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溶解乙炔安全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规范生产操作流程,特订立本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全部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的员工必需遵守本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3.生产负责人应对本规定进行宣讲和培训,确保全部员工理解和遵守规定。
二、生产环境与设备1.生产环境应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止乙炔积聚及扩散引发事故。
2.乙炔生产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
3.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有专人进行跟踪处理。
4.确保全部操作区域有充分的照明设备,确保员工能够清楚地察看和操作。
三、人员管理1.全部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的员工必需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
2.确保生产现场有充分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工,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引导。
3.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和接触溶解乙炔生产设备。
4.员工必需穿着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包含防酸碱服、手套、防护眼镜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四、操作规程1.溶解乙炔生产操作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舍弃任何安全环节。
2.溶解乙炔生产前,必需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操作人员应熟知和娴熟掌握操作流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
4.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刻停止操作,并进行报修和处理。
5.溶解乙炔生产现场应保持乾净,禁止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五、应急处理1.设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本领。
3.配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明确安全生产的紧要性和相关规定。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三章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溶解乙炔储存和运输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溶解乙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溶解乙炔,是指经净化、压缩、干燥,充装于充满多孔填料、注有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内并溶解于丙酮的乙炔。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责任〕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溶解乙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培训考核〕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七条〔产业规划〕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建设。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生产条件〕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溶解乙炔气瓶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如果管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要求1. 管理人员要求1.1. 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接受、出库、保管、维保和清点等管理工作。
1.2.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气瓶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气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 存储要求2.1. 溶解乙炔气瓶应当统一存储于专门的气瓶库房内,防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物、氧化剂等物品混存。
2.2. 气瓶库房内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火和爆炸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3. 气瓶库房内温度应当保持在5℃~35℃之间,湿度应当控制在60%以下。
3. 使用要求3.1. 在溶解乙炔气瓶进行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安全。
3.2. 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气瓶安装、使用和维护规定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拆卸、修理等。
3.3. 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维修。
4. 废弃处理要求4.1. 废弃的溶解乙炔气瓶必须进行专门的处理,不得直接丢弃或随意处理。
4.2. 废弃气瓶应当送至合法的气瓶处理单位,交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安全保障为了有效地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 安全防范1.1. 对于设备、场所、环境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 对于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1.3. 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全帽、安全防护服、安全绳等,以保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应急处理2.1. 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进行及时处置。
精编【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文号]:(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02月15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
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
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重要的气体储存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如果在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等方面注意不当,可能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一、储存管理1. 气瓶的储存条件溶解乙炔气瓶应按规定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暴、无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液体污染的地方储存,距离火源、高温区、易燃材料等不能少于10米。
2. 储存要求气瓶应按规格型号、品种分类,储存在专用存气间或柜子里,每个储存间或柜内均应设置标志牌,标注所储存气体品种、规格型号、存放数量等信息。
气瓶上应保持干燥、清洁,盖上盖子或保护帽,设专人负责看管,禁止乱放或随意搬动。
3. 储存时注意事项在储存溶解乙炔气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禁止气瓶与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或强氧化剂混放;2.液体容器储存时,应禁止暴晒和高温环境;3.储存时,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漏气、泄漏等情况应及时处理;4.气瓶存放要远离热源、火源,不能受到阳光直射及其他高温设备影响。
二、运输管理1. 气瓶的运输条件溶解乙炔气瓶的运输均应按照国家气瓶运输规定。
汽车运输过程中,气瓶应放在气瓶车上,并固定好。
船运过程中,气瓶应放在安全的气瓶舱内或储藏柜中,并做好防湿防潮措施。
铁路运输的气瓶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并牢固固定。
2. 运输时注意事项在运输溶解乙炔气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轻稳,避免碰撞。
在运输前,应查明气瓶存量、是否戴盖、是否装有防火器等。
运输途中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检查。
三、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气瓶的使用范围必须规定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私自改装。
2. 使用前的检查使用前应先查看气瓶标牌上的压力、有效期、检查记录等内容,确认气瓶完好,密封良好,开启机构是否灵活,特别是内部是否有异味,是否有水分等情况。
3. 使用时的操作在使用气瓶时,应按气瓶规定方式操作,严禁打旋开启气瓶,禁止高压、操作失当、火花飞溅等操作。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者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储存和运输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确保瓶身和附件的质量,确保使用设备的完好。
3. 使用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气瓶的选用、购置和保养第四条气瓶的选用:1. 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选用符合规定的气瓶。
2. 气瓶的选择应考虑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和使用环境等因素。
3. 禁止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或有质量问题的气瓶。
第五条气瓶的购置:1. 须在合法销售渠道购买符合标准的气瓶。
2. 购买气瓶时要查验气瓶的合格证,并且对气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第六条气瓶的保养: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损坏或泄漏现象。
2. 气瓶使用中、维护过程中应避免撞击、磕碰等操作。
3. 长时间不用的气瓶应妥善保管,防止腐蚀、受潮。
第三章气瓶的存放和运输第七条气瓶的存放:1. 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且防火、防爆的场所。
2. 存放时应避免阳光直晒和高温环境。
第八条气瓶的运输:1. 气瓶运输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法规。
2. 运输车辆应使用专用车辆,保证气瓶的固定和稳定。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与安全防护第九条气瓶的标志和标识:1. 气瓶外表应有标志和标识,清晰明确,易于识别。
2. 气瓶上禁止擦拭或覆盖标志和标识。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1. 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且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使用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十一条灭火器的摆放:1. 在使用气瓶的场所必须放置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
2. 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触手可及的地方。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十二条气瓶泄漏事故的处置:1. 当发生气瓶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疏散人员。
2. 使用专业抢修人员进行抢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一、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敲击、碰撞;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地面垂直处的平行距离);3、瓶阀及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 ℃以下的热水解冻;4、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5、乙炔瓶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的小车上。
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二者间距不得小于5米;6、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7、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8、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m3/ 时;9、严禁用尽瓶内气体,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二、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2、用车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汽车装运乙炔瓶时,横向排放, 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度三分之二;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夏天应避免白天运输;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三、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 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 并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
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
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应设有消防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储存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放在一处;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执行《仓库保管安全操作规程》,在醒目的地方应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工业气瓶,广泛应用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行业。
由于乙炔气瓶属于危险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下面将探讨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乙炔气瓶的存放和运输规定1. 存放场所应选择宽敞、通风好、防火设施完善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热源,与其他危险品应有距离。
2. 存放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存放架或柜,瓶身直立放置,防止倒伏或撞击。
3. 存放场所应明确划定禁止烟火的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4. 气瓶间应配备通风装置,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5. 气瓶的搬运、装卸和堆垛应使用相应的工具,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严禁拉倒推瓶。
二、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定1. 乙炔气瓶的连接和使用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2. 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焊接和切割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措施,如防酒精棉、防火毯等。
3. 在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热处理时,应在操作区域周围设立安全防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 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焊接和切割时,不得违反安全距离规定,防止火花飞溅引发火灾事故。
5. 使用乙炔气瓶前,应检查气瓶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气瓶有漏气、变形、腐蚀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乙炔气瓶的检测和维护规定1. 溶解乙炔气瓶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内部检测,外观检查应包括检查气瓶的标志、阀门、压力表等是否完好无损,内部检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2. 气瓶的维护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包括清洗气瓶外壳、更换阀门等维修工作。
3. 定期维护和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持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验。
4. 乙炔气瓶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报废,禁止再次使用。
四、乙炔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一旦发生乙炔气瓶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气源、迅速离开事故现场等。
2. 火灾事故时,应使用适当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避免用水灭火。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是一种紧要的产业原材料,广泛应用于金属加工、化学、电子、医药等多个领域。
但是由于乙炔易于燃烧,对环境和人身安全有极高的危害性,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必需加强安全措施。
本文将详述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高效。
一、安全管理机构1.1 建立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由具有丰富安全管理阅历和专业学问的专业人员构成。
1.2 安全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 深入了解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订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进行评估,订立相应的应对方案,并保证现场人员了解和把握该方案。
(3)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实行全面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本领。
(4) 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依照肯定的周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适时发觉并矫正各种安全问题。
(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处理结果,并适时进行整改。
二、现场安全管理2.1 建立完善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人员操作规范,保障生产安全。
2.2 生产现场应依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落地喷淋系统、水幕喷淋系统等防火设施,确保消防器材的常备常在。
2.3 严格执行操作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的训练,并且必要时应轮换操作人员,避开操作疲乏。
2.4 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注正常操作区域、不安全区域、应急退出口等信息。
2.5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现场,保证现场的安全秩序。
2.6 操作现场应当清洁卫生,确保操作环境乾净、干燥和无杂物,以免对生产制品和设备造成污染和损坏。
三、用电安全管理3.1 生产现场的用电设备应依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检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3.2 禁止未经专业人员批准私拉电线或任意更改或维护和修理电线、电器设备。
溶解乙炔标准规范最新
溶解乙炔标准规范最新一、引言本规范旨在确保溶解乙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1. 溶解乙炔:指在一定条件下,乙炔气体溶解在溶剂中的混合物。
2. 溶剂:通常为丙酮或其他有机溶剂,用于溶解乙炔气体。
3. 纯度:乙炔气体在溶解乙炔混合物中所占的比例。
三、生产标准1. 乙炔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2. 溶解乙炔的制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溶剂的纯度和乙炔的纯度。
3.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错误。
四、储存标准1. 溶解乙炔应储存在专用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容器中。
2. 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
3. 储存区域应远离火源和高温区域,且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五、运输标准1. 溶解乙炔的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并符合国家运输安全规定。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高温环境。
3. 运输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乙炔的性质和应急处理方法。
六、使用标准1. 使用溶解乙炔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使用前应检查容器和连接设备,确保无泄漏。
3. 使用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手套等。
七、安全与环境保护1. 溶解乙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
2. 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评估。
3. 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质量控制1. 溶解乙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纯度和安全性。
九、结语本规范的制定旨在提高溶解乙炔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所有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的标准规范应根据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进行制定和更新。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溶解乙炔气瓶是一项危险的操作,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以下是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一、溶解乙炔气瓶的准备工作1. 检查乙炔气瓶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或者泄露现象。
2. 验证乙炔气瓶是否有正常的标志和压力表,确保使用的气瓶符合相关标准。
3. 检查溶解乙炔装置的设备是否完好,并核对溶解乙炔装置的工作流程。
二、安全操作流程1. 在操作溶解乙炔气瓶前需进行验瓶,检查瓶内气体是否符合要求。
验瓶时,应确保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
2. 在室内进行溶解乙炔的操作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室内的氧气含量达到安全标准。
3. 安全操作中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并保持操作区域内无火源。
4. 必须有专人负责操作溶解乙炔装置,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接触气瓶和操作装置。
5. 操作人员应穿防护衣物,并佩戴相关防护设备,如护目镜、手套等。
6. 在操作过程中,严禁随意操作气瓶阀门,操作人员必须对气瓶阀门的开关状态进行确认。
三、注意事项1. 溶解乙炔气瓶只能在专用存放区域存放,并确保存放区域无明火、无静电积累、无酸碱等物质。
2. 溶解乙炔气瓶不得超过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超期的气瓶应立即报废。
3. 溶解乙炔气瓶应定期检验,检查其外观和使用性能,并进行记录。
4. 在操作乙炔溶解装置时,应保持设备运转正常,不得有异常现象,如噪音、振动、温度过高等。
5. 操作过程中,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异响、异味、温度升高等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四、事故应急措施1. 如发生乙炔气瓶泄漏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乙炔气瓶与溶解乙炔装置的连接,并将气瓶移至安全区域。
2. 在乙炔气瓶泄漏事故中,禁止使用明火灭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等适当的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3. 如发生乙炔气瓶爆炸事故,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溶解乙炔气瓶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运输、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规依据”的原则,形成管理、制度、监督等多层规范体系。
第四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应依法履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评估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六条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产能和技术实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溶解乙炔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八条溶解乙炔气瓶生产企业应监测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技术参数,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控,防止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条溶解乙炔气瓶生产企业应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溶解乙炔气瓶生产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溶解乙炔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及时排查和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三章运输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依法办理运输许可手续,确保运输资质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和固定,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故。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乙炔气瓶是一种常见的燃气瓶,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以下是关于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
1. 存放位置:乙炔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和易燃物的地方。
室内存放时,应设立特定的存放区域,并与其他物品明显隔离。
2. 瓶身标识:乙炔气瓶上应有清晰的标识,标有瓶身编号、溶解乙炔容量、最大工作压力等信息。
3. 堆垛方式:堆放乙炔气瓶时,应垂直放置,底部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受潮或受到机械损伤。
堆放时应使用固定支架或者专用托盘。
4. 运输管理:乙炔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运输法规,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品混装、混运。
运输途中应避免剧烈颠簸和碰撞。
5. 使用安全:在使用乙炔气瓶时,应检查瓶身是否有明显的损坏,确保连接管道、阀门及附件完好。
同时,使用人员应戴好防护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6. 发生泄漏时的措施:一旦发现乙炔气瓶有泄漏,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如迅速将气瓶移至室外通风处,避免聚集的可燃气体积达到爆炸范围。
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 定期检查:乙炔气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瓶身完好、阀门灵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以上是关于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在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管理目的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加强气瓶维修与管理,防止气瓶因失修、变形、碰擦等原因造成爆炸或泄漏,对气瓶的生产、购进、使用、维修和报废进行管理,保障企业公共安全和国家重大活动的绝对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购进、使用、维修和报废单位及个人。
气瓶生产1.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授权证书,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生产,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强制规定技术要求。
2.生产单位必须加强材料和产品品质的检验,不得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私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与构造设计。
3.生产单位必须采用防滑、防震、防晒、防腐、防火等措施,确保产品灌装安全。
4.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过程中的残料、废弃品、破碎品及失效品采取专门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5.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每个气瓶进行产品追溯记录,以做到质量管理的全程跟踪。
气瓶购进1.购瓶单位应当仔细核对气瓶的质量证明和检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2.购瓶单位必须明确瓶的灌装用途,禁止将用于液化石油气、甲烷气或其他气体的气瓶用于气体溶解处理过程。
3.购瓶单位应当对购入的气瓶进行标记,注明所属单位、购瓶时间和原产地等信息,方便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管理。
气瓶使用1.气瓶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气瓶外观、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
经过检验合格并得到使用资格证明的气瓶方可使用。
2.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状况,如气瓶变形、泄漏、密封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对气瓶进行检修和更换。
3.气瓶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存放在高温、火源、阳光暴晒等环境下。
使用中应避免气瓶碰撞、摩擦、跌落或其他机械损伤。
气瓶维修1.维修单位必须持有相关维修授权证书,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产品检验要求进行气瓶检修。
2.对于无法恢复使用价值的气瓶,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进行规范处理,禁止将废气瓶进行私自销售或丢弃。
3.维修单位必须定期进行维修过程质量评定,及时提升维修质量。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程序3.1一般规定3.1.1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
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附件管理3.2.1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溶解乙炔是化工行业常见的生产方式,也是危险品生产中风险最高的一种。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规范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安全管理2.1 生产环境1.储罐的选择: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质储存设备,如GB50193-2012《液化气体储罐安装规范》等,储罐内必须放置限位装置,装设多重防火等级的防火设施。
2.储罐的存放:储罐必须建在远离住区、火源等危险区域外的专用场地内,存储面积应满足生产需要。
3.防腐措施:储罐表面应进行钢材表面处理和防腐涂层的涂装,以提高储罐的耐腐蚀能力。
2.2 安全操作1.操作规范:所有从事溶解乙炔生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凭证上必须注明有效期。
2.安全装备:生产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化学面罩、防毒面具、呼吸防护器、眼部防护装置等。
3.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防火、防辐射、防腐蚀等防护服装,避免丝毫的火星、静电等。
2.3 应急措施1.应急预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危化品泄露应急处理药品、排放污染物设施、泄漏污染物处理工具和装置等。
2.应急救援:一旦事故发生,应急救援队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正确处理事故,并查明事故原因。
三、法规制度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每年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消防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加强消防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开展实验室防火安全积极宣传。
3.危化品安全法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建立危化品分类决策机制,对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进行切实有效的处理和排放。
四、总结本规定旨在制定溶解乙炔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储罐的选择、操作规范、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按照法规制度,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各个领域进行了详细说明。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保护生产人员和环境的健康,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法律依据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3. 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主要责任部门:生产部门•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主要责任人:生产经理4.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4.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溶解乙炔生产过程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 安全生产人员培训•安全生产人员应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生产设备。
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生产作业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内容。
6. 安全设施设备6.1 安全设施•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
•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6.2 安全保护装置•溶解乙炔生产设备应配备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用于监测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升级。
7. 生产现场管理7.1 安全防护措施•生产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生产现场应设置相应的防护围栏和标识,确保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分离。
7.2 安全巡检•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巡检记录应及时归档并保留备查。
8.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废弃物的处置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9. 事故应急管理•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有效地应对。
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溶解乙炔气瓶是指装有乙炔气体的容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检测和使用。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的监管和执法。
第二章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六条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格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七条溶解乙炔气瓶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格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建立溶解乙炔气瓶的防伪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的质量监控和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应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有效期限,在过期之前停止行销。
第三章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储存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储存溶解乙炔气瓶的场所应设有防火设施和监控设备,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对运输溶解乙炔气瓶的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建立溶解乙炔气瓶的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确保气瓶的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九条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涉及溶解乙炔生产相关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三条工艺流程1.溶解乙炔生产应严格按照标准化的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过程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原料供应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第四条操作规范1.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步骤或试图缩短操作时间。
2.操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和仪器的完好性,确保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关设备和工艺流程,并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第五条安全保护1.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
2.在生产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示员工注意安全。
3.定期进行扑火、急救等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环境保护1.合理控制溶解乙炔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2.强化环境意识,提倡节约能源和资源的理念。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条设备维护1.建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维护责任和维修进度。
2.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3.包括定期润滑设备、更换老化部件、清理积存物等。
第八条安全设施1.根据设备和工艺的特点,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2.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确保及时发出警示信号。
第九条设备保养1.建立设备保养记录,详细记录每次保养的内容和结果。
2.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保证设备的长期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条动火管理1.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明确动火范围和条件。
2.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并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安全无异常。
第四章员工安全培训与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培训1.对涉及溶解乙炔生产工艺和操作的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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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三章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溶解乙炔储存和运输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溶解乙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溶解乙炔,是指经净化、压缩、干燥,充装于充满多孔填料、注有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内并溶解于丙酮的乙炔.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企业责任〕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溶解乙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培训考核〕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溶解乙炔生产第七条〔产业规划〕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建设.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生产条件〕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
(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5000只。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审批手续〕需要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安全评价〕申请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自主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建成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审查文件〕申请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㈠可行性研究报告;㈡原料、溶解乙炔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质;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否决条件〕未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第十五条〔设计资质〕溶解乙炔生产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六条〔设计审查〕设计完成后,溶解乙炔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溶解乙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资质〕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
第十八条〔竣工审查〕溶解乙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二十条〔生产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二)首次投产和停车检修后并在投产前,乙炔系统应先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进行置换,使系统氧含量不大于3%,方可投产;(三)乙炔系统中设备的检修,应将该设备与系统隔绝,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乙炔含量不大于0.2%,再用空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氧含量不小于18%,方可进行检修;(四)溶解乙炔的充装,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的规定。
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
进口溶解乙炔气瓶应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建立档案,并保留至溶解乙炔气瓶报废;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铳充装站标志钢印。
充装站标志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一书一签〕溶解乙炔生产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溶解乙炔气瓶上加贴溶解乙炔安全标签和警示标签。
第二十五条〔现状评价〕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现有溶解乙炔生产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溶解乙炔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GB6819)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溶解乙炔生产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溶解乙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和使用指南。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认定为报废溶解乙炔气瓶,应回收瓶内的乙炔和溶剂(丙酮),然后将该瓶作压扁或解体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处理的报废溶解乙炔气瓶交予他人或流入市场。
第二十九条〔消防组织〕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防火规定〕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内严禁带入可能产生明火的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防火规定〕禁止在排气管上未加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和电动车进入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内。
第三章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二条〔许可手续〕经营溶解乙炔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得经营销售溶解乙炔.第三十三条〔经营条件〕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价〕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或换证申请前,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五条〔评价资质〕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经营限制〕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必须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溶解乙炔,并索取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溶解乙炔气瓶应固定充装单位。
第三十七条〔信息服务〕溶解乙炔经营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销售没有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警示标签的溶解乙炔。
第三十七条〔使用条件〕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八条〔许可手续〕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使用规定〕使用溶解乙炔时,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
(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0。
05Mpa的剩余压力;(三)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四)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五)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