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州市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者是指拥护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在红十字会组织登记注册的以完全自愿的动机,不谋取任何经济、物资的好处,用自己的经验、技能和实践,无偿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服务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捐献遗体器官志愿者等。

第三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宿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领导,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下,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者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省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

2. 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

3. 个人志愿者年满18周岁,具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血样或捐献遗体器官登记的,经履行程序可发展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1. 申请并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2. 要求获得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 申请成为基层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4. 申请并优先获得红十字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

5. 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6. 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1. 自觉遵守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2. 认真履行红十字志愿者誓言、志愿服务承诺,或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或志愿捐献遗体器官承诺;

3. 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

4. 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及相关信息,维护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 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件。

第七条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围。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围以关怀和帮助处于困境、易受损害的人群为重点。开

展人道救助、应急救援、健康关怀、现场救护培训、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第八条招募、登记、注册。

1. 发布招募通知。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发布招募通知,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2. 接受申请。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可以向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备案,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3. 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累计达20小时以上,经本人申请和红十字会备案、批准,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填写《宿州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配发《红十字志愿工作者证》。提倡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红十字志愿者证。

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或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时间、内容(数量)、所获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工作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组织者和服务对象签名登记,注明志愿工作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作为志愿工作者考核、注册、奖励的依据。志愿者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向原发证红十字会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条登记注册号。

为便于全市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工作者登记注册后即获得全市统一使用的登记注册号。登记注册号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确定编制规则。登记注册号在志愿工作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登记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登记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建立档案。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登记注册志愿者档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和红十字志愿服务需求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

1. 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综合考虑志愿者的性别、年龄、知识技能、服务时限、身体状况等因素,妥善安排好其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

2.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佩戴红十字志愿服务卡,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携带志愿者工作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识,做到规范着装、统一服饰。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登记服务内容和时间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3. 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

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4. 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5. 具有同类服务意愿的志愿者或相关专业团队,在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可以建立具体的志愿服务分类组织。

6.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活动时,应当提前将计划报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信息报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备查。

第十三条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工作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1.基础培训。主要对红十字志愿者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道公益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法规、文明礼仪常识等培训。

2.专业培训。主要是结合开展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内容,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规章和装(设)备、仪器的实际操作能力等培训。

3.骨干培训。主要是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志愿者骨干,进行国内外志愿服务情况介绍、红十字运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