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深证局办字[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办字〔2013〕17号)深圳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便利辖区证券、基金和期货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申报工作,转变我局审批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阳光审批、技术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我局组织开发了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和全面测试,目前系统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即将正式启用。
为做好系统上线前后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适用范围自2013年12月30日起,我局将通过系统接收深圳辖区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申报,此前已报送事项将继续采用原方式办理。
由于报备事项正处于清理、梳理和规范过程中,相应功能开放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系统操作流程(一)各机构应及时向本通知联系人申请账户和初始密码,并通过https://61.144.218.228/访问系统,使用手册可在系统中查阅。
各机构如遇到使用方面问题,可通过系统技术支持电话或交流专用QQ群(群号111093758)咨询。
(二)各机构应事先将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登录系统后选择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按系统提示和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上传电子文档,并经认真复核后提交。
(三)各机构应根据系统短信提醒,及时登录系统查询办理状态,按照系统补正、受理、反馈和批复等提示作出相应处理。
三、系统使用要求(一)机制建设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启用的各项相关工作,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指定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专员,分管该部门的高管为使用本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申报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深圳各有关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以下统称“《内控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我局工作部署,现就辖区上市公司内控实施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公司范围根据证监会统一安排,深圳辖区作为整体试点辖区,全部76家主板公司、我局确定的5家中小板公司和2家创业板公司共83家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试点公司”,具体公司名单见附件1)2011年开始实施《内控规范》试点,其中中国平安等26家公司为重点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实施要求(一)各试点公司应按照《内控规范》及证监会“资本市场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内控实施工作,健全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体系,夯实发展基础,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与水平。
(二)各试点公司应建立完善组织架构、落实责任部门,做好内控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内控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试点公司应充分保障内控建设的资源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各试点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业务情况、运营模式、风险因素等,合理界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的范围及具体业务流程。
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各试点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内控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并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
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内控建设各阶段工作内容、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意外伤害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09.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管理的
通知
(深保监发〔2009〕111号)
市各保险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
中国保监会于今年8月1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对进一步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落实事宜提出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深刻认识《标准》颁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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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
如下表:┏━━━━┯━━━━━━━━━━━┯━━━━━━┯━━━━┯━━━━━┓┃│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投资者开┃┃│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1 │││││││││┃┠────┼──┼──┼──┼──┼───┼──┼────┼──┼──┨┃营业部2 │││││││││┃┠────┼──┼──┼──┼──┼───┼──┼────┼──┼──┨┃营业部n │││││││││┃┠────┼──┼──┼──┼──┼───┼──┼────┼──┼──┨┃合计│││││││││┃┗━━━━┷━━┷━━┷━━┷━━┷━━━┷━━┷━━━━┷━━┷━━┛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保监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08〕125号)市各保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发展状况,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业务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摸底普查的通知》和《深圳市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方案》,现就深圳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兼业代理业务的摸底普查(一)摸底普查对象:与各保险分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摸底普查重点:了解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摸清兼业代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本公司现有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关出台的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方法和要求:1、谁申报谁负责。
各公司对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见附件一)的组织填报和数据真实性全权负责。
2、摸底普查的时间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3、各公司要对填报的保险兼业代理自查表进行分类(如:车行、银行、货运、旅行社等),并附上此类兼业代理机构详细名录、联系人和责任人及电话。
4、各公司兼业代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在填报每一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于11月7日之前上报我局。
二、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一)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查自纠的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范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精神,积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及信息披露原则要进一步提高稽查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缩短案件调查周期。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熟悉监管对象,注意收集各种信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了解。
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线索,应以稽查提前介入的方式,进行非正式调查。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核实情况,收集材料,固化证据,正常行使调查权力,但不使用强制措施。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发现的不当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限期整改,主动消除风险隐患,妥善处置不良后果,建立长效机制。
在非正式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分析判断,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立案,进行立案稽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在非正式调查的基础上,应制定详细调查计划,采取各种执法手段,补充完善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形成调查结论。
稽查部门要合理安排力量,严格控制调查进程,尽量缩短调查周期,不断提高查处效率。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不对外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的批复-深保监复[2008]197号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8〕19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干〔2008〕103号)收悉。经审核,周玉洁、忽群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8.13
施行日期
2008.08.13
文号
深保监复[2008]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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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2007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
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
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的技术处理。
休眠账户激活后应及时恢复交易功能。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以及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制定休眠账户另库存放、规范激活后恢复使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时间安排及恢复使用的激活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30•【文号】银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17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业务
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172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保险行业、保险中介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范围内保险中介业务应用在线开具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在广东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凭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在线开具发票用户资格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附:证监会系统向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提供和查询信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0]30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27【实施日期】2010.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2010年10月27日银发[2010]3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的要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下简称征信平台)。
积极推进征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征信平台作用,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监管与执法。
现就证监会系统参与征信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监会系统参与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监会系统向征信平台提供的信息。
证监会系统向征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做出的纪律处分信息,以及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
(二)征信平台向证监会系统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
征信平台向证监会系统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政府版、社会简化版、社会明细版信用报告及关联企业查询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深保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保监发〔2010〕109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做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深圳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之一。
改革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产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精神和要求。
改革试点立足于丰富产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交通安全畅顺,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创新,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国产险业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财会〔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监管推动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着力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总体取得一定成效。
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恰当、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
国发〔2020〕14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
国办发〔2021〕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
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控制关口前移、提升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2.08.04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深圳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深圳市
【处罚对象】蔡春彦(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蔡春彦(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贸易融资业务“三查"不尽职,回流型保理、隐蔽型保理产品内部制度、研发程序不审慎的行为承
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深圳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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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
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深证局发[2010]18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深证局发〔2010〕187号)
辖区各证券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在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中,存在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规持有股份、尽职调查不充分、辅导工作不扎实、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规范辖区证券公司及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保荐业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局现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辖区保荐业务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
2010年3月,辖区某证券公司在对其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绩效评估考核自查中发现,公司一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在承揽负责某公司上市保荐工作期间,其配偶以拟上市公司子公司员工的名义通过信托持股协议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万股,并在信托持股协议解除后直接持有该公司上市以后的股份。
此外,该部门负责人的配偶还持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其他客户的股份。
证券公司在调查确认相关问题后免去该部门负责人相关职务,并予以开除。
目前,我局正在对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
(二)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
辖区某证券公司在负责某发行人创业板上市保荐工作期间,未能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未及时发现拟上市公司隐瞒报告期内其子公司存在的火灾及处罚、合同纠纷等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该证券公司在相关事件被举报后方进行核查,发行人因信息披露不完整等原因而未能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
(三)辅导工作不尽责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与管理理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长期不能有效沟通;公司管理层主要成员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效履行职责,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以及公司发展规划未予重视,且因主要股东意见不统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决策效率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在采购业务、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缺陷。
负责上市保荐的辖区某证券公司对该公司在治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已经知晓,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整改和规范。
(四)持续督导流于形式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在控股股东任职,独立性存在问题,与多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往来未披露,公司财务会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负责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的辖区某证券公司相关人员未能认真执行公司内部持续督导工作规范,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出具的持续督导调查表没有相关的工作记录或者工作底稿支持,证券公司也没有对持续督导工作实施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程序,致使证券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并采取措施督导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