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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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根底数据,会同财政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共同做好工程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

第五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遥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和“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效劳;(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承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严禁用于归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开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工程资金的规模。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决定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二、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资金的使用,旨在提高全国范围内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水平。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全国范围内学前教育覆盖率至85%以上;2. 提高全国范围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3. 改善幼儿园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

三、使用方案1. 建设新幼儿园为了提高全国范围内学前教育覆盖率,我们将利用部分专项资金建设新幼儿园。

具体使用方案如下:(1)确定建设地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宜的地点建设新幼儿园。

(2)规划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设计适宜的幼儿园规模和布局。

(3)设备采购:采购适宜的幼儿园设备,包括教学用具、玩具、家具等。

(4)招聘人员:招聘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确保新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

2. 提高师资力量为了提高全国范围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我们将利用部分专项资金开展相关培训。

具体使用方案如下:(1)确定培训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宜的培训内容,包括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心理健康等方面。

(2)选择培训机构:选择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质量。

(3)组织培训:组织幼儿园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并对其进行跟踪考核。

3. 改善硬件设施为了改善全国范围内幼儿园硬件设施,我们将利用部分专项资金进行相关改造。

具体使用方案如下:(1)确定改造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适宜的改造内容,包括教室、活动室、卫生间、厨房等方面。

(2)确定改造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改造方式,确保改造效果。

(3)实施改造:组织专业团队进行相关改造,并对其进行跟踪考核。

四、预算本次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为500万元人民币。

具体使用预算如下:1. 建设新幼儿园:200万元人民币;2. 提高师资力量:100万元人民币;3. 改善硬件设施:200万元人民币。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一)专项资金概述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二)专项资金的控制目标1.法律法规的遵循。

(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基本建设规定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2)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位承担法律风险。

2.专项资金的效率与效果。

(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正确,产生经济效益。

(2)施工管理有序,安全质量受控。

(3)技术入手,经济决策。

通过优化方案减少投入,降低成本,保证项目效益。

(4)对建设项目风险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建设项目建设的风险,确保建设项目的健康运行,保护建设项目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台账、档案,保证建设项目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2)财务账表与实物核对相符。

(3)建设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会计核算规范。

(4)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管理报告及时准确,并能支撑相关的管理决策。

4.防范舞弊风险。

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预防腐败行为。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党组会议统一领导,基建部门负责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单位所有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均由基建部门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总体建设规划和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对批准单位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和报批,并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及交付使用。

(四)专项资金工作流程、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专项资金使用公开招建设项目业务可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具体可划分为项目立项管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实施管理、基建资金支付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共六个环节。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实现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各种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应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拨付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必须与拨付目的相符,不得私自挪用或超出预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资金的流转和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调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

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县补助或奖励的各种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长效机制资金,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基金,基础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其他教育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申报立项教育建设项目应根据“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年末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自行兴建新项目。

发改局应把教育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教育建设争资立项工作,加强项目监管,为教育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住建、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应在履行好行业行政主管职能基础上,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教育建设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有关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19号)文件精神,予以减免。

第四条勘测设计教育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法人,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二)教育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教育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_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_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_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各幼儿园:为加快发展我区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多元发展,整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使更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现将2009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公布如下:一、资金额度:全年600万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鼓励区域各类幼儿园规范、均衡、优质发展,奖励对区域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助合格幼儿教师社会保障金,支付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子女的保育费。

四、资金享受条件: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按星级标准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并办理好社会保障金为前置条件。

各集体或民办幼儿园在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奖励资金。

在办学规范方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1.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街道、乡镇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民政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交幼儿园保育费(按星级收费标准)。

2. 新建或改建的民办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办园水平,按实际招生规模一次性给予每班4万元的奖励(注:由区财政另行安排补助经费)。

现有有证无星级幼儿园经改建、扩建或迁建后,经区教育局考核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奖励1万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奖励2万元,其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创星级时幼儿园设备设施的添置及改造。

若无证幼儿园自行关闭的,根据其办园教学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凡按星级标准配备保教人员和收费的一星级以上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不超过星级标准设定人数)发放每生一星级100元/年、二星级200元/年、三星级以上300元/年的生均公用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添置和合格教师社会保障金补助,其中15%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一、引言学前教育是指为3至6岁儿童提供的教育活动,旨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其进入小学做好准备。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各国纷纷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为了有效地利用资金,制定一份详细全面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至关重要。

二、资金来源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首先需要明确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的资金可以来自政府的拨款、企事业单位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的捐款等途径。

不同的资金来源可能会有不同的使用限制和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三、资金分配3.1 建设项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新建、扩建、改造等。

具体的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可以包括新建学前教育园区、改善教室设施以及购买教育用具等。

3.2 师资培训学前教育的质量与教师的素质息息相关,因此在资金分配中应考虑师资培训项目。

师资培训项目可以包括教师培训班、研讨会以及参观交流活动等。

通过提供师资培训,可以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业务水平,提升教育质量。

3.3 教育资源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配备丰富的教育资源,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教育资源采购项目可以包括购买绘本、玩具、儿童乐器等。

通过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3.4 家庭支持项目家庭是儿童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金分配中应考虑家庭支持项目。

家庭支持项目可以包括开展家长教育课程、组织家庭亲子活动等。

通过提供家庭支持,可以加强家庭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

四、资金使用原则在资金使用计划书中,还需要明确资金使用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1 公平原则资金使用应基于公平原则,确保每个学前教育机构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资金支持。

资金的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差异、基础设施状况、学前教育机构规模等因素,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不足。

4.2 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应基于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众透明可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所有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或拨款单位规定的用途和范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合理的预算安排。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预期绩效等内容。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项目或重点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进度及时支付,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

第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进行核对和清算。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支出是否合理合法、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等。

第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学前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扩大资源覆盖面、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等方面展开。

通过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力争在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通过提升教师素质、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课程建设等手段,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2. 扩大资源覆盖面: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提高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率。

3. 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资助,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三、具体措施1. 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培训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

(3)开展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教学改革等活动。

2. 硬件设施改善与建设(1)对幼儿园进行改造升级,改善幼儿园的硬件设施,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2)新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3)采购教学设备、玩具、图书等,丰富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3. 课程建设与教育质量提升(1)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特色课程建设,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2)支持幼儿园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

(3)建立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4. 资助政策与弱势群体保障(1)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免费入园政策,减轻家庭负担。

(2)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资助政策,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3)开展家长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的协同教育。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明确目标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或推动特定的事业发展。

3、统筹规划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设立和资金分散。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包括设立的依据、目标、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项目建设:用于支持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项目。

2、业务活动:保障特定的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3、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补贴或补助,如困难群体救助、企业创新奖励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2、楼堂馆所建设等明令禁止的支出。

3、偿还债务等非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安排、预期效果等内容。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奖补各地用于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省级统筹、鼓励县级投入、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儿童。

第五条学前教育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为500-800元。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六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资金应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资金分配因素为在园人数、集中连片特困县、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投入等四个因素。

分配因素权重为在园人数50%、集中连片特困县15%、少数民族县15%、地方投入2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必要时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七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

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要逐级审核于年底上报到省教育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引言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审批;
上级审批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程序领取专项资金。

2.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申请人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支出;
未经批准的支出需经过上级审批。

3.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三、项目管理办法
1. 项目立项和审批流程:
提出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上级审批;
上级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决定是否立项;
立项后,项目团队开始进行具体的项目规划和实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团队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并及时调整计划。

3. 项目的验收和结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团队要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给上级部门;
经上级部门确认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结算。

4. 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上级主管部门会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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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四)收集、汇总、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险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前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参与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审核下达学前教育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调度预算内学前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
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作进度核拨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六)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

第九条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必须的各种账目、文件、电子数据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配合财政局、审计局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中心学校(项目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
(四)对资金拨付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流向,实施审计监督。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建设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实现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三)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查及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基本建设各种规章制度;
(二)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四)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富政办发【51 号《富源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报批,工程结算要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核;2009】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二条县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
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根据办学规模给予补助的资金。

(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投资者自筹资金;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严格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 号)文件规定标准。

若市以上各级(简称上级)有
明确的项目补助的,补助额度小于县级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上级补助大于县级补助标准的,县级不再进行补助,上级补助金额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各乡镇也要制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

鼓励支持幼儿园按照“政府主导、学校借贷、财政贴息、学校还本”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

项目确定后,不论公办、民办学前教育项目在开标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必
须按概算投资中自筹资金的70%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前期工作支出部分可剔除不再转入专户),剩下的30%在主体完工后5 个工作日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如不按规定转入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最后投资额按审定总投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县级财政局设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筹集、划拨。

银行贷款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收集相关资料,并填制《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报经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

(二)县财政局凭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划拨到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具体划拨按:完成招投标,施工方进场后拨付合同价的10% 作为启动资金,基础完工拨付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的40%,统一要求的附属设施完成、必要设备到位且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的10%,审计结束
材料归档拨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拨付;
(三)设备设施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办理,拨付办法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清单给予拨付。

第十八条首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拨款申请。

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批准文号、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构成等情况;
(二)项目立项及报批资料。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及其批准文件,用地批复,开工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施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拨款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条县级专项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监督和拨付反馈等工作,杜绝缓拨、压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拨款单据和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建设专账。

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渋及项目的
所有资金均纳入基建户支付、核算,竣工审计结束后,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学前教育指挥部、县级财政局、县教育局、项目乡镇中心学校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并及时向富源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决算资料、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
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学前教育指挥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督查制度。

由指挥部下设的项目资金组、监察审计组、项目督办组,对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财务管理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否按规定上缴;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办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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