card)“有效旅行证件”(valid travel document)“回港证”(re-entry permit)“全体船员”、“全体机员”(crew)“船员”、“机员”(member of the crew)“身分证”(identity card)“身分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dentity)“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委员会”(Board)“居留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军人”(serviceman)“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prescribed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ravel document) “指明国家”(specified country)“香港永久性居民”(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香港居留权”(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旅游通行证”(travel pass)“乘客”(passenger)“讯问”(examination,examine)“特区护照”(HKSAR passport)“船”、“船只”(ship)“船长”、“机长” (captain)“处长”(Director)“逗留期限”(limit of stay)“越南难民”(Vietnamese refugee)“越南难民证”(Vietnamese re fugee card)“登记主任”(registration officer)“认可着陆地点”(approved landing place)“遣送离境令”(removal order)“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审裁员”(adjudicator)“审裁处”(Tribunal)“拥有人”(owner)“获赋权”(empowered)“难民中心”(refugee centre)“签证身分书”(document of identity)“羁留中心”(detention centre)“羁留令”(detention warrant)(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人事登记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的涵义,与《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界定的相同;(由1987年第31号第2条代替)“人事登记审裁处”(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3C条成立的人事登记审裁处;(由1987年第31号第2条增补)“入境”(land)─(a) 指从陆路进入,或从船只上岸,或从飞机着陆;及(b) 如某人并非从陆路亦非经由船只或飞机抵达香港,则指在香港入境;“入境事务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 指助理入境事务主任或以上职级的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由1997年第363号法律公告修订)“入境事务助理员”(immigration assistant) 指总入境事务助理员、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或入境事务助理员职级的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由1972年第57号第2条增补。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基本法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权利。

该条款在保障香港居民的自由表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香港的法治和民主价值观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言论自由是一个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基本法第23条确保了香港居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观念,无论是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无论是透过媒体还是社交平台。

这种广泛的表达自由为建设一个繁荣和开放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港以其言论自由而闻名。

在香港,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发布新闻报道和参与公共讨论,而不必担心政治干预或审查。

这种自由氛围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条件的。

基本法第23条也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和他人的名誉权等。

这种限制是合理和必要的,以确保言论自由不会滥用或导致社会动荡。

在香港,言论自由的实践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指责政府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以限制政治对立和抑制社会批评。

然而,这种争议和挑战并不意味着基本法第23条失去了意义。

相反,这些争论本身证明了基本法的重要性和保障居民权益的必要性。

基本法23条的存在对香港的未来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一个健全社会的基石,它鼓励人们勇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社会对话和讨论。

这有助于香港保持开放、繁荣和多元的特色,以维护其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我们应该珍惜和维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

我们应该用负责任的方式发表和传播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辩论,为香港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责任。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不发表恶意的言论,不散布谣言和不负责任的信息。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确地行使和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为香港营造一个开放、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

香港永久居留权

香港永久居留权

香港永久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是指外国人在香港获得长期居留的合法身份,即可以长期在香港居住并享受香港的公共服务、教育和医疗福利等权益。

由于香港的独特地位和发达经济,许多外籍人士都希望能够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以融入这个国际化的都市。

首先,根据香港法例,外国人可以通过投资或通过香港工作岗位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对于外国人进行投资的要求是他们必须满足香港政府所制定的一些条件。

例如,投资金额必须足够大,能够为香港的经济发展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香港企业注册为股东、担任董事或持有在香港设有实际经营地点的公司的股份。

所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外国人对香港的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作出了实际贡献。

另一种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方式是外籍人士通过工作岗位获取。

香港政府鼓励高素质和专业人士来香港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环境。

因此,外籍人士可以通过在香港找到合适的工作职位,并获得相关的工作签证来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他们需要在香港的雇主提交申请,并提供与其职位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工作合同。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以确保他们能够为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做出有效的贡献。

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后,外籍人士可以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类似的权益。

他们可以自由入境,不受时间限制,并且可以自由居住和就业。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到香港的优质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和医疗福利。

香港的教育体系备受世界认可,因此外籍人士的子女可以在香港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此外,香港的医疗系统也非常完善,为居民提供了全面和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并不意味着外籍人士成为香港的公民。

香港仍然保持着自己独特的政治制度,外籍人士虽然可以享受到许多权益,但他们并没有投票权和参政权。

然而,他们可以通过香港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

总之,香港永久居留权是外籍人士在香港获得合法身份的一种方式。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生效。

基本法的目标是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和维护香港的稳定繁荣。

其中,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立法会的组成和制度安排。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的组成和制度安排,具体内容如下:1.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设立一个立法会,直接代表香港居民的利益。

立法会有权审议、修改和通过各种法案、提出动议,并有权解散。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70名议员组成,根据选举、产业、界别和功能界别之间的比例关系选举产生。

3.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分为两个界别:地方选区议员和功能界别议员。

地方选区议员从香港的地方选区中选举产生,功能界别议员由在相关领域知名和熟悉的人士推选产生。

4.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立法会的程序、资格和其他事项由法律决定,选举应有广泛代表性。

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官员不能成为立法会议员。

如果立法会议员成为行政长官或政府官员,该议员应辞去议员职务。

6.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制度应保证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团体在立法会中有代表性。

7.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法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履行职权。

8.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议长和副议长组成,并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选举。

9.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政治、社会、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事务进行审议和制定法律。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长远利益。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制度安排,保障了香港居民在立法过程中的代表性和参与度。

这一条款的实施,为香港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民主、公正和透明的立法过程。

同时,这也体现了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原则的坚守,使香港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和高度自治的地区。

中国特别行政区介绍

中国特别行政区介绍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可独立处理本地区事务,促进经济、 社会、文化发展。
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01
02
03
宪法保障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法律地位由宪法保障。
基本法规范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 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权力和义务。
司法独立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机关、立法机关干涉。
繁荣稳定。
经济发展模式对比及启示
香港
01
以金融、贸易、物流和专业服务等为主导的现代化经
济体系,被誉为“东方之珠”。
澳门
02 以旅游博彩业为龙头,多元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结构
,被誉为“世界四大赌城”之一。
启示
03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展示了开放、多元和创新
的特点,为内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社会文化特色及传承价值
特别行政区设立背景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家和平 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
特别行政区设立目的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通过设立特别行政区,确保中国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
实现“一国两制”方针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原有的社会、 经济制度不变。
促进地区繁荣稳定
中国特别行政区介绍
汇报人: 2023-12-06
目 录
• 引言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台湾地区 • 比较分析 • 国家对特别行政区支持政策解读
01
引言
特别行政区概念与背景
特别行政区定义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实现 “一国两制”方针,在特定地区设立 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公职人员的国家效忠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公职人员的国家效忠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公职人员的国家效忠义务作者:董茂云来源:《法治研究》 2019年第6期董茂云摘要:国家效忠义务从本质上看,是超宪法法律的,但国家效忠义务的落实,又依赖于宪法法律。

香港居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的主体,也是国家效忠的主体。

香港居民及其公职人员的国家效忠义务与特别行政区效忠义务既有一定的分离,又有竞合性和一致性,但本质是一致性。

香港居民的国家效忠义务以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基础,由于香港居民身份的多样性,国家效忠义务的要求呈现阶梯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承担实施宪法及基本法、维护“一国两制”的重任,需要承担特别严格的国家效忠义务。

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公职人员国家效忠义务的责任落实,事关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既需要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联合发力,又需通过立法、行政、司法诸环节的具体措施来实现。

关键词:香港居民公职人员国家效忠宪法国家效忠义务,是公民的一项政治义务和宪法法律义务,我国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明确了公民效忠国家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居民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概念,是香港基本法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义务的主体,也是国家效忠义务的主体。

国家效忠义务的落实,有赖于宪法法律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承担实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维护“一国两制”的重任,需承担特别严格的国家效忠义务。

一、国家效忠义务的政治法律基础国家效忠的概念来自于政治效忠。

政治效忠的基本含义,是指个人、组织等主体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

在现实中,个人和政治共同体共生共存,互相建构。

政治效忠源自个人对政治共同体的依赖和需要,政治上的忠诚与服从是政治共同体建立和存续所必需的。

国家是作为最具组织性的政治共同体出现的,政治效忠是国家建立和存续所必需的。

现代国家公民与国家的正常关系,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保护公民权利,公民服从宪法法律、效忠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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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 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
• 人大解释指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 项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 或一方必须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 • 有力地澄清了终审法院的解释不符合立法 原意。
第二节 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共九章(附件) •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 • • • • • •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含义
一、公民与居民 二、永久性居民 三、 非永久性居民 四、 永久性与非永久性的区别 五、 香港居民的国籍及相关问题 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 评析 七、关于“庄丰源案”的判决及其对内地孕妇赴港生 子潮的影响
• • • • • • • • • • 1.平等权。 2.财产所有权。 3.政治权利和自由。 4.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及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 保护。 5.迁徙自由。 6.宗教信仰和信仰的自由。 7.选择职业的自由,学术自由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 8.诉讼权利。 9.社会福利权利。 10.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第三节、 第三节、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 二是按照回归前港英政府实施的“新界小 型屋宇政策”,新界原居民在其一生中无 须受《建筑条例》的限制,可以建造一座 乡村屋宇,且可按照《差饷条例》规定无 须补偿地价。同时,按照回归前港英政府 实施的“新界受清拆搬村的特惠补偿政 策”,凡有屋地的新界原居民在受清拆搬 村时,以一分地补偿一间乡村小型屋宇。
第三节、 第三节、对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的认 可和保护 •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英国借机逼 迫清政府于1898年6月签订了《展拓香港 界址专条》,强行租借了界限街以北至 深圳河以南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35个岛屿, 租期为99年。这些新租地总面积约为975 平方公里(相当于英国本土面积四分之 一)和大片水域,约占香港总面积的 92%,后被统称为“新界”。1898年以 前,中国疆域内根本没有“新界”这个 地名,一词,是1898年英国逼迫清政府 租借此地后加上的。
第三节、 第三节、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 一是依照当时香港法例第1097章《新界乡 议局条例》规定,乡议局为政府的合法咨 询机构;依照第385章《区域市政局条例》 规定“新界乡议局的正副主席为该局的当 然议员”;依照第366章《区议会条例》规 定“新界”27个乡事委员会的主席为该区 议会的当然议员。
• • •
香港居民的权利、 第二节 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 务 第三节 对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 益的认可和保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和劳工公约在香港 的适用
第一节(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 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
• 香港终审法院对小人蛇案的最终判决被称 为一·二九判决,一·二九判决所涉及到的问 题主要有如下两个: • (1)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 (2)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的规定
第一节(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 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
• (1)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 《基本法》yes VS《入境条例》 no • 男子与其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 终审法院裁决:任何男子与其婚生或非婚 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为父亲与子女的关系
第一节(六)、 关于“港人内地所生子 女的居留权“的诉讼及其评析
• (2)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的规定 • 《基本法》VS《入境条例》:前后都可 • 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 本人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必须已经已 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本人出生时,其父 母双方或一方必须已经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 • 终审法院裁决: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后,父或母享有 香港居留权。与香港特区政府的理益
• 三是按照回归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共卫 生及市政事物条例》的规定,应当尊重新 界原居民及其家属死后安葬于山边的传统 习俗。政府清拆山坟时,应给予特惠津贴。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和劳工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 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既与两个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又符 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由于具体情况不同, 两个国际公约与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居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不同,基本法按 照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规定和香港目前 对两个国际公约适用的实际情况,作出比 两个国际公约更为全面扼要和符合实际的 规定,是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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